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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八大作业规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578332 上传时间:2018-11-13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1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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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2、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1.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1.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1.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1.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1.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1.4.2 安全隔绝1.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

3、隔离措施。1.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1.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1.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1.4.3 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1.4.3.1 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1.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1.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

4、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 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 积百分数)。1.4.4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1.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1.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1.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1.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1.4.5 监测1.4.5.1 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1.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

5、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 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 样。1.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 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 员 ,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1.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1.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1.4.6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6、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1.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1.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 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1.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1.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1.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1.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1.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

7、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 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1.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1.4.8 监护1.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1.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1.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1.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1.4.9 其它安全要求1.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

8、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1.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1.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1.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1.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1.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 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1.4.9.9

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 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1.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1.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1.5 职责要求1.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1.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1.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1.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1.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

10、情况,核 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1.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1.5.2 监护人员的职责1.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1.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1.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 立即呼叫紧急救援。1.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1.5.3 作业人员的职责1.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

11、 、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1.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1.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1.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1.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1.5.4 审批人员的职责1.5.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1.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1.5.4.3 督促检查

12、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1.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 A。1.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1.6.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1.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 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 作业证。1.6.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

13、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2.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2.3.1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 (气、液、

14、固 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 经吹扫、置 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2.4 盲板要求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2.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 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2.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2.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2.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 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2.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2.5

1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2.5.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 图作业。2.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2.5.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2.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2.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

16、0 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 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 、法 兰等。2.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2.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2.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 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2.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2.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 记录。2.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

17、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2.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 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2.6 职责要求2.6.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2.6.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 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 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2.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2.6.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2.6.2 监护人2.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6.2.2 应坚守

18、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2.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2.6.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 现场,确 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2.6.3 作业单位负责人2.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2.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6.4 作业人2.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2.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2.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

19、盲板抽堵作业。2.6.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6.5 审批人2.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7.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 A。2.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2.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2.7.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2.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

20、、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3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3.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4-1996,I

21、SO 3864-1984,MOD)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3.1 设备检修 equipment repair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2、3.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3.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3.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3.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3.4.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3.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

23、策。3.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3.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3.4.5 检修现场应根据 GB 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 标志。3.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3.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3.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 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 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24、AQ 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3.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3.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3.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3.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 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

25、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3.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3.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 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3.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3.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3.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3.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3.4.19 应检查、清

26、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 车通道,保证畅通。3.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3.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3.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3.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3.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3.5.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 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5.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27、3.5.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3.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3.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3.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3.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 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3.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 应清理干净。4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

28、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4.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29、/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3.1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 坠落的高 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4.3.2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4.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4.3.4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30、at height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 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4.3.5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 1 距离的, 视为接近带电体。表 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 60110154 220距离(m) 1.7 2 2.2 2.5 3 44.4 高处作业分级4.4.1 高

31、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 GB/T 3608 的规定。4.4.1.1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 为一级高处作 业。4.4.1.2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 为二级高处作 业。4.4.1.3 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 为三级高处作业。4.4.1.4 作业高度在 h30m以上时,称 为特级高处作业。4.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4.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4.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 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 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4.5.1.

32、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4.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4.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 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 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4.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4.5.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5.1

33、.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 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4.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4.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4.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34、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4.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 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4.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4.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4.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4.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 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

35、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 坚固、牢靠。夜 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4.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 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1 和 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 和 GB 12142 的要求。4.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 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 头不得超过 1 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

36、 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 角以 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4.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4.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 环是否扣牢。4.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

37、装入工具袋,上下 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 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 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 处 作业中所用的物料, 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4.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 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 劣气候,不得 进行特级高 处作业、露天攀登与 悬空高处作业。暴

38、风 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4.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 业点的有毒物浓度 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 应急状态下,按 应急预案执行;4.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JCJ 46 的有关要求。4.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

39、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 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 坚固的结构( 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 作业前, 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 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4.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5.2

40、.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4.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 应停止作业。4.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 立即恢复。4.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 专人监护。4.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4.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4.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 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4.5.

41、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 应设警戒区,并派 专 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 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4.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4.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4.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4.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1) 在升降(吊装) 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

42、)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4.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

43、行的悬空高处作业。4.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作 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 1 年。4.6.5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 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5 断路作业安全规范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5.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

44、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5.3.1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5.3.2断路申请单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需要在化

45、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 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5.3.3断路作业单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5.3.4道路作业警示灯 work beacon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5.3.5作业区 work area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5.4 总则5.4.1 进行断

46、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5.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5.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5.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 书面通知相关部门。5.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5.5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5.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5.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

47、交断路作业单位。5.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5.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5.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5.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 1 年。5.6 安全要求5.6.1 作业组织5.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5.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5.6.1

48、.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5.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5.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5.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5.6.2 作业交通警示5.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5.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5.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

49、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5.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5.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5.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5.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1.0m。5.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 、闪烁或旋转的红光。5.6.3 应急救援5.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5.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5.6.4 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6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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