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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德曼讨论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主要错误与纠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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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载于经济纵横2013 年第 4 期斯蒂德曼讨论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主要错误与纠正余 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摘要:斯蒂德曼曾经列举一个所谓联合生产条件下的数值例子,得出负的商品价值,以此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而支持斯拉法的价格理论。斯蒂德曼的研究受到国内外不少学者的反驳,但是这些反驳尚有不足,未能抓住斯蒂德曼研究的几处根本错误。本文详细解剖斯蒂德曼和其他学者的数值分析观点,指出斯蒂德曼研究中的几个根本错误:一是斯蒂德曼的两个生产程式的确存在不同的生产效率,所以不能直接用他的联立方程来求解价值量,同时也不适合用他所使用的投入产出法来求解单一产品的价

2、值量。二是既然这两个生产程式具有不同的生产效率,那么它们在价格体系中就不存在利润的平均化问题。三是斯蒂德曼公式一方面表明利润是商品自身创造的,另一方面又表明商品自身不创造剩余价值,存在自相矛盾问题。针对斯蒂德曼所举数值例子,相对于其他学者,本文给出了更符合马克思原意的纠正性解答。关键词:斯蒂德曼;联合生产;劳动价值论;价值转形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13 )04-0001-06一、斯蒂德曼的数值举例 1在斯蒂德曼的数值例子中,表 1 表明 1 单位劳动力在正常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发挥作用时,每一生产程式的商品投入量和产出量,表 1 中箭头的左

3、边是投入量,右边是产出量。表 1商品 1 商品 2 劳动 商品 1 商品 2生产程式 1 5 0 1 6 1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课题“国外劳动价值论新解释最新发展研究” (12BJL002)的成果。收稿日期:2013-01-28作者简介:余 斌(1969-) ,男,湖北武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学说、西方经济学。1 本文在翻译整理时纠正了斯蒂德曼关于劳动和劳动力的错误理念,但并不影响斯蒂德曼的计算结果和结论。生产程式 2 0 10 1 3 12假设每 6 单位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组合包括 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5 单位第二种商品。这一既定的实际工资

4、和生产条件一起决定着利润率和商品价格。设 1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1 单位第二种商品相对于 1 单位劳动投入的价格分别是 P1 和P2,统一的利润率是 r,依据表 1 则有:(1+r)5P 1+1=6P1+P2 (1)(1+r)10P 2+1=3P1+12P2 (2)此外,由 6 单位劳动力购买的实际工资组合必须能够支配 6 单位劳动,所以有:3P1+5P2=6 (3)由以上三个方程可以解得一个价格和利润率均为正的解:r=20%、P 1=1/3 、P 2=1同时还有一个被斯蒂德曼无理由地去掉了的价格为负的解:r=1/60、P 1=-12/19 、P 2=30/19 之后,斯蒂德曼用所谓“价值同时

5、决定”的方法来计算每种商品的价值。设第一种商品和第二种商品的价值分别 L1 和 L2,于是有:5L1+1=6L1+L2 ( 4)10L2+1=3L1+12L2 ( 5)其解为:L 1=-1,L 2=2为了计算剩余价值即资本家得到的剩余商品的价值,斯蒂德曼决定把生产程式中的投入增加四倍,即假设在某一时期雇佣 6 单位劳动力,其中 5 单位投入在第一生产程式中,1 单位投入在第二生产程式中。此时,投入的商品总量是 25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10 单位第二种商品,产出的商品总量是 3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17 单位第二种商品,净产出是 8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7 单位第二种商品。由于假设 6 单位劳动力

6、的工资组合包括 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5 单位第二种商品,于是可以计算得出资本家的剩余商品是 5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2 单位第二种商品。再利用此前计算出的每种商品的价值量来计算剩余价值 S,得出 S=5(-1)+2 2=-1。这样,此时的剩余价值是负的(S=-1 ) ,而利润率却是正的( r=20%) 。 1二、冯金华与侯和宏对斯蒂德曼所谓联合生产条件下数值例子的评析冯金华与侯和宏在负剩余价值和正利润可以同时存在吗?破解斯蒂德曼的联合生产之谜一文中对斯蒂德曼的分析进行了回应。他们认为,斯蒂德曼的价格体系中的可变资本没有参与利润的平均化,其根本错误在于斯蒂德曼在计算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时,使用的是“

7、个别时间”或“自然时间” ,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斯蒂德曼的两个生产程式中,劳动具有完全不同的净产出。在生产程式 1 中,1 单位劳动的净产出是 1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1 单位的第二种商品;而在生产程式 2 中,1 单位劳动的净产出是 3 个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2 单位第二种商品。由此可见,生产程式 2 中劳动的效率要高于生产程式 1 中劳动的效率。如果将第一种商品和第二种商品放在一起,可以发现生产程式 2 中单位劳动的“综合”净产出是生产程式 1“综合”净产出的 23 倍。继续推理可知,如果假设生产程式 1 中 1 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为 1,那么生产程式 2 中 1

8、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就不应当像斯蒂德曼假定的那样为 1,而应当大于 2 但小于 3。冯金华与侯和宏假定,在表 1 中,生产程式 1 中 1 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仍然为 1,但假设生产程式2 中 1 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为 2.45,这时的价值体系方程则为:5L1+1=6L1+L2 (6 )10L2+2.45=3L1+12L2 (7 )此时的解为:L 1=0.45、L 2=0.55,也就是说,此时所有商品的价值均为正数,那么剩余价值也必然为正数。 2三、其他学者对斯蒂德曼所谓联合生产条件下数值例子的评析国外学者中,毛利西马和凯特福斯认为,斯蒂德曼所得出的价值与商品的劳动价值(即马克思提出的

9、价值)根本不同,因为后者按定义应当是非负的,而前者却存在负数的可能。毛利西马认为,投入产出的价值决定方法并不适用于联合生产条件。由于实际情形中必然会采取最优化的生产方法或者最有效率的生产过程,所以如果仍然使用只适用于分析单一生产的投入产出法,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单一产品生产时的价值量是用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而联合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只能按耗费最少的生产方法来计算。置盐信雄认为,只有第一种商品的价值等于负 1,斯蒂德曼的推理才能解释得通:然而,社会已经不合理地把过多的劳动投入生产程式 1 中,而不是投入先进的生产程式 2 中。库茨认为,斯蒂德曼用物质生产条件和实际工

10、资代替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可见,斯蒂德曼的分析只是停留在一些数字上,而不可能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本法因认为,不同效率的生产程式同时并存,这在资本主义均衡的竞争经济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伊藤诚则认为,在联合生产条件下,货币对联合生产的产品的购买力之比决定了它们的价值量之比,但是不管需求的变化引起某种商品内含价值量发生多大的变化,负价值都不可能出现。 1 国内学者中,张念瑜认为, “斯蒂德曼等人用斯拉法的联合生产体系所作的批判,是对一个任意假设的马克思体系所作的批判,对马克思的价值论并未构成真正的批判。 ”3但是张念瑜所做“批判”不仅对于驳倒斯蒂德曼的观点作用有限,而且其提出的“劳动

11、价值更多的是伦理或哲学的范畴”这一观点,反倒支持了斯蒂德曼从经济学意义上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白暴力认为,如果存在斯蒂德曼所假定的情况,那么应当选择效率更高的生产程式,而且个别生产过程的联合生产并不等同于某一产品的价值决定的生产。 1程恩富等认为,斯蒂德曼没有科学区分不同类型的价值。 2丁堡骏指出了斯蒂德曼的研究中存在的两个关键错误。 3郑志国则提出了联合生产条件下产品价值是如何决定的。 4四、斯蒂德曼所谓联合生产条件下数值例子存在三个根本错误应当说,斯蒂德曼研究中的一些错误已经被国内外学者所发现,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错误没有被发现。同时,即便是已经注意到的错误,国内外学者对这些错误的批判也存在一

12、些不足。首先,斯蒂德曼的两个生产程式的确存在不同的生产效率,所以不能直接用他的联立方程来求解价值量。但是,即便是单一产品的价值量,也不适合用他所使用的投入产出法来求解。斯蒂德曼所使用的投入产出法要求投入品的价值(价格)与产出品的价值(价格)是同时决定的,似乎资本家在组织生产之前完全不能确定他所购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价格) ,也无法与他的工人约定工资水平。然而,两个生产程式存在不同的生产效率在资本主义现实中是存在的。先进的生产技术往往不是一下子就得以普及,总有一些企业会先行采用先进技术,进而拥有更高的生产效率。这时就有可能出现斯蒂德曼所提的例子中的情况。对此,马克思曾指出,这时市场价值的确定存在

13、三种不同的情况。 54马克思的分析表明,两种不同生产率的生产程式在市1 国外学者对斯蒂德曼所谓联合生产条件下数值分析的观点,可参见朱钟棣:联合生产与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定理评西方经济学界在剩余价值学说上的一场争论 , 上海经济研究1990 年第 1 期;彭必源: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与分析 , 当代经济研究2007 年第 6 期。1 白暴力认为,某个个别生产过程联合生产两种产品,但这两种产品的整个社会生产却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中,两种商品的价值量分别由生产这两种产品的各自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这个联合生产两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2 程恩富等认为,斯蒂德曼没有区分个别价值与

14、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没有阐明由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的社会过程。总之,斯蒂德曼的逻辑数学方法未能真实刻画现实经济关系。3 丁堡骏认为,斯蒂德曼的研究中的关键错误表现为:一是“他没有把劳动看做是生产的主观、能动的因素” 。二是斯蒂德曼的分析方法没有真实反映现实的经济生活。4 郑志国认为,应当通过与单一产品的价值相比较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在联合产品被生产出来之前,社会上已经有人把它们作为单一产品“先生产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也会通过实际消耗劳动总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参与这些产品的价值决定,而不是独立决定价值。5 马克思指出, “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

15、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场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其生产商品的市场价值也会有所不同。然而,在斯蒂德曼的计算公式中,无论是两个生产程式各投入 1 单位劳动力,还是其中一种投入 5 单位劳动力,另一种只投入 1 单位劳动力,其计算结果都是一样的。这表明,斯蒂德曼的计算公式一开始就错了。冯金华与侯和宏虽然注意到了两个生产程式的效率不同,但没有克服斯蒂德曼的这个错误。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同样犯了斯蒂德曼所犯的最重要的错误之一,

16、即同时决定投入品的价值(价格)与产出品的价值(价格) 。实际上,正如郑志国与白暴力已经注意到的,在这个所谓的联合生产出现之前,两种商品就已经由其他生产程式不作为投入品而仅仅作为产出品生产出来了。否则,这两种商品就无法作为投入品而被这个所谓的联合生产所使用。也就是说,在斯蒂德曼的计算公式中,等式左边的两种商品的价值(价格)是已知量,而不是待求解的未知量。其次,既然这两个生产程式具有不同的生产效率,那么它们在价格体系中就不存在利润的平均化问题。如果生产效率低的生产程式由于特殊的市场环境而能够实现一般利润率的话,那么生产效率高的生产程式就会获得超额利润。因此,这里的问题根本不在于冯金华与侯和宏所说的

17、可变资本没有参与利润的平均化。而如果市场环境使得生产效率高的生产程式只能得到一般利润率的话,那么生产效率低的生产程式就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润率,或者只能在压低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一般利润率。这时,两个生产程式中的工资参数将不再相同。而这一点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恩格斯在谈到手工织工的遭遇时就曾指出, “最倒霉的是那些不得不和新采用的机器竞争的工人。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格是由机器生产的同样商品的价格来决定的,而因为机器生产比手工生产便宜,所以和机器竞争的工人得到的工资是最低的。在旧式机器上工作的工人,如果他不得不和最新式的改良了的机器竞争的话,他的遭遇也是一样。当然,另外还有谁会来担负这种损失呢?厂

18、主既舍不得扔掉旧机器,又不愿意受到损失;对死的机器是没有什么办法的,于是他就在活的工人身上,在整个社会的替罪羊身上打主意。在这些不得不和机器竞争的工人中间,生活得最坏的是棉纺织业中的手工织工。他们得到的工资最少,甚至在有足够的工作时,一星期所挣的钱也不超过 10 先令。动力织机一个跟一个地从他们那里夺取了织物业的各个部门;此外,手织业又是在其他劳动部门中失掉工作的一切工人价格波动的中心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

19、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例如,这种商品能够完全按照或者大致按照它们的个别价值来出售,这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些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许连它们的成本价格都不能实现,而那些按中等平均条件生产的商品,也只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的最后的避难所,因而在这里总是人手过多。所以,一个手工织工平时一星期能挣六七个先令就算是幸运的,甚至要挣这个数目,他每天就得在他的织机上工作十四小时到十八小时。 ”5这表明,斯蒂德曼在公式(1)(3)中同时列出相同的利润率和相同的工资水平是其分析中的又一根本错误。最后,斯蒂德曼

20、的根本错误还在于,他认为劳动力不创造剩余价值,只创造相等于其工资水平的价值。在其价格体系中,劳动力也只是将相当于其工资品的价格转移到商品的价格中,这就是斯蒂德曼的公式(3)的真实含义。 (在其价值体系中,公式(3)转换为:3L1+5L2=6)而其公式( 1)和公式( 2)表明利润还是商品自身创造的,其公式( 4)和公式(5)却又表明商品自身不创造剩余价值。这样一来,在斯蒂德曼的价格体系中,公式(1)(3)中有利润率 r 所表现的生产剩余,而在公式(3)(5)中则没有剩余价值,却有剩余商品。实际上,斯蒂德曼的价值体系是无解的,因为他的公式(3)(5)意味着以下三式: 3L1+5L2=6、L 1+

21、L2=1、3L 1+2L2=1。而这三个公式是不可能同时成立的,即方程组无解。实际上,斯蒂德曼自己在计算工资品的价值量时,已经算出 V=3(-1)+52=7,却没有意识到这与他规定的公式(3)相矛盾。这种自相矛盾只能表明斯蒂德曼的算法并不成立,而不是说马克思的研究或现实社会出了问题。五、斯蒂德曼所举数例的正解那么,在斯蒂德曼所举的表 1 的数例中,其价值和价格应当如何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计算呢?我们首先来进行价值体系的计算。按照表 1 数例,两个生产程式各投入了 1 单位劳动力。假定市场价值既不是由最好的生产条件决定的,也不是由最坏的生产条件决定的,而是由平均生产条件决定的。因此,真正的

22、联合生产由表 2 来表示。表 2商品 1 商品 2 劳动 商品 1 商品 2总生产程式 5 10 2 9 13也就是说,两个单位的劳动投入实现了 4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3 单位第二种商品的净产出。仍然假设每 6 单位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组合包括 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5 单位第二种商品。如果假定生产前后商品的价值量不发现变化,那么则有:4L1+3L2=2(8)3L1+5L2=6x(9 )其中 0x1,代表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占总劳动时间的比重,也等于当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为 1 时工人的工资。由公式(8)和公式(9)可得:L 1=10-18x11、L 2=24x-611。在我们的假定下,要使商品的价值均

23、为正,须有 14x59。不妨假设剩余价值率为 100%,即 x=0.5,则有 L1=1/11、L 2=6/11。这时,对于生产程式 1 来说,其生产过程的不变资本 c1、可变资本 v1、总产品的价值w1、享有的剩余价值 m1 和利润率 r1 分别为:c 1=5/11、v 1=1/2、w 1=6L1+L2=12/11、m 1=w1-(c 1+v1)=3/22 、r 1=m1/(c 1+v1)=1/7。对于生产程式 2 来说,其生产过程的不变资本 c2、可变资本 v2、总产品的价值 w2、享有的剩余价值 m2 和利润率 r2 分别为:c2=10L2=60/11、v 2=1/2、w 2=3L1+12

24、L2=75/11、m 2=w2-(c 2+v2)=19/22、r 2=m2/(c 2+v2)=19/131r1。在这里,我们看到,由于生产程式 1 的生产效率低于平均生产效率,其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市场价值) ,且高出部分无法在市场中实现,因而它不可能得到足额的平均剩余价值率。而生产程式 2 的生产效率高于平均生产效率,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从而在市场中能够得到超过平均剩余价值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生产程式 2 的利润率仅仅比生产程式 1 略高一点,这是因为生产程式 2 的资本有机构成要高于生产程式 1 的资本有机构成,从而拉低了生产程式 2 的利润率。下面我们进行生产价格体系的

25、计算。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是在不同行业中进行的,是资本在不同行业中自由流动造成的,其前提是资本在同一行业首先形成相同的生产程式和相同的利润率。虽然在本文的例子里,两种生产程式生产了两种不同的商品,但由于它们都同时生产这两种不同的商品,因而它们要归于同一行业。于是,既然在斯蒂德曼所举的数例中,同一行业具有两个生产程式和不同的行业利润率,那么这里也就没有了价值转形问题。如果要讨论这一数例的价值转形问题,就需要撇开一个生产程式。我们不妨撇开低效率的生产程式 1,假定其为市场所淘汰,但仍然不肯退出市场,即恩格斯所说的“过剩人口避难所”的生产程式。这时,两个商品的市场价值由生产程式 2 来决定。于是,表

26、2 就要转换为表 3。表 3商品 1 商品 2 劳动 商品 1 商品 2生产程式 2 0 10 1 3 12也就是说,正常条件下 1 单位的劳动投入实现了 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2 单位第二种商品的净产出。仍然假设正常就业的每 6 单位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组合包括 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 5 单位第二种商品,并假定价值转形前的生产前后商品的价值量不发现变化,那么我们有:3L1+2L2=1(10 )3L1+5L2=6x(11 )由公式(10)和公式(11)可得:L 1=5-12x9、L 2=6x-13。于是,要使商品的价值均为正,须有 16x512。由于此时的生产效率较高,不妨假设剩余价值率为 200

27、%,即x=1/3,则有 L1=1/9、L 2=1/3。这时,对于生产程式 2 来说,其生产过程的不变资本 c2、可变资本 v2、总产品的价值w2、剩余价值 m2 和利润率 r2 分别为:c 2=10L2=10/3、v 2=1/3、w 2=3L1+12L2=13/3、m 2=w2-(c 2+v2)=2/3=1-v 2、r 2=m2/( c2+v2)=2/11。假定价值转形的一般利润率 r 为 20%,这时,生产程式 2 生产的 3 单位第一种商品和12 单位第二种商品的总产出的生产价格量 并不等于其价值量 13/3,而是等于由下式决T2定的量,即 =(c 2+v2) (1+r)=22/513/3

28、 。我们假设这个总产出的生产价格量在 3 单位Tw第一种商品和 12 单位第二种商品上分摊情况,使得 P1=1/10、P 2=41/120,满足3P1+12P2=22/5= 。T2至此,我们就可以考察仍然使用生产程式 1 的企业的情况了。这时,对于生产程式 1来说,其投入的不变资本 c1、总产品的生产价格 分别为Twc1=5L1=5/9、 =6P1+P2=113/120。Tw假定使用生产程式 1 的企业将过剩人口的工资水平压低至 1/4,即其可变资本 v1=1/4,于是,生产程式 1 的资本家可享有的利润 和利润率 r1 分别为: = -(c 1+v1)Tm1 Tm1w=40/360、r 1=

29、 /(c 1+v1)=49/290 。如果生产程式 1 的资本家未能压低工资水平,即其可Tm变资本 v1=1/3,那么其利润率就只有 19/320,远低于一般利润率水平。_参考文献:1Ian Steedman. MARX AFTER SRAFFA. London:Verso. 1981:151-154.2冯金华,侯和宏.负剩余价值和正利润可以同时存在吗?破解斯蒂德曼的联合生产之谜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26-34.3张念瑜.论斯拉法的联合生产体系J.经济科学,1992(4):68-72.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9-200.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26.(责任编辑:杜 磊)原载于经济纵横2013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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