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 生殖自主篇吳嘉苓臺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曾凡慈台大社會系研究助理摘要兩性之中,只有女人懷孕,女人生產。女人是否能自主地決定要不要生殖,如何生殖,正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一大表徵。這裡我們仍發現台灣婦女現今仍面臨強迫生殖的困境。女性仍受困於生男的壓力。以生殖科技篩檢胚胎性別仍然存在,使得第四胎次的性別比在 2000 年仍高達 135:100,達到近幾年的新高。此外,現階段法令上,已婚婦女墮胎需要丈夫同意的限制,使得婦女的生育自主權未能充分受到保障。然而 RU486 與事後避孕丸在台灣的合法,卻也增加了婦女控制生殖的資源,是近兩年的一大進步。除了要能自主地決定不要生 ,生育自主權的
2、另一面向,是要能在選擇生時能得到應有的資源。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可能性,使得利用新興生殖科技達成生殖慾望,又多了新的面向。然而,這究竟是增加婦女生育機會的資源,還是反成為剝削婦女(孕母仍為女性,且多可能為經濟弱勢婦女)或複製父權價值(生男以傳宗接代)的手段,引發諸多討論。這個難解的議題,需要更有系統的公開討論,特別是聆聽各類婦女的聲音。此外,從目前熱門的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使用來看,不論不孕原因為男為女或不明,女性皆為主要接受不孕診療的人。主流論述卻多只傳達科技造福人的光環,對於不孕科技所可能造成婦女的身心傷害,多所忽略。台灣對於生產制度的改革,醫界已逐步對於婦女團體意見的回應,雖然零星且未見全面性
3、的具體改善措施,但總算是個開始。台灣婦女生殖上的自主權,仍須從修法、改變社會文化價值、改善醫療環境等種種面向,大加努力。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 生殖自主篇論文對女性性及生育行為的控制是性別地位的最佳指標。沒有自由掌握自己的身體,女性其他的自由都是空談。 這是劉仲冬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 年 健康與生育篇的開場白。在這本全面性討論台灣女性權益與社會處境的標竿之作中,劉仲冬以台灣近 50 年來家庭計畫的實施(避孕) ,優生保健法的制訂(墮胎) ,與人工生殖協助辦法的制訂(不孕)為分析主軸,藉由政策制訂過程以及引發的輿論討論,特別是醫界所扮演的角色,來解析社會對婦女生殖行為的看法,並評估國
4、家政策對婦女生殖自主權的衝擊。五年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表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其中的生殖自主篇延續這個分析主軸,探討 1995-1999 年有關婦女生育自主權的幾個關鍵面向。並以強迫的生殖與生殖的限制這兩部分作為劃分。 1這篇生殖自主權報告,主要以近兩年的最新進展為主。壹、強迫生殖(生男的負擔、墮胎的限制)是否有所改善?女人是否能自主地決定要不要生殖,是身體自主權的一大表徵。這裡我們所要呈現強迫生殖是否有所改善的主要面向有二:一為女性受困於生男的壓力,所造成的強迫生殖。重要例子在於以生殖科技篩檢胚胎性別的普遍狀況。二為現階段對於墮胎資源的,重要例子在於對於已婚婦女墮胎需要丈夫同意的限制,對
5、於未成年少女墮胎的處理方式,以及 RU486、 事後避孕丸在台灣上市可能增加的婦女生殖資源。一、從新生兒的性別比看生男壓力1 吳嘉苓,2000, 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 生殖自主篇生殖自主篇 ,頁 93-103 於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台北: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婦運持續對於重男輕女的性別偏好提出抨擊,社會也出現越來越多只有女兒的家庭,甚至自願無子的狀況,有打破過去對於非得生男的父權傳統。但是從最新有關新生兒性別比例的資料來看,部份民眾採取現代生殖科技已達到對於男性子嗣的偏好仍然存在。這些技術,包括精蟲篩檢後施以人工受精; 2或以羊膜穿刺、子宮沖洗術等在懷孕早期確定胎兒性別後,以墮胎方式篩檢
6、與願相違背的胚胎性別,醫界估計有每年臺灣接受此技術檢查的人次為一萬人,可能墮除之女嬰數為五千人次 ; 3新近則發展出可被應用於進行孕前性別檢測的技術,就屬醫界普遍認可的流量細胞儀 (flowcytometry) 和胚胎著床前基因診斷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PGD) 兩種方式,但尚未有普遍的臨床應用。 4這樣對於生男的重要性,導致台灣的新生兒性別比,出現男重女輕的現象。醫界一般認為,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男嬰與女嬰的自然比例為 106:100,已是男多於女。 5此亦為台灣早年的新生兒出生比例。然而,我們可以看出。自 1970 年代中期起,台灣胎兒的性
7、別比即逐漸超過此比例,在 1990、1991 年更達最高峰的 110.3:100(見表一) 。其中,胎次越高,性別比例不均衡的狀態越明顯。例如在1991 年,第三胎次的性別比即高達 130:100,可見得利用生殖科技篩檢胎兒性別的嚴重性。 62 所謂精蟲篩檢,醫學上名為白蛋白精蟲分離術,在台灣自 1980 年代初期引進。然後,目前已有國內外研究資料質疑其蒐集 Y 精子的成效。(見何師竹,2001, 臺灣女性的生男使命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17:10。)3 見何師竹,2001, 臺灣女性的生男使命 ,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17:11。4 見張旭陽,2001, 性別選擇的理論與實際 ,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
8、17:13。)5 見 Williams Obstetrics(20 th edition) ,1997,Stamford, Connecticut: Appleton & Lange.6 見余漢儀、陳怡冰,1993/4, 讓數字說話:我國嬰兒出生胎次與性別比(1987-1991 年) ,表 一 臺 灣 地 區 歷 年 出 生 人 數 之 性 別 比(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106.2107.5107.1106.2106.8107107107.3106.2107.5108.2 108.6110.3110109108109.3 109.4108.4109.5
9、108.6 108.7108.61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年 份性 別 比近五年來,這種明顯重男輕女的性別胎次比雖然似乎呈現下降趨勢,但是第四胎以後的男女性別比仍都超過 120:100,甚至在1999 與 2000 年,第四胎的性別比高達 134:100 與 135:100,為歷年來最高(見表二) 。如此估計近五年每年的確起碼有四、五千名的女胚胎純粹因為其性別篩檢而消失 。
10、重男輕女早是婦運抨擊的老調,但是改善有限的社會現實,讓我們不得不老調重彈。社會必須看見,生育壓力這個影響婦女權益甚鉅的老舊議題,在 21 世紀仍然有巨大的努力空間。二、 關於墮胎的限制優生保健法的配偶需同意條款,是對婦女生育自主權的一大限制。優保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應得配偶之同意得施行人工流產。 固然優保法中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視為墮胎理由,等於使得已婚婦女皆可持此理由施行墮胎,可是配偶同意的限制,還是可能使得婦女因此受到決定,甚至犯上墮胎罪。 71999 年世界婦女健康日,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十個婦女團體,即針對優保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提出:
11、此種將先生視為女性人工流產的最後決定者是與此款立意互相矛盾 (是誰較瞭解婦女自身的身心健康?我還是我先生?) 並且是父權思考方式的一種展現。 因此呼籲廢除配偶需婦女與兩性研究通訊29:1。7 1999 年 2 月台中地檢署即起訴一位未經丈夫同意施行墮胎的婦女。這名婦人即因與丈夫感情不和,不願再生育,而在未經丈夫的同意下,前往墮胎。檢察官以墮胎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拘役 40 日,緩刑兩年。中時晚報,1999 年 2 月 4 日,第 7 版。表 二 臺 閩 地 區 新 生 兒 按 胎 次 之 性 別 比(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戶 口 調 查 科 )108 107112121
12、 122114123120107115127121108118134 133119135105108111114117120123126129132135138第 一 胎 第 二 胎 第 三 胎 第 四 胎 第 五 胎 ( 以 上 )胎 次性別比19961997199819992000同意的條件。但是這項呼籲至今並未得到具體的改善。青少女的墮胎權是另外一個爭議的焦點。優生保健法中同時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方面未婚懷孕的污名以及社會普遍存在的道德譴責,使得很多青少女不願也不敢將懷孕的事實告訴父母。而未獲得父母同意即無法採用合法的醫療機構施行墮胎,這反而使得青少女最後被迫私
13、下尋求黑市施行人工流產,對青少女的生育健康,更造成危害。而且,去年口服墮胎樂RU486 上市,使得青少女根本無須透過醫師,而是可以在網路或藥局自行買藥服用。目前已有開業婦產科醫師明確指出,RU486 上市後,上診所尋求墮胎的人數有明顯減少的現象。 8針對法令造成青少女的限制,台灣婦運團體也提出建言,以社工輔導人員的介入,作為補救的管道。這樣的發聲,也促使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在 2002 年初表示有意修改優生保健法,適度放寬對於未成年少年墮胎的相關規定,讓公正的團體或機構介入輔導,在毋需家長同意的情況下,由社工人員陪同未成年少女就醫,以求減少私自墮胎所可能造成的後遺症。 9然而,針對種種關於青少女墮
14、胎權的爭議,仍必須給予青少年充分的避孕知識與方法,尤其文化上男性排斥避孕的心態更應加以打破,才可能減少許多不必要的人工流產。有權控制生育,不只在於法令的制訂,更在於生育控制的資源。RU486(美服錠)在千呼萬喚之下,終於在 2001 年 6 月在台灣全面鋪貨上市,提供國內婦女合法的口服墮胎選擇。 10同時,婦運界對於RU486 的使用有一定的共識,表示 RU486 應由專業醫事人員來處方與執行,並且定期發表研究報告,以保障婦女健康,並應有合理價格以造福低收入婦女。 11然而 RU486 的進口不只是腳步緩慢,而且雜音重重。例如,還是屢屢聽見將 RU486 與性氾濫劃上等號,因此持反對之聲,甚至
15、到 RU486 上市後仍可見這樣的連結。 12相對於 RU486 是在懷孕後進行的生育控制,衛生署在 2000 年核准在台進行人體試驗的事後避孕丸后定諾 (Po stinor-2) ,則是以高濃度黃體素來干擾受精卵著床,以達到避孕目的。據台北長庚8 見民生報,2002 年 1 月 26 日,A15 版;中時晚報,2001 年 9 月 25 日,醫藥保健版。9 見民生報,2002 年 1 月 25 日,A1 版。10 台灣的婦女團體於 1995 年即基於婦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需要墮胎時選擇最安全、簡單、更保有隱私的方法的理由,表示贊成 RU486 的合法進口。見自立早報,1995 年 9 月 2
16、4 日,第五版,此為一場座談會上,女學會代表劉仲冬當時的發言。11 1999 跨世紀婦女健康行動說帖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新聞稿,1999 年 5 月 28 日。12 如中國時報,2001 年 11 月 27 日,社會綜合版;中時晚報,2001 年 9 月 25 日,醫藥保健版。醫院研究結果顯示,只要在性行為後的三天內服用,即有高達 98%的成效。 13台北市立婦幼醫院也在同年成立緊急避孕服務中心 ,提供全天候的事後避孕服務,避免當事人因無助而尋求不當或具傷害性的事後避孕處置,甚至必須承受流產或成為未婚媽媽的風險。事後避孕丸的合法上市,應為增加婦女控制生殖自主的資源。貳、 生殖意願有何限制(
17、代理孕母的爭議、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傷害遭忽略、不愉快的懷孕與生產環境)除了對於不要生殖時婦女能確實掌控自主,生殖自主權的另一面向,是要能在選擇生殖時能得到應有的資源。1999 年三月,衛生署公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可能性,使得利用新興生殖科技達成生殖慾望,又多了新的面向。然而,這究竟是增加婦女生育機會的資源,還是反成為剝削婦女或複製父權價值的手段,引發諸多討論。除此之外,懷孕與生產過程的品質,亦是婦女生育自主權所需要細究的面向。因此,另一部份,我們將討論台灣目前使用不孕科技廣為忽略的健康危害,以及生產過程中過度醫療化的情況。一、代理孕母的爭議:從 1997 年 9 月新任衛生署
18、長詹啟賢於立法院答詢時宣布支持開放代理孕母,到 1999 年三月,衛生署完成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提出(有條件放寬)代理孕母的版本,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化就成為廣為討論的社會議題。對於此法令是為增加婦女生育自主權(因為多了選擇) ,還是對於複製父權價值(非要有可以傳宗接代的小孩) ,也有複雜的爭議。代理孕母對女性主義者而言,絕非一道簡單的是非題,目前卻缺乏深化的調查與討論。在積極擁護代理孕母的陣營中,確實充滿了異性戀父權家庭主義色彩 14。另一方面,若堅決反對代理孕母開放,也使得和不孕婦女及代孕者對話困難。 15然而這樣一個爭議的問13 見中時晚報,2001 年 6 月 29 日,醫樂保健版。14
19、 這些論述包括:我們要有屬於我們自己的小孩 、 有了小孩,人生才能美滿 、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等。這些濃厚的異性戀家庭主義色彩,在衛生署提出的草案中也十分清楚,諸如:一、漠視單身不婚者及同志的生殖需求,限制已婚夫妻始能尋求代理孕母。二、代理孕母是少數人的特權,嚴格限制只有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三、複製處女情結,限有婚姻經驗且育有子女者始能代孕。 四、丈夫同意條款,代理孕母若有配偶須一同簽訂代孕契約。 五、複製母性神話,代理孕母只能領取營養費無酬演出等等。見,陳美華,1999, 物化或解放女性主義者關於代理孕母的爭論 , ,頁 8-17 於月旦法學雜誌52 期,台北:月旦。題,衛生署
20、在立法上卻有顯著瑕疵。 16而對於不孕人口的基本調查,現階段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執行的利弊檢討,也缺乏有系統的調查。也許我們需要的不是是或非的二選一,而是利用這個爭議的議題,以各種深化公民參與社會議題討論的方式,深化社會對於生殖意義的討論,而非僅限於由專家或立法人員做決定。例如,丹麥就於 1993 年針對不孕治療舉行常民為參與主體的共識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 ,值得參考。 17二、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婦女身體的傷害遭忽略社會從代理孕母事件,看見了不孕者。然而,目前較令人憂心的是,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存在著許多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可能性,卻往往在科技造福人的光環下,使得各種風險與危
21、險,為主流社會所忽略。特別是即使男性不孕(或原因不明、雙方皆不孕) ,相關的科技也大部分是使用在女性身上,使得這成為對於婦女生育健康特別值得關心的議題。我們知道許多婦女,往往在嘗試不孕診療後,鑑於身心受到過大傷害,拒絕使用科技。但是這樣的聲音,卻很難出現在醫學界或媒體的報導中。一再傳頌的是,科技的神奇偉大,以及夫婦經由科技得子的欣喜。這因此也傳達了一個意象:求診者最好典範就是不屈不撓採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作為解決不孕的最好解決方式。對於連續使用排卵藥的副作用有否達到充分告知?取卵手術過程的併發症院方是否提供諮詢充分讓婦女瞭解?就疏於討論。林芳玫對於媒體對於生殖科技的報導報喜不報憂就提出批判,包括
22、對於副作用、併發症以及低成功率的的資訊不明,使得林芳玫提出挑戰:所謂的神奇科技,活產出生率也不過是兩15 代理孕母地下化的結果,往往使得屈居經濟弱勢的代孕者無疑將成為最易受剝削的一群。在美國,40以上的代理孕母是失業者或靠領取社會救濟金為生的婦女。台灣幾個已擔任或有興趣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也都表示主要是出自經濟的壓力。代理孕母合法化除了可以消極的避免地下化,試圖讓不孕夫妻與代孕者雙方權利義務得以清楚的規範之外,我們也看見代理孕母有它顛覆父權的潛在能量。例如,代理孕母的開放也將使主流社會真正認清女人從事生殖、家務等再生產勞動的代價。主流社會總是把女人懷孕、生產,養育小孩,辛勤持家視為理所當然。如
23、今代理孕母的出現我們才真正看清楚懷孕其實是一個極為艱辛的再生產勞動。因此,即使在反對開放代理孕母的陣營,也沒有人認為叫代孕者無酬演出是可以接受的。16 例如,衛生署於 1996 年成立的人工協助生殖諮詢委員會 ,共有 15 名成員,對於草案中的代理孕母部分(甲案不包括代理孕母,乙案則提出對於代理孕母的規範) ,經過歷時兩年 30餘次的討論,仍有 11 名委員反對乙案,而贊成的 4 名委員中(3 位醫界人士,一位心理學家) ,有兩位幾乎從未出席會議。在多數委員不支持乙案的情況下,保健處仍將乙案(連同甲案)送交衛生署法規會審理。見,林燕翎,1999, 夾縫中的女人探討台灣代理孕母問題 ,台灣大學新
24、聞所碩士論文。17 見 Andersen, Ida-Elisabeth and Birgit Jager. 1999. “Scenario Workshops and Consensus Conferences: Toward Mor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26(5):331-340.成,大部分女性不僅沒生到小孩,還賠上身心健康、金錢、時間。 18除了對於女體的傷害之後,人工生殖科技也會產生多胞胎的問題。根據不孕症醫學會統計,台灣地區試管嬰兒出現雙胞胎以上的多胞胎比例,自 1992 年的 30%,上升到 1
25、996 年的 55%,幾乎是美國的兩倍。 19馬偕醫院婦產科不孕症科主任李國光認為,這是因為早期技術不成熟,醫師會一次植入五、六個胚胎,希望能夠以量取勝 ,提高成功的可能性。然而,這樣的作法除了一方面會帶來減胎的倫理爭議,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多胞胎懷孕的併發症,除了增加早產的發生率之外,對母體更可能產生貧血、高血壓、產前及產後出血,甚至流產、死胎等等諸多傷害。一篇發表於知名醫學雜誌刺胳針的瑞典研究報告也指出,多胞胎懷孕也致使試管嬰兒出生即患神經疾病、尤其是腦性麻痺與發育遲緩的風險比自然受孕兒童高出三、四倍,因而呼籲不孕症專家應該一次只植入一個受精卵。 20事實上,國內醫界最近也針對胚胎植入的數量有
26、所反省,在 2001 年底舉辦的生殖醫學新紀元學術研討會中,即大力向婦產科界推廣三十五歲以下婦女植入一至兩個胚胎即可的觀念。 21醫界有這樣的反省值得讚許,進一步需要觀察是否對醫界成員有實質的規範約束。三、生產過程的品質懷孕與生產過程受到應有的照護,並避免遭受歧視,也婦女達成生殖自主權的一大面向。 兩性平等工作法的通過,保障婦女避免因為懷孕育兒使得工作權受損,是一大進步。這裡我們則著重目前對於生產過程的照護品質。這部份亦是台灣婦運界批判已久的部分,卻仍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自 1995 年以來,對於台灣剖腹產率的居高不下 - 一直在 32%與 33%之間擺盪 社會漸有討論,但我們卻仍缺乏醫療相關
27、政策上的反省。台灣三分之一的剖腹產率,極可能高居世界前幾名。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 1985 年即提出建議,任何地區的剖腹產率若高於 10%至 15%,即屬不合理。美國於 1980 末期開始,稱其近 25%的剖腹產率為流行病(epidemic),採取了大規模的檢討措施,現在美國的剖腹產率已逐漸下降。相對而言,台灣對於自己這樣一個誇張的數字,卻只有零散的討論,而18 林芳玫,1999, 人工生殖科技報喜也應報憂 , 中國時報 ,5 月 26 日,15 版。19 中國時報,2000 年 4 月 16 日,社會綜合版。20 聯合報,2002 年
28、2 月 9 日,12 版/國際。21 民生報,2001 年 12 月 10 日,A6 版/醫藥新聞。無整體性的政策規畫。特別是不必要的剖腹產(我們當然瞭解剖腹產往往是救命的工具,但是此高比例的剖腹產,有很大一部份並非有其生理上的必要) ,極可能造成產婦與嬰兒不必要的傷害。這樣生產過度醫療化的現象,急需積極由醫療相關政策上,尋求改進策略。台灣高剖腹產率的主因在於醫療技術的濫用與誤用。生產原為一自然過程,現在在西方產科觀念主導下,被視為一病理現象。即使是健康的產婦,到了醫院,也一樣常換穿病人服,待在病房裡,躺在病房裡,不時吊著點滴,一再被當為病人處理。醫院生產又多只重視生產生理上的結果,忽略產婦所
29、需心理上的支持。然而,生產過程中也逐漸以胎兒為重心,醫護人員為主導,少注意到產婦的自主性。這樣的生產環境,病理化了生產過程,又未能善用產婦自我掌控的能力,削弱自然產所需的助力。更關鍵的是,目前對於剖腹產主要診斷,台灣的醫界亦有過於寬鬆之嫌。以前胎剖腹為例,北歐包括挪威、荷蘭等國,有一半的前胎剖腹採取陰道生產,而目前台灣的醫院仍少有這方面的推廣。綜而言之,只要仍將生產定義為一病理現象,且仍以接生人員 - 而非產婦 - 為生產的主導者,剖腹產就可能因此繼續受到偏愛 。而不論是剖腹產還是自然產,現今生產過程不但不太可能使得生產成為展現婦女身體自主的可能機會,根本就常是一個挫折連連、甚至感到屈辱的過程
30、。 22近兩年台北市婦幼親善醫院對於陪產制度有顯著改善,是值得肯定之處。由於劉仲冬教授的牽線,也使得 2001 年 3 月婦產科身心醫學會在年度大會中邀請婦運人士座談有關台灣剖腹產的討論,也是醫界與婦運界對話的開始。但是除了這些零星的改革與對話外,仍需要對生產照護過程的全方位檢討。四、非婚姻體系的生殖權這兩年頗為受到注目的生殖權,是對於非婚姻體系生殖的重視。根據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目前只有結婚一年仍然不孕的夫妻才有資格透過人工生殖方式生育子女。對此,台灣生殖醫學會曾於 2001年 3 月向立法院提出說帖,尋求翻案的可能,希望讓未婚者可以藉助人工生殖技術求子。 23其他婦產科醫師也指出,近幾年來不斷有女22 見:吳嘉苓,2001, 空間、規訓與生產政治 ,台大社會學刊 29:1-58。23 當時會長李國光指出,台灣地區每年出生的新生兒當中,約 4%是未婚單身女子所生,而現行的人工生殖法明文規定非婚姻關者不得接受人工生殖,已是對單身且不孕者的雙重限制。中國時報,2001 年 3 月 26 日,社會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