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八、本制度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