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备案号: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UNON 012008UV 涂装技术家具2008-08-10 发布 2008-09-10 实施I前 言1UV 涂装技术家具a)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UV涂装技术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UV涂装技术家具。b)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4893.1-2005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GB/T 4893.4-1985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GB/T 4893.6-1985 家具表面漆膜光泽测定法GB/T 4893.8-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GB/T 4893.9-1992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GB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六部分:家具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18580-2001
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QB/T 1951.1-19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HG/T 3655-1999 紫外光(UV)固化木器漆c) 术语和定义b)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中的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UV 涂装技术家具 ultraviolet curing coating furniture以木质材料为基材,用UV涂料作为表
4、面涂饰层,采用了UV涂装新技术的家具。e) 产品分类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中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标准。e) 产品要求i. 家具用材料要求21. 木器涂料5.1.1.1 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1-2001 要求。5.1.1.2 UV涂料基本技术指标应符合HG/T 3655-1999 要求。2. 木材和人造板5.1.2.1木材和人造板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0-2001要求。5.1.2.2木材和人造板基本技术指标应符合GB/T3324 中5.3条要求。3. 其他辅助材料f) 5.1.3.1 金属件均应经防锈处理,不应有锈迹。g) 5.1.3.2 各种管材或异性管材,
5、其受力部件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 1.2mm。h) 5.1.3.3 铰链、导轨、连接件应便于安装固定,并满足强度要求。5.1.3.4 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GB18583-2001 要求。5.2 家具产品的技术要求5.2.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家具主要尺寸 单位为毫米项目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基本 一般e) 桌面高:680760 f) 中间净空高:580 g) 中间净空宽:520 h)桌类主要尺寸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 i) 座高:硬面380440;软面400460(包括下沉量) j) 椅凳类主要尺寸 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k) 挂长衣1400
6、l)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 挂短衣900 m) 挂衣空间深度530(设计为宽度方向挂衣时不受次限)。 n) 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450 放置32开书籍230o)柜类主要尺寸书柜层间净高放置16开书籍310p) 床铺面净长:1920,1970,2020,2120 q) 床铺面宽:800,900,1000,1100,1200,1350,1500,1800,2000r) 双层床净空高:1150 s) 双层床安全栏板高:260,应设置限制床垫放置高度的永久性警示线,该警示线距安全栏板上端面距高160。t)床类主要尺寸双层床安全栏板缺口长:500600 u)主要尺寸偏差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
7、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产品配合尺寸的极限偏差为2mm。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5.2.2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项目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基本 一般1400 3.0(700,1400)2.0e)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对角线长度700 1.0f)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0.2 31000 长度差3对角线长度 1000 长度差21000 对边长度差3g)邻边垂直度 面板、框架对边长度1000 对边长度差2h)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
8、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2.0i) 分缝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2.0 j) 底脚平稳性 1.0 k) 抽屉下垂度 10 5.2.3 木工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木工要求项目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基本 一般e)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f) 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g) 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h) 封边、包边不应出现脱胶、鼓泡或开裂现象。 i) 贴面应严密、平整,不应有明显透胶。 j) 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k) 零部件的结合应严密、牢固。 l)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漏钉
9、、透钉。(预留孔、选择孔除外)m)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n) 启闭部件安装后应使用灵活。 o)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应有锤印或毛刺。缺陷数不应超过4处。12木工要求车木的线形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刀痕、砂痕。缺陷数不应超过4处。5.2.4 涂饰外观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涂饰外观要求项目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基本 一般1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2 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3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10、4 涂层应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缺陷数不超过3处。5漆膜外观要求漆膜外观要求涂层应平整、光滑、饱满、纹理清晰。 5.2.5 漆膜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漆膜理化性能要求项目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条件及要求基本 一般e) 耐液性 按GB/T 4893.1-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f) 耐湿热 按GB/T 4893.2-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g)漆膜耐干热 按GB/T 4893.3-2005规定,应不低于2级 4h) 附着力 按GB/T 4893.4-1985规定,应不低于2级 i) 耐磨性
11、 按GB/T 4893.4-1985规定, 2000转。应不低于2级j) 抗冲击 按GB/T 4893.3-2005规定,冲击高度50mm,应不低于3级。k) 耐香烟灼烧 应无黑斑、裂纹、鼓泡现象。 l) 表面光泽度 按GB/T 4893.6-1985规定,应不低于3级。 m) 铅笔硬度 按GB/T 6739-2006规定,应不低于5H 5.2.6 有害物质要求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强制性项目)。5.2.7 力学性能要求应符合GB3324的规定(强制性项目)。6 试验方法61 外观和感官检验外观和感官检验项目,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I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下,由3人以上共同评定
12、,对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62 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检验按GB/T33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63 有害物质限量检验63 .1 人造板按GB18580-2001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63 .2 木器涂料按GB18581-2001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63 .3 胶粘剂按GB18583-2001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63 .4 家具按GB1858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64 力学性能检验按GB/T332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e)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f) 1 出厂检验7.1.1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按照 5.2.15.2.4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7.1.2 出厂检验项目中
13、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件产品不合格;外观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返工重新检验。不合格品不能验收。7.1.3 出厂检验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6进行。表6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2650 8 1 25190 13 2 391150 20 3 4151280 32 5 6281500 50
14、 7 85011200 80 10 1112013200 125 14 15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e) 2 型式检验5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中除 5.1 条外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b)产品结构,工艺、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批量生产间断一年后重新投入生产时;d)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试检验要求时。7.2.2.型式检验抽样时应在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件,1 件送检,1 件封存备用。7.2.3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
15、项目正确性的原则。7.2.4 型式检验检验结果评定单件产品检验结果,强制性项目和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 5 项,则评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合同项目,按合同要求进行判定)。a) 复验与仲裁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提请仲裁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外观不符合品率大于5%,或其它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8.1 标志、使用说明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b)执行标准编号;c)生产日期;d)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e) 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6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防湿、防潮、防振动,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8.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3 贮存8.3.1 产品存放的仓库应干燥通风、清洁卫生。8.3.2 产品贮存期应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8.3.3 存放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时,应将产品从包装箱内取出,经重新检验后再入库。8.4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物和进行必要防护,防止局部重压和雨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