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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例.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62061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PT 页数:13 大小:7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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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主讲人:杨成,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1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

2、,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

3、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15分)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分析:(1)第一,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第二,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

4、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案例2.1998年9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 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 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

5、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现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6、人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 (1)对于本案何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余兄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3)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余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分析:(1)本案乙县人民法院由管辖权,因为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余兄有权参加诉讼,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3)余二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回避申请。(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因为在被案中,诉讼

7、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属于法定回避的事由。(5)人民法院准许余二撤诉是正确的,余二撤诉后,余兄由第三人变为了原告,余二、余大则成为被告。,案例3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 (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

8、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 未能达成协议。,问题: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分析:(1)李有良应以正华汽车修理厂、乔大伟、乔小伟为被告。理

9、由:乔大伟为营业执照的登记人、乔小伟为实际经营者,都应作为被告,因上述两被告以正华修理厂的名义对外修理车辆,正华修理厂也应作为被告。(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市C区、A区、B区和L县的法院均有管辖权。(3)李有良可以向上述四个法院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如果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就案件管辖发生异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对此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自己提审。,案例4:家住某

10、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

11、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

12、什么?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分析: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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