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 请 家 庭 请 勿 填 写 此 栏登 记编 号福州市四城区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 请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现 住 地 : 区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居 委 会 )现 居 住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电 话 : , ;申 请 保 障 类 型 ( 勾 选 ) : A 型 ( ) B 型 ( )A 型 申 请 家 庭 ( 或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 具 备 下 列 情 形 的 请 勾 选 :( ) 低 保 家 庭 , ( ) 民 政 优 抚 对 象 , ( ) 年 满 60周 岁 老 年 人 ,( ) 二 级 以 上 残 疾 人 ,
2、 ( ) 失 独 家 庭 ,( )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见 义 勇 为 表 彰 、 特 殊 贡 献 奖 励 、 劳 动 模 范 称 号 的 人 员福 州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监 制福 州 市 民 政 局2填 表 说 明一 、 申 请 租 赁 住 房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 每 个 申 请 家 庭 确 定 一 名 年 满 18周 岁 , 在 本市 五 城 区 有 稳 定 工 作 和 收 入 来 源 ,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家 庭 成 员 作 为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须 共 同 提 出 申 请 。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申 请 人
3、 本 人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家 庭 人均 收 入 是 指 申 请 之 日 前 连 续 12个 月 家 庭 成 员 的 全 部 收 入 总 和 除 以 家 庭 成 员 人 数 ; 家 庭财 产 指 的 是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全 部 财 产 ,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 机 动 车 辆 、 有 价 证 券 、 生 产 经营 性 单 位 股 权 及 其 他 各 类 非 住 宅 等 财 产 。二 、 本 套 表 格 封 面 以 及 申 请 家 庭 住 房 、 收 入 和 财 产 申 报 表 由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填 写 ,表 内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栏 第
4、一 行 须 填 写 申 请 人 , 从 第 二 行 开 始 填 写 其 他 共 同 申 请 的 家 庭成 员 ( 注 明 其 与 申 请 人 的 亲 属 关 系 , 如 “ 夫 、 妻 、 子 、 女 ” 等 ) 。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须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收 入 、 财 产 和 住 房 情 况 , 签 署 承 诺 及 授 权 书 ( 随 表 格 发 放 ) 。 申 请 人不 得 填 写 审 核 意 见 表 。三 、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表 和 收 入 情 况 证 明 表 由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的 工 作 单位 据 实 填 写 、 盖 章 ; 属 于
5、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其 工 薪 收 入 证 明 栏 中 填 写 经 营 性 收 入 ; 申请 之 日 前 12 个 月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作 单 位 工 作 过 的 人 员 ( 即 存 在 更 换 工 作 或 兼职 情 况 的 人 员 ) , 相 关 单 位 均 须 开 具 工 薪 收 入 证 明 ; 离 退 休 人 员 和 失 业 人 员 的 收 入情 况 证 明 由 离 退 休 金 和 失 业 救 济 金 发 放 单 位 签 字 、 盖 章 ; 无 工 作 单 位 ( 含 无 业 和 无固 定 工 作 ) 的 由 居 住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 镇 政 府
6、) 组 织 有 关 社 区 ( 村 、 居 ) 通 过 入 户 调查 、 邻 里 访 问 及 信 函 索 证 等 方 法 对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申 报 情 况 进 行 初 审 , 并 签 署 意 见 、盖 章 ; 无 业 的 还 应 提 供 经 年 检 的 失 业 证 。四 、 封 面 右 上 方 的 登 记 编 号 由 区 住 房 保 障 部 门 登 记 人 员 填 写 。五 、 表 内 所 有 栏 目 均 应 填 写 , 申 请 表 内 相 关 栏 目 中 的 括 号 由 填 表 人 或 有 关 单 位在 对 应 的 选 项 前 打 “ ” 予 以 明 确 , 与 申 请 家 庭 成
7、 员 实 际 情 况 无 关 的 栏 目 应 在 填 写处 划 线 以 示 注 销 , 不 得 留 空 。六 、 申 请 表 及 承 诺 、 授 权 书 必 须 用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工 整 。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1、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簿 ;2、 已 婚 的 提 供 结 婚 证 ;3、 丧 偶 的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4、 离 异 的 提 供 离 婚 证 、 离 婚 协 议 ( 或 法 院 判 决 书 ) ;5、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承 租 公 房 的 提 供 公 房 租 赁 凭 证 ;6、 申 请 家 庭 成
8、员 自 有 私 房 的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 未 办 理 产 权 证 的 提 供 正 式 房 屋 销 售 合 同 或 其它 可 证 明 房 屋 权 属 及 面 积 的 凭 证 ;7、 申 请 家 庭 租 住 私 房 的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8、 有 关 单 位 在 申 请 表 内 盖 章 确 认 的 收 入 、 住 房 证 明 ;9、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工 作 单 位 通 过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 或 养 老 金 ) 的 储 蓄 存 折 ( 或 银 行 对 账 单 ) 或者 单 位 的 税 前 工 资 明 细 表 ( 起 止 时 间 段 为 申 请 日 前
9、12个 月 ) ;10、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储 蓄 存 款 凭 证 以 及 申 请 日 前 12个 月 内 银 行 账 户 交 易明 细 凭 证 ;11、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股 票 、 基 金 、 债 券 凭 证 , 申 请 受 理 前 一 日 股 票 、 基 金 、 债 券 市 值 和 资 金账 户 余 额 的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 商 业 保 险 凭 证 及 保 费 缴 交 、 保 险 理 赔 情 况 ;12、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车 辆 等 凭 证 , 包 括 购 车 发 票 ( 或 二 手 车 交 易 发 票 ) 、 纳
10、 税 凭 证 及 机 动 车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13、 上 一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完 税 证 明 或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凭 证 ;14、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 提 供 经 过 年 审 的 失 业 证 ;15、 企 业 经 营 者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提 供 经 营 执 照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如 果 持 有 股 权 的 还 应 提 供 公司 章 程 ) 复 印 件 以 及 上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交 凭 证 ;16、 已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的 , 提 交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凭 证 ;17、 城 市 低
11、保 、 二 级 以 上 重 度 残 疾 、 享 受 抚 恤 补 助 的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表 彰 等 家庭 , 提 供 相 关 证 件 ;18、 属 于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提 交 社 会 保 险 缴 交 凭 证 、 劳 动 合 同 ;19、 属 于 普 通 全 日 制 高 校 毕 业 生 、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职 称 的 技 术 人 员 、 技 师 以 上 ( 含 技 师 )的 技 能 型 人 员 提 供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 职 称 证 书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缴 交 凭 证 、 劳 动 合 同 ;20、 属 于 机
12、 关 事 业 单 位 已 转 正 定 级 工 作 人 员 的 申 请 人 提 交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机 关 事 业 单位 正 式 在 编 人 员 和 转 正 定 级 的 证 明 材 料 ;21、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中 属 于 省 直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 还 应 提 供 工 作 单 位 开 具 的 其 未 参加 省 直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的 证 明 。注 : 1、 请 申 请 家 庭 按 本 页 要 求 据 实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与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无 关 的 材 料 不 必 提 供 ( 例如 无 股
13、 票 投 资 、 无 车 辆 的 人 员 无 需 提 供 股 票 、 车 辆 凭 证 ) ;2、 请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在 申 请 人 初 次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时 当 场 核 对 , 并 在 档 案袋 封 面 申 报 材 料 栏 进 行 相 应 注 记 : 已 提 交 的 材 料 打 “ ” , 无 需 提 交 的 打 “ X” , 应 当 提 交 但 未 提交 的 留 空 并 立 即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件 ) 。3租赁住房审核意见表(二)区 住 房保 障 部 门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1 、 该 申 请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14、 面 积 ;2 、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申 请 之 日 前 5 年 无 房 产 交 易 行 为 ;3 、 申 请 人 ( 已 婚 的 包 括 其 配 偶 ) 未 享 受 过 政 府 优 惠 价 政 策 性 住 房 ;综 上 , 该 申 请 家 庭 符 合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对 象 的 住 房 条 件 。审 核 人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区 民 政 部 门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 该 申 请 家 庭 符 合 A 型 ( ) B 型 ( ) 保 障 对 象 收 入和 财 产 条 件 , 其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 元 。该 家 庭 是 ( ) 否 ( )
15、 属 于 民 政 分 散 供 养 的 “ 三 无 人 员 ” ;该 家 庭 是 ( ) 否 ( ) 属 于 享 受 全 额 低 保 金 的 家 庭 。审 核 人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审 批 结 果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 或 异 议 经 复 查 不 成 立 ) , 现 核 准 该 申 请 家 庭 租 赁 住房 保 障 资 格 , 其 配 租 标 准 为 人 型 。( 盖 章 )年 月 日申请租赁住房承诺和授权书作 为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 我 们 一 致 推 举 为 申 请 人 , 并 共 同 作 出 如 下 声明 及 承 诺 和 授 权 :一 、 我 们 已 充
16、分 了 解 我 市 城 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和 社 会 租 赁 住 房 政 策 规 定 及 相 关 申请 条 件 , 我 们 愿 意 遵 守 我 市 上 述 租 赁 住 房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 我 们 已 如 实 填 写 和 申 报有 关 材 料 , 对 填 写 内 容 和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法 律 责 任 。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隐 瞒 家 庭住 房 、 收 入 、 财 产 、 工 作 等 相 关 状 况 或 伪 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情 况 的 , 同 意 接 受 取 消保 障 资 格 , 退 出 配 租 的 租 赁 住 房 , 补
17、齐 市 场 平 均 租 金 与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的 差 额 , 五 年内 不 再 申 请 福 州 市 城 区 各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等 相 关 处 理 。 我 们 名 下 的 各 类 房 产 均 已 如 实申 报 , 不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二 、 我 们 保 证 本 申 请 家 庭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1、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在 申 请 之 日 前 5 年 内 有 房 产 交 易 行 为 ( 含 买 卖 、 赠 与 、 离 婚析 产 等 ) ;2、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已 享 受 过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限 价 房 、 集 资 房 、 解 困
18、房 、 房 改 房等 政 策 性 实 物 住 房 保 障 ;3、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现 承 租 公 有 住 房 ;4、 申 请 人 已 离 异 , 但 离 异 时 间 不 足 2 年 。三 、 我 们 同 意 并 授 权 各 级 审 核 部 门 、 机 构 审 查 保 障 资 格 时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收集 、 比 较 、 调 查 及 核 对 我 们 的 信 息 资 料 ; 同 意 并 授 权 拥 有 我 们 的 个 人 信 息 、 资 料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向 负 责 审 核 的 有 关 部 门 、 机 构 提 供 我 们 的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四 、 我 们
19、 愿 意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申 请 人 :共 同 申 请 人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承 诺 和 授 权 人 ( 签 名 并 加 摁 手 印 ,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家 庭 成 员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代 为承 诺 、 授 权 , 签 注 “ 某 某 代 某 某 ” ) 。4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租赁住房审核意见表(一)申 请 人居 住 地 社区 、 街( 镇 ) 初审 意 见 根 据 申 请 家 庭 申 报 情 况 并 经 初 审 、 公 示 , 申 请 家 庭 现 居 住 于 本 辖 区 ( 地 址
20、 ) :。申 请 家 庭 年 收 入 元 , 家 庭 财 产 元 ;申 请 家 庭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m2 ,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合 计 人 , 人 均 住房 建 筑 面 积 m2 。经 初 审 、 公 示 , 该 家 庭 符 合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对 象 的 住 房 、 收 入 和 财 产 条件 。 ( ) 是 ( ) 否 属 于 年 满 6 0 周 岁 老 年 人 家 庭 ;( ) 是 ( ) 否 属 于 失 独 家 庭 。社 区 经 办 人 : 街 道 ( 镇 ) 经 办 人 :社 区 ( 盖 章 ) 街 道 ( 镇 ) (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申
21、请 人 户籍 所 在 地街 ( 镇 )核 查 意 见 经 核 查 , 落 户 于 本 街 道 ( ) 、 镇 ( ) 的 申 请 人 , 是( ) 非 ( ) 村 民 , 是 ( ) 非 (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街 道 ( 镇 ) (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 本 栏 仅 针 对 属 于 本 市 五 城 区 户 籍 居 民 的 申 请 人 , 属 于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和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人 员 的 申 请 人 无 需 填 写 、 盖 章 )特 殊 家 庭有 关 证 件发 放 机 关意 见 该 申 请 家 庭 在 本 市 ( 区 ) 为 :(
22、 ) 低 保 家 庭 ;证 号 : ( )( ) 二 级 以 上 重 度 残 疾 人 家 庭 ;证 号 : ( )( ) 享 受 抚 恤 补 助 的 民 政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证 号 : ( )( )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见 义 勇 为 表 彰 、 特 殊 贡 献 奖 励 、 劳 动 模 范 称 号 的 人 员证 号 : ( ) 单 位 ( 盖 章 )年 月 日申 请家 庭成 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所 在 地( 注 明 地 市 、 区 、街 镇 、 社 区 ) 工 作 (学 习 )单 位申 请 人申 请 人 婚 姻 状 况 未 婚 ( ) ; 已 婚 ( ) ;
23、离 婚 ( ) ; 丧 偶 ( )申 请 人 类 型( 同 属 于 其 中 两 种 类 型 的 申请 人 应 选 择 一 种 勾 选 ) 五 城 区 户 籍 居 民 ( ) ;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 ) ;五 城 区 范 围 内 省 、 市 、 区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新 录 ( 聘 ) 用 且已 转 正 定 级 的 在 编 工 作 人 员 ( ) 。说 明 :1.“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申 请 人 及 其 配 偶 、 未 成 年 子 女 ;2.“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 栏 填 写 : 之 妻 、 之 夫 、 之 子 、 之 女 ;3.“ 身 份 证 件 编
24、 号 ” 栏 应 完 整 填 写 18 位 身 份 证 号 码 ;4. “ 户 籍 所 在 地 ” 栏 填 写 : 居 民 户 口 薄 首 页 户 口 登 记 地 ( 注 明 地 市 、 区 、 街 镇 、 社 区 即 可 ) ;5.“ 申 请 人 婚 姻 状 况 ” 栏 勾 选 : 未 婚 、 已 婚 、 离 婚 、 丧 偶 四 类 情 况 之 一 ;6. “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 栏 填 写 : 工 作 单 位 全 称 , 家 庭 成 员 系 学 生 的 填 写 学 习 单 位 , 没 有 工 作 及 学 习 单 位 的 填 “ 无 ” 。 工 作单 位 性 质 不 限 , 只 要
25、系 就 业 并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单 位 均 应 填 写 ( 包 括 全 职 、 兼 职 、 实 习 的 各 类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5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同 志 , 已 ( ) 未 ( ) 建 立 住 房 公积 金 帐 户 。个 人 年 收 入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应 发 工 资 元 , 社 保 养 老 金 元 , 奖金 元 , 其 它 收 入 元 ;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扣 缴 : 所 得 税 缴 纳 元 , 社 会 保 险个 人 扣 缴 元 , 医 保 个 人 扣 缴 元 ,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扣 缴 元 , 失 业 保 险 扣 缴 元 ;小
26、 计 元 。个 人 年 可 支 配 收 入 个 人 年 收 入 个 人 年 扣 缴额 元 。如 无 固 定 工 作 , 则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行 业是 :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建 立 住 房 公积 金 帐 户 。个 人 年 收 入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应 发 工 资 元 , 社 保 养 老 金 元 , 奖金 元 , 其 它 收 入 元 ;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扣 缴 : 所 得 税 缴 纳 元 , 社 会 保 险
27、个 人 扣 缴 元 , 医 保 个 人 扣 缴 元 ,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扣 缴 元 , 失 业 保 险 扣 缴 元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可 支 配 收 入 个 人 年 收 入 个 人 年 扣 缴额 元 。如 无 固 定 工 作 , 则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行 业是 :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建 立 住 房 公积 金 帐 户 。个 人 年 收 入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应 发 工 资 元 , 社 保 养 老
28、金 元 , 奖金 元 , 其 它 收 入 元 ;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扣 缴 : 所 得 税 缴 纳 元 , 社 会 保 险个 人 扣 缴 元 , 医 保 个 人 扣 缴 元 ,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扣 缴 元 , 失 业 保 险 扣 缴 元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可 支 配 收 入 个 人 年 收 入 个 人 年 扣 缴额 元 。如 无 固 定 工 作 , 则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行 业是 :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29、) 建 立 住 房 公积 金 帐 户 。个 人 年 收 入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应 发 工 资 元 , 社 保 养 老 金 元 , 奖金 元 , 其 它 收 入 元 ;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扣 缴 : 所 得 税 缴 纳 元 , 社 会 保 险个 人 扣 缴 元 , 医 保 个 人 扣 缴 元 ,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扣 缴 元 , 失 业 保 险 扣 缴 元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可 支 配 收 入 个 人 年 收 入 个 人 年 扣 缴额 元 。如 无 固 定 工 作 , 则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行 业是 : 。单 位 ( 街 镇
30、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建 立 住 房 公积 金 帐 户 。个 人 年 收 入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应 发 工 资 元 , 社 保 养 老 金 元 , 奖金 元 , 其 它 收 入 元 ;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扣 缴 : 所 得 税 缴 纳 元 , 社 会 保 险个 人 扣 缴 元 , 医 保 个 人 扣 缴 元 ,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扣 缴 元 , 失 业 保 险 扣 缴 元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可 支 配 收 入 个 人 年 收 入 个 人 年 扣
31、缴额 元 。如 无 固 定 工 作 , 则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行 业是 :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建 立 住 房 公积 金 帐 户 。个 人 年 收 入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应 发 工 资 元 , 社 保 养 老 金 元 , 奖金 元 , 其 它 收 入 元 ;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扣 缴 : 所 得 税 缴 纳 元 , 社 会 保 险个 人 扣 缴 元 , 医 保 个 人 扣 缴 元 , 住 房 公积 金 个 人
32、 扣 缴 元 , 失 业 保 险 扣 缴 元 ;小 计 元 。个 人 年 可 支 配 收 入 个 人 年 收 入 个 人 年 扣 缴额 元 。如 无 固 定 工 作 , 则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行 业是 :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表现 居 住 房 屋 坐 落 建 筑 面 积 M2产 权 人 ( 产 权 单 位 ) 产 权 人 与 申请 人 关 系房 屋 性 质 直 管 公 房 单 位 公 房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自 有 私 房 ( 含 自 建 房
33、 ) 市 场 租 住 房 其 他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自 有 私 房 所 有 权 证 编 号( 或 房 屋 销 售 合 同 编 号 )有 无 自 建 住 房 无 有 间 M2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是 否 曾 购 买 政 策 性 优惠 价 住 房 或 享 受 公 有 住 房 拆 迁 安 置是 ( ) 否 ( ) 购 房 人 ( 安 置 人 ) 姓 名 房 屋 坐 落 ( 拆 迁 公 有 住 房 原 坐 落 ) 建 筑 面 积M2申 请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有 无 已 登 记 产 权的 房 产 或 已 签 订 房 屋 交 易 合 同 ( 含 拆迁 安 置 协 议 明 确 的 安
34、置 房 ) 暂 未 登 记产 权 的 房 产有 ( ) 无 ( ) 产 权 人 ( 购 房 人 ) 姓 名 房 屋 取 得 时 间 及 坐 落 建 筑 面 积M2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是 否 承 租 公 有 住 房是 ( ) 否 ( ) 承 租 人 姓 名 房 屋 坐 落 使 用 面 积M2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是 否 曾 转 让 房 产是 ( ) 否 ( ) 转 让 人 姓 名 房 屋 转 让 时 间 及 坐 落 建 筑 面 积M26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家 庭成 员 姓 名 年 总 收 入 金 额 ( 元 ) 年 总 扣 缴 金 额 ( 元 ) 个 人 年收 入 小 计( 元 )应
35、发 的 工薪 收 入 养 老 金 奖 金 其 它 收 入( 含 经 营性 收 入 、财 产 性 收入 、 转 移性 收 入等 ) 所得税 社 会保 障金 医 疗保 险金 个 人扣 缴住 房公 积金 失 业保 险金申 请 人家 庭 年 收 入 合 计 ( 元 )备 注 : 年 收 入 =年 总 收 入 -年 总 扣 除 项 目家 庭成 员 姓 名 储 蓄 存款 ( 元 ) 借 出 款( 元 ) 有 价 证 券( 含 股 票 、基 金 、 债券 ) ( 元 ) 资 本 投 资( 含 股 权股 份 ) ( 元 ) 私 家 车 辆价 格 ( 元 ) 各 类 非 住宅 房 产 价格 ( 元 ) 商 业
36、保险 等 其它 财 产( 元 ) 个 人 财 产小 计( 元 )申 请 人家 庭 财 产 合 计 ( 元 )备 注 : 上 述 收 入 和 财 产 申 报 表 中 的 金 额 不 留 小 数 点 , 小 数 点 后 的 金 额 可 不 计 入 。申 请 家 庭 就 收 入 和 财 产 基 本 状 况 的 简 要 说 明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同 志 , 已 ( ) 未 ( ) 由 本 单 位 解 决住 房 , 或 通 过 拆 迁 等 解 决 住 房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 m2 , 住 房 地 址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 街
37、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由 本 单 位 解 决住 房 , 或 通 过 拆 迁 等 解 决 住 房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 m2 , 住 房 地 址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由 本 单 位 解 决住 房 , 或 通 过 拆 迁 等 解 决 住 房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 m2 , 住 房 地 址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38、 已 ( ) 未 ( ) 由 本 单 位 解 决住 房 , 或 通 过 拆 迁 等 解 决 住 房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 m2 , 住 房 地 址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由 本 单 位 解 决住 房 , 或 通 过 拆 迁 等 解 决 住 房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 m2 , 住 房 地 址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 同 志 , 已 ( ) 未 ( ) 由 本 单 位 解 决住 房 , 或 通 过 拆 迁 等 解 决 住 房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 m2 , 住 房 地 址 :单 位 ( 街 镇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 街 镇 ) 盖 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