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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非洲国家海关知 识 产 权保护研修班项目简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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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7 年非本市户籍适 龄 儿童在顺 义 区接受义 务教育证 明 证件材料 审 核实施细 则 ( 区教委 ) 为 落实市 委、 市政 府工作 部署, 依 据北京 市教育委 员会 关 于 2017 年义 务教育 阶段入 学工作的 意见 (京教基 二 2017 7 号 ) , 按照 非本市户 籍适龄 儿童接受 义务教 育证明 证 件材料 审核 工 作要求 ,结合我 区实际 ,制定本 实施细 则。 一 、审核 内容 非 本市户 籍适龄儿 童, 因 父母或其 他法定 监护人 ( 以下简 称 申 请人) 在本区工 作或者 居住, 需 要在 本 区接受义 务教育 的, 参 加 信息注 册后, 申

2、请人须 持本人 务 工就业 证明、 实 际住所 居住证 明 、 全家 户口簿、 北京市 居住证 ( 或有效 期内 居住 登记卡 或暂住 证) 、 户籍 所在地 乡 镇人民 政府或街 道办事 处 出具的 在当地 没有 监 护条件 的证明等 相关材 料 ( 以下 简称 “五证 ” ) , 到居住 地所 在 镇政府 或街道办 事处 审 核。 二 、审核 程序 ( 一) 镇 政府或街 道办事 处 受理审 核申请 申 请人 在2017 年 5 月 8 日至 5 月 31 日登录 “ 北 京 市义务 教 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 超 龄 儿 童 到 顺 义 区 教 育 考 试 中心进 行登记注

3、册) , 完成 相关信 息填写 , 所填写 信息要 真实 、 完 整、 准 确。 按规 定时间 携带 “五 证” 到 居住地所 在 镇政 府或街 道 办事处 提出审核 申请。 2 ( 二)相 关部门联 合审核 各 镇政府 或街道办 事处 统 筹 “五证 ” 审核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 职 责如下 : 1.务工就 业证明由 区人力 社保 局、 市 工商局 顺义分局 分别审 核 , 其中, 签有劳动 合同 或 聘用合同 或劳动 关系证明 的由 区 人力 社保 局 审核, 法 定 代 表 人 、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 局 顺义分 局审核。 2.实际住 所居住证 明由区 住房城乡 建设

4、委、 市国土局 顺义分 局 分别 审 核。 3.北京市 居住证 ( 或有效 期内 居住 登记卡 或暂住证 ) 由市 公 安 局顺义 分局 进行 审核。 4.全家户 口簿由市 公安局 顺义分局 审核, 超 龄儿童是 否已在 原 籍入学 由区教委 审核。 5. 户籍所在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的 在 当 地 没 有 监护条 件的证明 ,由居 住地所在 镇政府 或街道办 事处 审 核。 ( 三) 镇 政府或街 道办事 处 反馈审 核结果 申 请人居 住地所在 镇政府 或街道办 事处要 在2017 年5 月31 日前 告知 申请人审 核结果, 为符合条 件的适 龄儿

5、童开 具在京 就读 证 明, 并 在 “北京 市义务 教育入学 服务平 台” 上进 行确认 。 审核 通 过的申 请 人登录 “北京 市义务教 育入学 服务平台 ” , 打 印 学 龄 人口信 息采集表 。 三 、审核 标准 3 ( 一)务 工就业证 明审核 标准 务 工就业 证明须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申请人 或其配偶 受雇于 用人单位 且在 本 区 有自有 住房的, 应提供 加 盖 北 京 市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或 劳 动 关 系证明 原件及复 印件, 在京的 北 京市社 会保险个 人权益 记录 ( 参保人 员缴费信 息) ; 申请人或

6、 其配偶 受雇于用 人单位 且在 本 区租住 房屋的, 应 提供 加 盖顺义区 用人单 位公章的 劳动合 同 或 聘 用合同 或劳动关 系证明 原件及复 印件, 在本区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 的北 京市社 会保险 个 人权益 记录(参 保人员 缴费 信 息),连续 缴纳 无间断 ,补缴无 效。 2. 申请人 或其配偶 为法定 代表人且 在 本区 有 自有住 房的, 应 提 供在京 经营的法 人代码 证书或营 业执照 原件及复 印件; 申 请人 或 其配偶 为法定代 表人且 在 本 区租 住房屋 的,应提供 2016 年 9 月 30 日以 前在有效 期内的 本区相关

7、部门核 发的法人 代码证 书或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及税务部门出具 的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完 税证 明原件 及复印件 。 申 请人或 其配偶为 股东或 合伙人且 在 本区 有 自有住 房的, 应 提 供 在 京 经 营 的 相 关 工 商 机 关 备 案 文 件 盖 有 档 案 查 询 章 的 复 印 件 ; 申请 人或其配 偶为股 东或合伙 人且在 本区租住 房屋的 , 应提 供2016 年9 月30 日 以前在 有效期内 本 区工 商机关备 案文件 盖有 档 案查询 章的复印 件, 以及税 务部门 出具 的2016 年10 月至2017

8、年 3 月完 税证明原 件及复 印件。 4 申 请人或 其配偶为 个体工 商户且在 本 区有 自有住房 的, 应提 供 在京经 营的营业 执照原 件及复印 件; 申请 人或其配 偶为个 体工 商 户且在 本区租住 房屋的, 应提供 2016 年 9 月 30 日 以前在 有效 期内 本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以 及税务 部门出具的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完 税证明 原件 及 复印件 。 ( 二)实 际住所居 住证明 审核 标准 在 本区 实 际住所居 住证明 须符合下 列条件 之一: 1. 申 请 人 或 其 配 偶 自 有 住 房 的 ,

9、 其 住 房 规 划 用 途 应 为 住 宅 ( 商业用 房、 办公 用房无 效) , 须 提供 本 区住建、 国土部 门登记 的 房屋 所有权证或 不动产权 证书 或商品房 买卖网 签 合同 及 购房款 发票原件 及复印 件。 购房时 间须 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以 前。 2.申请人 或其配偶 租住房 屋的, 应提 供规范 有效的房 屋租赁 合 同、 房主 房屋 所有权证 或 不动 产权证 书 或 商 品房买 卖 网签 合同 及购房款 发票、 房主身份 证原件 及复印件 。 房屋 租赁合 同 签订日期 至少 为 6 个月 以上 (截 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 中间

10、 无 间断 。 住所应适 宜居住 , 能保障 适龄儿 童的安全 , 必要 时提供 安 全责任 书。 租 住单位 公房的, 应提供 单位房管 部门开 具的住房 证明。 租 住 办公用 房、地下 室的证 明无效。 租 住无房 产证农民 房的, 应 提供建房 屋审批 证明 或村 委会开 5 具 的房屋 情况证明 。 按 有关规 定不得转 租的公 租房、 军产 房房产 开具的转 租租房 证 明无效 。 ( 三)全 家户口簿 审核标 准 1. 户口簿及其他 证 明 材 料 能 清 晰 表 明 申 请 人 与 其 配 偶 及 儿 童 的关系 。 2. 儿童年 龄符合当 年入学 规定, 户口 簿上年 龄与出

11、生 证明上 年 龄应保 持一致。 3. 如果儿 童超龄, 应 提供户 籍所在地 乡镇人 民政府或 街道办 事 处 或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当 地 就 读 的 证 明 ( 见附 件1 ) , 并说 明未按 时入学原 因, 同 时提供相 关证明 材料 如 医院病 历或幼儿 园证明 等。 ( 四) 北 京市居住 证 (或 居住登记 卡或暂 住证) 审 核标准 1.申请人 及其配偶 均 居住 在本区, 且 持有北 京市公安 局制发 在 有效期 内的北京 市居住 证(或 居 住登记 卡或暂住 证) 。 2.北京市 居住证 ( 或 居住 登记卡或 暂住证 )

12、 地址与 实际住 所 居 住证明 地址一致 。 3.北京市 居住证( 或 居住 登记卡或 暂住证 ) 信息应 为机打, 涂 改无效 。 ( 五) 户籍 所在地乡 镇人民 政府或街 道办事 处 出具的 在当地 没 有监护 条件的证 明审核 标准 户籍所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的 在 当 地 没 有 6 监 护条件 的有效证 明(见 附件 2)。 四 、工作 要求 ( 一) 各 镇政府、 街道办 事处 要统 一思想 、 高度重 视, 制定 具 体的工 作方案, 积极协 调相关 部 门, 规 范操作, 如实记 录审核 结 果,留 存审核材 料。 ( 二) 各

13、镇政府、 街 道办事 处 要加强 对实施 细则的学 习和培 训 , 做到 熟悉标准 , 明确 要求 ; 要 及时 向 非本市户 籍适龄 儿童 家 长 宣传审 核程序和 标准, 做好说明 解释工 作。 ( 三) 区 教委 要加 强对义 务教育阶 段入学 工作的指 导、 监 督 和 检查, 严肃处理 违规违 纪事件。 附 件:1. 非本市户 籍超龄 儿童未按 时入学 证明 2. 非本市户 籍儿童 在户籍所 在地无 监护条件 证明 7 附件1 非本市户 籍 超龄儿童 未 按时入学 证 明 现 有 我 辖 区 内 儿童 :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号 ,户口 所在地 , 其父姓名 ,身份证号 ,其

14、 母姓名 ,身份证号 。因为 ( 未按时 入学原因 ) , 没 有入学 、 没 有建立 学生学籍 。 特 此证明 。 经 手人: 办 公电话 : (区号 ) 省 ( 地级)市 区(市 县) 街道 办事处 或乡镇 人民政 府(公章 ) 或 县级人 民政府教 育行政 部门(公 章) 2017 年 月 日 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 或幼儿园证明等附在本证明后。 8 附件2 非本市户 籍 儿童在户 籍 所在地无 监 护条件证 明 现 有 我 辖 区 内 儿童 :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号 ,户 口所在 地 , 其父姓名 ,身份证号 ,其 母 姓名 ,身 份证号 。因父 母在北京 市顺义 区工作或 居住, 该 儿童随父 母暂住 在顺 义 区 ( 详 细 地 址) , 目 前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没 有监护 条件。 特 此证明 。 经 手人: 办 公电话 : (区号 ) 省 ( 地级)市 区(市 县) 街道 办事处 或乡镇 人民政 府(公章 ) 2017 年 月 日 9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 。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 法院,区 检察院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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