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CCMD-3 序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 (CCMD-3)工作组于 1995 2000 年期间,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由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通过 41 家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对 24 种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完成了前瞻性随访测试,并编写了 CCMD-3和 CCMD-3 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 CCMD-3的编写过程是先由各执笔单位完成初稿,然后逐条核对 CCMD-2R,随后描述部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 ICD-10 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诊断标准参考 ICD-10 研究用标准和美国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4 版 (DSM-4),同时结合现场测试结果作适当修改。 CCM
2、D-3的正文,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附录以及主要参考书 CCMD-3 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一并介绍给广大医务工作者,以供在临床工作中参考。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改进。 CCMD-3 工作组陈彦方 CCMD-3 致谢 在 CCMD-3现场测试和编写过程中,许多单位和个人都给予高度关心和大力支持。以历时 5 年的前瞻性现场测试为例,有 30 个精神卫生机构的研究人员参与这一科研工作。因此,难以全部列出对这一工作有所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谨此一并致谢。下面只能列表或提到一些对 CCMD-3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
3、位和个人(表 1 和表 2)。 表 1 CCMD-3工作组成员名单 姓 名 性别 职 称 工作 单 位 备注 杨德森 男 教 授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顾问 姚芳传 男 主任医师 南京脑科医院 顾问 陈彦方 男 主任医师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组长 崔玉华 女 教 授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副组长 吴文源 女 教 授 同济大学医学院 副组长 施慎逊 男 教 授 复旦大学医学院 副组长 肖春玲 女 主治医师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秘书 武新汶 男 主治医师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刘协和 男 教 授 华西医科大学 朱昌明 男 教 授 华西医科大学 周茹英 女 讲 师 华西医科大学 李雪荣 女 教 授 中
4、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赵靖平 男 副 教 授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张培琰 男 主任医师 北京回龙观医院 刘华清 男 副主任医师 北京回龙观医院 翁永振 男 主任医师 北京安定医院 2 郭俊花 女 副主任医师 北京安定医院 丁宝坤 女 教 授 中国医科大学 黄勇进 男 主治医师 中国医科大学 纪丽萍 女 主任医师 吉林省脑科医院 贾宏 男 副主任医师 吉林省脑科医院 沈其杰 男 主任医师 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 胡赤怡 男 副 主任医师 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 师建国 男 副主任医师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李永春 男 主治医师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张大荣 女 副 教 授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郑洪波 男
5、 副主任医师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陈一鸣 男 主任医师 苏州广济医院 梅其一 男 副主任医师 苏州广济医院 陶明男 副 主任医师 杭州第七医院 邬烈铭 男 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诸索宇 男 讲 师 复旦大学医学院 陆峥 男 副 教 授 同济大学医学院 张宁 男 副 教 授 南京脑科医院 崔庶 男 主任医师 解放军 102 医院 赵汉清 男 主任医师 解放军 102 医院 杨海东 男 主任医师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王秀珍 女 主治医师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表 2 对 CCMD-3做出贡献的香港和台湾专家 姓 名 性 别 职 称 工作 单 位 赵凤琴 女 副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医院 李
6、诚 男 副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医院 李德诚 男 副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威尔斯医院 麦基恩 男 副教授 香港大学医学院玛丽医院 胡海国 男 教 授 台大医院精神科 在 CCMD-3工作的整整 5 年间,中华精神科学会主任委员张明园教授对这一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亲自审阅 CCMD-3的文本并参加全部 CCMD-3工作会议。沈渔村、杨德森、姚芳传、徐韬园、许又新、刘协和、姜佐宁、贾谊诚、颜文卫等各位资深教授对 CCMD-3的各项工作提出了宝贵建议或亲自审阅文稿。尤其是沈渔村教授,作为我的老师,谆谆告诫我要在这项全国性合作工作中,注意 “坚 持原则、善于妥协、团结合作、善始善终 ”。协和医院李舜伟教
7、授和山东大学医学院王凤焰教授对 CCMD-3的器质性精神障碍亲自审阅和提出了宝贵意见。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王秀娟、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庄英兰、中南大学护理学院李月梅、北京安定医院王志英、深圳市精神卫生研究所裘珊珊和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徐兰清等各位精神科护理方面的专家,在有关内容编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旦大学医学院、同济大学医学院和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等负责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各合作单位的领导均一直给予关心和支持, 保证了 CCMD-3工作的胜利完成。中华精神科杂志编辑部杨小昕主任也对 CCMD-3给予了必要和及时的支持,谨此均表示衷心感谢。 3 香港中文大
8、学精神病学系前主任陈嘉鼐教授多年来一直关心 CCMD-3工作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香港精神科医学院院长、香港中文大学精神病学系主任赵凤琴教授亲自负责 CCMD-3影像资料的英语对白工作;香港中文大学精神病学系李诚教授和李德诚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外语系杨敏教授审阅和修正了 CCMD-3的英文翻译部分;香港精神病学杂志责任编辑、香港大学的麦基恩医师帮助编辑 CCMD-3的名词解释;台湾大学医学院胡海国教授不仅提供了由他负责翻译的 ICD-10中文译本,还对 CCMD-3提出了宝贵建议;谨此均表示衷心感谢。 WHO 的 ICD-10负责人 Sartorius 教授对 CCMD-3曾提出宝贵建议; ICD
9、-10修改委员会主任 Mezzich 教授亲自参加过 CCMD-3工作会议,并与美国精神病学会 (APA)主席 Tasman 教授主持 2000 年 APA 年会的专题学术会议,讨论 ICD-10、 DSM-4和 CCMD-3等的国际融合问题,还赠送了 APA 全套 精神障碍的 “实践指南 ”; WHO 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专家 stn 医师仔细阅读了与 CCMD-3的配套诊断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并提出了宝贵建议。韩国龙仁医院李忠淳主任,携同计算机程序员,仔细深入地与我们讨论了计算机逻辑判别系统,并提出了宝贵建议;谨此均致以衷心感谢。 最后让我们以 Sartorius 教授的话作为结束:
10、 “一种分类是人们在一定时刻观察世界的一种方式。随着科学进步和应用诊断指南时的经验累积,最终会要求对她加以修订和更新。我希望,今后的修订过程仍像本书的产生一样,是一次真诚的、创造性 的、世界性的科学协作 ”。 编 者 CCMD-3 引 言 一、 CCMD-3的编写原则 二、分类 三、 CCMD-3 定义与诊断标准的编辑 四、专业名词 五、关于附录的英文译文 六、出版 CCMD-3的配套诊断量表 (DSMD)和计算机诊断软件 七、出版 CCMD-3光盘版 八、其他 一、 CCMD-3的编写原则 遵循为病人服务的原则,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要; 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 继承 CCMD以前版本的优
11、点; 注意与国际接轨; 简明,便于 操作。 二、分类 第一, CCMD-3的分类兼顾病因病理学分类和症状学分类。分类排列次序服从等级诊断和 ICD 10分类原则。国内争议多、一时难定的分类,暂归第 9 类。 第二, CCMD-3的分类主要向 ICD-10靠拢,但因 ICD-10有不尽满意之处,因此4 目前仍基本保持 CCMD-2R的分类和编码,仅作必要修改。总之,分类和诊断标准注意了传统性、科学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三,大类与小类保持内容的主从逻辑关系。例如,癔症与神经症分离,使神经症总的诊断标准 与亚型的一致性更高。 第四,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
12、的必要。如神经症、复发性躁狂症、同性恋等。又如 CCMD-3编号 0 器质性精神障碍中, 02 其他脑病所致精神障碍 F02 其他疾病所致痴呆,进一步分类如下: 02.1 脑变性病所致精神障碍 F02 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疾病所致痴呆 02.2 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 F02.8 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21 急性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 F02.8 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22 克 -雅 (Creutzfeldt-Jacob)病所致精神障碍 F02.1 克 -雅病痴呆 02.23 脑炎后综合征 F07.1 脑炎后综合征 02.3 脱髓鞘脑病所致精神障碍 F02.8 在
13、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31 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和急性出血性白质脑炎所致精神障碍 F02.8 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32 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障碍 F02.8 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由上可见, CCMD-3改变了 ICD-10突出 “痴呆 ”症状的分类特点,而强 调有关章节也需注意病因病理学分类,如将克 -雅病明确为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的亚型。此外,精神障碍也常是脑器质性疾病相关症状的一部分。在病程中,痴呆并非是惟一重要症状。尤其我国的疾病分类,尚未像 ICD-10(已有中文译本)那样,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全部疾病分类,只有精神科等少数临床医学分科有本专
14、业的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因此,需注意与邻近医学分科的衔接,注意精神障碍分类学的相对完整性。 CCMD-3编号 1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 碍或 F55 非成瘾药物滥用 10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F10-F19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10.1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F10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10.2 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F11 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3 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F12 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4 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 F13 镇静催眠药所致精神障碍 10.5 兴
15、奋剂所致精神障碍 F14 可卡因或 F15 其他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 10.6 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F16 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10.7 烟草所致精神障碍 F17 烟草所致精神障碍 10.8 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 F18 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 10.9 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F19 多种药物、其他或未确认的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ICD-10的可卡因所致精神障碍我国尚无报告,故并入 10.5 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 ICD-10将部分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围生期精神障碍归 F50-F59 伴有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CCMD-3则将前者归入 1 精神活性物质
16、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后者归入 0 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依然沿用 CCMD-2R分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第 4 位和第 5 位编码,已经同 ICD-10一致。 CCMD-3中 9 编码为其他 (other)或待分类 (unspecified),目的在于提高编号使用效率,5 避免像 ICD-10的第 8 号一般用作 “其他 ”精神障碍归类外,有时还作他用。我们建议小数点后的第 1 8 号编码用于 “其他 ”,第 9 号编码用于 “待分类 ”。 CCMD-3的编号 20 精神分裂症中的单纯型分裂症按 CCMD-2R归类;病程采用 CCMD-2R的缓解期、残留期及衰退
17、期概念,不用 ICD-10的缓解型、残留型等的分类。 CCMD-3的编号 3 心境障碍基本照搬 ICD-10,只有个别差异之处,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复发性躁狂症,不采用中度抑郁的分类概念。 CCMD-3工作组以全国多中心协作的前瞻性现场测试的结果为依据,将编号 40 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出来单列,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的名称。 40 癔症 F44 解离(转换)障碍 40.1 癔症性精神障碍 F44.8 其他解离(转换)障碍 40.11 癔症性遗忘 F44.0 40.12 癔症性漫游 F44.1 40.13 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 F44.81 多重人格障碍 40.14 癔症性精神病 F2
18、8 其他非器质性精神障碍 40.141 癔症性附体障碍 F44.3 癔症性出神和附体障碍 40.2 癔症性躯体障碍 F44.8 其他解离 (转换 )障碍 上述的亚型分类,先将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再进一步分亚型 。通过将癔症从神经症中解离出来,使神经症的概念与涵盖内容更趋完善。有人指出,在疾病分类学中,神经症这一概念模糊的名词已经没有重要意义。 ICD-10尽量避免使用, DSM-4不用这一名称。 CCMD-3基于现场测试结果和这一名词便于叙述和归纳,故仍作保留。 根据中华精神科学会儿童精神病学组现场测试结果和参考 ICD-10分类,在 CCMD-3中分类为 7 精神发育迟滞
19、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F70-F79,F80-F89和 8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 F90-F98。 CCMD-3的 9 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包括了前面编号未包括的所有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也是 ICD-10的 F09 待分类的器质性精神障碍, F29 待分类的非器质性精神病, F99 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第五,根据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和精神障碍的传统分类,某些精神障碍暂不适合于国内,如 ICD-10的 F52.7 性欲亢进、 F60.31 边缘性人格障碍、 F64.2 童年性身份障碍、 F66 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的某些亚型、 F68.0 出于
20、心理原因渲染躯体症状、 F93.3同胞竞争障碍等未纳入 CCMD-3。由上可见, CCMD-3没有全盘照搬 ICD-10分类和编号,但已尽量向 ICD-10靠拢,并将 ICD-10编码和名称在中列出,以便对照。其中与 CCMD-3名称相同者只列出编码。 第六, CCMD-3编码,在小数点后不象 ICD-10那样常规使用 0 编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采用 0 编码,目的是便于临床使用。在临床工作中常会遇到符合第 1 位或第 2 位编码的诊断,而不能符合第 3 位或第 4 位编码的临床亚型诊断,却又要用第 5 位或第 6 位编码6 的情况。此时 ICD-10编码就出现困难。 CCMD-3为解决这
21、一难题,采取避免在小数点后使用分类的 0 编码。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以 “0”填空表示上述关系。如 01 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脑血管病痴呆,在不能分清皮层性、皮层下,或皮层和皮层下血管性所致时,应编码为 01.001。又如 02.4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脑外伤人格改变,在不能分清系脑震荡或脑挫裂伤所致时,应编码为 02.4031 等。 第七,当各种病类、疾病单元、亚型、综合征,或症状的临床诊断为 “可疑 ”,有待于分类时,可在本类精神障碍的小数点最后位数用 “9”表示,如分裂症可疑,编号 20.009;偏执型分裂症可疑,编号 20.109;单纯型分裂症可疑,编号 20.409;分裂症后抑郁可疑
22、,编号 20.019等,依此类推。这样做对应用计算机数据库和逻辑系统的算法,均有重要意义。 三、 CCMD-3 定义与诊断标准的编辑 1. CCMD-3编写时,注意了文字表达和写作格式的规范,要求条目分明与规范,增强可操作性。每章第 1 位编码的病类和重要精神障碍均逐项撰写【定义】、【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排除标准】、【说明】,并用中文和英文撰写。撰写描述性定义时,主要参考 ICD-10 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和 CCMD-2R,必要时也参考 DSM-4和我国的高等医药院校教材。 2.诊断标准考虑效度和信度,使之更合理。如将精神分裂症某些常见阴性症状: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意
23、志减退或缺乏、情感淡漠等,分别列入思维、情感、行为等基本症状,使其在诊断方面的权重增加,并更合理。 3. ICD-10和 DSM-4已推出多轴诊断。在 CCMD-3 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的附录中对七轴诊断作了介绍,供参考。 四、专业名词 1. CCMD-3尽量引用 ICD-10的名词解释,仅在必要时作修改和补充。 首先考虑尊重病人和符合社会需要。用词尽量减轻服务对象的心理负担,如精神分裂症 分裂症、性变态 性心理障碍。这与肿瘤 新生物相似,以减少恶性刺激。但也有用词更引起服务对象重视的例子,如依赖 成瘾、依赖综合征 成瘾综合征,使其通俗易懂,引起重视。为了承上启下,逐步推行,本次只更改 C
24、CMD-2R的几个名词,并且只在原来的名词后面的括号中列出。 2.正确处理保持传统优点和与国际接轨的关系。 3.修改了抗精神病药、康复等名词解释,划清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界线,如 ICD-10用人格障碍,器质性 CCMD-3用器质性人格改变。 4.简明实用,如神经官能症 神经症;注意防止翻译的文字隔阂,如避免直译 “伴有(不伴)分裂症状的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 ”。 五、关于附录的英文译文 应 WHO、 APA 和其他国际友人的要求,在附录中将部分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翻译成英文,加上 CCMD-3分类的中英文对照,以及 ICD-10的全部精神障碍分类和编码,有利于国际交流。 六、出版 CCMD-3
25、的配套诊断量表 (DSMD)和计算机诊断软件 ICD-10的诊断量表和软件有 SCAN 和 CIDI。 WHO 指出将诊断标准与 评定工具融合,并制成软件,有助于揭示和消除评定中的前后不一和含糊不清,并便于统计分析。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 CCMD-3工作组通过对 17 种精神障碍 1538 例病人的 4341 例次的测试,推出了 DSMD计算机诊断系统和七轴诊断,可分别与 CCMD-3、 ICD-10和 DSM-4配套应用,全部内容见 CCMD-3 相关精神障碍治疗和护理的附录。 7 七、出版 CCMD-3光盘版 CCMD-3光盘版内容包括: CCMD-3; 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与护理
26、; CCMD-3的配套诊断量表一 DSMD 和逻辑判别系统;名词解释;专家检查病人的示教,分别有国语(左声道)和英语(右声道)对白。 八、其他 1.在诊断标准中,除另有说明外,要求明确诊断必须满足全部所列项目的条件。 2.在 CCMD-3中 “和或 ”,均用 “或 ”表示。 3.用顿号分割的并列名词,当并列名词最后以 “,或 ”表示的时候,表示并列名词间,均存在“或 ”的情况。例如 01 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的第 3 条: “人格相对完整,但有些病人的人格改变明显,如自我中心、偏执、缺乏控制力、淡漠,或易激惹 ”系指:人格相对完整,但有些 病人的人格改变明显,如自我中心、或偏执、或缺
27、乏控制力、或淡漠、或易激惹。 4.在每一条目的最后,如应用分号 “; ”,表示上下条目的意义有密切联系,例如: 20.5 未定型分裂症 F20.3 (1)符合分裂症诊断标准,有明显阳性症状; (2)不符合上述亚型的诊断标准,或为偏执型、青春型,或紧张型的混合形式。 【说明】本型又名混合型或未分型。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器质性智能损害 (痴呆 ) 器质性遗忘 器质性人格改变、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性心理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 器质性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 器质性性心理改变 器质性意识障碍(如谵妄) 器质性意识障碍(如谵妄) 并抽搐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
28、质性幻觉症 器质 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质性妄想症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质性紧张综合征 器质性情感障碍 器质性情感障碍 器质性躁狂综合征 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 器质性焦虑症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 器质性情绪不稳定(脆弱)障碍 编码: 0x.xx1 器质性 智能损害 (痴呆 )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8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是慢性进行性的智能损害综合征,包括记忆、思维、定向、理解、计算,学习能力、语言,及判断等认知功能障碍,偶尔以情绪控制和社会功能的衰退为前驱症状,意识清晰。常影响日常生活。应注意社会功能不佳(如保持或寻找工作的能力下降)不应成为诊断
29、智能损害(痴呆)的主要标准,因这些功能减退的表现具有明显的文化差异。 【症状标准】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 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6)无意识障碍。 (7)实验室检查:如 CT、 MRI 检查对诊断有帮助,神经病理学检查有助于确诊。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
30、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6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假性痴呆(如抑 郁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归因于社会环境极度贫乏和教育受限的认知功能低下,或药源性智能损害。 【说明】 (1)智能损害的总体严重性应以记忆或智能损害程度予以考虑,按 “就重原则 ”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表示; (2)智能损害过程可叠加出现谵妄发作。如果伴发意识障碍(如谵妄)时,应推迟智能损害的诊断,因意识障碍本身完全可引起思维、记忆及其他高级功能的损害。必要时可作出意识障碍叠加于智能损害的双重诊断。 ICD 编码: 9 编码: 0x.xx2 器质性遗忘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
31、标准: 以记忆损害为主的综合征。因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明显下降,导致顺行性遗忘和时间定向障碍,但也可出现逆行性遗忘。因智能相对保持完整,记忆障碍显得尤为突出。 【症状标准】 (1)记忆损害,尤以短时记忆(学习新鲜事物)的损害比近记忆损害(顺行性和逆行性遗忘)明显; (2)无即刻记忆(如数字广度测验)损害、意识障碍、注意障碍,或完全性痴呆; (3)躯体、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明有相关脑损伤或脑部疾病史(非酒精所致脑病); (4)虚构、自知力缺乏、情绪改变、意志减退(如 缺乏主动性),有助于诊断,但并非必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6个月。 【排除标准
32、】排除其他以记忆损害为主的非器质性综合征,如癔症性遗忘症、思维迟缓突出的抑郁发作,或以记忆丧失为主诉的诈病。 ICD 编码: F04 编码: 0x.xx3 器质性人格改变、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性心理改变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人格改变、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或性心理改变可作为脑部疾病的残留障碍或伴随障碍,必须有器质性病因作为诊断依据,临床特点是病前的精神活动模式发生显著改变。 【症状标准】 (1)躯体、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的阳性所见,或脑部疾病病史; (2)符合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改变,或性心理障碍的症状标准,并至少有下列 1项: 语速和语流
33、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10 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缅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 或淡漠; 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 性行为改变; (3)无意识障碍和明显记忆损害; (4)无人格改变系其他原因所致的证据。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6个月。 【排除标准】 (1)排除创伤后人格改变、脑震荡后综合征、脑炎后综合征; (2)排除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34、【说明】包括额叶综合征、额叶切断综合征、器质性假性病态人格改变。 ICD 编码: F07 编码: 0x.xx31 器质性人格改变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ICD 编码: F07.0 编码: 0x.xx32 器质性习惯与冲动控制改变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ICD 编码: F07.8 11 编码: 0x.xx33 器质性性心理改变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ICD 编码: F07.8 编码: 0x.xx4 器质性意识障碍(如谵 妄)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35、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指一种器质性疾病导致的综合征,也称急性脑病综合征,临床特点是同时有意识、注意、知觉、思维、记忆、情绪和行为障碍,以及睡眠 -觉醒周期紊乱。病程短暂易变,严重程度有波动,可继发于智能损害或演变成痴呆,可发生于任何年龄,但以 60岁以上多见。 【症状标准】 (1)程度不同的意识障碍和注意受损; (2)全面的认知损害,至少有下列 3项: 错觉或幻觉(多为幻视); 思维不连贯或抽象思维和理解力受损,可有妄想; 即刻记忆和近记忆受 损,远记忆相对完整; 时间定向障碍,严重时也有人物和地点定向障碍; (3)至少有下列 1项精神运动性障碍: 不可预测地从活动减少迅速
36、转到活动过多; 反应时间延长; 语速增快或减慢; 惊跳反应增强; (4)情感障碍,如抑郁、焦虑、易激惹、恐惧、欣快、淡漠,或困惑; (5)睡眠 -觉醒周期紊乱; (6)躯体疾病或脑部疾病史、大脑功能紊乱的依据(如脑电图异常)有助于诊断。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往往迅速起病,病情每日波动,总病程不超过 6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其他可导致意识障 碍的器质性综合征,尤其是智能损害、急性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急性状态。 ICD 编码: F05 编码: 0x.xx41 器质性意识障碍(如谵妄) 并抽搐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
37、编码表示 12 诊断标准: ICD 编码: F07 编码: 0x.xx5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器 质性因素所致疾病的证据,精神病性障碍(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随原发疾病的严重程度变动。 ICD 编码: F06.0; F06.1; F06.2 编码: 0x.xx51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质性幻觉症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标准; (2)以幻觉(通常是视或听幻觉)为
38、主; (3)幻觉在意识清晰时出现; (4)可有对幻觉的妄想性解释,但并非诊断所必需; (5)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幻觉症,排除分裂症。 ICD 编码: F06.0 编码: 0x.xx52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质性妄想症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标准; (2)以妄想(如被害、躯体变化、疾病、死亡、嫉妒等内容的妄想)为主,妄想的系统性变异较大; 13 (3)意识清晰; (4)记忆无异常; (5)可见幻觉、分裂症样思维障碍、孤立的紧张综合征症状如刻板动作、违拗等; (6)某些边缘性或非特异性所见 (如脑室
39、扩大、神经系统 “软 ”体征)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7)排除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或分裂症。 ICD 编码: F06.2 编码: 0x.xx53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器质性紧张综合征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紧张性精神运动抑制(木僵)或兴奋。一般认为脑炎和一氧化碳中毒与本症的关系比其他器质性因素密切。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标准; (2)至少有下列 1项: 木僵; 违拗; 紧张性兴奋; (3)排除谵妄、紧张型分裂症、癔症性木僵、心因性木僵,或抑郁性木僵。 ICD 编码: F06.1 编码
40、: 0x.xx6 器质性情感障碍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符合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的任何一型的症状标准; (3)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 ICD 编码: F06.3 14 编码: 0x.xx61 器质性情感障碍 器质性躁狂综合征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ICD 编码: F06.30 编码: 0x.xx7 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符合
41、癔症的症状标准; (3)排除癔症。 ICD 编码: F06.5 编码: 0x.xx81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 器质性焦虑症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2)符合焦虑症的症状标准; (3)排除焦虑症。 ICD 编码: F06.4 编 码 :0x.xx82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 器质性情绪不稳定(脆弱)障碍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 5位和第 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2)临床以情绪不稳(不能控制、不稳定)为主,可有较多躯体不适,
42、如眩晕、疼痛、疲乏,15 或虚弱等; (3)排除躯体形式障 碍。 ICD 编码: F06.6 (0)器质性精神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 编码: 0 器质性精神障碍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器质性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 器质性精神障碍是一组由脑部疾病或躯体疾病导致的精神障碍。由脑 部疾病导致的精神障碍,包括脑变性疾病、脑血管病、颅内感染、脑外伤、脑瘤等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导致的精神障碍只是原发躯体疾病症状的组成部分,也可与感染、中毒性精神障碍统称为症状性精神障碍。 【症状标准】 (1)有躯体、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脑病、脑损伤,或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并至少有下列 1
43、项: 智能损害综合征; 遗忘综合征; 人格改变; 意识障碍; 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解离(转换)综合征; 神经症样综合征( 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以及病程与原发器质性疾病相关。 【排除标准】缺乏精神障碍由其他原因(如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足够证据。 ICD 编码: F00-F09; F53 16 (00)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型 阿 尔茨海默病
44、,非典型或混合型 其他或待分类的阿尔茨海默病 编码: 00 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0)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诊断标准: 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是一组病因未明的原发性退行性脑变性疾病。多起病于老年期,潜隐起病,缓慢不可逆地进展( 2年或更长),以智能损害为主。病理改变主要为 皮层弥漫性萎缩,沟回增宽,脑室扩大,神经元大量减少,并可见老年斑、神经元纤维缠结、颗粒性空泡小体等病变,胆碱乙酰化酶及乙酰胆碱含量显著减少。起病在 65岁以前者(老年前期),多有同病家族史,病变发展较快,颞叶及顶叶病变较显著,常有失语和失用。 【
45、症状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全面性智能损害; (3)无突然的卒中样发作,疾病早期无局灶性神经系统损害的体征; (4)无临床或特殊检查提示智能损害是由其他躯体或脑的疾病所致; (5)下列特征可支 持诊断,但不是必备条件: 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可有失语、失认或失用; 淡漠、缺乏主动性活动,或易激惹和社交行为失控; 晚期重症病例可能出现巴金森症状和癫痫发作; 躯体、神经系统,或实验室检查证明有脑萎缩; (6)尸解或神经病理学检查有助于确诊。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7 【病程标准】起病缓慢,病情发展虽可暂停,但难以逆转。 【排除标准】排除脑血管病等其他脑
46、器质性病变所致智能损害、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所致的假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或老年人良性健忘症。 【说明】 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可与血管性痴呆共存,如果脑血管病发作叠加于阿尔茨海默病的临床表现和病史之上,可引起智能损害症状的突然变化,这些病例应作双重诊断(和双重编码)。如血管性痴呆发生在阿尔茨海默病之前,根据临床表现也许无法作出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 ICD 编码: F00 编码: 00.1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前期型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0)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标准,发病年龄小于 65岁; (2)有颞叶、顶叶,或额叶受
47、损的证据,除记忆损害外,可较早产生失语(遗忘性或感觉性)、失写、失读、失算,或失用等症状; (3)发病较急,呈进行性发展。 【说明】包括阿尔茨海默病 2型,早老病所致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型。 ICD 编码: F00.0 编码: 00.2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型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0)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1)符合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标准,发病在 65岁以后; (2)以记忆损害为主的全面智能损害; 18 (3)潜隐起病,呈非常缓慢的进行性发展。 【说明】老年型和老年前期型之间并无明确界线。老年前期型可发生于较高的年龄;反之,老年型偶尔也可发
48、生在 65岁以前。 ICD 编码: F00.1 编码: 00.3 阿尔茨海默病,非典型或混合型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0)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诊断标准: (1)符合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标准; (2)临床表现不典型,如 65岁以后起病却具有老年 前期型临床特征或同时符合脑血管病所致痴呆的诊断标准,但又难以作出并列诊断者,可使用本编码。 ICD 编码: F00.2 编码: 00.9 其他或待分类的阿尔茨海默病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00)阿尔茨海默 (Alzheimer)病 诊断标准: 阿尔茨海默病无法确定为哪一型时用本编码。 ICD 编码: F00.9 (01)脑血管病所致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