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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死亡案.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66801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1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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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急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死亡”案的法律启示,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22岁女子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其体内胎儿均面临生命垂危,建议进行剖腹产手术。虽经各方多次劝说,其丈夫仍拒绝手术,并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拒绝进行剖腹产做手术”。在医院常规抢救3小时后,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李丽云母亲已经到京,提出追究肖志军和医院责任。市卫生局已介入调查此事。,新浪调查,你认为谁应该对此事件负责?共有109828人参加你认为谁应该对此事件负责?选项比例票数1

2、死者丈夫69.31% 7612722医院23.7% 2602733不好说6.99% 7674,专家观点一,卫生法学专家孙东东:现有相关法律并不存在空白点,目前国内外所有的医疗法条,均须医疗机构遵循医疗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在此事件中,肖志军在李丽云生命垂危时,签字“拒绝手术,后果自负”。作为实质的“丈夫”,并经医学鉴定为精神正常,肖志军已经明确了家属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中列出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因此,医院和医生只能尊重患者家属的知情选择。李丽云死亡事件属于极端个例,并不能说明法律不健全。,专家观点二,“谁导致了

3、孕妇的死亡”的法律研讨会: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不能被剥夺,如果医院可以不顾家属的意见强制治疗,会导致医疗权力的滥用,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专家们还提出应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和修订,特别是对关系人的界定和划分,使更多情况下的危重患者都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焦点,一、医疗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二、手术同意书的性质是什么?三、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权归属于谁?四、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医疗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才算医疗合同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表现为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

4、同关系。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院为承诺人,医院接收挂号、发给挂号单为承诺。第三种观点认为,医院开业并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视为要约,患者挂号的行为为承诺。,笔者的观点,对于危急疾病,医院一经设立,就向社会公众发出成立医疗合同的要约,患者一旦向医院表明自己要接受医疗服务的意思,并且这种意思到达医院,医院即必须接受这种承诺,患者和医院的医疗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普通疾病,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1、手术同意书实质上是一种知情同意书。2、手术同意书的作用 一是证明作用,即作为医疗合同有效存在的证据; 二是风险告知作用,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和

5、选择权的尊重。3、手术同意书不能代替医疗合同的存在,也不是患者和医院的协议书,因此,即使医院向患者及其家属发送了手术通知单,即使患者及其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不能表明患者自身对生命健康权的处分,医院也不能以此规避自身责任,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违规之处还是要承担责任。所以手术同意书并不具有免责效力。部分医疗机构通过签订手术同意书的方式转嫁风险是徒劳的。医疗机构在手术同意书中单方面表示对手术引发的损害后果不负责任,并要求患者签字,有强迫的嫌疑,有失公允,一般应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二、手术同意书的性质,三、“知情同意书”签字权归属于谁?,对于有同意能力的患者而言,法律应该明确地规定:必须

6、由患者本人来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换句话说,有同意能力的患者所作的同意表示才具有知情同意的法律效力。当患者有同意能力时,其家属无权代替患者行使同意权或者否认权;只有当患者没有同意能力时,其家属才有代表患者行使同意权或者否认权的资格,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充分听取医院的意见,能够使患者得到最大利益的保护或者有获得最大保护的可能性。其他可能严重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无效。,四、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患者有同意能力的情况下,由患者决定;在患者不具有同意能力而其亲属又做出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决定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按照一个正常人的心理推定患者同意接受有利于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的治疗行为。生命权高于一切权利

7、,生命权只属于本人,维护患者生命权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是统一的。,基于一个法律假设推定的同意,它建立在每一个理性人都有自保的心理,在面对生死抉择时,每一个理性人都会珍惜自己的生命;当手术成为挽救生命的唯一途径时,他会选择手术治疗。医院必须推定患者的意愿为生,尊重生命的价值。即使患者本人意志清醒时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医院尚不能放弃治疗(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尚不承认安乐死就是明证),在患者没有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时,医院更有义务对患者治疗。,医院的免责,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完全合乎规范,不存在违法性,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手术行为和患者的死亡或者伤害不存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完全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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