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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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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OO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职工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就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先清房后购房的原则。各单位职工申请购买统建住房前必须按政策要求先行对单位集资建房(含房改房)进行清理规范,未

2、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不得购买统建住房。(二)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每户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政策住房(含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享受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经济适用房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下同),并可限购一套统建住房。(三)坚持以统建为主,统分结合的原则。统建住房建设既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经自治区建设厅和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由各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配套建设原则。统一建设的职工住宅小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体现绿色、环保、节能和抗震的基本要求。(五)坚

3、持统一政策。政府或部门(单位)统一建设的职工住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评审、统一核定价格、统一销售对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物业管理。(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 统一政策标准(一)统一供应对象:凡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委、办、厅、局(行办),自治区驻乌鲁木齐市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二)统一建设标准: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8)3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即,一般干部职工 75 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 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 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 平方米。职工统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

4、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住宅(含小高层)上浮面积控制在 20 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 15 平方米以内。上浮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三)统一销售价格:统建住房的价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统一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四)统一物业管理:政府统建住房小区由自治区统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予以确定。三、统建住房计价方式统建住房根据职工职级和享受房改政策的程度采取不同计价方式:(一)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职工,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二)已享受房

5、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享受房改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三)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四)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房改面积已达标职工政策执行,不得退还住房补贴再行按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已领取住房补贴后职级晋升的,新职级标准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执行,其余面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五)部队转业干部家庭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一套统建住房。四、建设和销售管理(一)资格认定程序:购买统建住房的各单位职工资格认定实行三级审核:1、职工所在单位对购买统建住房人员资格进

6、行初审,由主管单位行政和纪检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核定,出具审核认定意见;3、由各单位报送自治区统建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二)建设方式: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良好社会信誉、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标建设,也可新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和建设任务。土地开发费用摊入建设成本,开发利润不高于 3%核定。(三)由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统建住房,利用下属企业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统建住宅小区,核定的销售价格与委托合同价格的差额部分,主要用于弥补统建住房资金缺口,剩余部分上缴自治区财政

7、清房专户。(四)权属登记:以集资建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确定权属;以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住房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确定权属;同一住房既有以集资建房价格,也有以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的,按照比例分别确定权属,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各自比例。(五)交易管理:凡购买统建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此期间确需转让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届时放假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地住房再行出售给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六)配售管理:政府统建住房的分配依据各单位申请住房职工家庭的数量、职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按比例分配。各单位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具体制定住房分配的原则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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