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 京1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 2008 102 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
2、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 5 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3、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 凯 赵 民 林 坚 张 菁 靳东晓 徐 泽楚建群 李新阳 徐 颖 谢 颖 顾 浩 邵 波张立鹏 韩 华 鹿 勤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张 播 高 捷 程 遥 汪 军 乐 芸 张书海苗春蕾 田 刚 陈 宏 詹 敏 洪 明 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李 先 范耀邦徐 波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2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用地分类 43.1 一
4、般规定 43.2 城乡用地分类 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6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4.1 一般规定 10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1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2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2附录 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3附录 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6附:条文说明 .17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12 Terms .23 Land Use Classes .43.1 General Requirement 43.1 Town and Country Land
5、Use Classes 43.2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ses 6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1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12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2Appe
6、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13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 China.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711 总 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
7、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 3.2.2。 2.0.2 城市建设
8、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公用设施用地( public utilities)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
9、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 3.3.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2。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0、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6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11、数量,单位为 m2/人。2.0.8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 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9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 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ita指城市(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3指城市(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
12、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43 用地分类3.1 一般规定3.1.
13、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9 中类、14 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14、、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
15、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5续表 3.2.2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
16、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 m3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3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
17、于引、排、灌的渠道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 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6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2 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
18、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R3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
19、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7续表 3.3.2类别
20、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
21、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
22、地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B2B29 其它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23、8续表 3.3.2 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
24、、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
25、物流仓储用地W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S4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
26、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9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大类 中类 小类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续表 3.3.2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
27、途归类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U16 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U2
28、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 ,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10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大类 中类
29、 小类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 一般规定4.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 1/10000 或 1/5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 1/2000 或 1/1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代码为“hm 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 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 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
30、00 和1/1000 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4.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 A 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11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 4.2.1 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
31、制要求。表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 2 /人)允许调整幅度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面积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规划人口规模20.0 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 50.0 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 万人65.0 65.0 85.0 0.0 0.0 0.065.1 75.0 65.0 95.0 +0.1 +20.0 +0.1 +20.0 +0.1 +20.075.1 85.0 75.0 105.0 +0.1 +20.0 +0.1 +20.0 +0.1 +15.085.1 95.0 80.0 110.0 +0.1 +20.0 -5.0 +20.0 -5.0
32、 +15.095.1 105.0 90.0 110.0 -5.0 +15.0 -10.0 +15.0 -10.0 +10.0105.1 115.0 95.0 115.0 -10.0 -0.1 -15.0 -0.1 -20.0 -0.1、115.0 115.0 0.0 0.0 0.065.0 65.0 85.0 0.0 0.0 0.065.1 75.0 65.0 95.0 +0.1 +20.0 +0.1 20.0 +0.1 +20.075.1 85.0 75.0 100.0 -5.0 +20.0 -5.0 +20.0 -5.0 +15.085.1 95.0 80.0 105.0 -10.0 +15.0 -10.0 +15.0 -10.0 +10.095.1 105.0 85.0 105.0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