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核心政策解读,周国海教授,一、立法背景:1、2011年,税收收入为8.97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为9.2%;结论: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两倍。,二、2004年以来的减税措施: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生产型增值税;修订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绝大数国家都采用增值税代替了营业税。,三、我国现行税制:2011年数据:国内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总和超过了所得税,是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前者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四、我国现行流转税体系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
2、共同点:都是间接税,最终税负都是由购买并消费商品的消费者承担。,区别:营业税按销售额全值征税;商品每经过一个销售环节,会被征收一次营业税,从生产到消费环节越多,税负越重,商品的税收负担会随着生产环节的增多而呈阶梯式增长。,举例:甲厂生产的商品由两个部件组成,售价为100元,营业税税率为5%,税负本应该为5元。但在实际生产中,该商品的两个部件分别由乙厂和丙厂生产,售价分别为40元和30元,那么甲厂在购进这两个部件时,乙厂和丙厂就分别缴纳过2元和1.5元的营业税,而甲厂最终以100元的价格销售它的商品时,还需再缴纳5元营业税。则这种商品的实际税负就为8.5元,实际税率为8.5%,远高于5%的法定税
3、率。如果一个商品经过10个环节,它就会被重复征收10次营业税。,结论:营业税与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格格不入。,增值税只对销售额全值中增值部分征税; 优势:消除了重复征税。举例: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也定为5%,乙厂和丙厂在出售部件时,分别会被课以2元和1.5元的增值税,甲厂在购买这两个部件的时候,同时也会索要标明了产品价格和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当甲厂再以1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时,它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用乙厂和丙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只需对商品在这一环节所增值的部分纳税。在增值税制度下,甲厂需缴纳的税仅为1.5元(100元5%-2元-1.5元)。,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表现:1、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企
4、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制造业企业购进营业税应税劳务(例如广告、运输等服务)不能抵扣服务提供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3、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产生的营业税成本不能够得到抵扣。,国家统计局2007年度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的数据测算: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因素,增值税无法在营业税行业得以抵扣的税额为12171亿元,营业税无法在再生产下一环节得以抵扣的税额为2947亿元,两项税额涉及的产值约为17万亿元。也就是说2007年约有1.5万亿元规模的货物和劳务税是在中间环节缴纳且无法进入下一环节抵扣。,改革势在必行:消除商品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迫在
5、眉睫,酝酿多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正式试点。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元旦开始先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营改增”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宣告了一轮以中央让利为主的财税体制改革大潮即将开始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1、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2、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服务业出口。,六、营
6、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一)可以带动GDP增长0.5%;1、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降低0.4%。2、居民消费可以增长1.1%;3、社会投资增长约0.2%;4、出口增长约0.7%;5、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二)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整体税负。(三)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五)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六)消费者会减免多重征税带来的税负。(七)原来的营业
7、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都增加了交易的选择空间,这都会刺激市场更好的发展。,七、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初步试点;第二阶段: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第三阶段:在上述两个阶段完成后,将全国所有服务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八、选择上海和部分行业试点的原因1、选上海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具有代表性,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2、选择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2)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3、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1)现代服务业是
8、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2)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九、上海改革后的四大变化:1、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2、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3、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4、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十、主要政策试点方案+实施办法+两个规定(一)2011年1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交通运输业和
9、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影响:短期内将会带来很多问题,不论是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都将因为政策的变化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试点范围和非试点范围内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有可能加剧,甚至会出现一些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十一、主要内容解读:(一)试点纳税人1、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2、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1、其他个人不属
10、于一般纳税人;2、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2)例外规定A、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B、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
11、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C、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别规定A、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B、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A、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
12、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B、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标准为500万元。,C、“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D、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结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远高于现行5
13、0万元(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和80万元(主要适用于贸易型企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大部分服务型企业将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适用3%的征收率。,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3)理解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A、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
14、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B、扣缴义务人首先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项目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原有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二)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是指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解读: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
15、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结论: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 A、员工的含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应该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B、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16、的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注意:不是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例如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则照章纳税。因此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C、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劳务范围。,2、“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理解(1)属人原则即只要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作出规定。,(2)
17、收入来源地原则即只要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包括:A、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B、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3)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的情形A、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的应税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主要包含三层意思:(a)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b)境内单位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c)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B、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8、主要包含两层意思:(a)有形动产本身在境外;(b)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C、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其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将专门另行发文专门作出规定。注意:(1)以接受方或者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或者受让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按办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2)对于在试点地区的所有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在境内发生的应税服务应按试点实施办法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境内劳务。(4)对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
19、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进行了列举,未列举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税率和征收率1、税率:(1)有形动产租赁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
20、务,属于经营性租赁适用17%。,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2)交通运输业11%。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
21、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3)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4)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2、征收率3%适用的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3%。(2
22、)一般纳税人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解读:现在的17%、13%、11%和6%四个档次不利于计算,可考虑5%、10%和15%三档。,(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输业:A、销售额的确定和扣除原则 原则上以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a)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b)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
23、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c)销售额的特殊规定由于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时对营业额有特殊的扣除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d)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e)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f)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
24、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g)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相关规定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确定销售额。,(h)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B、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应税服务(含交通运输服务)的,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25、值税额;(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c)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均作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d)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e)接受上海市以外其他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 运费金额,是指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除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以外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
26、运输费用)、建设基金,C、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c)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d)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以外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e)试点纳税人从上海市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f)试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
27、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D、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服务业:营业税下: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内税)改增值税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税)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例如:以从事财
28、税顾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2011年营业额1000万元,营业税下: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应缴营业税=10005%=50万元。改增值税后:计税依据则应为1000/(1+6%)=943.40万元。,变化在于:流转税:税改前:适用“服务业”营业税税目,税率5%。税改后:适用增值税低档税率6%。表面上看税率增长1%。但采用抵扣方法缴纳增值税假如该公司1000万元营业收入所对应的服务成本有15%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6%17%税率平均概算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10万元,那么税改后应缴增值税=943.406%-10=46.60万元,税负将明显降低。,所得税:成本比例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
29、,主营业务收入减少56.60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约减少所得税支出56.6025%=14.15万元。结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为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明显利好。,A、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d)接受交通
30、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运费金额:是指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e)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税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
31、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运费结算单据;(6)通用缴款书。,提示: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a)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32、通运输业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d)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解释一: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
33、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解释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及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提示: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
34、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注意: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解读:(1) 本条款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2) 范围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3) 接受方支付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转
35、换为不含税价格;(4) 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甲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设有经营机构,则该经营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 6万元,(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运输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
36、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服务业:原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改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
37、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结论:基本没有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可
38、见税改后同样增加了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例如:某公司2011年12月预收取客户咨询服务费100万元,收到客户税控服务费200万元;2012年1月收取客户税务顾问费300万元。则2012年1月应按照200万元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2012年2月应按照300万元换算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增值税。预收100万元,如果开具发票,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无论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应先纳税。,(六)纳税地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纳税期限
39、: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八)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本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九)交通运输业营
40、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十二、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一)税收收入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41、。,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1)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3)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42、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十三、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
43、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十四、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
4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十五、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
45、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
46、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
47、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十六、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开票方:需要注意基本联次抵扣联的运用。根据货运的特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到第三联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第四联至第六联由
48、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抵扣联是受票方的扣税凭证,开具方一定及时交与受票方,以免影响受票方进行认证抵扣。2、受票方:抵扣时限的政策按(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掌握。,3、开具方在开具发票时,应遵循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5、受票方要注意鉴别真假发票,需充分运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原则鉴别真假发票。 6、红字普通发票对应部分需做进项税转出 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