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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3711353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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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一、实施范围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1.市辖区;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二、划分单元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

2、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三、城乡分类和代码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100 城镇110 城区111 主城区112 城乡结合区120 镇区121 镇中心区122 镇乡结合区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210 乡中心区220 村庄四、城乡分类的解释(一)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二)城乡结合区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三)镇中心区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

3、的镇的下列区域: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四)镇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五)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

4、划分城区或镇区。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 3000 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 70%的独立区域。(六)乡中心区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七)村庄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五、有关概念的解释(一)连接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

5、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

6、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二)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三)居住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以及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设施。(四)其他设施其他设施是指工业、仓储、交通(不含单独的公路、道路)、市政设施(仅指地面建筑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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