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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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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党管干部的含义:顾名思义,党管干部,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但是应该正确理解其中的“ 管” 字,对这个字,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理解。第一,所谓“管”,就是管理。第二,所谓“管 ”,就是决定。第三,所谓 “管”,就是控制,或者说领导。我赞成第三种解释。强调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这种控制和领导,是所有执政党都必然履行的职能。 “党管干部”的“ 管”,也应该从这个科学的意义上来理解。 党管干部原侧 党管干部原侧,即只有中央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才拥有处理干部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权利。这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侧和基本制度。 党管干部也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原侧。向各级国际

2、政权机关和社会各界推荐或安排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从而通过这些干部形成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党管干部的实质。其党管干部的模式,主要包括: 1、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干部管理上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2、中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按规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3、中共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整个干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4、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 “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共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 “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

3、级干部的制度。 5、中国共产党任免干部的基本形式。中国共产党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 6、任免干部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决定。 其次是上级党委审批。 再次是正式认命。 7、干部调配。干部调配是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干部调配是指干部管理部门通过改变干部的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的过程。 佘山镇原党委委员、财政所所长徐震,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担任佘山镇财经管理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期间,先后十多次擅自将佘山经济联合总公司的资金无偿出借给私营企业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累计出借资金额高达 200

4、0 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周某某的贿赂 10 余万元。徐震违纪违法案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职务犯罪,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分析,产生原因。 (一) 、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 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正常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资源。但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

5、,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运行偏离了法律预设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的结果。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尤其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后,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

6、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 。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 (三) 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权力运作缺乏有效制约的弊端。尽管我国党政体制中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

7、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但监督权和被监督者的权力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监督不力的另一体现是舆论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但在我国,舆论监督的能量还远没有完全释放出来。 由于在以上这些发生党员干部产生贪污贿赂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违法乱纪案件,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如可建立系统预防体系,针对一些重点行业,热点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系统预防方案,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也可探索

8、同步预防体系,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有选择地适时介入,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质监等关键环节中发生贪污贿赂犯罪。也可由相关部门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 联席会议制度” 和“ 复查回访制度”,携手共同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人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一、党管干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干

9、部人事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归根结底是由于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认识不正确、不科学、片面狭隘而造成的。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人们的民主意识逐步觉醒,当家作主的愿望日益强烈。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下,党如何由过去较多地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转向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2、改革的本质是利益的调整,而公共权力又是调整利益的强有力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对合理公正地使用公共权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由谁来充当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就成了特别重要的问题。鉴于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高度集权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带来的教训,

10、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由对权力监督乏力造成的消极腐败现象,人们希望更多地参与其中。这就与党的组织和 个人指定干部的传统做法发生了矛盾。 二、如何解决问题,推进党管干部制度的科学化 如果政党在这一授权的环节上给予公众选择权,会不会意味着,不再“管干部”?我认为不是的。恰恰相反,在保障公众选择权的情况下,政党活动也仍然有着巨大的空间。 1、在充分保证人民对干部的选择权的同时,加强党对人民选择的控制和引导。我们有一种并不科学的概念,似乎讲人民选择就是完全自由的选举,否则就不叫选举,这是不对的。恰恰相反,从出现政党政治以来,人民的选择从来都是在政党的引导下进行的。从这个角度讲,实际上并不存在所

11、谓完全自由的选举。对人民的选择进行正确引导,正是政党的责任。把握了这一点, “党管干部”就有了科学的界限。 2、将更多地工作转向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政党的作用在于领导,而不是管理。长期以来,我们的问题是党的组织管得越来越具体,陷入了事务主义,导致官僚主义滋生。所以,在党管干部这个问题上,党主要的工作应该是为人才的发展提供条件,创造环境,使各种各样的人才、包括政治家源源不断地涌现。可以想象,如果在每个重要岗位上我们党都能提供若干个候选人让公众来挑选,那么至少可以极大地扭转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状况,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也必然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党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任命干部

12、,存在的问题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 其一,与党的机构自身的职能不相称。根据党章的规定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其二,容易因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权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如上所述,党管干部变成了党管一切干部, “管” 干部变成了任命干部,就使得党的机构的权力成了无限权力,而这种无限权力又往往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 其三,容易导致党委系统的干部与其他系统的干部在产生过程中的不平等和使用过程中地位的不平衡。目前,党委系统和其他系统同职级的干部在经济待遇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二者

13、的产生过程和实际政治地位却有很大不同。 例:佘山镇原党委委员、财政所所长徐震,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担任佘山镇财经管理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期间,先后十多次擅自将佘山经济联合总公司的资金无偿出借给私营企业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累计出借资金额高达 2000 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周某某的贿赂 10 余万元。徐震违纪违法案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职务犯罪,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分析,产生原因。 (一) 、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 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

14、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正常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资源。但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运行偏离了法律预设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

15、滥用的力量。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的结果。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尤其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后,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 。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

16、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 约与自下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权力运作缺乏有效制约的弊端。尽管我国党政体制中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但监督权和被监督者的权力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监督不力的另一体现是舆论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但在我国,舆论监督的能量还远

17、没有完全释放出来。 由于在以上这些发生党员干部产生贪污贿赂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违法乱纪案件,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可建立系统预防体系,针对一些重点行业,热点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系统预防方案,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也可探索同步预防体系,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有选择地适时介入,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质监等关键环节中发生贪污贿赂犯罪。也可由相关部门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 联席会议制度 ”和“ 复查回访制度”,携手共同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于

18、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人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党管干部,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决策,对各级各类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几十年来,这一原则在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促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遇到了许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和需要

19、解决的新问题。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 群众公认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选人要坚持人民公认,注意社会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干部的衡量、识别、考察和管理监督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只有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作用,才能选准用好干部。 从根本上说,坚持党管干部与坚持群众公认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的基础在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为人民谋利

20、益没有自己的私利。党组织选干部也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挑选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人。正因为如此,让群众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只会有利于各级党组织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德才兼备、党和群众都满意和放心的干部选拔上来。选拔出来的干部也只有得到群众的公认和接受,才能真正成为群众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 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扩大民主,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真正解决依靠群众选人用人的问题,在干部工作中实行广泛的民主参与,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充分体现群众意愿,把干部工作置于最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扩大群众的知情权,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干部选拔任用的

21、条件和程序。要扩大群众的知人权,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干部的情况,发挥群众识别、评价和监督干部的作用。要保证群众的选择权,对干部的考察评价要以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依据,选拔上来的干部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真正让群众的意见在干部的进退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扩大群众的参与,强化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来自人民的观念。另一方面,党组织要切实掌握好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积极引导并创造群众参与干部选拔工作条件的同时,做好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向群众讲清楚干部政策,把人事安排的形成过程和推荐程序讲清楚,把班子结构、职位要求、选任条件讲清楚。对于有争议的干部要实事求是,辨别良莠,公正地对待干部;对于出于一己

22、私利而违背原则的现象,敢于批评抵制,克服无原则的民主,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合理性。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干部相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实行干部管理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干部管理法制化,就是把干部管理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变成法律和法规,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任免、管理、监督干部。 干部工作法制化是党管干部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为干部管理立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法律认定和确认;依法选举任免和管理干部的法律法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做

23、法、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依法选举的干部,绝大多数是经过党组织的审核同意后才被推荐参加选举的;依法选举任免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己挑选自己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过程。因此,干部工作法制化,本质上是党管干部工作更具普遍性、约束力和规范化的实现方式。决不能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依法选举任免对立起来,否定各级党委对各类重要干部推荐的主导权,对依法选举任免工作的领导权,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不能照搬西方多党制下的选举,照搬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反对任何借口“立法常规”而抵制党管干部原则的倾向。 干部选举任免和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一旦确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约束力,按法律法规办事也就成为干

24、部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要把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委意图与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不能认为党管干部就是党委说了算,由党委直接决定任免所有的干部,把依法选举任免看作多余的形式和麻烦。要尊重群众及其代表的民主权利,应该选举的干部,尽量选举而不要用委任方式代替,选举产生的干部如无特殊的理由,任届期满前尽量避免频繁调动和调整。对依法选举的干部,必要时党组织可以指派和调动,这是对选举制的一个补充,但不可滥用。要建立制约机制,规定指派和调动的最高限额,超过调整比例的应提前换届选举。党委推荐和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选谁与不选谁,由代表来决定,代表把更优秀的人选举出来了,是对党委

25、提名的一个补充,把相形见绌的人选下去了,是把了一关。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需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党管干部的具体方法等同起来,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名义,一味固守干部管理中落后的、不合时宜的体制,抵制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僵化保守倾向。如果不注意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消除干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党管干部的原则最终也难以实现。二是在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名义下,削弱、淡化、转换党管干部的原则。这种倾向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弊端统统归结为党管干部所致,把对干部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理解为对党管干部原则的

26、否定,认为干部由谁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样把干部管好。这种观点恰恰忘记了干部怎样管,取决于由谁管,干部的管理方法是由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的,否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管好干部的前提就无从谈起。 改善党管干部的方法,还要改进干部人事部门的工作。党管干部要通过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来实现,这有可能使得干部任用管理环节上某些素质不高的人把党管干部置换为我管干部,只凭个人好恶、个人利益选用干部,甚至任人唯亲。必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度,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固然与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要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要到位,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不因个别领导的意见而改变对干部的考察意见,更不能根据个别人的好恶去选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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