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地方标准编 号:DB11 /1024-2013备案号:J10195-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s Instalation2013-11-01发布2014-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笔尹才卜之份了亩代夕】习J岁义lJ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s InstalationDB 1111024-2013主编单位: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北京市规划委员
2、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05月01日2013北京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互产一各山八奋渔,“ X1刁乙尽巾公女坷市规发(2013) 1735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市规划委、市公安局组织修订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MM1/1024-2013)。该标准 自2014年5月I日起正式实施。- 1 -自2014年5月1日起,报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该标准。其中第3.2.2条、第3.2. 3条、第3.2.4条、第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3、严格执行。原消防安全9散标志设置标准(D33 01-611-2002)自新修订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特此通知。2013年10月11 p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5日印发- 2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3年标字第14号(总第139号)以下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发布,现子以公布(见附件天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算录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书称代替标准号 一批
4、准日期实施日期一一,1. DB1/ 102-2013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2013-11-1 2014-5-I一2.一)B11/ 1023-2013硫散用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2013-11-1 2014-5-I3. f3B11/ 1024-013有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2013-11-1 2014-5-I一4,DB1/ 1025-201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坎规范2013-11- 2014-5-I一5. DB11/ 1026-2013及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一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2013-11-1 2014-5-I一6一DB11/ 1027-2013方
5、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一及验收规范2013-11-1 2014-5-I注: 以上地方标准文本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 b j tsb. gov. cn)或首都标准网(www. capita l-std. coin)查阅。J匕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印发DB1 1/1024-2013言RlJ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 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6、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进行了修编。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5章,即总则、术语、设置要求、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增加术语内容,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设置要求和安装要求,提出疏散标志蓄电池组的初装放电时间等要求,推进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新技术的应用。本标准中第3.2.2, 3.2.3, 3.2.4, 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北京市公
7、安局消防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82215000,邮箱) o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017520,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DB1111024-2013本标准参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单位: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 蕾、赵克伟、马云逸、吕京滨、于 浩、丁宏军、孙成群、汤小溪、肖泽南、牟宏伟、黄忠群、李 强、潘 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付 听、刘建华、李引
8、擎、陈国良、陈 南、邸素梅、杨世兴、徐稳龙、曾 捷DBII/1024-2013目 次I总则,二。,二,。,二。. I2术语二。23设计二。二,。,。33.1一般规定。,。,。,33:2设置要求。,33.3其他要求。,。53.4线缆选择与敷设。,。,74施工与验收。、。84.2施工要求验收要求5维护与管理。,二。二。,。 甲. 105.1维护,二,。 甲。,。,甲 105.2管理,。,。,。10本标准用词说明,二,。甲。,。11引用标准名录。,。甲。,、。12条文说明 13DB 1111024-20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I2 Terms 。二。 23
9、Design Requirements . 33.1 General Requirements 、二33.2 Setting Requirements . 33.3 Other Requirements . 53.4 Cable Selection and Laying . 74 Instalation and Acceptance .。二。 84.1 Instalation Requirements4.2 Aceptance Requirements885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 105.1 Maintenance二,。105中2 Management 10
1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2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3DB 11 / 1024-20131总 则1.0.1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既有建筑物中增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场所。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
11、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DB 1111024-20132术 语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用于火灾时对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有指示作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指示牌,包括电光源型和非电光源型疏散标志。2.0.2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 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利用电能实现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消防应急灯具。2.0.3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
12、志non-electric-lighting fire safetyevacuation sign用自发光或蓄光材料制成,当其表面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发光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指示牌。2.0.4消防疏散导流标志fire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一种,设置于地面或墙面上,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2.0.5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fire evacuation flor display map指示当前位置、疏散路径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DB11 /1024-20133设 计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13、途、建筑规模、疏散难易程度、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3.1.3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人员密集场所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03.1.4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3.1.5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3.2设置要求3.2.1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含地下室的多层单元式住宅除外。3.2.2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1安全出口;2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
14、前室;3超过20m的走道、超过1Om的袋形走道;4疏散走道拐弯处;5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6避难层(间)。3.2.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DB1111024-2013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被遮档。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2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志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
15、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3汽车库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41卜消防安全疏散标志。3.2.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增设消防疏散导流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总座位数超过1200个电影院;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6车站、码
16、头、机场候机楼、轨道交通的室内换乘站站厅层和站台层。3.2.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距地面高度I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 Om;2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m-2.5m;3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3m,且不应超过5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m;DB11 /1024-20134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2m,不应大于3m03.2.6下列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I单层建筑面积4000m2以上的地下商场,单层
17、建筑面积IOOm2以上的地上商场;2单层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层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中心和医院等场所;4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轨道交通的室内换乘站站厅层和站台层;5建筑高度超过1 OOm的公共建筑;6地铁区间隧道。3.2.7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应保证初始放电时间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loom及以下的建筑不应小于90min;2建筑高度loom以上的建筑不应小于180min ;3避难层不应小于540min3.2.8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集中电源宜分散设置
18、,且集中电源容量应不大于2kVA o3.2.9当采用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其表面环境光照度应不低于501x o3.2.10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 cd/m2 03.3其他要求3.3.1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3.3.2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为单向时,应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扇距地面I.Im-1.5m范围内设置“推”DB 1111024-2013(push)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 (pul)标志。3.3.3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
19、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3.3.4电梯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3.3.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面板尺寸及代码应符合表3.3.5-1的要求。表3.3.5-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类别代码含 义 一I面板尺寸D0.35的标志灯,属于中型III 一 一 面板尺寸弃D0.5的标志灯,属于大型 一IV面板尺而I i1CT灯,属于特大型 一注:D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面板长边尺寸。2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符合表3.3.5-2的要求。表3.3.5-2非电光源型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观察距离L(
20、位) 嘿默犷 一圆环标志的内径 一等边三角形标志的内边L,25.0 1.000- 1.110-一 ,.400 1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DB 1111024-20133.3.7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面板尺寸及选择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要求。3.3.8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满足下列要求: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标志;室内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标志。3.4线缆选择与敷设3.4.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的线缆
21、选择与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不燃烧体结构内穿金属导管暗敷时,选择阻燃线缆;2明敷时,选择矿物绝缘线缆;3在竖井内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敷设时,选择阻燃线缆;4不应与非消防线缆共槽盒敷设。3.4.2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3.4.3配电支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4501750V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DB 1111024-20134施工与验收4.1施工要求4.1.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有关标准的要求。4.1.2电光源型
2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供电电源、分配电箱和控制器等设备的施工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16的要求。4.1.3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与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之间应采用固定连接。4.1.4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中设置路线和距离的要求,安装方式可采用挂墙、嵌墙、悬挂和粘贴等方式,应固定牢固。4.1.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设计变更记录。4.2验收要求4.2.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2产品合格证明、合格检验报告和认证(认可)证书等有关资料。4.2.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3、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观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宜均匀;2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3当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对其控制器联动转DB 1111024-2013入应急功能、故障报警试验进行检查,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电源的初装容量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5对于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光照度,不应低于501x;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检查其应急状态的亮度,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应急电
24、源初装容量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原设计的应急工作时间;输出线路、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消防安全疏散无关的负载或插座。DB11/1024-20135维护与管理5., 维 护5.1.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做记录并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检查范围为全数检查。5.1.2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5.2管 理5.2.15.2.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责任人负责管理。消防
25、安全疏散标志投入使用后,应建立管理制度。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安装、隐蔽工程图纸资料、年检测试记录等,均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DB 1111024-2013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标准中指明应一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
26、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DB I 1/1024-2013引用标准名录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一2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20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34-2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9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45-95 (205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n1234567891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27、DB11 /1024-2013条 文 说 明2013北京DB11 /1024-2013目 次,矛q尹0-osen22丹J,、凡144411勺勺,山2222内乙2,勺1总则。,。,。,。,。,。,二,。,。2术语。,、3设计。二,。,3.1一般规定。,。,。,二3.2设置要求。二。,。二,。,。,。,。,3.3其他要求。,二。二。,3.4线缆选择与敷设二,。4施工与验收、。,。,。二,。4.1施工要求4.2验收要求5维护与管理5.15.2维护管理DB 11 /1024-20131总 则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
28、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给建筑内人员的疏散带来困难。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够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带,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对人员在应急情况下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可以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1.0.2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业主擅自更改建筑物的使用用途、随意改变建筑内部布局、建筑物的重要性、房间的空间条件、内部容纳物品的
29、性质和数量及人员密集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重新进行设计。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第1.0.2条第一款中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对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 由相关行业标准解决。1.0.3在按照本标准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对于
3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其他国家规范及北京市现行其DB 11 / 1024-2013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DB 1111024-20132术 语2.0.1/2.0.2/2.0.3本标准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以发光原理区分为电光源型和非电光源型两种。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疏散标志、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疏散标
31、志、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疏散标志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疏散标志等四类。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内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而不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属于灯具,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设施,设置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指示的路径中,不能单独存在。2.0.4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通常指非电光源的疏散标志牌,在本标准中还包括电光源型疏散标志。其安装距离应保证视觉的连续性,视觉连续是指在视线所及的范围内应该看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一般情况下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主要安装在疏散通道地面形成视觉连续,也可在地面或
32、墙面增设非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作为电光源型疏散标志的辅助,非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不可单独存在。DB11/1024-20133设 计3.1一般规定3.1.1/3.1.2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主要是有利于建筑物的人员疏散。3.1.3此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第6.3.1.1条的规定提出。根据消防法解释,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3.1.5由于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3、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烟气较浓时使用效果不好,故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能替代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补充。3.2设置要求3.2.1此条规定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本条款所概括的建筑物大多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困难而确定的,其中大部分都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人员对建筑物的特点、疏散路线不太熟悉的情况下,需要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以帮助人员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进行快速疏散。3.2.2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第3.2.1条所指的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部位。此处的“安全出口”是指凡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条规定的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
34、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3.2.3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线的障碍DB11/1024-2013物,应理解为人员到达安全疏散标志时至少能够看到下一个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如标志设置于移动的物体上,不能保证疏散人员清晰、简洁、明确地观察到,故不允许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出口通常是指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此条是考虑到建筑设计中的疏散门大小、高低不同所提出的要求。3.2.4本条所列的建筑或场所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在实际当中发现,一些场所的面积不是很大,但房间设计比较杂乱,疏散路线的拐角比较多,不利于人
35、员的疏散,应保证疏散人员从某个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处能看到下一个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疏散导流标志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3.2.5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要求。数据由大量工程实践总结而得。3.2.6本条对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使用建筑和场所进行了规定。集中控制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是指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相关术语可参见GB 17945-201003.2.7本条对不同建筑或场所使用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进行了规定,以满足不同建筑中人员的疏散要求。3.2.8考虑供电风险分担的原则,集中电源容量不宜过大。假定集中电源容量以2k
36、VA、集中电源预留20余量、单个疏散标志最大功率2.5W计,则可供电的疏散标志数量可达到640只。按照目前消防疏散设计的一般情况,如每个防火分区疏散标志数量在10个左右,则2kVA集中电源可为6个以上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标志进行供电。因此,本标准对设置于现场的集中电源容量规定为2kVA,其供电范围和余量足够,避免设置更大容量集中电源所造成的资源浪费。3.2.9鉴于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要求设置场所的条件与电光源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同,单列一条提出特殊的限定条件。DB 11 /1 024-20133.3其他要求3.3.1此条规定了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的设置要求,意在明确人员在疏散时清楚所处于建筑楼层中的位置、如何到达安全出口的路线及安全出口所在方位。在大开间建筑空间中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应设置在楼、电梯厅等主要人员集散空间的墙面醒目位置上;人员密集场所布置在走廊两侧的单独房间应在每个房间疏散门内侧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3.3.3此条规定了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进行日常维护时,不得锁闭和阻塞,以免在发生火灾时影响人们的疏散,危及人员生命。3.3.4建筑发生火灾时,普通电梯的动力将被切断,且普通电梯不防烟、不防火,也不防水,在火灾时作为人员的安全疏散是不安全的。3.4线缆选择与敷设本条对是对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所需要的供电和控制线缆及敷设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