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理论与实务,授课:朱佳,课程简介,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是金融专业、营销专业、风险管理专业、会计专业等各专业的基础课,同时也是其他专业课学习金融保险知识的桥梁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要能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要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课程考核要求,1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包括平时作业和出勤平时、作业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30%,包含出勤
2、。中间考核15%()期中考试),终结性考核即期末考试占学期总成绩的55%。 2命题依据。期末考试的命题依据是课件、文字主教材和平时作业以及案例实训。,3考试要求。鉴于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并重的课程,要求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能够牢固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理论、基本原理、运行规律,并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本课程终结性考核着重基本知识的考查和分析理解能力考查两个方面。,授课内容安排及课时分配,相关资料与资源推荐,1、书籍与期刊迷失的盛宴:中国保险产业1919-2009保险是怎样骗人的和并不骗人的保险保险经济学(挪威)博尔奇著,2、网络资源中国保险网http:
3、/www.china- http:/ http:/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二、风险的种类 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 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无处不在,某些风险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很大。,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一)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1、是可能存在的损失;2、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二)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一、风险
4、的概念、构成要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又称物理风险因素,属于有形的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又称风纪风险因素。 上述三种风险因素中,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为与人的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故二者合并可称为无形风险因素或人为风险因素。,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又称风险事件。 也就是说,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风险只有
5、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4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二、风险的种类,(一)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这是按风险的性质进行的分类。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损失和无损失。 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二、风险的种类,(二)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这是按产生风险的环境进行的分类。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
6、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二、风险的种类,(三)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这是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进行的分类。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二、风险的种类,(四)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这是按风险损失的对象进行的分类。 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
7、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二、风险的种类,(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这是按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分类。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 ,三、风险管理的
8、含义、程序、方法,(一)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前者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社会责任。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识别、风险估
9、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它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1)现场调查法。 (2)风险列举法。 (3)生产流程图法。 (4)财务报表分析法。,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三、风险管理
10、的含义、程序、方法,损失频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单位数目、损失形态和风险事故;损失程度是指某一特定风险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损失分布的建立、损失概率和损失期望值的预测值则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它要求从风险发生频率、发生后所致损失的程度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入手,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力,为正确选择风险的处理方法提供根据。,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
11、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1)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2)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可供选择的风险管理方法: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抑制风险转移保险风险自留,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由于风险性质的可变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阶段性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因此,需要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
12、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一)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管理与保险存在着密切关系,表现为:二者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相辅相成。,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二)可保风险 P9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如前述,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
13、条件: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风险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第一章 保险的综述,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二、保险的职能 三、保险的作用 四、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五、保险的分类,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二)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就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而言,前者是一般特征;而后
14、者是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其特征。,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经济性 互助性 契约性 科学性,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三)保险的基本要素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3费率的合理计算4保险基金的建立,二、保险的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三、保险的作用,(一)保险的宏观作用保
15、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四、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1)储存物资以备将来不时之用“耕三余一”
16、、仓储制度2)古埃及的互助基金组织、古希腊的基尔特(工匠)、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向士兵收会费),世界保险发展大事记,公元前916年 罗地安海商法“共同海损”原则1384年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1435年巴塞罗那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令。1524年佛罗伦萨总结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条款。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制定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1693年著名天文学家哈雷以西里西亚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17、。1762年创建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标志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1805年中国出现第一家保险公司“广东保险公社”1858年英国出现“锅炉保险”,标志工程保险形成1875年清朝成立保险招商局,开中国民族保险的先河1880年现代责任保险形成1888年美国签发第一张汽车保险单,我国近代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英国东印度公司,广州保险社,英国人在上海设立,“永福”“大东亚”人寿保险公司,民族保险公司,上海义和保险公行,李鸿章在上海 设立,轮船招商局设立附属保险机构,1805,1846,1865,1875,招商局上海设立,成立合并成立“仁济和”保险公司,民族保险业阵营形成,一系列民族保险公司成立,动摇了外资公司的
18、垄断地位,抑制民族保险业发展,官僚资本进军保险业,,内战爆发,经济崩溃,保险业陷入混乱。,保险公司大举内迁,重庆取代上海,1885,20世纪初,20世纪30年代,抗战前后,新中国成立后,对保险业进行了清理,其中上海是清理重点,接管了官僚保险机构,淘汰了许多投机性的保险机构,在当时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6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由于当时成立的“民族分保交换处”控制了对外再保险和限制外商在华业务,外商险企由于招揽不到业务纷纷申请停业,至1952全部撤离上海。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8年大跃进开始,我国全面实行人民公社,一些人认为生老病残和灾害事故可以由关键和集体承包,保险已无
19、存在必要。1959年全国停办保险业。,1979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1992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结束中国人保的独家垄断;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80年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率先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大量保险机构的设立释放了长期被压抑的保险需求。,商业保险大发展,RMB 10亿,1995-2006年中国大陆地区保费收入,过去十五年快速增长,数据来源:1995-2004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6年数据来源于中国保监会网站,复
20、合年均增长率:31,2006年6月“国十条”明确“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保险发展相关政策,2006-2010年,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和资产规模都比“十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五年内,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由2005年底的4928.4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底的1.4万亿元。 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五年间,保险业各项赔款和给付支出累计达1.26万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95倍。,(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原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海
21、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火灾保险始于德国。而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则起源于英国。 尼古拉斯巴蓬因采用差别费率的方法被称为 “现代火灾保险之父”。,(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 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博士于1693年用数学方法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2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再保险。,(二)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纪80年代在
22、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形式。,五、保险的分类,(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区别主要是:范围和约束力不同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盈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盈利性保险是
23、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 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四)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再保险是一方保险
24、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五)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单一风险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六)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
25、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第三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的分类 3、保险合同的要素 4、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6、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有偿性 (四)有名合同 (五)要式合同
26、 (六)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分类,形式P58 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 批单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
27、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一
28、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三)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
29、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 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 产生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
30、责任,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
31、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四、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危险转嫁层次,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第
32、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
33、保险业务30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
34、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
35、条款确认被保险人。,2.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
36、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 (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1)按日历年、月计算 (2)以
37、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订立需要经过两个阶段:1、要约订约提议(要保),保险合同的要约又投保人提出。2、承诺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保险合同的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概念比较,生效?有效?无效?,有效生效无效分部分和全部两类,保险合同的履行
38、,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
39、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
40、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三)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四)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义务(一)说明、及时签单、保密
41、的义务,(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
42、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
43、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三)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
44、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45、一)协商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课堂案例讨论:,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同年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2001年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先生在意外遇害身亡。 2001年11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先生的体检报告后,安排代理人黄女士通知谢先生办理财产的告知手续及补缴保费18.7元。黄女士在通知的过程中得知谢先生已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