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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渠道分销协议.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687783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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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水岸项目商业部分渠道分销协议甲方:绵阳众创联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乙方: 因甲方销售需要,就盐亭县阳光水岸商业部分物业渠道分销业务与乙方达成渠道合作,合作期间甲方负责提供手续齐备的可售商业房源,乙方负责利用自身渠道及资源为甲方房源配备客户并促成成交,具体方式如下:1、渠道分销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甲方对渠道分销机构按月成交量结算佣金,无责任考核,佣金标准如下:成交量 200 万(含)以内 200 万(不含)-500 万(含) 500 万(不含)以上佣金标准 成交总价的 3% 成交总价的 4% 成交总价的 5%乙方每月 5 日前到甲方销售部进行成交金额核算,甲方在 2 个工作日内确定乙方的成交

2、金额,同时由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后 2 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佣金转入乙方指定账户。2、渠道客户判定标准:1. 客户手持带有乙方工作人员电话的 DM 单或其他宣传资料到访的;2. 客户主动表明是某工作人员推荐的;3. 客户到访前 1 个小时,由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现场经理微信报备,且被确认有效的;4. 乙方工作人员直接带访客户到达现场,且被现场确认有效的;5. 乙方渠道客户的认定均以到访为准;3、渠道客户的有效性判定标准1. 客户已到现场咨询过商铺信息的,但超过 30 天未成交且未再次到访的,由乙方带访均算作乙方渠道客户,以客户来访登记表的时间记录为准;2. 客户被其他渠道

3、团队或经纪人推荐过,但在 30 天内未到访或未成交的,客户归属于最新推荐人,以客户来访登记表为准;3. 如渠道公司或经纪人所推荐客户第一次到访后,超过 30 天未成交或未再次到访的,此客户的有效性自动作废;4. 上访客户以其直系亲属界定为一组,但上访客户已明确表明帮朋友看时,并留下实际购房人的联系方式,均算上访。4、其他约定1. 甲方现场负责人为段经理(电话号码: ) ,所有房源的销控、优惠和价格执行均以段经理的安排执行;如有变动,以其书面或微信通知为准;2. 乙方联络人为: ,作为客户争议处理的乙方协商人员;3. 乙方有权使用阳光水岸的图文资料作为图文使用,由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4. 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拓客,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 乙方在拓客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经营门店作为甲方的推广点使用,推广方式以横幅、展架等方式为主,具体方式在乙方便利的条件下执行。甲方:绵阳众创联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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