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 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镇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镇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和审核工作。第四条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遵循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暂行办法、规程、规则、细则
2、等,在发布实施前,必须报县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1 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5 份;(三)备案说明 5 份;(四)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1 份;(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 1 份。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条 备案审
3、查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和答复。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宝权限;(二)设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三)设定的事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四)设定的事项是否与上级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已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六)设定的内容是否适当;(七)设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