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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61586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PT 页数:55 大小:98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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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主讲人:洪霞飞,Email:,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洲联盟法院的简称,根据1951年巴黎条约设立,依罗马条约更名,设于卢森堡,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法院的法庭语言可以是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以及爱尔兰语。法庭的内部工作语言是法语。,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欧洲人权法院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的历史,欧洲法院根据巴黎条约设立,以做为欧洲煤铁共同体中的一

2、部分。,欧洲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合并时,欧洲法院为欧洲各大共同体的一部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洲联盟成立,欧洲法院的权力的来源依然是欧洲各大共同体。,阿姆斯特丹条约签订,欧洲法院权力扩张,原本属于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的议题被移转至该法院来处理。,欧洲法院的历史,里斯本条约生效,欧洲法院的官方名称从“欧洲各大共同体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变为“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原讼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则更名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至于

3、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将成为统合此二法院的法院,亦即,在欧盟法院之下,包含了“欧洲法院”和“普通法院”此二部分。,欧盟法院(法院体系图)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保遵守欧洲联盟的法律如各共同体的成立条约,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以及共同体机关依法定职权制定的法律。层次高。,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层次中。,欧盟公务员法庭(Civil Service Tribunal)。层次低。,主要审理以成员国为当事人的违反欧盟法律的案件,包

4、括成员国违反了基础条约及其附件的案件,违反欧洲联盟颁布的各类法规的案件,以及违反共同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条约的案件。,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欧洲联盟公务员法庭创设于2005年12月2日。 负责就欧洲联盟与欧盟公务员间的纷争加以裁判,这部分的争讼在2005年以前是由普通法院加以审理。而欧盟公务员法庭的判决可以法律适用问题上诉至普通法院,就某些特别的案件,甚至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

5、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上诉有权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驳回上诉。欧洲法院的上诉程序是公开的,对一审判决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直接诉讼,先行裁决,咨询管辖权,三类:一,针对欧共体机构的法令、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而提供的法律救济,包括无效宣告之诉和不作为之诉;二,针对欧共体机构及其人员因职务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而提供的法律救济,即损害赔偿之诉;三,针对共同体成员国违反条约义务而提供的法律救济,即违反条约义务之诉。,在涉及适用共同体法律的 前提下,成员国法官在对 国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就与欧共体法有关的特定问题向欧共体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由后者通过判决

6、对成员国法官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或对该问题涉及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判断,然后,由成员国司法机构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先行裁决对其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先行裁决案件占欧共体法院办理案件的比例相当大。,欧共体法院一定条件下还拥有提供咨询意见的权能。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00条,当欧共体以其名义与第三国签订国际协定之前,可以征求欧共体法院有关该协定是否与共同体条约相符的咨询意见。,欧洲法院的司法权能,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欧洲法院在司法上的职权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行使类似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二是行使带有国内宪法法院性质的管辖权(如初步裁决权、欧盟法的权威解释权等);三是行使关于成员之间争端的管辖权(类似于联合国国际法院

7、)。,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欧洲法院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170条的规定,受理由委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成员国的诉讼。,条约173条规定: “欧洲法院应当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审查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议会单独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它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1)本条约的解释;(2)共同体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作为之诉,欧共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及作为条约附件的关于共同

8、体法院规约的议定书,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各自的程序条例,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的书记官处制订的细则,欧洲法院(ECJ),由初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公布之后的两个月内可以向欧共体法院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但是,欧共体法院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实施的上诉审程序并不具有停止初审法院判决执行的效力。,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审,澄清和简化程序规则,新规则为初步裁决、直接诉讼和上诉分别规定了程序,并规定可由一个佐审法官出面处理法院提供意见案件,而不再要求所有佐审法官参与。,欧洲法院发布新的程序规则,应对案件量和案件复杂性大幅增加,新规则下法院可自主决定限制书面陈述的长度,或者事实清楚情况下取消听证会。,适应案件类型的变化

9、,1953年规则主要针对直接诉讼,例如自然人、法人、成员国或者欧盟机构之间的诉讼,但目前此类诉讼大多数已不在欧洲法院管辖,目前欧洲法院处理最多的案件类型是来自成员国法院或仲裁庭提交的初步裁决申请,新规则针对此类案件制定了专门程序。,2012年11月1日启用,取代此前1953年程序规则。主 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欧洲法院的组成,法官,佐审官,法庭,8个,27个,任期6年,条件,专业能力,法律专家,成员国指派,独立性,成员国全体批准,13法官,特定特别案件,全体法官,3或5法官,一般案件,判决形式,“合议判决”(collegiate judgment),佐审官,职能:主要负责就各个欧洲法院的案件

10、提供法律意见。工作内容:它们可以询问该案的当事人,并且在法官讨论并作出判决前,给予当事人法律意见。设置目的:为个案提出独立且公正的意见。与法院判决的区别:这些佐审官的书面意见书是由各个佐审官独自作出,因此通常较易于阅读,且通常对于案件的处置会较法院的判决更为彻底,因为法院的判决通常仅限于就特定议题加以处理,而佐审官的意见书则较为全面。意见效力:仅具有建议性质,且不拘束法院。不过这些意见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且在多数案件中,这些意见会被法院所采纳。出意见书的条件:从2003年起,佐审官仅有在法院认为某个案件中有法律上新的争点,请求其作成意见时,才会提出意见书。佐审官的选任:现有的8名佐审官中5名

11、的提名权归属于欧盟中的5个“大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剩下3个则是由其他22较小的成员国轮流提名轮替。,Court of Justice - Latest documents made available,Court of Justice - Latest documents made available,与中国有关的案件,坚持6年司法诉讼欧盟反倾销 欧洲高法终裁奥康胜诉 (11月20日) 欧洲高等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5日下达判决书,裁定奥康诉欧盟皮鞋案措施涉及的欧盟反倾销法规某些条款的解读是正确的,并推翻了欧洲普通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奥康赢得了

12、抗辩欧盟反倾销的胜利。,与中国有关的案件,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欧洲法院公布对中国企业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措施案终审判决答记者问(2012年8月) 7月19日,欧洲法院公布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一案的终审判决。欧洲法院认定,欧盟对浙江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欧洲理事会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中国企业取得此案的最终胜利。,与中国有关的案件,欧洲法院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被判违法(2009年10月) 欧洲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欧盟委员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该企业将被免

13、征反倾销税。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14日对此表示欢迎。,案例分析,案件名称:欧共体委员会指控爱尔兰未履行欧共体条约义务第C459/03号案,又称MOX核燃料厂案(以下用这一名称)判决日期:2006年5月30日选择理由:1、该案是欧洲法院首次对欧共体成员国将有关争端提交给欧洲法院之外的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判是否违反共同体法正式发表法律意见。2、欧洲法院在该案中对专属管辖权的扩张引起了欧美法学界的激烈争论。,MOX核燃料厂案,案件背景 由于担心建造并运行于英格兰西北部爱尔兰海岸的一座MOX核燃料厂MOX(MOX是“mixed oxide”混合氧化物的缩写形式,即铀与钚的氧化混合剂,其产生于已使用

14、过的乏燃料,现今可作为核反应堆或核电站的再生燃料。由于回收的铀和钚可在核电站混合氧化物燃料中再循环使用,以生产更多能量,从而使铀资源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并最终减少浓缩需求。)核燃料厂的排放物可能对爱尔兰海造成放射性污染(无论是由于操作失误还是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爱尔兰曾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试图阻止该核燃料厂的试运转。2001年,当MOX核燃料厂的运转日益迫近之时,爱尔兰不得不同时向多个国际性机构提出一系列的争端解决诉求。 其中,爱尔兰首先选择的手段是单方面启动了依据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爱尔兰声称英国违反了该公约第9条有关提供“沿海区域的状况、对该区域带来或,MO

15、X核燃料厂案,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活动或措施以及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其他行动或举措”等方面信息的义务。2003年7月,该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英国的裁决,认定英国未向爱尔兰披露有关信息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其应承担的条约义务。 爱尔兰采取的第二个应对措施就是单方面启动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指控英国违反了该公约中有关保护海洋环境,包括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内的基本义务。2001年11月15日,在仲裁庭即将组成并且离MOX核燃料厂预定的试运转仅有一个月之时,爱尔兰要求国际海洋法庭采取临时措施。国际海洋法庭认定附件七仲裁庭对该争端实体问题具有初步管辖权(prima facie juris

16、diction),因而规定了临时措施,并要求英、爱两国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应就MOX核燃料厂向爱尔兰海排放的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合作与协商。,MOX核燃料厂案,委员会对爱尔兰的指控:1、爱尔兰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292条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93条,因为爱尔兰将有关争端提交附件七仲裁,就违反了有关欧洲法院在欧共体法的解释与适用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2、爱尔兰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10条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92条,因为爱尔兰在启动有关仲裁程序前没有同委员会进行商议,从而阻碍了共同体有关任务的完成并危害到欧共体条约有关目标的实现。,MOX核燃料厂案,共同体条约规定: 欧共体条约第292条和欧

17、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93条都规定有成员国不应将有关欧共体条约的解释与适用方面的争端提交给“条约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解决方法”,也就是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法院的强制管辖。欧共体条约第10条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92条也都明确规定: 成员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无论是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所产生的或由共同体机构相关举措所引发的义务得以履行。成员国应促进共同体任务的完成并且应摈弃任何可能阻碍条约相关目标得以实现的举措。,案件争议焦点,海洋法公约内属于共同体权能范围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了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必要部分?,仅就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言,欧洲法院是否对欧共体法的解释与适用拥有专属管辖

18、权?,爱尔兰在诉状中提及共同体法是否违反了欧共体法,是否会侵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MOX核燃料厂案,一、海洋法公约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性质 海洋法公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混合协定”,即由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一起缔结的国际协定,因此协定事项部分属于共同体的权能(competence)范围,部分属于成员国的权能范围。 根据公约附件九的规定,对属于其成员国让渡给共同体权能的有关公约事项,应由欧共体而非其成员国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批准海洋法公约之时,欧共体曾交存了一份具有相似内涵的正式宣言,其主要部分如下:,MOX核燃料厂案,共同体与其成员国分享权能的有关事项:对于公约第二、三、五、七、十二部分所规定的

19、防止海洋污染的有关规定,共同体只在公约相关规定或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件影响到共同体所确立的共同规则的限度内享有专属权能;如若共同体的既存规则没有受到影响,则成员国享有相关权能,只要其不妨碍共同体在该领域内采取行动的权能。在其他情况下,成员国则享有权能。,MOX核燃料厂案,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定 爱尔兰在仲裁庭上依赖的有关公约规定所涵盖的事项(即防止海洋污染)“主要是由共同体措施予以管制,其中某些事项甚至在共同体宣言的附录中明确提及”,那么,爱尔兰在仲裁程序中所依赖的有关公约规定就“属于共同体法律秩序必要部分的规则”。,MOX核燃料厂案,爱尔兰在仲裁庭上的主张绝大部分依据的是海洋法公约

20、第123条,即有关于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 (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 (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 (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MOX核燃料厂案,二、欧洲法院在解释与适用欧共体法方面的 专属管辖权 欧共体条约第292条规定,“成员国承诺不将有关欧共体条约的解释与适用方面的争端提交给条约规定之外的其

21、他任何方式解决”。 本案中,欧洲法院认为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正好有可能使其避免对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造成侵犯,从而保持共同体法律体系的自治性”。,MOX核燃料厂案,海洋法公约第282条“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性协定项下的义务”明确规定: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在欧洲法院看来,既然上述条款“规定有解决成员国间争端的导致约束性裁决的程序,那么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原则上应该优先于海洋法公约所包含的争端解

22、决方法”。,MOX核燃料厂案,三、爱尔兰向仲裁庭提交的诉状中提及共同体法是否侵犯 了欧洲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爱尔兰宣称,它在向仲裁庭提交的诉状中提及共同体法仅仅是将其当作无法律约束力的事实,用以说明海洋法庭之外的国际法律实践是如何解释公约中的一些术语的,从而使对这些术语进行解释变得更为便利。在爱尔兰看来,与海洋法公约体系截然不同的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原理也可能通过“反致”(renvoi)这一旨在确保来源于不同法律秩序的规范彼此之间和谐共处的司法方法而得以适用。,MOX核燃料厂案,欧洲法院以公约第293(1)条的明确规定,即类似于仲裁庭这样的裁判性机构仅“应适用本公约及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

23、则”,对爱尔兰的主张予以了驳斥。 并最终断定:爱尔兰在诉状中提及共同体法就是为了要仲裁庭宣示英国违反了欧共体法,而这一宣示必然会侵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虽然爱尔兰向欧洲法院保证,它不会要求仲裁庭对英国是否违反共同体法进行审查,但欧洲法院仍然判定这一做法本身就足以对欧共体法律体系的自治性带来“显而易见的风险”。,MOX核燃料厂案,欧洲法院认定爱尔兰没有履行其与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与咨询义务,因为二者之间的联络都是在爱尔兰已启动海洋法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之后才开始的。法院判定,爱尔兰在欧共体框架之外启动针对另一成员国的程序,“可能会使作为海洋法公约缔约方的第三国对于共同体对外代表权和内部凝聚力方面产生混

24、乱的感觉,因而这一举动对欧共体对外行动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判决点评,在本案中,欧洲法院首先必须判定爱尔兰所援用的相关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否属于共同体的权能范围,从而构成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必要部分。 法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肯定性的判断,但其逻辑推理却并不令人完全信服,尤其是法院对共同体在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权能的确切性质所进行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环境保护,特别是海洋环境保护属于共同体的权能范围,法院认定在此领域的权能“虽不是专属性的,但却是由共同体与成员国共同分享的。”,判决点评,在欧洲法院看来,混合协定的某项规定是否属于共同体的权能范围这一问题,是与该权能的授予(attributio

25、n)和真实存在密切相关的,而与其是专属抑或分享的性质无关。换言之,依据欧洲法院的观点,一旦共同体就混合协定的主题事项采取了行动,且无论共同体究竟采取了何种具体行动(例如在该领域内,共同体法仅仅设定了最低标准,或者本身并不完备,或者包含有指令或条例等二级立法),那么该协定所规定的内容就事实上构成了“共同体法律秩序的必要部分”,因而必须接受欧洲法院的专属管辖。,判决点评,通过将混合协定纳入欧共体法律秩序而不管共同体是否真正行使了权能,也不管这种权能到底是专属性的还是共享性的,欧洲法院“明目张胆”地扩大了其司法垄断的范围;并且,随着混合协定缔结数量的不断增加,欧洲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限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张

26、。 在本案的判决中,欧洲法院明确认定,即便对一项(混合)协定的某一部分是否属于共同体权能范围产生了分歧或疑惑,也不能由成员国自行判断或提交给其他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而只能由欧洲法院进行排他性决断。,案例扩展,一、欧洲法院扩张专属管辖权的动因辨析 作为一个自成一类(suigeneris)的国际实体,欧共体/欧盟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型国际组织,因为成员国让渡给共同体的权能超过了任何现存国际组织所拥有的权力;可它也并非联邦国家,因为其成员国仍各自保留着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而欧洲法院作为欧共体的主要司法机构,其本身就具有国内法院和国际法庭的双重“混合”性质。一般认为,只要成员国都还保留着国际法律人

27、格,那欧洲法院就不可能像国内最高法院那样在其领土管辖范围内完全垄断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可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欧洲法院向国内最高法院的范例迈近了一步,而与一般国际法庭的模式渐行渐远。,(一)欧洲法院扩张专属管辖权的内部动因,从欧共体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轨迹考查,各成员国向布鲁塞尔欧盟总部让渡权力的过程从来都是单向的和不可逆的。欧洲法院在改造共同体以及通过创造性地解释欧共体法来推动欧洲一体化方面一向扮演的都是非常积极而活跃的角色。而法律解释方面的目的论(teleological)方法则取代了先前那种简单明了的文本方法;随着此种方法的引入,欧洲法院的宗旨就只能是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并提升共同体法律体系的

28、效力层次了,而这正是欧洲法院不断扩张其专属管辖权的内部动因。,欧洲法院一直将欧共体法律秩序看作是不同于传统国际法而更类似于国内宪法的一种“超国家法”(supranational law);欧洲法院自身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庭,其地位更接近于联邦国家的最高法院。因此,每个成员国及其国内法院,以及它们所选择的共同体法律秩序之外的其他法庭或争端解决场所,例如本案中依据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而设立的仲裁庭,都无力操控欧共体法律秩序,而只能由欧洲法院这一“自治性法律秩序”中的最高法院对其进行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解释都只会损害欧洲法院历经四十余年才建立起来的共同体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9、,(二)欧洲法院扩张专属管辖权的外部动因,从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为了确保在解释与适用共同体法方面的专属管辖权,欧洲法 院对之进行了扩张性解释。 在欧洲法院看来,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化对其专属管辖权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有可能导致共同体法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并最终危及共同体法律秩序的自治性;而随着欧共体对外关系不断延伸至过去主要由国际法调整的领域以及“混合协定”在欧共体对外关系领域中的广泛运用,这种危险无疑是大大增加了。,为了保障欧共体法律秩序的自治性,欧洲法院逐步发展、确立了欧共体法相对于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优先效力(supremacy)原则和直接效力(direct eff

30、ect)原则。因此对涉案各国而言,其他国际法庭的裁决将会被欧洲法院的判决所取代,从而无法发挥任何实际效果,沦为“一纸空文”。 由此,欧洲法院便通过三重策略达到维护其专属管辖权的目标的。首先,将其管辖权限扩展到混合协定范畴并对各成员国施加了预先咨商的义务;其次,对各成员国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利予以了限制;最后,优先(pre-empting)于其他国际法庭对可能涉及共同体法律事项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跳出欧洲一体化目的论看本案矛盾点,一、从海洋法公约体系的角度来审视 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条款的首要目的就是使争端得以圆满解决,因此,当时公约的谈判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强调缔约方必须将彼此间的争端诉诸公约中

31、规定的某种争端解决程序;只要争端得以解决,目的也就达到了。公约第282条的谈判历史背景就表明,它旨在填补司法管辖上的空白或漏洞,因而向缔约方提供了相互排斥、彼此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由其选择其中一个争端解决机构就有关公约解释与适用方面的争端进行裁判。 欧洲法院声称海洋法公约第282条的主旨在于保障欧共体法律秩序的自治性,这也许确实是一种实际效果,尤其是将公约第282条和欧共体条约第292条放在一起考察时;但无论如何,这肯定不是公约第282条设计者的本意。,二、欧洲法院所处理的争端与仲裁庭受理的争端,仲裁庭面对的争端当事方是爱尔兰和英国,主要争讼事项是对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的违反;而欧洲法院裁判案件

32、的当事方是欧共体委员会和爱尔兰,所涉及的也仅是对共同体法的违反。因此从理论上说,仲裁庭完全可以依据海洋法公约而非欧共体条约,就争端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判而不必理会欧洲法院的判决。当然,为了避免与欧洲法院发生正面冲突,仲裁庭不得不另找其他事由而拒绝受理该争端。当英国提出欧洲法院对本争端可能具有专属管辖权,并且欧共体委员会公开威胁其将向欧洲法院控告爱尔兰之时,仲裁庭基于“考虑到确定两国间权利与义务的机构之间普遍存在的这种相互尊重与礼让”而中止了程序。,扩展问题,欧洲法院的管辖权私人在欧洲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的优先原则,相关网站,http:/europa.eu/about-eu/institutions-bodies/court-justice/index_en.htm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_6/http:/eur-lex.europa.eu/en/index.htmhttp:/curia.europa.eu/en/content/juris/index.htm,The endThank you!,洪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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