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纪守法,规范招投标操作,亚洲开发银行采购业务种子教员王荣年,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六)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WTO入世承诺,()公平
2、竞争 ()国民待遇 ()政策透明 ()权义平衡说明:对于“政府采购谈判协议”我国自年年底始启动谈判。 2007版政府采购协议原文见www. Wto.org,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采购招投标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监理制度; ()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招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合同实施()决算审计()工程验收(10)绩效审计(11)项目后评估,一、招标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注意: 1)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原则
3、; 2)在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中,中国招投标协会收集了2008年8月31日前公布的274部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另 3)联系我国“招标师”水平考试工作,其中招标采购人员需重点阅读的内容共达130部。,其他有关招投标重要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2000-5-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2000-7-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29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2007年第154号令;建市【2007】230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2号令,2001-7-5)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2003-6-12)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5、国家发改委七部委11号令2004-6-2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含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5-1-18 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 2004111 13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产发2007395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2003-3-8 30号令)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2008-7-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2007年56号),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6、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4-9-11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4-9-11第19号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2005-12-28第31号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03119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2004-9-11第20号令),招标采购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 按照标的物属性或用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按照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7、;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3按照资金来源 :( 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4按照资金来源:(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达到下列标准,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
8、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免于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带赈; 国际组织或外资有不同规定;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招标的机电产
9、品-2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旧机电产品;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供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2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产品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供产品
10、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北京市发改委 (京发改(2006)664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人的; 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11、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7部委30号令规定:在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条件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
12、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部委27号令规定,凡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 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根据建设方案确定采购范围和编制采购预算,(1)执行国家对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的执行纪律;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招标签约-执行合同履行结算 (2)工程变更造成的预算突破技术和设计
13、深度原因; 有意低预算低签约高结算现象。,二、承包方式和分包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分包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决定招标方式 (1)各类工程承包的划分(PMCBOTEPCWORKSS B. 国内邀请招标(NS)。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必须公开招标 (原国家计委3号令)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政府采购的主要
14、采购方式 2)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政府管理部门分别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以采购规模标准为基础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 3)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15、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采购的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 发展
16、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三、招标的基本程序的十个阶段 (一)立项;(二)委托招标代理; (三)准备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发售标书;(六)截标/开标; (七)评标;(八)发中标通知; (九)签署合同;(十)履约/执行合同。在上述十个阶段的操作中每一个阶段都有 自己的特点, 因
17、此在各自有着不同的操作要点。 分别介绍如下:,第一阶段:立项 法律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第9号) 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34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62号国家主席令),政府审查方式-行政许可审查制
18、度,审批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核准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备案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实行备案制(一般为网上备案)。对于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审批一般程序,(1)项目单位首先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
19、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研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3)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核准程序,(1)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办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2)项目单位向发改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3)项目单位根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程序,(1)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办案手续。 (2)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20、环境保护部门申办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审查环节衔接-1,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按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审查环节衔接-2,对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未
21、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立项工作中通常要注意的事项: 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如需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书以及环境评估报告时,应该注意突出项目的节能性和环境/生态保护。 如果项目属于扶贫/减贫性质,则应该突出项目的社会扶贫/减贫效益; 如果项目涉及到移民搬迁,要严格遵守我国物权法规定,并在相关搬迁移民报告中要突出项目的社会效益以及移民搬
22、迁工作的透明度,补偿标准和民意调查的结果; 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评估和资金或贷款的还款保证; 整个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并应附上各有关银行或单位的贷款或出资证明。,核准招标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
23、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注明: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资助、转贷或贴息的地方或企业投资项目;(3)国家重点项目(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公用事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核准不招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 (一)涉及
24、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二阶段:委托招标代理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选择招标代理通常面临的问题
25、: (1)招标公司的选择常通过比选方法进行选择; (2)招标公司应该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适当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3)招标公司应该具有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适合项目性质的相当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 (4)招标公司为项目所安排的项目经理等人员的一般经验和类似项目经验符合要求; (5)业主与招标公司之间的工作分工应该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 (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工作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
26、事宜: (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第三阶段: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基本上由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所组成,两个部分既有不同又互相有联系,要避免在内容中出现互相矛盾的描述。因此负责招标文件整体合成工作的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仔细核查标书的各细节,避免出现矛盾,发标以后无法弥补。,根据27号令第二十二条: “招
27、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 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注意:合同分标包打包注意: (1)有利于工程不同部位进展进度配合; (2)有利于制造厂直接投标,促进有效竞争。,根据27号令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28、(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参数偏离评标调整规定,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一条: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
29、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商务部【2007】395号第五条: “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第四阶段:发布公告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发布媒体规定,1
30、)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2)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2000-7-1)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根据发改委27号令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1、;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至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违规,27号令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32、 (四)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 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阶段:发售标书 根据27号令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3、。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发售标书应注意其他事项,(1)任何想投标的投标人都有
34、权在购买标书之前前来查看标书,以确定自己是 否有资格投标;(2)标书的售价只可以包含标书的工本费和邮寄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将 标书的售价和准备标书的花费资金挂钩,造成标书售价过高进而因投标人的投 标价相应的增高而影响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3)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而不得不终止的要给予退款。(4)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限和对招标文件中问题提出澄清的时限,书面回答必须全面告知潜在的所有投标人。(5)需召开标前会的,不强制投标人参加,但风险自负。应实行会议备忘录,并成为招标文件构成部分。,第六阶段:截标/开标根据27号令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
35、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开标要求,招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36、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截开标时通常应注意事项,1)截标时间应该与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以避免在收到标书后到开标时间到来之间发生任何风险。 2)(货物)投标人有权参加投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3) 如果另有有资格预审要求的,先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的程序。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或成套设备或完整生产线采购,招标人可以采用(技术+商务)两阶
37、段招标程序。,27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对应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投标保证金;(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七阶段:评标关于评标组织工作,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
38、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保密,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号令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
39、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中标标准),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有关具体评标方法(公开透明),12号令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
40、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7号令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在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根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估的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初步评审(澄清补正原则),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
41、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凡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号令第四十二条: “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初步评审(废标原则),12号令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
42、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初步评审(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12号令)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 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
43、差和细微偏差。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步评审(细微偏离),第二十六条 :细
44、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详细评审(方法选择之一),12号令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
45、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L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详细评审(方法选择之二),12号令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
46、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定标,12号令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
47、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其他注意问题,(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27号令第四十五条)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27号令第三十二条)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8、否则应作废标处理。(27号令第三十二条),(4)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27号令第三十八条) (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27号令第三十四条),27号令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 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
49、求密封的。,27号令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 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