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发生的政治背景:美国建国之处的党派之争,联邦党: 政治主张 代表人物:汉密尔顿 亚当斯 马歇尔 反联邦党(州权派) 政治主张 代表人物:杰斐逊,案件发生之时的具体因缘:1801年的美国选举,总统选举 亚当斯连任竞选失败 杰斐逊当选为美国的第三任总统国会选举 联邦党丧失了多数党席位,案件当事人背景介绍,詹姆斯麦迪逊 :当时美国国务卿,受身为共和党人的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 的指示,将身为联邦党人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的滞留在国务院内的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扣发,致使这些“星夜法官”无法正式任职。威廉马伯里 :作为无法正式任职的治安法官之一,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求法院下状纸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
2、便走马上任。约翰马歇尔 :前任美国国务卿,后成为新一届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成为受理该案的法官。,马伯里起诉的依据:,1789年司法法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马歇尔面临该案件的政治困境,马伯里胜诉马伯里败诉,马歇尔首先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事实考察)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法律规定)第三,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换句话说,他是否有权利通过该法院得到
3、他申请的救济?),第一个问题: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任命即为作出。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获得该职位结论一: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 。,第二个问题: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受到侵犯的权利提供了救济?,发出或拒发委任状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视纯粹的政治行为,仅仅属于行政部门专有,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审视?当这拒发委任状一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是否可以被认为其在法律上的应有权利受到了侵犯? 当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的法律是否应为其提供救济?,发出委任
4、状这一行为的性质不能被认为是纯粹的行政行为,通常情况行政首脑总统(行政机关)的意志执行者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行政首脑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在法院受到审查,侵权也无从谈起。,本案情况行政首脑发出委任状的行为是国会(立法机关)赋予该官员的责任他是运用个人的权力执行着特定的法案,此时他就是法律的官员 该行政首脑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审视。,拒发委任状侵犯了马伯里的权利,此时被认为是法律官员的行政首脑,其被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不能无视他人被授予的权利。法律授予官员特殊的责任,且个人的权利依赖于他们责任的履行。当麦迪逊拒绝履行相应的责任,拒发委任状时,马伯里个人的权利即被侵犯了。,法治国家的法律应为受侵犯的
5、权利提供救济,法治政府的法律对于被侵犯的权利应该提供救济,否则便只是一纸空文。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因此,合众国政府的法律应该为受到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MAPSAMSAP结论二:拒发委任状侵犯了马伯里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第三个问题:他是否有权利通过最高法院得到他申请的救济?,这取决于:第一,他申请的强制执行令的性质。 第二,法院的权力。,他申请的强制执行令的性质,若发出强制执行令,必定是发给一个政府高级官员,法院对其行为必须进行法律调查。它“很有可能会被一些人看作是企图侵犯内阁并干涉行政机关的特权”。因此这个强制执行令在性质上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决不能由法院决定。,法
6、院的权力,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力发出强制执行令?,1789年司法条例,合众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可以 “在法律原则和司法法准许的案件中,向以合众国的名义任命的法院,或者持有公职的个人发出强制执行令。”,麦迪逊属于,宪法把合众国的全部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命令和建立的各种下级法院。 “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以州的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有 初审管辖权。”,马伯里不属于,矛盾法院应该怎么办?,1789年司法条例中赋予最高法院向持有公权力的政府官员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在宪法中显然是没有得到授权的。显然,这是一部与合众国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宪法与法律相抵触该如何处理?,判决结果,撤销马伯里的诉讼请求,总结,严密的逻辑性,反复运用严谨的三段论推理,形成连贯的逻辑体系,有理有据,说服力极强。矛盾之处:1、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2、先是论证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拒发委任状的行为不是纯粹政治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审视;之后又指出因为强制执行令的政治性而不能由法院作出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