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新标准释义Joumal of Forensic Medicine,February 2014,V0130,No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一附则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1015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10060056 附 则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死亡个体生前伤可以进行损伤程
2、度鉴定。并且明确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即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对于死亡个体生前伤的损伤程度鉴定坚持以外界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以及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为主要依据。前者如皮肤软组织创、各部位骨折、肢体缺失、组织器官破裂等,而后者如颅内出血并发颅内高压、脑疝形成,重要血管破裂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等。【鉴定要点】(1)本条款强调的是生前伤,故在鉴定时首先要明确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只有生前伤才符合本条规定。生前伤和死后伤有时难以鉴别,必要时应通过组织病理学方法加以鉴别。(2)生前伤应以客观检查为依据,必要时可进行影像学检查和组织解剖加以验证。(3)因为无法进行活体检验,对于生前伤是否会遗留组织器
3、官功能障碍需要结合具体伤情,全面分析、综合评定。62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除烧烫伤、电击伤、溺水等其他致伤因素外,标准条款所涉及的具体损伤情形主要包括常见致伤工具或致伤物形成的机械性损伤。考虑到致伤因素的多样性,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致伤因素所造成的具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一),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ss巧dcn体损伤情形,如放射性损伤、中毒、精神活性物质等所致的损伤。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对于未列入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致伤因素所造成
4、的损伤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且规定了此类损伤的鉴定方法。即比照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如放射性损伤可以依据对放射性损害相对敏感的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并比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毒物、药物中毒可以依据重要器官功能状态进行鉴定,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损伤则可以依据智能减退或者精神障碍并比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所谓综合鉴定是指对于此类损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要对其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以及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要点】(1)本条强调的是外界致伤因素,而非具体损伤情形,故只有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才符合本条规定。(2)此类致伤因
5、素所致的损伤应直接比照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3)与附则64条之规定不同,附则64条规定的是本标准未具体规定的损伤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据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进行鉴定。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理解与适用】本条对本标准所指的各种损伤进行了界定,旨在说明本标准所指的损伤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而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与个体心理特质有关,属于内源性疾病,并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引起的人体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故不宜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鉴定要点】(1
6、)外伤后出现的内源性疾病不宜进行损伤程度万方数据法医学杂志 2014年2月 第30卷 第1期鉴定但应对外伤与内源性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2)当外界致伤因素与个体特质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过敏体质的个体在接触某些药物、化学物质或粉尘时会出现过敏现象,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瘢痕体质的个体体表损伤后可出现瘢痕过度增生,在面部可致面部毁容,在关节可影响关节功能。对于此类致伤因素造成的损害后果,其损伤程度的鉴定因充分考虑到自身因素,根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3)除了反应性精神病和癔症等,心理性阴茎勃起障碍也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
7、接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是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64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标准弃用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在损伤程度等级划分时所采用的“起始线”方法而采用“罗列式”方法。如原轻伤标准第二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据此,对于脑损伤轻伤标准第八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而对于单纯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脑积水等均无具体条款规定。对于此类损伤的鉴定,只能参照轻
8、伤标准第二条并比照第八条规定鉴定为轻伤。而新标准采用“罗列式”方法,即将外界致伤因素有可能造成的各种常见损伤,包括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均按照损伤程度分级原则设置专门性的条款。并将这些专门性条款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罗列。如上所述,单纯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在本标准中都有了专门性的条款。但考虑到损伤情形千变万化。标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具体情形,特别是一些少见或者罕见的损伤。如外伤性肠梗阻、女性生育能力丧失、新型人工替代组织或者人工假体损坏、放射性损害或有毒物质中毒等造成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其损伤程度在新标准中均没有具体条款规定,此时则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损伤
9、程度鉴定。特别是放射性或者有毒物质等致伤因素造成人体多器官功能障碍时,则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遵照附录A(损伤程度分级原则)。比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注意:只有符合新标准附则64条之规定,才61可以根据附录A(损伤程度分级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要点】与附则62条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致伤因素,而本条强调的是损伤情形。凡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应按附则62条之规定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凡未列入新标准规定的具体损伤情形,则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损伤程度鉴定。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理解与适
10、用】盲管创与贯通创的创道长度能否作为皮肤创口长度,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肢体盲管创和贯通创,当体表创口长度达到规定的条件时多不会发生争议,但当体表创口未达到规定的条件时往往会因认识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情形:(1)当盲管创深度或者贯通创长度达到规定的长度时,直接参照相应标准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肢体盲管创皮肤创口长度未达到规定的长度、而深度达到10cm时,直接援引相应标准条款鉴定为轻伤。(2)当盲管刨皮肤创口或者深度均未达到规定的长度,如皮肤创口为2 cm、深度为8 cm时,则允许将创口长度与深度相加累计为10cm并参照相应标准条款鉴定为轻伤。但这些处理方
11、法均无明确规定,因而经常会引起争议。对于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因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均无明确规定,故在实际鉴定中仍存在意见分歧。此外在有些情形下何为盲管创也很难界定,如皮肤创口长度和深度均为5 cm,是否允许将皮肤创口长度与深度相加,并参照相应标准条款鉴定为轻伤,也是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为此,本条规定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但不允许将皮肤创口长度和深度累加计算。【鉴定要点】(1)盲管创或者贯通创的损伤程度鉴定可依据盲管创或者贯通创的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的长度要求鉴定损伤程度。(2)同一盲管创或者贯通创的皮肤创口长度不能和盲管创的深度或者贯通
12、创的长度累加计算,以免加重损伤程度的鉴定。(3)未成年人的创口长度计算参照附则617条有关规定。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理解与适用】标准规定“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为万方数据62重伤二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为轻伤一级,而“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2枚以上”为轻伤二级。对于牙齿脱落的认定多无困难,而对于牙折的认定则存在不同的争议。本条明确规定了牙折的种类,即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从临床上来看,冠折又有不同程度之分,对于轻微的冠折无明显功能障碍时是否可以视为牙齿脱落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长期以来也存在不同的争议。故本规定根折、根冠折均直接视为牙折,而冠折须
13、暴露牙髓腔时才可以视为牙折。【鉴定要点】当牙齿冠折时,应根据伤后治疗情况判断牙髓腔是否暴露。当牙髓腔暴露时则应视为牙折,并参照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理解与适用】肢体遭锐器砍击或刺击时,在造成软组织损伤的同时会合并骨骼的轻微损伤。表现为骨皮质浅层翘起或者皮质局部轻度凹陷的砍(刺)痕。当肢体肌肉剧烈收缩时可以引起骨骼肌肉附着点微小的骨片撕脱。形成轻微的撕脱性骨折。多数情况下这种骨皮质的砍(刺)伤和轻微的撕脱性骨折对人体功能影响轻微甚至没有影响。此类损伤按照轻伤标准鉴定为轻伤显然不合理,故标准对骨皮质的砍(刺
14、)痕和轻微撕脱性骨折是否构成轻伤以附则的形式进行了特别规定。【鉴定要点】(1)凡骨皮质砍(刺)痕,不属于标准规定的轻伤范围,不能鉴定为轻伤。(2)凡轻微撕脱性骨折不伴有功能障碍的,不属于本标准规定的轻伤范围,不能鉴定为轻伤。(3)本条所指的功能障碍是指活动功能受限或者影响活动功能,由于缺乏客观的评定方法,故在认定无功能障碍时应根据撕脱性骨折的部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理解与适用】本标准规定颈部大血管、胸腔大血管和腹腔大血管破裂等均应鉴定为重伤二级,主要是出于两方面思考:
15、(1)大血管损伤后果特别严重,抢救不及时会危及生命。实际上伤者因这些大血管的损伤大多来不及抢救即死亡。(2)大血管损伤鉴定可直接依据原发性损伤而无须考虑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缩短鉴定时限、提高司法效率。Joumal of Forensic Medicine,Febma巧2014,V0130,No1对于本条规定以外的重要血管破裂一般都会伴有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如肾动、静脉损伤可出现腹腔内或腹膜后血肿、并发失血性休克等,则可以待伤情稳定后根据并发症鉴定损伤程度。【鉴定要点】(1)凡在本条限定范围内的颈部大血管、胸腔大血管和腹腔大血管破裂。均符合本条规定。应援引标准具体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16、。(2)对于其他重要血管损伤,按照标准“594e四肢重要血管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当出现失血性休克(中度)时应依照5122d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69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理解与适用】标准“591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592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593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94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和“594h损伤致大关节脱位”等条款中均涉及四肢大关节损伤,本条对四肢大关节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鉴定要点】(1)“四肢六大关节”是指双侧上、下肢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2)“四肢任
17、一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之任一关节。610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理解与适用】本条明确规定了四肢重要神经的具体范围,即四肢重要神经是指:(1)臂丛神经及其分支神经,具体包括臂丛神经上干、臂丛神经中干、臂丛神经下干、臂丛神经外侧束、臂丛神经内侧束、臂丛神经后侧束、正中神经、尽神经、桡神经、肌皮神经等。(2)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具体包括腰丛神经、骶丛神经、坐骨神经、腓总刘经、腓浅神经、胫神经等。【鉴定要点】(1)对于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正中神经、
18、尺神经和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应依照标准相应条款鉴定为重伤二级。(2)对于本条规定的其他神经损伤应依照标准“594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3)对于本条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周围神万方数据法医学杂志 2014年2月 第30卷 第1期经损伤是否鉴定为轻伤,应视神经损伤是否明显影响活动功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611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理解与适用】标准将血管损伤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大血管损伤(见附则68条),一类为重要血管损伤(见“594c重要血管破裂”)。本条明确规定标准条款中四肢重要血管所包括的具
19、体范围,即与四肢重要神经相伴行的同名动、静脉。本条所指的四肢重要血管是指:(1)四肢重要动脉,包括上肢的腋动脉、肱动脉、正中动脉、桡动脉、尺动脉等,下肢的股动脉、胫动脉、腓总动脉、腓深动脉、腓浅动脉等。(2)四肢重要静脉,包括上肢的腋静脉、肱静脉、正中静脉、桡静脉、尺静脉等,下肢的股静脉、胫静脉、腓总静脉、腓深静脉、腓浅静脉等。【鉴定要点】(1)四肢重要血管损伤应依照标准“594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2)但若伴有失血性休克(中度)则应依照标准“5122b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鉴定为重伤二级。612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理解与适用】出于对幼女和儿童的
20、保护,标准对于幼女会阴部损伤以及儿童体表损伤后损伤程度鉴定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条旨在对标准条款中所涉及的幼女和儿童的年龄进行明确界定,即幼女为未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为未满14周岁的个体。【鉴定要点】(1)当涉及幼女会阴部损伤及儿童体表损伤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被鉴定人的出生证明、户籍资料等以明确其真实年龄。(2)当不能证明其真实年龄时应进行骨龄鉴定。613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理解与适用】随着医学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许多疾病或损伤通过组织器官的移植
21、或者人工组织器官的替代都能够获得治疗和好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会通过各种整形手术来改善体形、容貌或者生理功能。这些原本不属于人体的物质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与人体63融为一体,甚至密不可分,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保持着人体的外形、承担着人体的功能、还可能维系着人的生命。所以从法律上讲,人体中的这些假体、移植物或者人工组织器官就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的法律属性。因此,由于不法侵害造成人体中假体、移植物和人工组织发生结构破坏、功能受损,甚至丧失再次移植或置换条件,也应当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此,标准5124l明确规定“各种置人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新或者修复”的应鉴定为轻伤二级。本条旨在对人工
22、假体所包括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即所谓人工假体包括: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的,均应鉴定损伤程度(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临床医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人工假体还将不断出现,标准不可能将所有出现的和未出现的人工假体损坏是否构成人身伤害的情形一一罗列。因此,对于未明确列出的假体损坏是否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依照附则64条之规定,并比照本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要点】(1)对于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假体损坏可直接依照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对于未明确列出的
23、假体损坏是否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依照附则64条之规定,并比照本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614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移植器官损伤应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且规定了移植器官损伤程度鉴定的方法。所谓综合鉴定,是指对于移植器官损伤程度鉴定要考虑到移植器官损伤当时器官形态和功能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指的移植器官必须是移植成活的器官。【鉴定要点】(1)当移植器官形态结构和功能状态均接近自体器官功能时,其损伤程度应依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2)当移植器官形态结构和功能状态与正常自体器官具有明显差异时,应依照伤病关系
24、处理原则,适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615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理解与适用】本条明确规定,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万方数据64者再造成活的组织器官。换言之,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组织器官损伤后也应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再植主要包括:断肢再植、断指(趾)再植等。再造主要包括:指(趾)再造。【鉴定要点】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损伤程度鉴定方法参见附则616条。616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理解与适用】本条旨在对组织器官缺失或者离断进行界定。实际上组
25、织器官缺失和离断并不完全相同。组织器官离断强调的是损伤当时的情形,即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而组织器官缺失强调的是损伤后果,即既包括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也包括因缺血坏死、医疗干预等形成的最终损害后果。本条规定了组织器官缺失或者离断的判断方法。即组织器官离体是指损伤当时组织器官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或皮下组织相连而尚未完全离体。而组织器官缺失既包括组织器官离体,也包括因治疗所需而切除的组织。这与以前的习惯做法稍有不同,以前对于组织器官离断强调的是损伤当时组织器官完全离体,而对于组织器官缺失强调的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组织器官缺失。本条规定了再植、再造成活组织器官损伤程度
26、鉴定的方法,即按损伤当时的情形鉴定损伤程度。所谓损伤当时的情形,是指再植或者再造成功的组织器官损伤后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充分考虑其损伤当时形态结构和功能状态。【鉴定要点】(1)当再植或者再造组织器官形态结构和功能状态均接近自体器官功能时。其损伤程度应依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2)当再植或者再造组织器官形态结构和功能状态与正常自体器官具有明显差异时,应依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适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理解与适用】本条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实际上是指两个部位以上的创口(或者瘢痕)可以相加,如面部的创口长度可以和头皮的创口长度
27、累加,并引用头皮JoumaI of Forensic Medicille,Febnla9 2014,V0130,No1创口长度的相关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同样,面部、头部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可以和肢体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加,并引用肢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的规定鉴定损伤程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根据瘢痕长度和所谓的“瘢痕收缩系数”推断皮肤创口长度。对于其他同类损伤如双耳听力减退、双眼视力减退、肢体多处骨折、双手功能障碍等是否可以累加在标准的具体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不能依照本条规定进行简单相加。【鉴定要点】(1)两个部位以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的长度可以累加,并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
28、定高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2)双耳听力减退、双眼视力减退、肢体多处骨折、双手功能障碍、双侧眼睑缺损等损伤程度鉴定均有具体条款规定故不能依照本条款规定进行简单累加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618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O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理解与适用】本条体表损伤是指皮肤创口、皮肤擦挫伤、皮肤撕脱伤、皮肤烧烫伤、皮肤瘢痕等,其中皮肤创口包括盲管创和贯通创。本条“O6岁”是指年龄小于或者等于6周岁的个体,“710岁”是指年龄大于6周岁、小于11周岁的个体,“1114岁”是指年龄等于或者大于11周岁、小于或者等于14周岁的个体。【鉴定要点】(1)凡依据皮肤创
29、口、皮肤擦挫伤、皮肤撕脱伤、皮肤烧烫伤、皮肤瘢痕等鉴定损伤程度的,均应依照本条规定,根据被鉴定人的年龄大小。计算损伤程度评定的数值要求。(2)必要时需要求委托方提供被鉴定人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确定被鉴定人的年龄。(3)当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真实年龄时,可通过骨龄鉴定确定被鉴定人年龄。619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理解与适用】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如“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即包括本数750 cm2,“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即包括本数4周,“头皮创口或者瘢痕累计80cm以上”,即包括本数8Ocm。其他以此类推。(收稿日期:20140121)(本文编辑:王亚辉)万方数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附则作者: 朱广友, 范利华, 夏文涛, 程亦斌, 刘瑞珏, 杨小萍, 吴军作者单位: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刊名: 法医学杂志英文刊名: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年,卷(期): 2014,30(1)本文链接: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