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内容,一、税前扣除项目大类二、税前扣除原则三、税前扣除凭证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讲解五、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一、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t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二、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9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 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不得重复扣除原则28有例外划分收益性支
2、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28历史成本原则56纳税调整原则f21,2012 年15号公告“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三、税前扣除凭证,一、发票 (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款项支付的,且该项活动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发
3、票的填写要求按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企业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二、财政票据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性捐赠支出,以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三、完税凭证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四、法院判决书等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节、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法院判决、调节书、仲裁书为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企业租赁解放军单
4、位空余房产,可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只能以地税局监制的服务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六、人工费票据企业支付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资金,以工资表、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应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七、其他扣除凭证。八、取得扣除凭证的时间规定(2011年34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项目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实;但在汇
5、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该文在实行以前,已经如此处理的,不做调整,如果处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凡涉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相应调减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四、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讲解,一、全额扣除(一般肯定条款)(一)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2、但必须注意:1、符合税前扣除原则,成本结转方法合法企业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可以税前扣除。3、34号公告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二)税
6、金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一般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未列入管理费用也可在销售税金中列支。,(三) 损失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
7、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1、25公告对资产的概念界定 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2、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3、资产损失的类别(1)实际资产损失及内容(在
8、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2)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4、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限制(1)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
9、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5、资产损失扣除应履行的程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8、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规定(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
10、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9、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a)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b)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c)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d)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e)行政机关的公文;f)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g)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h)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i)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j)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2)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
11、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a)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b)资产盘点表;c)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d)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e)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f)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g)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10、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损失:(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4
12、)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举例:A公司某年发生如下资产损失,并已进行会计处理:1、按公允价处置存货发生损失10万元,2、清理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20万元,3、因在证券市场处理基金二产生损失5万元,4、因假币被银行没收而损失0.1万元,5、发生存货盘亏损失10万元,6、因债务人破产,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7、因被投资单位注销,发生投资损失10万元。上述损失应作如何处理?,情况一:如果发生在2010年,则适用88号文的规定,第1-3项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4-7项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13、资产损失,需要在2011年2月15日前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列支;情况二:如果发生在2011年,则适用25号公告的规定,第1-3项属于实际损失,按清单式申报要求,于2012年5月31日前随年度所得税清算表汇总报送税务机关,4-7项属于法定损失,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采用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四)劳动保护费t48发生、合理34号公告: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五)财产保险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14、,准予扣除。 (t46)(六)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t39),二、限制扣除的费用目前,专门发文规定有限制标准的的费用有26项。(一)工资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内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t34),1.职工薪
15、酬的内容和范围(会计准则9)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
16、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17、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意:2011年34号公告 自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项目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实;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据此规定,企业工资v在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就视为实际发放。4、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5、“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
18、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998号 ),6、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
19、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
20、确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7、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所得税的处理,(二)职工福利费1、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t40)。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是指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
21、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内容(国税函20093号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
22、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3、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
23、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工会经费1、扣除标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t41)。2、 扣除的限额基础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是指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扣除凭证2010年7月1日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4、税前扣除。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工会经费代收凭证也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四)职工教育经费1、扣除标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t42)2、关于以前年度职
25、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 )。,3、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 ),(五)
26、五险一金 1、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t35)2、补充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规定,
27、例题讲解某工业有限公司,2008年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1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费8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6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处理?计算:该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1005%=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5)=4(万元)。,2、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t36 )。3、财产保险可以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8、(六)借款费用1、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t37)2、扣除标准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关于金融企业同
29、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1)提供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2)“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应包括的内容: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
30、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4、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4、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基本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f46)(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
31、以税前扣除。(财税2008121号),(3)不受比例限制的两种情况:一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不受比例限制 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4)企业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比重的划分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
32、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 777号)(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33、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6、投资未到位部分贷款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
34、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举例:某企业注册资本为150万元,2011年1月1日向其控股公司借入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率为6%,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A30 B28 C18 D24,6、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扣除(2010 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
35、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举例:假设A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3月1日该公司从B公司拆借款18
36、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固定资产借款),利率9%(商业贷款利率为7%),贷款期限一年。则: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1809%121013.5(万元)。 其中,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为1009%12107.5(万元);超过标准的收益性利息支出为80(9%7%)12101.33(万元);2008年1月1日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480801.87(万元);2008年7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640801.4(万元)。2008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7.51.331.871.412.1(万元
37、)。,7、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012年第15号 ),(七)业务招待费1、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t43)2、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
38、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 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4、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2年第15号 ),(八)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
39、、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4) 2、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3、部分行业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08-10年)(1)对化妆、医药、饮料等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
40、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规定条件: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但注意该文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如果啤制造企业等。(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1、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 98号),5、关于筹办期广告业务宣传费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公告2012 15号),(九)租赁费(47)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
42、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十)公益性捐赠1、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53)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公益性捐赠的界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4、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捐赠法):(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
43、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财税2010 45号)。6、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
4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7、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52)(9)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10)基
45、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至(9)项规定的条件;(11)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
46、0%)。,8、捐赠资产价值确认原则(1)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捐赠的金额计算;(2)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9、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其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4)
47、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5)受到行政处罚的。,10、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52)(9)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10)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11、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5)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