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合规工作会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2017年3月15日,提纲,一、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三、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一、出台背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 (二)是配合保险监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偿二代监管的必然要求。 (三)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一、出台背景,决定要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
2、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重要途径。,一、出台背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行为 严厉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将合规建设情况纳入各类监管评价的重要指标 开展对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完善合规工作报告制度,指导意见对保险监管的要求加强合规监管,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明确合规管理组织框架和管理职能 强化合规工作的独立性 充实合规工作力量 积极开展合规培训 为合规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
3、保障 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依法合规经营、法律审核把关、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加强合规能力建设,一、出台背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 (二)是配合保险监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偿二代监管的必然要求。 (三)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一、出台背景,保险监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过程逐步深入,放开前端的基础是管住后端。保险公司自身加强合规管理是对保险监管管住后端的重要配合措施。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保监会积极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届政府以来
4、,已取消了18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进一步完善偿二代、公司治理、重大风险处置、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完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切实管住中后端,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这些举措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出台背景,新常态下,金融监管重心逐渐转向风险监管,保监会建立了风险导向的“偿二代”分类监管体系,合规风险评价被纳入到“偿二代”监管体系中,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金要求直接挂钩。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最低资本要求,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创造价值”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一、出台背景,“偿二代”的落地实施也给各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机构受到各类行政处罚
5、,以及合规建设存在不良情况的,都将被扣除合规风险评价的相应分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可能被直接扣除合规风险评价的所有分值,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也可能触发一系列短期、中期、长期的整改措施。,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A类公司必须符合的评分条件:难以量化风险80分 操作风险70分 操作风险各单项40分 声誉风险70分 战略风险70分 流动性风险70分量化风险80分,一、出台背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 (二)是配合保险监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偿二代监管的必然要求。 (三)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不
6、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一、出台背景,我国保险业合规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实施十年。对保险行业开展合规管理实践,树立合规理念,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奠基作用。一是明确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二是建立健全了合规管理体系。三是搭建了合规监管的基本框架。,一、出台背景,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新形势下对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合规管理组织框架和管理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指引规定了“合规人人有责”,也规定了“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但是
7、实践中在保险公司内部设定各部门合规职责时,现有规定仍然稍显抽象,难以作为有力依据。,一、出台背景,二是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合规重头戏在总公司,分支机构只是执行者”的认识误区,忽视了分支机构才是市场行为的首要参与者,导致分支机构合规组织不健全,独立性不够,人员配置不足,与其承担的合规责任不相匹配。 以某省为例,仅有37%的省级保险机构设置了独立的合规部门,仅有不到20%的三级及以下机构设置了专职的合规部门或岗位,合规岗兼职情况大量存在。,一、出台背景,三是合规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提升。 合规负责人的相关职权缺乏必要的保障,却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合规队伍建设有待进
8、一步加强 合规考核和问责力度有待加强,一、出台背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合规管理实践经验,需要予以提炼总结。,提纲,一、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三、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二、制定过程,二、制定过程,扎实做好评估。委托中保协对指引的实施情况,以及修改重要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共收到了129家保险公司的回复。 凝聚行业共识。委托中保协组织行业专家起草指引修改的建议稿。 全面开展调研。从2016年1月起,陆续邀请了人保集团等五家保险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到保监会进行合规专题研讨。2016年5月,召开座谈会,请人保财险、华泰等
9、八家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介绍合规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8月,在成都调研,请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等7家公司及绵阳保险行业协会介绍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请北京等7家保监局就指引的修改完善提出意见建议。 广泛听取意见。2016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和部分保险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有人保、国寿等六家保险公司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家公司对建议稿的意见建议。,提纲,一、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三、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概况:办法对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新增条文七条,删除
10、条文三条,修改条文三十三条,修改后共六章四十二条。为强调合规监管要求的强制执行力,将指引的名称变更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三、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更高要求,并强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11、。 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在我国, “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最早发端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各商业银行大多按照监管要求构建了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其在加强内部控制、抵御风险和案件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丰富与发展、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的日趋多样和复杂,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对“三道防线
12、”的理解和认识逐步深化,证监会、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先后做出了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领域建立“三道防线”的监管要求。,三、主要修改内容,各监管文件对“三道防线”的规定对比,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领域,各大保险公司也对“三道防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建立了合规风险识别管理的三道防线。,三、主要修改内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借鉴银行、证券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提炼归纳保险行业合规管理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三、主要修改内容,第一道
13、防线是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 定期进行合规自查 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 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三、主要修改内容,第二道防线是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负责协调推动和监督。 制定和推行公司总体合规管理制度 识别、评估、控制、应对公司整体合规风险 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 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三、主要修改内容,第三道防线是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独立监督。 监督检查已建立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完整性和
14、合理性 监督、评价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的合规工作成效 督促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三、主要修改内容,“三道防线”的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三道防线”的构建和运作中起关键性作用。,三、主要修改内容,“三道防线”的组织和协调 在职责清晰、相互分离的基础上,“三道防线”应保持共享信息,彼此协调。,三、主要修改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
15、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更高要求,并强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是针对行业存在的合规部门、岗位设置不到位的问题,办法在指引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
16、省级分公司也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办法第十四条)。 二是针对合规人员普遍不足的实际,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配备兼职合规人员,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办法第十八条)。,三、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
17、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更高要求,并强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三、主要修改内容,
18、一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更高要求(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包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以及“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还包括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有利于合规管控政策的落地实施。(办法第十条)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把手的合规管控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9、三、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更高要求,并强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
20、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一是更加突出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删除了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对总经理负责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办法十一条) 更加强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办法第十四条) 在规定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独立于业务、财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还独立于资金运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办法十
21、五条)。,三、主要修改内容,二是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对指引规定的职责重新调整。如:取消了制订、修订岗位合规手册的职责;删去了撰写半年合规报告的要求;在合规培训方面,将“组织”培训修改为“开展”培训,强调了合规部门履行合规培训的职责;对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也由“贯彻”修改为“推动遵守”,更加强调第一道防线的职责履行;删除了“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的职责。 (办法第十六条) 强化了合规管理职责。增加了“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两项新职责。这是对多年来合规管理最佳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上升至办法的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办法第十六条)
22、,三、主要修改内容,三是建立合规审核机制。明确合规审核的具体内容:对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重要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应当进行合规审核。(办法第二十九条),三、主要修改内容,四是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保险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信息化管理日益重要,因此根据合规管理的实际需要增加,因此办法新增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有关公司业务、财务、资金运用、机构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办法第三十三条),三、主要修改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
23、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更高要求,并强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
24、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一是明确合规监管的基本原则: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办法第三十五条)二是完善对合规报告的要求。根据监管实践,增加“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并删除了指引关于合规报告中应当包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三、主要修改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三是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增加了保监会派出机构要求保险省级分公司书面报告合规情况的职权,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更加符合监管实际需要,也体现了强化合规监管的取
25、向。 (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是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的,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调整风险综合评级、调整公司治理评级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合规的外部监督,体现了规范效力从“指引”到“办法”的变化,增强了制度的强制性和执行力。 (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身是关于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修订必要性:一是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二是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协调统一的要求。三是加强保险合规工作的需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完善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删除了合规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中文”的任职条件,对禁止任职情形进行调整。二是全面梳理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欢迎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