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人: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李兴诉讼代理人: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家好 袁园 申请事项: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陈军出庭作证。申请理由:对于滨江市光明鞋业公司与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陈军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人:李兴 代理人:苏家好 袁园20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