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保 密 知 识 测 试 题 库一、填空题(共 89题 )1.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围 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作 ,实 行 积 极 防 范 、突 出 重 点 、 依 法 管 理 的 方 针 ,既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安 全 ,又 便 利信 息 资源合 理 利 用 。3. 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4.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 密 , 机 密 , 秘 密 三级。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
2、国第 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0年 4月 29日修订通过,自 2010年 10月 1日 起试行。6.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7. 在 涉 密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简 称 涉 密 人 员 ),按 照 涉 密 程 度 分 为 :核 心 涉 密 人 员 、重 要 涉 密 人员 和 一 般 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8.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2-3 年,重要涉密 人 员 为 1-2 年,一般涉密人员为 6个月到 1年 。9.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
3、 全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保 密 防 护 措 施 ,开 展 保 密宣 传 教 育 ,加强保密检查。10. 销 毁 磁 介 质 、光 盘 等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采 用 物 理 或 化 学 的 方 法 彻 底 销 毁 ,确 保 信 息 无 法还 原 。11.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 交 叉 使用移动存储介质。12. 涉密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 物理隔离 。13. 计算机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 存 储 和 传 输 。14. 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 处理和存储信息的 最高密级 确定。15. 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 审 批 手续,带回时应当
4、进行保密检查 。16.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 纸介质 、 光 介 质 、电 磁 介 质 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应当做出国家秘密 标志。17. 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 编 号 、 登记、 签收等手续。18. 绝 密 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19. 机密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20. 秘 密 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21.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 工作需要 限定在最小范 围。22.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机密 级国家秘密不超 过 20
5、年 。23. 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 涉密计算机 和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之间交叉使用。24.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涉 密 台 式 计 算 机 、涉 密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不 得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连 接 ,不 得 具 有 无线上网功能。25.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有线和无线通信 中传递国家秘 密 。26.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 主办单位 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 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提出具体保密要求。27.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 应当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 和 知 悉 范 围 管理 。28. 未经审批的涉密
6、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不能存储和处理 涉密信息 。29.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130. 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当标明密级。31. 机 密 级 涉 密 计 算 机 的 系 统 登 录 如 采 用 用 户 名 加 口 令 的 方 式 ,则 系 统 口 令 更 换 周 期 不 得 长 于 1个 星 期 。32. 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 8 位 。 33. 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 10 位 。34. 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采用 生物特征等强身份鉴别措施。35. 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 低密级
7、的计算机 使用。36.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 普通电话线连接 。37.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按 照 涉 密 程 度 分 为 绝 密 级 、 机 密 级 和 秘 密 级 。38. 资质单位应当成立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为本单位保密工作 领导机构。39. 国 家 秘 密 的 知 悉 范 围 以 外 的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知 悉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经 过 机 关 、单 位 负 责人 批 准 。40.机 关 、单 位 对 所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的 具 体 范 围
8、的 规 定 确 定 密 级 ,同 时 确 定 保 密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41.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42.机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保 密 法 的 规 定 ,严 格 限 定 国 家 秘 密 的 知悉范围 ,对 知 悉 机 密 级 以 上 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 书 面 记 录 。43. 涉密人员应当通过 保密教育培训 ,并 签订保密承 诺书 后方能上岗。44. 涉 密 人 员 离 岗 离 职 须 经 资 质 单 位 保 密 审 查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书 ,并 按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实 行 脱 密期 管
9、理 。45.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46. 涉 密 办 公 场 所 应 当 安 装 门 禁 、视 频 监 控 、防 盗 报 警 等 安 防 系 统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监 控 机房应当安排人员值守。47.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研 发 成 果 及 有 关 建 设 情 况 ,资 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交流或转让。48. 确 定 国 家 秘 密 知 悉 范 围 的 两 个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工 作 原 则 需 要 ,不 应 简 单 把 国 家
10、秘 密 视 为 一种 政 治 待 遇 ,或 把 行 政 级 别 作 为 确 定 国 家 秘 密 知 悉 范 围 的 依 据 。二 是 最 小 化 原 则 ,能 够 具 体 限 定 到人 员 的 限 定 到 具 体 人 员 ,不 能 限 定 到 具 体 人 员 的 限 定 到 机 关 、单 位 ,由 机 关 、单 位 限 定 到 具 体 的 人员 。49. 保 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最 小 化 、全 程 化 、精 准 化 、自 主 化 、法 制 化 五项原则。50. 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未经安全技术处理,不得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51. 涉 密 计 算 机 改 作 非 涉 密 计
11、 算 机 使 用 ,应 当 经 过 机 关 、单 位 批 准 ,并 采 取 拆 除 信 息 存 储 部 件(如硬盘、内存)等安全技术处理措施。52. 常见窃听方式主要有有线窃听、无线窃听、激光窃听和定向窃听等。53.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是 指 机 关 、单 位 日 常 工 作 中 产 生 、传 递 、使 用 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54.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定、存储、保管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55.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做 到 严 格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严 密 防范
12、、确保安全。56.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部 位 应 按 国 家 标 准 配 备 保 密 技 术 防 护 设备 ,对 使 用 的 信 息 设 备 特 别 是 进 口 设 备 和 产 品 应 进行 保 密 技 术 检 查 检 测 。57.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主 要 有 :领 导 干 部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机 关 、单 位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定 密 工作责任制,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制等。58. 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录像 、 录音、拍照、2存储、通信功能的设备带入涉密办公场所。59. 从事涉密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 维护的人员应
13、为 涉密人员 。60. 核心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绝 密事项的工作岗位。61.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62.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 机 要 交 通 、 机要通信 或其它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 进行。63.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履行 清 点 、 登 记 、 审 批 手 续 ,并 送 交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的 销 毁 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64. 计 算 机 一 旦 存 储 和 处 理 过 一 份 涉 密 信 息 ,就 应 当 确 定 为 涉 密 计 算 机 ,并 粘 贴 相 关 密 级 标 志 。65.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资
14、质等级、类别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66. 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应经所在单位同意,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密审批手续。67. 机 密 、秘 密 级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存 放 在 密 码 文 件 柜 中 ,绝 密 级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存 放 在 密 码 保 险 柜中 。68.涉 密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和 标 准 制 定 分 级 保 护 方 案 ,采 取 身 份 鉴 别 ,访 问 控 制 ,安 全 审 计 , 边 界安 全 防 护 ,信 息 流 转 控 制 等 安 全 保 密 防 护 措 施 。69. 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 工作的人员。70. 变更
15、密级或解密,应由 原定密机关、单位 决定,也可由 其上级机关 决定。71.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审批、登 记手续,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指定场所监销。72.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规 定 , 故 意 或 过 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3. 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 2到 3年 。74.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 应当将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 载体全部清退,并 办理移交手续 。75.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绝 密 级 事 项 不 超 过 30年 ,机 密 级 事 项 不 超 过
16、 20 年 ,秘密级事项不超过 10年 。76. 资 质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对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等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现和消除隐患。77.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识。78. 机 关 、单 位 对 符 合 保 密 法 的 规 定 ,但 保 密 范 围 没 有 规 定 的 不 明 确 事 项 ,应 当 先 行 拟 定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 拟定之日起 10 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79. 经 保 密 审 查 合 格 的 企 业 事 业
17、 单 位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的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80.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评 估 审 查 而 投 入 使 用 的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1. 未 经 保 密 审 查 的 单 位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有 违 法所得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二
18、、判断题(共 87题 )1.核心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 经常处理绝密级事项的工作岗位。( )2.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3.经审查合格,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须按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涉密人员与境外人员通婚或者接受境外机构、组织资助的应当向单位报告。( )5.涉密人员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以及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向单位报告。( )6.涉 密 人 员 在 脱 密 期 内 不 得 到 境 外 驻 华 机 构 、组 织 或 者 外 资 企 业 工 作 ,但 可 以 为 境 外 组 织 或3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 ( )7.国家秘密
19、的保密期限已满的,可以自行解密。( )8.涉密人员脱密期内可以自由因私出境。 ( )9.涉 密 人 员 离 开 涉 密 岗 位 后 ,就 不 再 对 本 人 在 原 涉 密 岗 位 上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承 担 保 密 义务 。 ( )10.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 )11.配偶、子女和本人都是涉密人员,互相 谈涉密事项没有关系。( )12.保密范围定得越宽,密级越高,越有利于国家秘密的安全。( )13.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注密级, 后标注保密期限。( )14.摘 录 、引
20、用 密 件 中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内 容 ,应 当 以 其 中 最 高 密 级 和 最 长 保 密 期 限 作 出 标 志 。( )15.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16.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 绝密级事项不超过 20年,机密 级事项不超过1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 5年 。( )17.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和对外提供。( )18.复 制 绝 密 级 涉 密 载 体 应 当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经 本 机 关 或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加 盖 复 制 戳 记 ,视同原件管理,并进行登记。(
21、)19.普 通 手 机 处 于 关 机 状 态 下 ,不 存 在 泄 密 隐 患 。( )20.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不得 进入购物、餐 饮娱乐等公共场所。( )21.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22.涉密存储介质经文件删除并格式化处理后,仍不得作为非密介质使用。( )23.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销密点销密,不得自行淘汰处理。( )24.在涉密场所使用的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安装视频、音频等输 入 装 置 。( )25.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私人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但要与国际互联网断开连接,待 处理完涉密信息后可与互
22、联网连接。 ( )26.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使用无线扩音、通信设备不能把音量开得太大。( )2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急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可以先提供,后补办手续。( )28.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应当在 8小时内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向上级报告不应超过 24小时。4( )29.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保 密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非 法 获 取 、持 有 的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予 以 收 缴 。( )30.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事件 发现经过、责任人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及 经过。 ( )31.
23、未 经 保 密 审 查 的 单 位 从 事 涉 密 业 务 的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有 违 法 所得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并没收违法所得。 ( )32.甲 级 资 质 单 位 只 能 在 注 册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机 密 级 、秘 密 级 信 息 系 统集成业务。( )33.资 质 单 位 承 接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同 时 还 可 以 承 接 所 监 理 工 程 的 其 他 涉 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34.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24、继 续 从 事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业 务 的 ,应 当 在 期 满 后 向 作 出 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35.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完 成 后 ,资 质 单 位 应 当 向 业 务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 )36.将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业 务 分 包 或 者 转 包 给 无 相 应 资 质 单 位 的 ,应 由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撤 销 其 资质 。 ( )37.资质单位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
25、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时,只要及时升级杀毒软件病毒库,就不会造成泄密。 ( )38.甲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保密总监 担 任 。 ( )39.机关、单位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 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40.根 据 保 密 标 准 要 求 ,在 岗 涉 密 人 员 每 年 参 加 保 密 教 育 与 保 密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的 时 间 不少 于 10个学时。( )41.资质单位可以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42.在 涉 密 项 目 中 ,从 事 现 场 项 目 开 发 、工 程 施 工 、运 行
26、维 护 的 人 员 应 当 是 资 质 单 位 确 定 的 涉密 人 员 。 ( )43.甲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经费,年度标准不少于 3万元。( )44.资 质 单 位 股 权 结 构 发 生 变 更 的 ,在 事 项 变 更 后 向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的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变更 方 案 即 可 。( )45.被 撤 销 资 质 的 单 位 ,在 撤 销 决 定 下 达 前 已 签 订 有 效 合 同 的 ,在 确 保 安 全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可 以继续完成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 )46.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完 成 后 ,资 质 单 位 应 当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 )47.涉 密 信 息 设 备 的 维 修 ,应 当 一 律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进 行 。( )48.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不可以擅自卸载。( )49.涉 密 计 算 机 可 以 接 入 互 联 网 等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 )50.涉密计算机可以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 线键盘等无线设备。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