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 1、 企业 :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业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 企业特征 : 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这一特征称之为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 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看,企业以营利性为其活动宗旨。企业第二经济特征。 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公司企业是法人 。 第二章 企业法律形式 1、 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1、企业法律形式是法律予以规定; 2、 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
2、变化的; 3、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4、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5、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结构。 2、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 1、税收; 2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繁简; 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 5、利润分配 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 8、企业的存续期间。 第三章 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 1、 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 : 1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认具备一定条年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 2、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
3、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被告的司法管辖; 3、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将企业的法律形式明确记载并予以公示,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通过对企业资产、营业范围、法人 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企业名称等内容记载,便于让企业的交易对方了解较为详尽的资料,以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公示性资讯。; 4、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合理安排生产力布局,对重要资源进行分配,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进可以使国家对企业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 5、通过登
4、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保护登记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益。 2、企业设立原则: 自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自由设立原则:设立人设立一个企业,一 般不必报经政府批准。特许设立原则体现国王或议论会的权威,即一企业设立须通过国王或议会的特别许可。准则 设立由政府将企业设立的标准条件用法律予以规定,设立人依法律规定准备条件,尔后在法定的企业注册机关埋行注册,政府不做实质性审查即可使企业宣告成立,也称注册制。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与自由设立原则相反,指企业的设立不仅要法律之规定相符,还要经过政府的批准。 3、企业设立登记管辖: 国家行
5、政管理总局负责,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并持有 50%以股份的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省局负责省国资委的同上;市县负责上两个不负责的及授权的,股份公司在市里,个人独资、合伙在区县。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6个月 P41第一段 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独资企业: 依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独资企业特征 :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 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虽然 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
6、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3、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的 经营场 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 满 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4、从法律层面看共同点: 1、企业的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公司企业全资控有另一
7、个公司的情况虽不同于自然人但也属于一人人司范畴,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有特别规定,不属于一人公司; 2、都是营利性组织。 不同点 : 1、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一经设立就具有法人资格 ,并且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一名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 ; 2、 从财产关系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上属于企业的资产,一人公司按公司法要求有注册资本,公司独立拥有财产; 3、从责任形式上看,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事的债务只负有有限责任; 4、从税收征管上体制看,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业主应当就各种收入包括 来自于独资
8、企业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则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的股利收入要接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 5、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主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搞善意弟三人。 第五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合伙企业 :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普通合伙人的关系:无限连带责任 2、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9、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伙协议: 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4、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5、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入伙投入财产以及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出质其入伙的财产分额等。 合伙企业具有团体资格,他是一种经济组织 . 6、企业的管理权利 : 1、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共同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各合伙人在任何场合可以单独代表 合伙企业进行业务活动。二是
10、各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得经合伙人会议讨论,然后交给特定的合伙人加以执行 。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合伙人的内部分工和经营权分配,均不具有对搞的效力。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资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少按合伙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决定; 3、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企业重大问题这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 ;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 下重要事项可单独行使否决权: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
11、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下面的事务也有一票否决权:合伙企业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同意一合伙人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修改合伙协议;同意接纳新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合伙 财产分额让给他人;解散合伙企业;向他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批准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合伙人承担的法定和协议义务主 要有: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不得自营或者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来务,非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2、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行为;除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不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执行合伙人依照合伙人委托的内容、权限 执行合伙事务,并应当及时就合伙企业面监的重大事项向全体合伙人汇报,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对外设定质押。 8、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责执行; 2、委托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并于企业成立时或运行中变更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企业营业执照上要反映执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作为 执 行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的姓名; 9、多数通过规则: 一般事务合
13、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给全体保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规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竞争禁止规则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全作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交易,合伙人 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0、 转让限制、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抵消权、代位权) 11、入伙: 指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原来不具
14、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 与 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提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 有约定,从其约定。 12、退伙: 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任意退伙: 也称声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已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当是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合伙企来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殃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协议未约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
15、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伙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应具有的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 :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也事由 退伙应当清结财产及债权及债务,是为结算。合伙经营期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的领域是那些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机构,最主要的行业领域就是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一个合伙人或 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来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17、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都无限连事责任,其也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行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六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有限合伙企业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签协议、共同投资形成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
18、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 3、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人之间还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信任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事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5、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 活动丧失管理权 3、有限合伙人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另外具 备的内容: 1、普照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 执 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 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
19、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普通合伙人法律地位 :普通合伙人管理企业、代表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代表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5、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不林禁止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 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约定除处 6、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 2 履行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也义务;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
20、进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在其退伙时进行了通知债权人等减资程序除外。 7、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身份的转让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让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1、国有企业: 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2、国有企业特征 : 1、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 国有企来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 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要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 3、国有企业法的特征 : 1、适用范围仅限于 国有企业; 2
21、、立法基础标体现所 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 3、国有企业公法属性强。 4、国有企业经营权 :是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而对企业财产行吏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授权范围内处分的权利,它与所有权相类似,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也即是一种新型的物权。 5、厂长负责制的 :就有国有企业的厂长由国家委派或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制度。 6、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便并非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职代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 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
22、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也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瘊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 和任免建议; 5、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批准。 第八章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1、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3、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 2、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P115 3、村集体所有制企来的法律地位 :具备法人条件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可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的企 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耕牛则,经中国政储批准在中国境内 与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工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合营企业 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产人和股东; 2、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
24、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德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4、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股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 的场地使用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6、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 年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7、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处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25%; 8、合营
25、企业的章程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耕牛则,经中国政储批准在中国境内 与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特征 : 1、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治理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
26、亏损的负担可以不依照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7、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中外双方投资总量的 25%; 8、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 3、外资企业 :是指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特征 : 1、全部资本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具体规定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
27、,其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已经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4、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 满 时,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1、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多分配,年递减;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中回收投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为 3个月,合作企业为 45天,外资企业为 90天 第十章 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肥肉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28、: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备法人资格; 3、依法定程序设立; 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2、 公司法特征 : 1、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2、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3、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 4、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规范; 5、公司法中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有在法律文本中溶为一体。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外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 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合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
29、业法人。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述 1、 有限公司特征 : 1、股东人数最多为 50 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 2、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须符合法定形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 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有效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其依法确定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确立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程序,明确股东及公司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给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
30、购东的非货币出资价值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该出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也股东承担连事责任。 注册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股东的义务 主要是出资的义务、出资填补的义务、不得抽回其他出资的义务以及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得大决策问题的计论权和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红利分配权(核心); 4、知情权; 5、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7、股份转让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8、剩余财科的分配请求权。 4、
31、股东权救济制度 : 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 2、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如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3、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和行使权利; 4、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等,公司妨碍或者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 5、规定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以及自行如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 6、规定公司如果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或分立时转让主要财产的、营业期限届满使公司
32、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不能满足股东请求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 90日内 提起诉讼; 7、规定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时,股东可先行启动内部救济程序,然后提起派生诉讼; 8、 规定对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其他行为,肥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9、规定公司出理僵局时,持有的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5、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3、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 股东会决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董事资格: 1、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务
34、;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外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 满 未逾 5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 满 3年; 4、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8、董事会的职权 :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4、制
35、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也职权。 9、监事会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师、行政法规、行政章程或者
36、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肥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基于股东的请求,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也职权。 10、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特征: 1、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 2、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3、注册资本(已取消); 4、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
37、人公开发中心,而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开发中心;5、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有一人,公司的章程由一个股东制定(相当于股东的决议必须是书面的,每年财务报告必经事务所审计); 6、为保障与人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事法权益,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承 担证明自已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事责任。 11、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家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看,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财科的剩余所有者;2、从投资结构上看,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3、从企业制
38、度上看,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4与一人公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也是一个,且同样是投者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相同点; 5、从适用范围上看,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以设立,不存在局限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得少于 1/3。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称为股东权 , 一般包括股东基于对公司的股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参与权和管理者选择权。 有限责任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9、 。书面通知 满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通知之日满 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股权回购 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要求。 情形有: 1、公司连续 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该 5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 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也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收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0-90日)。 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股东 1、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 2
40、人以上 200以下的股东发起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特征: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2、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股东有法定的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 5、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6、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7、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8、受强制性规范约束多 2、 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明确的章程所定的注册资本数额; 3、股份发行、筹办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1、出席的半数同意);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发起设立:指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创立大会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
42、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出度出议的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成立。 4、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责任 : 1、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有效成立的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2、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的补缴与补中美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基他发起人承担连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 章程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公司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也发起人承担连事责任)
43、; 3、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 公司组纷呈机构设置的原则 : 1、股东权力原; 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稀原则; 3、信怎披露与透明原则; 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2、 股东大会: 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临时股东大会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 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其他情况。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44、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进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如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必须经出度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也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事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
45、其进行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 累计投票制度: 允许股 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 /监事上的表决票累加。 3、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度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 1、注册资本 :是由股份有限人司的章程确定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数额,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46、记的股本总额。 授权资本 :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确定了其注册资本数额,但 发起人或股东先期缴付最低单无的资本数量如 1美元,公司即可成立,公司资本中未缴足的部分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适当时候再行募集的资本制度。 2、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 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资本的实际拥有与其章程载明的数额保持一致,防止设立公司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公司的方便快捷,妨碍了商人们的创业机会。 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 与公司
47、资本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为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损,保障公司的运营有正常的资金支持,法律设定许多的规范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如不允许公司低于股票票面额发行股份,以股东的实物出资进行监督和核实,除发起人外不允许其他股东以实物出资,技术出资不得超过特定的比例,公司应设立资本公积金,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前不得分派股息和红利。 资本不变原则 :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宗旨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股份: 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对公司资本作等额切分, 每股价值相当,公平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加总合成资本总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解单位。 公司股份的法律特性
48、质在于它是公司资本的均衡的分解单位,股份本身就是公司的资本,是概括资本的一部分 4、股份的分类 : 优先股:是指由公司个别股东持有的,在财产分配权利上比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 股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5、股票 :是公司签发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特征 :股票是股东对股份公司投资的权利凭证; 2、股票是股东据以行使股东权的证书; 3、股票的价值 和存在的意议依赖于股份,股份如果丧失,股票也不存在。 4、股票是一种要式权利凭证,其设计、印制和发行均须遵守严格的法律制度,并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其流通应在特定的证券交易场所
49、进行;5、股票可以自由流通的 股票记载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6、新股发行 ,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7、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 : 自由转让。 1、股东转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照国务院规定的共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 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 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 1 年内不允许转让,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分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信马由缰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不允计公司抢救无效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例外原因)。 8、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无了;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