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干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
2、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小时内向
3、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小
4、时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四、事故调查(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
5、位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五、事故处理
6、(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
7、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六其他要求(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年月日印发校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丁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