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58347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29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目的,1、知法敬法守法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德底线法律。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 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不知法犯法”与“知法

2、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 .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可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学习培训内容,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

3、求;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运输没有耳标的生猪是否违法?2、在市场违法经营货值数十或数百元(不足1万元)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将受处罚金额多少?(估计)3、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或犯罪),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需要)。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4、检疫。获取检疫证明,标识符合要求。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否则会受处罚),3、调运环节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1、

5、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备案后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备案也不通过指定道口。屠宰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与无检疫证明适用同样的处罚条款);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等。3、运输的生猪没有耳标;屠宰场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4、违法和处罚,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1、 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收未通过指定道品的生猪或生猪产品。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6、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

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

8、杀销毁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第十七条 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2、 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9、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处罚: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先依法

10、处罚再补检。如果动物或动物产品补检不合格,涉嫌犯罪,触犯刑罚。将移交公安机关。,3. 运输、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的处罚。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

11、,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运输的和接收屠宰的皆会受处罚。),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宰前不申报检疫直接屠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12、。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第二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处罚:凡未实施入场检疫的暂不实施屠宰检疫,报区动监所处理后再实施屠宰检疫,合格的盖章出证。如强行出屠宰场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区动监所也可处罚,但处罚力度金额不及食药监局)。区动监所还将对食品公司进行处罚。全区只有璧城和丁家屠宰场实施了24小时值班制度,原因人

13、员、屠宰场设施。其他实行的作息制度或入场前电话申报,进行入场检疫。,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

14、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实例:见2014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彭水县赵某、陈某2014年1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4头,运输途中死亡3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

15、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例:城口县人民检察院2014起诉书(城检刑诉201439号)。2014年3月10日,郭某、赵某未申报检疫从四川武胜县收购126头仔猪到城口县卖,发生仔猪口蹄疫。二人逃逸后被公安局网上追逃,4月、5月分别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被检察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起诉,,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16、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17、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合川人裴某在屠宰场给生猪注水,然后屠宰销售注水猪肉,被合川区人民法院(2012)合法刑初字第00620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已被原商委罚款157.952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三、生猪屠宰有关法律法规,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实施温家宝),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

18、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权力下放到区县)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

19、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

20、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

22、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

23、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24、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

25、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

26、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27、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

28、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摩托车和三轮车运送妥否?)从屠宰场到就近的本街镇市场,运送到其他街镇甚至区外必须要符合要求的运载工具。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29、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新食品安全法摘要(2015年),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

30、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

31、,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

32、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

33、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不包括自愿丢弃的可食用的)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

34、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安装监控设备)和信息报送系统。,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

35、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第十二条送至生猪

36、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只有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费)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

37、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2016年市动监所要求在全市大中型屠宰厂首先推行安装监控,并作为对区县的考核内容)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实际工作中由区动监所派驻到各屠宰厂场的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处理,驻场官方兽医也代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因为区动监所受区农委委托对屠宰场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农业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第

38、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谢 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