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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doc

  • 上传人:weiwoduzun
  • 文档编号:3672291
  • 上传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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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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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问答 2014 修订版与 2011 版比较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斜体标示2014 修订版 2011 版 变化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原卫生部 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 )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修订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卫生部 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 )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

    3、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

    4、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 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 700 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 2011 年4 月 20 日公布,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正式施行。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

    5、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 卫生部网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 700 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公布,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正式施行。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

    6、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

    7、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

    8、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

    9、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

    10、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关于“非直

    11、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一是散

    12、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 、“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 、“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

    13、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

    14、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十四、关于标签的中

    15、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10cm2 但小于等于 35cm2 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

    16、积大于 10cm2 但小于等于 35cm2 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 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 1.8mm,kg、mL 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 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 1.8mm,kg、mL 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

    17、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

    18、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

    19、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

    20、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

    21、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增加要求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

    22、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

    23、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 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 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2014 版新增加要求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 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对于已有相应

    24、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 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二十四、关于胶原蛋白肠衣的标示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3.1.3 的规定,对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2014 版新增加要求二十五、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二十四、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

    25、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二十五、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

    26、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 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

    27、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 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二十

    28、七、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八(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二十六、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五(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

    29、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 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 ;3.增稠剂(丙二醇) 。二十七、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

    30、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 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 ;3.增稠剂(丙二醇) 。二十九、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列出了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

    31、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为例,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三)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 ”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四)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2、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三)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 ”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四)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

    33、剂使用标准 (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三十、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二十九、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三十一、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食品中添

    34、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 、“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 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三十、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35、(INS号) 。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 、“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 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三十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三十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三十二、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

    36、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三十四、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 三十三、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三十五、关于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三十四、关于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三十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

    3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三十五、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三十七、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

    38、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2014 版新增加要求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 2011 年第 25 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

    39、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 1 月 1 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2014 版新增加要求售。三十九、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三十六、关于定量

    40、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三十七、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四十一、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 2013 年 8 月1 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 年 8 月 1 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2014 版新增加要求四十二、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

    42、,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 ,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三十八、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43、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 ,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 ,或者“食用香料” ,或者三十九、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

    44、精” ,或者“食用香料” ,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四、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 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 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 、 “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 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四十、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 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

    45、(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 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 、 “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 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四十五、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一)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 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 “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四十一、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一)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 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

    46、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 “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四十六、关于净含量标示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 等计)应符合本标准 4.1.5.4 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四十二、关于净含量标示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

    47、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 等计)应符合本标准 4.1.5.4 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四十七、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 500 克、赠送 50 克” , “净含量500+50 克” ;“净含量 550

    48、 克(含赠送 50 克)”等。2014 版新增加要求四十八、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2014 版新增加要求的含量。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四十九、关于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 C的

    49、 C.2.1;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 C 的 C.2.3;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 C 的 C.2.4。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四十三、关于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 C的 C.2.1;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 C 的 C.2.3;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 C 的 C.2.4。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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