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施行日期:2006 年3 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82005,自2O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 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 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 条(款)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
2、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 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 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 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和6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 5 级和常 6 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级、4B 级、5 级、6 级和6B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 4 级、核4B级、 核 5 级、核6 级和核6B级)。
3、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 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 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 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 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 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 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4、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1 2 3 4 5 6 7 2.2 符 号 8 9 3 建 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 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 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 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5、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 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 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 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 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 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
6、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 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 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 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
7、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 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 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 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37 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 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 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 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 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
8、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 应按表 3110 确定。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4 通风口、水电口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 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 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5m,或高差不宜 小于 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
9、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0.50m; 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1.OOm。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 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 波活门 + 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 347 和图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 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 3318条的规定确定。 11 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 室,其战时
10、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 + 密闭通道 + 密闭 门”的防护做法(图 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 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 闭门 + 集气室 + 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 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 按本规范第 3318 条确定。 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 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12 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
11、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 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 防堵塞措施(图 345)。 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 3. 46) 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 300mm 。 347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 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 2 与扩散室相
12、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 (图347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 线位于距后墙面的 13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b); 3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14 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表 A01确定。 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6 级、核 6B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 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 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 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
13、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 347 条第1 款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表A02 确定。 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 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 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 洁区。 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 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 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 0.60m;容积不宜小于 0.50m 3 。 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
14、爆波电缆井可 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35 辅助房间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 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 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 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 1.001.40m 2 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 确定:
15、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 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 4050 人设一个;女每 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 0.5m 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 开水间。 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15 3. 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 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
16、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 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 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 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1012m 2 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 建筑面积可按 810m 2 确定。 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36 柴油电站 361 柴油电站的位置,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用途和发电机组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 柴油电站宜独立设置,并与主体连通。柴油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 362 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7、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 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电站的 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 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2 发电机房的进、排风机室、储油间和贮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 3 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4 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 装孔。 363 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
18、毒区。移 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2 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发电机房宜设置进风机和排风机的位置; 3 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364 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 0.30m。发电机房 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365 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 排烟系统和扩散室。 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 200mm或设门槛; 3 严禁柴油机
19、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39 内部装修 391 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 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 392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 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 规定。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 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 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
20、洗。 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 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395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 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16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 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6 级、核 6B 级的甲类 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
21、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 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 5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 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5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5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 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516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
2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 符合本规范 31 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52 防护通风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 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3.7 节及第4.12 节中的有关规定。 532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
23、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 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 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 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 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 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3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
24、新风 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 量选用。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535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宜结合平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设置。平 战结合的进风口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平时通过该活门的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全 开时的风速不大于 1Oms 确定。 536 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 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537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
25、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 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538 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往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 位置。 539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 30(m 3 (Ph),空调时 宜符合表 539 规定。 5310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 5310确定。 27 5. 311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 5 次。部分 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宜按表 5311 确定。 5312 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为人员掩蔽所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其通风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的战时通风
26、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 2 战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12 条的规定; 3 穿过防护单元隔墙的通风管道,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形成隔断,并在抗力和防 毒性能方面与该防护单元的防护要求相适应。 54 采 暖 5 4 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 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 并应在圃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OMPa 的阀门。 542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 543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4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加热新风耗热量,以及通过其 它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45 防空地
27、下室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土中围护结构的散热量 Q,按下式计算: 28 2 有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 窗井的外墙和窗的热损失, 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防空地下室外墙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其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51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 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 和短路,尽量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552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 设计,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
28、然通风。 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两面的外墙分别设 置。 553 战时使用的和平战两用的机械通风进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 不同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进风口下缘高出当地室外地面的高度应符合本规 范第 3.4 节的规定。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 554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 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555 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56 空气调节 561 防空地下室采用通风设计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562 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
29、散热量、设 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63 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 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64 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 荷、以及由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65 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计算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566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可按经验数据选取:0.5g(hm 2 ) 1.0g (hm 2 )。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散湿量(不含人体散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 全天在防空地下室内工作
30、、生活人员(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湿量,可取 30g(Ph)。 567 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浅埋或深埋分别计算。 1 浅埋防空地下室(指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6m的防空地下室), 宜按本规范附录 G 计算; 2 深埋防空地下室(指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或等于6m的防空地 下室),宜按本规范附录 H 计算。 568 空气热湿处理设备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1 以湿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除湿机、调温除湿机、除湿空调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2 以冷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 宜选用冷水机组加组合式空调器、 冷风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569 全年使用的集
31、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满足各送风房间所需的送风量; 2 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要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 要。 5610 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过滤装置。 29 561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 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 1.OMPa 的阀门。 57 柴油电站的通风 571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572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1 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余热计算进风量; 2 当柴油
32、发电机房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柴油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 定。有害气体的容许含量取:CO为30mgm 3 ,丙烯醛为 0.3mgm 3 ,或按大于等于 20m 3 (kWh)计算进风量; 3 排风量取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573 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根据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计算:7m 3 (kWh)。清 洁通风时,柴油机所需的燃烧空气直接取用发电机房室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从机房 的进风或排风管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 1kPa。 574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575 柴油发电机房的降温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3、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室外空气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2 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冷方式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3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风机组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576 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的新风,应按下述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 当柴油电站与防空地下室连成一体时,应从防空地下室内向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 2 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控制室应由柴油电站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供给新风,且应设滤 毒通风装置。 577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设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 5 次,接至贮油 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 70关闭的防火阀。 578 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
34、列规定设置: 1 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 设置单向阀门; 2 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60。 579 移动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 超压排风设施。 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51 柴油电站的冷却方式(水冷方式或风冷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水源情况、气候条 件、空调方式及柴油发电机型号等因素确定。 652 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 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可按表 652 采用。 653 柴油发电机冷却水的水温,可采用温度
35、调节器或混合水池调节。当采用温度调节 器由管路调节时,应充分利用柴油发电机自带的恒温器;当采用混合水池调节时,混合水 池的容积,应按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工作 515min 的冷却水量计算。柴油 发电机进出水管上宜设短路管。柴油发电机的进、出水管上应设置温度计,出水管上应设 置看水器,有存气可能的部位应设置排气阀。 30 654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 耗水量及本规范表 652 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 2m 3 设计。 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宜单独设置冷却水贮水箱,并设置取水龙头。 655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用水管线,宜设于
36、管沟内,管沟内宜设排水措施。 656 在柴油发电机房内的适当位置宜设置拖布池。 657 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658 柴油发电机的废热宜充分利用,可用作淋浴洗消、供应热水的热源等。 659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 从围护结构引入时, 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 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OMPa, 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 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6510 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 油
37、发电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可按 71Od计算。 6511 油箱、油罐或油池宜用自流形式向柴油发电机供油。当不能自流供油,需设油 泵供油时,应设日用油箱。 7 电 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 1OkV 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 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 源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 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
38、同类建筑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 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 724 的规定。 31 32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
39、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 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 荷和不小于 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 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 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 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 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 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 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
40、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m 2 。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33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 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 要。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 发电机组
41、: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m 2 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其容 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 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 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 防负荷、不小于 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 2 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
42、防空地下室供 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 12 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 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2、3 项的规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m 2 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 本条第 1 款的要求; 4 建筑面积5000m 2 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
43、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 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 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
44、,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 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 EPS、UPS 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 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 30d 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3 配 电 731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 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34
45、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 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33 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室内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 过三级。 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 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35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 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736 对染毒区内需要检测和控制的设备,除应就地检测、控制外,还应在清洁区实现 检测、控制。 737 设有清洁式
46、、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 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 集中或自动控制; 2 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 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 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 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 738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 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
47、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 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39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 线路敷设 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742 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 信、 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 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5mm 的热镀锌钢管。 744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 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 2
48、5mm。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 46 根 备用管, 管径为5080mm, 管壁厚度不小于 2.5mm的热镀锌钢管, 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6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 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 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 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 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 合第 745 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74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 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 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