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XX 县文化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 伦,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请 求 事 项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执行裁定,并请求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与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华桥、申请人兴仁县开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事 实 及 理 由申请人兴仁县开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申请执行人华桥申请执行史某平、王某复、XX 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诉被告 XX 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总
2、标的为 259.8541 万元,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 2012年 11 月 20 日作出(2012)仁民初字第 1206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 XX 煤矿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前清偿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98541 元,2013 年 2月 30 日前清偿 100 万元,2013 年 3 月 30 日前清偿 100 万- 2 -元。调解书生效后,XX 煤矿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于 2013 年 2 月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申请人于 2013 年 7 月 9 日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对 XX 煤矿的营业执照 、 采
3、矿许可证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采取冻结措施。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作出(2013)仁执字第 73、135、19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 XX 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13)仁执字第 197 号、498 号、 (2014)仁执字第 396号、 (2015)仁执字第 277 号、294 号、31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 XX 煤矿的采矿权,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送达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至今,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贵州
4、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从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将 XX 煤矿作价 5515 万元抵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人对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将 XX 煤矿作价抵给华某,以及将 XX 煤矿作价 5515 万元均有异议。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 3 -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于华某申请执行,至今申请人分文未得,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9
5、 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煤矿全部作价抵偿给华某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分配执行款物受偿的权利。将煤矿作价 5515 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未经市场公平竞价、竞买,仅取得申请执行人华某个人同意便草率作价抵偿,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某的债权与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属于相同类型,华某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以(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将兴仁县佳顺煤矿作价全部抵偿给华某是违法的。
6、涉及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应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共同协商解决。据此,申请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依法办理,并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4 -此 致富顺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 O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2)仁民初字第 1206 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执行申请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案件审查立案情况、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执字第73、135、197 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3)仁执字第 197 号、498 号、 (2014)仁执字第 396号、 (2015)仁执字第 277 号、294 号、313 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