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向日葵保险网,向日葵独家发布,一、保险基础知识(一)风险与风险管理(二)保险概述(三)保险合同(四)保险基本原则(五)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六)财产保险(七)人身保险(八)保险代理人,目 录,向日葵保险网,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 录,向日葵保险网,(一) 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概述2、风险管理,向日葵保险网,一、保险基础知识,1、风险概述,1.1、风险的含义1.2、风险的构成要
2、素1.3、风险的种类1.4、风险的特征,向日葵保险网,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广义:风险 盈利或损失的不确定 (既可能盈利也可能损失)保险原理与实务:风险 损失的不确定,1.1、风险的含义,向日葵保险网,1、风险概述,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导致结果,风险的不确定,向日葵保险网,1.2.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1.2.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1.2.3、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实质损失):财产
3、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1.2、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概述,1.3.1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使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等遭受威胁的风险(地震、水灾、风灾等)。特征: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或不行为使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盗窃、玩忽职守等)(3)、政治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国家风险)(4)、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
4、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价格涨落、经营亏损等)(5)、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核辐射、空气污染等),1.3、风险的种类,1、风险概述,1.3.2 按风险标的分类(1)、财产风险(有形财产及金钱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2)、人身风险(人的伤残、死亡、医疗费用支出) 导致:收入能力损失、额外费用损失(3)、责任风险(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损失)(4)、信用风险(因违约或违法造成损失)1.3.3 按风险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而无获利(2)、投机风险:有损世机会又有获利可能 (股票买卖),1.3、风险
5、的种类,1、风险概述,1.3.4 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1)、静态风险: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2)、动态风险: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1.3.5 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1)、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2)、特定风险(个人行为) :是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保险人承担特定风险。,1.3、风险的种类,1、风险概述,(1)、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时间、产生结果 (总体上的必然性,个体上的偶然性)(2)、客观性: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不可能彻底消除(3)、普遍性:无处不在
6、、无时不有(4)、可测定性:概率论、数理统计方法(5)、发展性:因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1.4、风险的特征,1、风险概述,2、风险管理,2.1、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 2.2、风险管理的程序 2.3、风险管理的目标 2.4、风险管理的方法,2.1、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2、风险管理,2.1.1 含义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风险管理对象:风险风险管理主体:个人、家庭、组织(营利、非营利)风险管理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 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风险管理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2.1.2 演变20世纪70年代,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7、”(全球化阶段),2.2、风险管理的程序,2、风险管理,2.2.1 风险识别:风险的判断、归类、鉴定(包括感知风险、分析风险,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2.2.2 风险估测:估计、预测损失发生概率和程度(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科学依据。)2.2.3 风险评价:衡量风险程度,决定是否采取措施(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2.2.4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分为控制型、财务型2.2.5 评估风险管理效果: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2.3、风险管理的目标,2、风险管理,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具体目标:损失前目标、损失后目标。二者以有未发生风险为
8、界线。损失前目标 (1)、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2)、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3)、减轻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损失后目标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2.4、风险管理的方法,2、风险管理,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2.4.1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2.4.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二)保险概述,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2、保险的分类,3、保险的功能,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向日葵保险网,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1、保险的定义1.2、保险的要素1.3
9、、保险的特征1.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向日葵保险网,1.1、保险的定义,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定义: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2、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2.1 可保风险的存在1.2.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1.2.3 保险费率的厘定1.2.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1.2.5 保险合同的订立,1.3、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2)
10、法律性合同行为(3) 经济性补偿或给付的经济保障活动(4) 商品性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直接表现:个别个别;间接表现:全部全部)(5) 科学性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1.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4.1 保险与社会保险共性: 1.4.1.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1.4.1.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1.4.1.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 数理基础 1.4.1.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 质基础,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1.4.1 保险与社会保险差异:,1.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4
11、.2 保险与救济共性:同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区别:(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 (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1.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4.3 保险与储蓄 共性:都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作未来所需的准备 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 (1)、消费者不同 (2)、技术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消费目的不同,2、保险的分类,2.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2.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2.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2.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2、保险的分类,2.1.1
12、、强制保险 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 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 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征;2.1.2、自愿保险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的原则下,双方在平等 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选择的权利,2.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2、保险的分类,2.2.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 1)财产损失保险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 2)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信用保险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2.2.2、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 1)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2)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13、 3)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2.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2、保险的分类,2.3.1、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2.3.2、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2.3.3、共同保险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2.3.4、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3、保险的功能,3.1、保险保障功能3.2、资金融通功能3.3、社会管理功能,3.1、保险保障功能,3、保险的功能,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
14、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是最基本的功能。财产保险-经济补偿人身保险-保险金的给付3.2、资金融通功能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也存在数量滞差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保险公司持有银行的次级债,3.3、社会管理功能,3、保险的功能,3.3.1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减震器”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3.3.2 社会风险管理 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3.3.3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润滑器”3.3.4 社会信用管理最大诚信原则,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4.1
15、、保险的历史沿革 4.2、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4.1、保险的历史沿革,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1.1 人类思想的萌芽与保险的萌芽4.1.1.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芽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货物运 输、仓储制度、镖局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在此基 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保险组织;4.1.1.2、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4.1、保险的历史沿革,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1.2
16、保险的雏形4.1.2.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4.1.2.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4.1.2.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来的,4.1、保险的历史沿革,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1.3 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4.1.3.1、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4.1.3.2、火灾保险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4.1.3.3、人寿保险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类保险的数理基础4.1.3.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4.1.3.5、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4.2、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4、
17、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2.1 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4.2.1.1、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4.2.1.2、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诞生4.2.1.3、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4.2、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2.2 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4.2.2.1、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保险公司竞相发展的新市场格局已经形成4.2.2.2、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4.2
18、.2.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思路不断创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2002年首次修改后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4.2.2.4、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4.2、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4.2.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1)、经营主体多元化(2)、运行机制市场化(3)、经营方式集约化(4)、政府监管法制化(5)、行业发展国际化,(三)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2、 保险合同的要素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4、 保险合同的履行5、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
19、止及终止6、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向日葵保险网,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1.1、保险合同的定义1.2、保险合同的特征1.3、保险合同的种类,向日葵保险网,1.1、保险合同的定义,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1.1.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1.2、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1.3、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1.2.1、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1.2.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投保人
20、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包括有形(物质方面)和无形(精神方面)两种形式。1.2.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1.2.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事先拟定,印好格式条款。1.2.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的义务履行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1.2.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合同订立的基础,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1.3、保险合同的种类,2、保险合同的要素,2.1、保险合同的主体2.2、保险合同的客体2.3、保险合同的内容,2.1、保险合同的主体,2、保险合同的要素,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1、(1)、保险人 (2)、投保人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2.2、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合同的要素,2.2.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2.2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2.3、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2.3.1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按照保险条款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不和附加条款(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2.3、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要素,2.3.2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22、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不承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2.3、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要素,2.3.2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数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5)、保险金额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23、,不能大于保险金额,2.3、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要素,2.3.2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6)、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打消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9)、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1、保险合同的订立3.2、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3.3、保险合同的效力,3.1、保险合同的订立,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
24、法律行为。分为两个步骤: (1)、要约(订约提议) (2)、承诺(接受提议),3.2、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2.1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一般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效力较短,一般为30天(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大量使用,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3.2、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2.2 保险合同的构成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
25、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批单(又称背书)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3.3、保险合同的效力,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3.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3.1.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3.3.1.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3.3、保险合同的效力,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3.2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3.3
26、.2.1、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主体合意(3)客体合法(4)合同内容合法,3.3、保险合同的效力,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3.2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3.3.2.2、保险合同的无效(1)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符法律规定 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2)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3)保险合同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
27、效 (4)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交财产,4、保险合同的履行,4.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4.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4.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4、保险合同的履行,4.1.1 如实告知4.1.2 缴纳保险费4.1.3 防灾防损4.1.4 危险增加通知4.1.5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4.1.6 损失施救4.1.7 提供单证4.1.8 协助追偿,4.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4、保险合同的履行,4.2.1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4.2.2 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4.2.3 及时签单的义务4.2.4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
28、务,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5.1、保险合同的变更5.2、保险合同的中止5.3、保险合同的终止,5.1、保险合同的变更,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5.1.1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5.1.1.1、保险人的变更5.1.1.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财产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一种自动变更,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一种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人身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5.1、保险合
29、同的变更,5.1.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修订。5.1.3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5.1.3.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 5.1.3.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5.2、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自保险人催
30、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宽限期(一般为60天)内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但可以在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5.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 自然终止(2)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3) 因保险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4)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5) 因解除而终止 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6、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6.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6.2、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6.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6、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6.1.1 保险合同
31、条款的解释原则6.1.1.1、文义解释的原则(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6.1.1.2、意图解释的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6.1.1.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6.1.1.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6.1.1.5、补充解释原则,6.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6.1.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6.1.2.1、有权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4)仲裁解释6.1.2.2、无权解释,6、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6.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6.2.2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协商仲裁诉讼
3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四)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向日葵保险网,1、最大诚信原则,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向日葵保险网,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
33、诺。1.2、规定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因1.2.1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1.2.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1.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最大诚信原则,1.3.1 告 知1.3.2 保 证1.3.3 弃权与禁止反言,1.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1、最大诚信原则,1.4.1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误告告知不实 ;漏报不予告知 ;隐瞒有意不报 ;欺诈虚假告知 ;1.4.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4.2.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34、,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不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可以退还保险费;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4.2.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1、最大诚信原则,1.4.2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注意: 1.4.2.1、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所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
35、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2.2、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利益原则,2.1、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2.2、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2.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2.1、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2、保险利益原则,2.1.1 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1.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2.1.2.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1.2.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
36、益 2.1.2.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2.2、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2、保险利益原则,2.2.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2.2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2.2.2.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2.2.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2.2.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2.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2、保险利益原则,2.3.1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2.3.1.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财产抵押人;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保人、承租人;
37、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3.1.2、财产保险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3.1.3、保险利益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2.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2、保险利益原则,2.3.2 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2.3.2.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劳动关系2.3.2.2、人身保险时效 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
38、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2.3.2.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2.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2、保险利益原则,2.3.3 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2.3.3.1、公众责任保险 2.3.3.2、产品责任保险 2.3.3.3、职业责任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律师、建筑师等 ) 2.3.3.4、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对其雇员因公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2.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2、保险利益原则,2.3.4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
39、益的确定 (1)、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2)、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3)、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3、损失补偿原则,3.1、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3.2、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3.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3.1、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3、损失补偿原则,3.1.1 含义 (1)、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 (2)、以实际损失为限 (3)、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3.1.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3.2、影响保险补
40、偿的因素,3、损失补偿原则,3.2.1 实际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凡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3.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3.2.3 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3.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3、损失补偿原则,3.2.4
41、赔偿方法3.2.4.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只承担赔偿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不负赔偿责任。3.2.4.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绝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3.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3.3.1 保险代位原则3.3.1.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3.3.1.2、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权,3.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3.3.2 损失分摊的方法3.3.2.1、损
42、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3.3.2.2、损失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法(我国采用) (2)限额责任法 (3)顺序责任法,3.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3、损失补偿原则,3.4.1 定值保险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3.4.2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3.4.3 人身保险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4、近因原则,4.1、近因与近因原则4.2、近因原则的应用,4.1、近因与近因原则,4、近因原则,4.1.1 近因的含义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
43、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例:船舶因遭受鱼雷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船舶沉没的近因即鱼雷袭击。4.1.2 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原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4.2、近因原则的应用,4、近因原则,4.2.1近因的认定方法4.2.1.1、 从最初实践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4.2.1.2、 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 例如: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顺推: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财产损失 逆推:财产损失-起火-火花-电线短路-电线杆被刮倒-暴风4.2.1.3、 损失的原因有二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
44、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4.2、近因原则的应用,4、近因原则,4.2.2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4.2.2.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4.2.2.2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 (2)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 无法划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 分摊4.2.2.3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4.2.2.4 、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都是被保风险 (2)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五)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1、 保险销
45、售2、 保险承保3、 保险理赔4、 保险客户服务,向日葵保险网,1、保险销售,1.1、保险销售的含义1.2、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1.3、保险销售渠道,向日葵保险网,1.1、保险销售的含义,1、保险销售,保险营销、保险销售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保险营销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者导向型的理念。,1.2、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1、保险销售,1.2.1 准保户开拓1.2.2 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1.2.3 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1.2.4 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