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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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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的 通 知 ( 京 劳 社 关 发 【 】 号 )各 区 、 县 劳 动 ( 和 社 会 保 障 ) 局 , 各 局 、 总 公 司 劳 动 处 , 各 计 划 单 列 企 业 , 中 央 、 部队 在 京 单 位 :近 几 年 , 尤 其 是 实 施 再 就 业 工 程 以 来 , 企 业 在 分 流 安 置 富 余 人 员 过 程 中 劳 动 关 系 出现 了 一 些 新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 为 维 护 稳 定 和 谐 的 劳 动 关 系 , 促 进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发 育 和完 善 , 实 现 国 有 企 业 减 员 增 效 ,

2、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目 标 , 现 就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的 有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 企 业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加 强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 依 法 做 好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变 更 、 续 订 、 终 止 、 解 除 等 工 作 , 促 进 下 岗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和 再 就 业 ,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 规范 和 清 理 隐 性 就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企 业 用 人 机 制 。二 、 企 业 招 用 职 工 后 ,

3、应 从 招 用 之 日 起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为 职工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并 按 原 市 劳 动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职 工 有 关 问 题的 处 理 意 见 ( 京 劳 就 发 【 】 号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办 理 档 案 转 移 手 续 。三 、 企 业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的 职 工 , 或 职 工 个 人 经 原 单 位 批 准 办 理 劳 务 输 出 , 输 入 与输 出 单 位 应 签 订 劳 务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未 签

4、订 劳 务 协 议 , 且 职 工 已 与新 工 作 单 位 有 了 半 年 以 上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 原 单 位 应 解 除 与 该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 用人 企 业 应 与 该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补 办 调 入 或 录 用 手 续 。四 、 企 业 发 生 兼 并 、 分 立 、 合 并 或 转 制 时 , 职 工 与 原 企 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人 名 称 。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部 分 ,企 业 与 职 工 应 协

5、 商 变 更 相 关 内 容 。五 、 企 业 停 止 办 理 职 工 停 薪 留 职 。 职 工 停 薪 留 职 期 限 届 满 , 不 再 办 理 续 订 手 续 ;对 停 薪 留 职 期 满 后 逾 期 不 归 的 职 工 , 可 做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六 、 企 业 对 请 长 假 超 过 一 年 的 职 工 ,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可 随 时 招 回 企 业 工 作 , 如 本 人拒 绝 回 企 业 工 作 ,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对 请 长 假 已 超 过 一 年 , 企 业 在 没 有 岗 位 安 排 其上 岗 的 条 件 下 , 职 工 符 合

6、下 岗 条 件 的 , 应 安 排 其 进 入 再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 不 符 合 下 岗 条件 的 职 工 , 可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七 、 企 业 对 不 辞 而 别 的 职 工 , 可 依 照 原 市 劳 动 局 关 于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问 题处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劳 办 发 【 】 号 ) 规 定 ,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与 其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八 、 对 只 在 企 业 存 放 档 案 , 不 在 企 业 工 作 , 又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 企 业 应 遵 循 对职 工 负

7、责 的 原 则 , 以 书 面 形 式 直 接 通 知 职 工 本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档 案 关 系 转 移 到 职 工 实际 工 作 的 单 位 或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中 心 。 本 人 不 在 的 , 通 知 交 其 同 住 成 年 亲 属 签 收 ; 直接 送 达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邮 寄 送 达 , 以 挂 号 查 询 回 执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 在 受送 达 职 工 下 落 不 明 , 或 者 用 上 述 送 达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 情 况 下 , 可 通 过 新 闻 媒 介 公 告通 知 。 自 公 告 发 布

8、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后 , 即 视 为 送 达 。 在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 企 业 可 将逾 期 未 办 理 转 移 的 档 案 转 至 职 工 户 口 所 在 区 、 县 劳 动 ( 和 社 会 保 障 ) 局 , 由 街 道 另行 存 放 。 九 、 企 业 必 须 依 据 国 务 院 国 有企 业 富 余 职 工 安 置 规 定 ( 国 发 【 】 第 号 令 ) 办 理 富 余 职 工 离 岗 休 养 。企 业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扩 大 范 围 办 理 职 工 离 岗 休 养 的 , 可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职 工 大 会作 出 决 议 , 予 以

9、 纠 正 。十 、 职 工 与 企 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又 与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原 企 业 可 以 与 职 工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同 时 将 职 工 的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到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 该 单 位 必 须 办 理 接 收 手续 。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职 工 , 对 原 企 业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十 一 、 企 业 富 余 职 工 自 谋 职 业 的 , 企 业 应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0、。十 二 、 企 业 依 据 第 条 、 第 条 第 二 款 、 第 11 条 规 定 解 除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 应 比 照 原 劳动 部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 劳 部 发 【 】 号 ) 第 五条 规 定 的 标 准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标 准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按 解 除 劳 动合 同 时 的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 企 业 富 余 职 工 在 本 企 业 自 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实 现 再

11、就 业 的 , 企 业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也 可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但 职 工在 原 企 业 工 作 时 间 应 计 算 为 同 一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十 三 、 市 和 区 、 县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所 属 辖 区 内 企 业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的 监 督 、检 查 , 各 局 、 总 公 司 对 所 属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要 进 行 一 次 认 真 的 清 理 。 因 企 业 原 因 , 未 订 立 劳动 合 同 的 , 职 工 有 权 向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经 查 证 属 实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由于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给 职 工 造 成 损 害 的 , 企 业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企 业 与 职 工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但 未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除 按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职 工 外 , 企 业 不 得 与 职 工 解除 劳 动 关 系 。十 四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工 人 的 , 参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十 五 、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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