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今(出借人) 借给(借款人) 人民币(大写)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 201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与担保人除按约定给付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为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因本借款产生纠纷向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朱正洪律师:18705173692(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