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力高澜湖花园力高澜湖花园 项目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 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力 高 澜 湖 花 园 项 目 发 包 人:南 昌 国 高 房 地 产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力高澜湖花园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南昌国高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保证本合同工程顺利实施,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力高澜湖
2、花园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力高澜湖花园项目人防工程(下称“本工程” );1.2 工程地点: 南昌市青山北路与洪都北大道交汇处 1.3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包二次设计、包调试、包验收、包政府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包备案、包移交。1.4 承包内容:1.4.1 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门、防爆地漏、自动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等相关设备的供货、安装(详见设计图纸)及人防设备工程调试等工作,负责提供验收时人防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并保证本地下人防工程顺利经市人防办等相关部
3、门的竣工验收及售后服务等所有内容。1.4.2 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人防通风系统制作与安装、人防给排水系统等相关全部工程内容。1.5 工程界面划分(与总承包单位):1.5.1 给排水系统:乙方提供防爆地漏不安装(相关预留预埋、防爆地漏至积水井之间的管道、集水井、潜污泵等由总包施工)。1.5.2 通风系统:需平时安装的人防通风设备(其中前期预留预埋、设备基础、平时消防通风系统等由其他单位完成)。1.5.3 土建部分:乙方负责密闭门等人防门的供货、预埋及安装。1.5.4 电气部分:力高澜湖花园2(1)人防区内所有照明、普通插座、安全疏散指示牌,平
4、时动力配电、平时弱电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在施工范围内,由其他单位施工;(2)战时发电机不在乙方承包范围内;(3)人防区内所有防爆插座应由乙方负责;(4)人防区人防配电总箱进线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人防区内平时战时均安装的所有水泵电气回路(含水泵设备、控制箱、进、出线电缆等)都由其他单位负责;人防电气系统中的人防配电箱、出线电缆和设备在施工承包范围内; (5)人防电气预留预埋由总包施工。二、工期总工期: 633 天(已包含节假日、休息日、恶劣天气、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供货时间、交叉施工以及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时间等可能发生的各种工期损耗);暂定开工日期 2016 年 6 月 7 日(以甲方发出的开
5、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18 年 3 月 1 日(以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所标示最后日期为准)。(1)合同签订后,乙方做好门框及其它预埋件的进场准备工作,备料工期为 天。(2)甲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进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到达现场,与甲方人员确定门框及预埋件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门框安装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不得影响主体结构施工进度。(3)人防门扇及其它人防设备的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接到进场通知后,必须在 3 天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员确定门扇及其它人防设备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自甲方书面通知的门扇及其它人防设备应进场开工之日起计算,预计
6、安装工期为 天。三、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所在地人防办等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件。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含税金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玖拾万柒仟贰佰肆拾玖元肆角叁分 元(小写: 907249.43 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 柒拾伍万叁仟零壹拾柒元零叁分 (小写753017.03 元),税率 17 %。该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损耗、材料涨价费、仓储费)、机械费、措施费用(包含多次搬运)、管理费、利润、力高澜湖花园3规费、税金,同时包含保修金等为完成合同约定之工程所需的一切税费同时包含材料送检和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全部费用以及保修金等为完成合同约定之所
7、需的一切税费。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六、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款 项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经甲方确认合格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签署日期: 年 月力高澜湖花园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及附件B1.合同条款1、 词语含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8、 合同:是指甲方和分承包商之间为实施本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1.2 甲方、发包人或发包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1.1.3 乙方、分承包商或承包人:是指被甲方接受的并具有承接主体工程资格当事人。1.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1.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1.1.6 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1.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
9、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1.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但图纸设计优化是乙方义务范围。1.1.9 分包工程(分承包工程):指本工程。1.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1.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南昌市质量监督检测站。1.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应甲方要求而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
10、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力高澜湖花园51.1.16 工期:指乙方投标书中承诺,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地质条件、其它工程的影响及配合需要、扰民、民扰、工期、市政道路施工及外部关系的妥善处理等所有非不可抗力因素在内。1.1.17 竣工日期:指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承
11、包范围内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竣工日期延误。1.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1.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1.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
12、的、按法定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1.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1.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1.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2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2.1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国家、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及合同文件约定及条例。2.2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
13、范为国家、行业、省市现行的标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若本条款前述各标准、规范之间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律按高的标准或者是要求严格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按此等规定执行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甲方约定的标准、规范力高澜湖花园6随本工程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提供给乙方外,其他标准、规范一律由乙方自备,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3 图纸3.1 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含向甲方提供竣工图所用图纸 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3.2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
14、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3.3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3.4 乙方应负有对图纸等设计文件优化的义务(包括对节点、图纸漏项补充和修正),同时对优化设计成果负最终的责任。3.5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工程合同的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等设计文件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4 甲方代表和甲方代表委派4.1 甲方委派 先生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
15、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4.2 甲方委托 九江石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及*监理服务委托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须甲方审核方可生效。4.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24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 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16、7 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4.4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力高澜湖花园74.5 如乙方配合的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或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 20%的管理费用,并且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收取乙方人民币 2000-1000
17、0 元/次的违约金。4.6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非乙方原因,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顺延延误的工期。4.7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 乙方代表委托和指令5.1 本工程乙方代表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先生,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5.2 乙方的要求、请求及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
18、收到时间后生效,但甲方代表签署并不必然代表甲方认可该书面文件的内容。5.3 乙方代表应依据合同、规范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5.4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
19、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同时,如实际到位的乙方项目经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在 48 小时内调换合适人选并经甲方批准。5.5 如甲方有要求,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 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5.6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力高澜湖花园85.7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
20、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同时,乙方应在 48 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5.7.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5.7.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5.7.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5.7.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7.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5.7.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5.7.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6 甲方责任6.1 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总(分)承包商在内的项目参与方参加的图纸会
21、审。6.2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项目实施情况,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3 协助乙方对甲分包和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商)的管理。7 乙方责任7.1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承包商,应全面履行承包商的职责,并对甲方负责。乙方对甲分包、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任何扣款必须经得甲方和监理同意。7.2 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7.3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7.4 乙方应按本工程
22、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通过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7.5 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7.5.1 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7.5.2 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力高澜湖花园97.5.3 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7.5.4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7.6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管
23、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如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7.7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7.8 从甲方或总承包商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4、7.9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管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7.10 在本工程合同执行全过程阶段,乙方对整个工程产品(含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等)进行成品保护,并对对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负最终的责任。7.11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
25、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7.1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二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的违约金。7.13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力高澜湖花园107.1
26、4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7.15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索的权利。7.16 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要求的所有功能正常运行,且优化设计不得违反规范及地方规定,并确保验收一次性顺利通过,非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变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 开工、竣工8.1 根据工程施工要求及本工程的特殊性,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实施,甲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并在要求工程竣工前 30
2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工程全部完成,系统功能全部开通运行,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随土建进度随时无条件配合(且相应配合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对其没有及时掌握土建进度而导致进度的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误工损失,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验收、系统功能全部开通运行和交付使用。9 进度计划9.1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中标通知后的 3 日内向甲方、监理、总承包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总承包商在乙方提交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9.2 乙方应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以及与相关承
28、包商配合的时间计划提交甲方,提交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并应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商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9.3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本合同文件“第 9.1.、9.2 条”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5000 元;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
29、金可返还。9.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承包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力高澜湖花园11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 开工及延期开工10.1 在开工前,乙方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妥一切所须证照许可,按规定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并缴清相关款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导致工期延误及其他相关损失。10.2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正式发出的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30、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应按每项每天 10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逾期开工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10.3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1 工期延误11.1 因 12.3 款所列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工期延误费用。11.2
31、除下款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交叉施工时间、与其他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11.3 因下列原因影响工期,乙方应在发生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出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后,则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乙方逾期提出签证,或不满足前述要求的签证不得顺延工期。1、六级以上地震;2、连续 4 小时以上持续 8 级以上大风;3、日降雨量超过 120mm;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5、其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情形;6、其他甲
32、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上述原因造成停工的,只按合格的签证顺延工期,但不作任何补偿。力高澜湖花园1211.4 乙方分阶段工程进度逾期累计超过预定进度的 15%,或者工程阶段进度逾期经甲方限期整改两次仍未符合预定工程进度的,或者工程逾期达合同约定总工期进度的 20%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5 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已或将就本工程范围内可售部分建筑的竣工交付与购房方达成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竣工将会造成整体验收或交付延误,将给甲方带来非常严重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甲方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乙方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逾期竣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3、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从应付或将要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以扣除的,甲方可以继续追偿。此项赔偿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或减少总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2 工程竣工12.1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并办结竣工移交手续。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5 万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延期竣工达 2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3 工程质量13.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以及国家、
34、省、市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中的规定为准,当各标准之间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律按高标准或者是要求严格的标准中的规定执行),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并应按甲方要求整改,工期不予顺延。乙方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4 检查和返工1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
35、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14.2 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或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力高澜湖花园13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或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或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5.2 甲方、监理、总承包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
36、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15.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5.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16 重新检验16.1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
37、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 设备调试17.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乙方应准备设备调试记录,设备调试合格后,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7.3 甲方代表、总监或总监代表
38、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函告乙方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48 小时。特殊情况下延期 48 小时仍不能组织验收的,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甲方代表、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正当理由未能按以上时间延期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总监或总监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力高澜湖花园1417.5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无论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均由乙方承担
39、重新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17.6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17.7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1
40、7.8 设备调试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7.9 验收合格以甲方代表、总监或总监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为准。验收记录无甲方代表、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10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投料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17.11 乙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8 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 本工程安全目标:无伤亡事故及(或)财产损失。18.2 实施细则:满足“本工程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约定。18.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
41、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8.4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及(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 安全防护 19.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力高澜湖花园1519.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
42、、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 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0 事故处理20.1 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一切安全意外及事故的责任与处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0.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1 文明施工21.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21.2 甲方可根据现场需要,要求乙方现场办公室配置齐全、
43、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配备,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21.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乙方施工人员未佩带工作牌的,应按 100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1.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21.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
44、,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21.6 乙方必须加强管理,注重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影响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责任由乙方承担;情节恶劣或可能影响到甲方形象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全部损失。21.7 不管何种原因,乙方人员均不得到甲方、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甲方售楼部、公司聚众闹事,影响工作。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每人每次 1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有物品损坏,乙方应加倍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力高澜湖花园1621.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
45、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停工、返工、材料和质量问题的损失,甲方可乙方收取人民币壹万至拾万元的违约金。21.9 乙方施工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考评,并邀请甲方、监理工程师代表参加。如考评不合格,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乙方须停工整顿;如有重大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勒令停工,必要时报市安检站检查,整改完毕方可复工。22 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合同总价是由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已通过现场勘踏并对现场充分了解)等,采用固定包干总价的形式,已包含为了实施本合同所有工作所需的人
46、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费、检测费、材料采保费、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达到质量要求所采用的各项措施费、管理费、各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除外)等所有费用,以及图纸中的错漏碰缺、本合同明示或未明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22.1 所有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按照本工程合同及计价方案中的规定执行,除合同及该计价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调整的内容外,其他一律不得作出调整。22.2 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 合同总价 签证(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23 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支付方式如下:
47、23.1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20%的设备备料款作为定金,计人民币:¥ 元;23.2 门框及其它预埋件进场安装完毕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40%的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23.3 门扇及其它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30%的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23.4 设备安装完毕经人防办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造价的 95%,,剩余合同总价的 5%作为质保金。23.5 余留结算总价的 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贰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申请,甲方于 30 日内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一次
48、性无息退还(甲方有权预先扣除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产生的费用和按此加收 20%管理费)力高澜湖花园17。23.6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之等额发票(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类,金额 元; 类, 元),否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实际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低于承诺税率将在进度款与结算时扣减23.7 水电费由乙方直接交给总承包商。24 承包管理24.1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工的总包工程、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并接收。24.2 乙方作为专业分承包商,应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全面配合工程的验收,并全面负
49、责落实管理甲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收货、进度、质量监督、成品保护、验收、安全文明等。24.3 在实施甲分包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24.4 乙方应熟悉甲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施工之前,请甲分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24.5 乙方负责对甲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组织甲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24.6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应与甲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甲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如各房间建筑 1m 标高线、门窗洞口中线、标高线等)。24.7 乙方与甲分包单位现场配合事项,由甲方项目管理部根据合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乙方须无条件接受该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4.8 乙方应按甲方及甲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甲分包工程的开工条件。24.9 乙方对甲分包工程提出合理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