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修订于 2016 年 10 月 22 日 上 海 科 技 大 学 教 职 员 工 入 职 手 册 上海科技大学 人力资源处 2 上海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入职手册 (试用版) 卷 首 语 欢迎您加入上海科技大学大家庭! 为了帮助您尽快融入上海科技大学的工作和生活,适应新的工作 岗位,希望您能仔细阅读本入职手册。 本入职手册中,我们将向您介绍入职管理、休假与请假、薪酬管 理、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考核、人事与合同、综合人事等相关内 容,希望您了解可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上海科技 大学收获成长和快乐! 本入职手册为试用版,如有错误或纰漏,望请指正。 如遇相关政策变化,请留意学校网站相关信
2、息。 上海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处 2015年 12月 3 目 录 卷 首 语 . 2 第一章 教职员工入职管理 . 4 一、入职报到管理 4 第二章 上海科技大学章程 . 7 第三章 休假和请假 . 13 一、办公时间 13 二、休假 13 三、请假 13 四、旷工 14 第四章 薪酬 . 15 一、绩效工资 15 二、绩效工资晋升机制 . 15 三、薪酬发放时间 15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16 一、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 16 二、福利待遇 16 第六章 考核 . 18 一、学期考核 18 二、年度考核 18 三、聘期考核 18 四、绩效工资晋升考核 . 18 第七章 人事与合同 .
3、19 一、合同的签订和续签 . 19 二、解除合同 19 三、合同纠纷处理 19 第八章 综合人事服务 . 20 一、户口办理 20 二、居住证办理 28 二、居住证积分申请. 30 第九章 附则 . 31 4 第一章 教职员工入职管理 一、入职报到管理 (一)入职报到流程 1、持入职报到要求的有关材料到人力资源处报到。入职材料齐全,方可办理入职手 续; 2、签订合同,转接个人档案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号,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3、持上海科技大学新进教职员工报到告知单进行党组织关系转接、申请网络、图 书证和邮箱、领取工资卡等手续; 4、中国籍员工办理上海市户口或居住证,外国籍员工办理外国专家证、申
4、请居留 许可,港澳台员工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海居住证 B 证;非上海户籍中国籍 员工办理居住证,如需申请居住证积分请联系人力资源处。 5、报到完毕。 图 1.1:上科大新员工入职报到简易流程图 (二)个人档案 请告知个人档案存放地址、联系电话及调档所需材料,以便我们及时调档。 学校档案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中路行政中心 203 人力资源处收,联系电 话:021-20685402。 持入职报到要求有关材料 人力资源处 1.签订合同 2.转接个人档案和 住房公积金账号 3.办理补充 医疗保险 持报到告知单到相关部门 1.转接党 组织关系 2.申请网络、图 书证和邮箱 3.领取 工资卡 非
5、上海户籍, 办理居住证 如需办理居住证积分 请联系人力资源处 校外办理事项 符合落户要求,办理 相关落户手续 具体信息详询 人力资源处 外籍或港澳台员工,办理相 关专家证 、 就业证等 具体信息详询 人力资源处 4.领取办公用 品、电脑等 5 (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在上海交纳过住房公积金的新进人员,本人直接与原单位联系将公积金转入上海科技大 学公积金账户 883546493205(派遣员工可转入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账号 88176045520 5);若已在封存办,请在入职时提供本人公积金账号。 (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人力资源处) 学校为教职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入职时请登录10.10.11
6、.213shareHR(仅限校内 网络),查看补充医疗保险介绍以及相关理赔流程,请填写医保保险个人信息表并选择 好方案,将医保保险个人信息表发送至 。 关于社保卡/医保卡的办理(本市户籍办理社保卡、非本市户籍办理医保卡): 1)户籍报入本市的新进人员,办好户口后可携带本人上海市身份证去就近街道社区事 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卡,已有社保卡人员不必重新办理。 2)户籍不在本市的新进人员,待起薪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医保局办理医保卡。提 示:办理之前,可拨打 962218 自助查询核实医保账号信息。 (五)申请岳阳路园区网络认证、电子邮箱(信息中心) 员工到 H1 楼 B 区 309室运维服务中心直
7、接申请网络认证和电子邮箱。 如遇 IT 相关故障,可拨打 20685566,或可邮件询问 it-。 运维服务公告详见 http:/ 。 (六)工会入会以及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党委办公室) 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工会会员信息登记表,申领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 党员党组织关系须档案到学校之后,方可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 具体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请联系党委办公室,电话 20685115。 上海市党员需纸质介绍信和网络转接,具体为: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转入组织名称 为“中共上海科技大学委员会”,去往单位名称为“上海科技大学”;同时,请通过上海 市党员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网上转接。 外省市党员只需纸质介绍信,具体为
8、: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转入组织名称为“中共 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去往单位名称为“上海科技大学”。 (七)领取工资卡(财务处) 员工可到行政中心 101财务处领取工资卡。 (八)领取电脑(设备与资产处) 管理人员电脑可到行政中心 205 设备与资产处领取。 其他新进人员须向所在部门或者院所申请领取。 (九)申请携程商旅用户(公共服务处) 学校的公务差旅需通过携程商旅服务系统预定、授权和结算,该系统支持火车票、机票 和酒店月结支付,新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请。 (十)办理岳阳路校区、张江校区就餐卡、一卡通和停车证(公共服务处) 员工携带入职告知单以及个人身份证到学校服务受理中心办理海科路校
9、区就餐卡、 新校园一卡通和停车证。拿到就餐卡后自行到餐厅充值使用。海科路校区可选择海科路 996 号、100 号餐厅用餐以及新校区河道东侧的 2 号食堂(须使用一卡通),就餐地址可参阅下 图: 图 1.2 浦东校区食堂分布 图 1.3 新校区河道东侧 2号食堂(须使用一卡通) (十一)班车信息(公共服务处) 学校班车信息详见:http:/ 过学校微信公共账号-校园服务-班车信息查询。(学校微信账号:shanghaitech2013) 其他不尽之处,请向人力资源处或者校长办公室具体咨询! 7 第二章 上海科技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
10、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的相 关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 院(以下简称“举办者”)共同举办、共同建设,经教育部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 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英文全称为“ShanghaiTech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ShanghaiTech。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中路 393 号。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
11、才成长规律,致力培养德才兼备,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创业与管理的高 级人才,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科教相融、开放合作、服务社会、追求卓 越的办学理念,努力构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 第二章 办学模式 第七条 学校以理工科和管理学科为主,突出科教结合,注重学科交叉,依法自主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继 续教育和在线教育。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研结合机制,在本科阶段即建立导师制,要求学生参与科研 实践,强调专业教学、课堂活动与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有机衔接
12、,形成有利于吸收创新 知识、激发创新思维、增强创新技能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条 学校建立学、创结合机制,推行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导师制,引导 并激励有创新成果或技术发明的学生在学期间创业。在学习期间从事转化技术、创办企 业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合作的办学原则,积极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 业及其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 益,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校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并任免
13、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 员。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校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校长。 8 第十五条 举办者(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学校的举办与发展提供办学建设用地,承 担基本建设经费和办学经费。按照院市合作机制配置资源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 在办学体制改革、自主招生、开放办学、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举办者(中国科学院)为学校举办与发展提供优秀师资,按照院市合作 机制为学校提供、开放科研设施、科研项目和图书信息等资源,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依托中科院上海分院系统各研究院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已有 的研究生学位授权点设置相关学科与专业,并培育新的
14、学科专业方向。 学校的教授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可以交叉任职;学校与 “研究所”的教育资 源、科研设施、技术平台等相互开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中国科学院委派代表、学 校代表(校长、校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成员每届 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成员根据相关职务变动自然调整。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提名校长人选,根据校长的提名任免副校长、学院院长、书院院长等人员; (四)听取并审定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
15、预算、决算; (五)对学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六)决定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教职工代表、学生 代表、校友代表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节 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上海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 称“党委”)。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学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具体情况,设立 党的基层组织; (三)审核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审
16、核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组织领导学校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 廉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指导教职工代表大 会依法行使职责;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 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9 (九)其它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 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不
17、 超过两届。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制定并组 织实施学校年度事业计划; (二)主持制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机制;主持制定学校管理的规章制 度; (三)提名副校长、学院院长、书院院长等人选,聘任或解聘学校教学、科研、行 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其他负责人; (四)领导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工作; (五)主持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主持决策对学校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筹 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年度工作和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
18、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向校长负责。 第四节 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 会成员由校内专家学者组成,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根据教授委员会章程和校长授权行使相应的职责。教授委 员会根据其职责和工作内容可以下设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 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 (二)参与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学术层 面上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议并决策学科
19、专业设置标准、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审定学位授予以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 理意见; (六)审议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就教师聘任和学术称号授予提 出建议意见; (七)其它需要教授委员会参与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 位,接受学校统一领导。学校设立的其他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创新创业机构等单位, 可参照学院管理。 10 学院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20、组织开展教学科研 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实施管理; (三)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对所属学生进行培养、服务与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任命。设副院长若干人, 协助院长履行职责,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条 院长对校长负责,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分会。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教授委员会章程 开展工作。 第六章 书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书院,书院是组织实施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单位,接受学校 统一领导。 书院行使
21、下列职责: (一)制定书院发展规划及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实施管理; (二)负责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 (三)与学院紧密合作实施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负责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体育 和日常生活,负责学生奖助贷勤补、心理咨询、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书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任命。设副院长若干人, 协助院长履行职责,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院长对校长负责,并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书院实行导师制,导师由书院从学校教职员工中选聘,并接受书院考 核。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行为准
22、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 水平,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关爱学生,以高尚师德、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切 实肩负起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 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参与教育教学 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11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的个
23、人权益,可以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节 人事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终身教授制(Tenure Track),并建立专职科研、技术支 撑、行政管理等岗位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以及岗位聘任、 项目聘用的用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或协议年薪制。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激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 第三节 教代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 教代会代表 由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制定教代会章程,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和监
24、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学生建立学生会,制定学生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 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对表现优秀、贡献 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服务校友、凝
25、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 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 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使用和处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收支、财政补助、统筹安排、加强监管的原 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校企分开、分类归口管理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员工、学生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方面的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
26、教育与科研发展基金,募集和接受社会捐赠,推动学校 教育与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附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 理。 12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 资产与资金的安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章程修改经举办者或半数以上校务委员会成员提出,经校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由举办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营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学校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3 第三章 休假和请假 一、办公时
27、间 学校日常办公时间:上午 8 点至下午 5 点。 部分科研、服务保障工作,可依据科研、服务工作实施弹性工作时间。 二、休假 学校教职员工实行年休假制度。 教职员工年休假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教职员工按照学校发布的寒暑假时间休假。 学校根据科研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对部分单位和岗位实行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职工 工作满一年不到十年者,每年可享受 5 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工作满十年不到二十年者,每年 可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工作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 15 个工作日的年休假;休假 可分段使用,但不安排跨年度。 进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学校每年另安排 5 天带薪假,原则上用于员工处理私
28、 人紧急事务。带薪假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可以分段使用,但不可跨年度使用。 三、请假 学校依据国家、上海市以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教职员工可依据个人实际情况请假,包 括:事假、婚丧假、病假、产育假、陪护假、哺乳假、探亲假等,具体请假方式参照上海 科技大学实施休假与请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请假前,教职员工应与主管领导沟通,得到批准后,须办理请假申请,填写上海科技 大学教职员工请(销)假申请表,并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员处备案;如未经批准缺勤,一律 按旷工处理。如因紧急情况未能来上班,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详细请假所需审批流程详见 表 2.1. 学校教职员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
29、时间办理 私人事务的,应请事假,由所在学院、研究所和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超过 5 天。超过 5天的,由所在学院、研究所和部门同意,人力资源处核转主管校领导审批。当月 事假累计超过 5 天,停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和学期绩效。一年累计事假超过 30 天,不能享 受年终奖。 教职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应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请病 假,由所在学院、研究所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当月病假累计超过 10 天,停发本人当月岗位 津贴和学期绩效。一年累计病假超过 60 天,不能享受年终奖。 其他假期包括:婚丧假、产育假、探亲假等,均执行国家级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享受 寒暑假的教职员工
30、,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产前假、哺乳假和产后长假期间,学校停发岗位津贴和学期绩效。产假期间,停发岗位 津贴和学期绩效,生育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统一发放。14 表 2.1 上海科技大学员工请假审批流程表 请假类型 院、所(处)领导 主管校领导 考勤备案 5 天带薪假 事假 5 天 5 病假 6 月 6 月 婚假 丧假 产育假 陪护假 哺乳假 探亲假 注:箭头表示:员工申请请假,填写上海科技大学教职员工请(销)假申请表后的审批 流程。 四、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旷工: 1、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
31、准而逾期不归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单位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学院、研究所和部门对旷工者应给予及时、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研究 所和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处将根据违纪事实报学校做 出相应的处分。 旷工一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两个工作日(包括两个工作 日)以上,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学期绩效。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包括 10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 (包括 20 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15 第四章 薪酬 学校薪酬实施“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32、,注重绩效”的绩效工资,学校绩效工资 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与工作责任而确定,学校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本校实际情况,适时 调整绩效工资标准。 一、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为固定薪 酬,绩效津贴为浮动薪酬。 基本工资。学校依据国家、上海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员工职级及 基本工资,并按规定适时调整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根据岗位工作责任,依据学校薪酬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档次与等级标准。 绩效津贴包括学期绩效和年终奖励,与员工学期、年度考核挂钩。 学期绩效分 A、B 两档,B 档为学期绩效基本档次,A档按基本档次上调 10%,年度考 核优秀
33、者下一年度学期绩效定为 A档。 年终奖励分为 A、B、C三档。B 档为年终奖励基本档次,B 档为年度考核合格。A档 按基本档次上调 20%,A档为年度考核优秀。C 档按基本档次下调 15%,C 档为年度考核基 本合格。 实行协议年薪制员工合同期内工资不作调整,协议工资的 85%按月发放,其余部分 (15%)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学校年终奖励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年终奖励。员工累计事假超过 30 天,累计病假超过 60 天,不能享受年终奖励。 二、绩效工资晋升机制 学校建立正常的绩效工资晋升机制。 1)教授、研究员、教辅岗位正高级和处长以上员工,任职满四年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 级岗
34、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2)副教授、副研究员、教辅岗位副高级和副处长、高级主管,任职满三年考核合格者 可晋升一级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3)助理教授、讲师、助理研究员、教辅岗位中(初)级和主管、协管,任职满二年考 核合格者可晋升一级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三、薪酬发放时间 学校每月 5日发放当月工资。 16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职业年金):学校将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详见表 4.1。 住房公积金:学校将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按月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学 校从
35、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详见表 4.1。 表 4.1 上海科技大学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月缴纳比例表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公积金 职业年金*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0% 8% 10% 2% 1% 0.5% 1.0% 0.4% 7% 7% 8% 4% 1. 职业年金现仅事业编制人员缴纳. 二、福利待遇 (一)补充医疗保险 学校为每位教职员工购买了上海外服中国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划作为补充医疗保 险。基本员工保障项目包括:人身意外保障、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以及住院补贴保障, 具体保障覆盖范围详见表 4.2。同时
36、,补充医疗保险还可为员工子女提供医疗保障(最多可 包含两位子女,第二位子女员工须补缴 60 元/月),具体保障覆盖范围详见表 4.3。 表 4.2 上海科技大学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保障项目简介表 覆盖范围 保障金额 意外身故 意外(除交通)导致死亡 1 0 万/ 30 万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导致死亡 1 0 万/ 30 万 意外伤残 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最高限额同 意外 意外医疗 当地医保范围合理且必要费用,按1 00 % 给付 保额10 % 疾病身故 疾病导致死亡 2.5万 /7.5 万 门、急诊 当地医保范围合理且必要费用,按1 00 % 给付 住院 当地医保范围合理且必要费
37、用,按1 00 % 给付 生育 当地医保范围合理且必要费用,按1 00 % 给付 门、急诊 当地医保范围合理且必要费用,按1 00 % 给付 住院 当地医保范围合理且必要费用,按1 00 % 给付 补贴保障 金 参保后初患三十种重大疾病 最高2万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18 0 天 100元 /天 ; 200元 /天 重大 疾病 无上限 住院补贴保障 人身 意外 保障 员工保障项目简介 保障项目 医疗 保障 无上限17 表 4.3 上海科技大学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子女保障项目简介表 每位员工可依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参保方案,共有四个方案,可选其中之一,具体方案 信息介绍详见10.10.1
38、1.213shareHR补充医疗保险(仅限校内局域网),请填写医保保 险个人信息表并选择好方案,将医保保险个人信息表发送至 lifengshanghaitech.edu. cn。(如员工后期需变更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请重新填写方案信息,并邮件告知 lifengsha )。 提示:经过沟通,2016 年固定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五上午 9:30 在上海科技大学校园 服务中心组织学校教职员工进行医疗保险理赔和咨询服务(通知详情详见学校网站主页 师资队伍通知公告,任何变动以网上通知公告为准)。请大家根据医疗情况,准备好理 赔申请表、门急诊病历、发票、化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子女初次理赔须附上独生子女证 或者
39、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有疑义,也可现场咨询填写。 (二)体检 每年组织一次常规体检,具体时间按当年通知为准。 (三)子女幼托补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前教育:50 元/月/人,凭发票报销。 覆盖范围 保障金额 门、急 诊 参加当地居保: 已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且已由当地居保统筹支付的门急诊或住 院费用,其个人自负部分按1 00 % 给付 未参加当地居保: 当地未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或住院尚未实施统筹支付的, 给付符合当地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50% 员工子女保障项目简介 无上限 保障项目 医疗 保障 住院18 第六章 考核 为了促进教职员工队伍健康发展,促进良性竞争,学校已
40、初步建立科学与公正的考核机 制。考核类别包括学期、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绩效工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 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学期考核 学期考核是对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学期工作小结、交流与评估,是年度考核的重 要依据。学期考核在每个学期结束前进行。 学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学期考核不合格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期间视 为“离岗”。“离岗”期间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或竞聘新的工作岗位,“离岗”时间不得超过一个 学期,超过一个学期当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员工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年度考核以 自然年为周期。 年度考核
41、要求员工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学院、研究所及部门要按照聘用岗位的不 同特点和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评估考核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 绩。教学、科研类岗位的年度考核侧重学术与专业水平,必要时可引入同行专业评估。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员工当年在岗工作时间不满 半年,只给予评语不评定考核结果。“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本部门考核结果的 20%。年 度考核不合格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期间视为“离岗”。“离岗”期间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或 竞聘新的工作岗位,“离岗”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超过一个学期当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
42、除聘用合同。 三、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是员工新一轮岗位续聘、缓聘、解聘或职级晋升(岗位调整)的依据。聘期考 核原则上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聘期在年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结合当年年度考核同步 进行。聘期结束前尚在国内外访学、进修、研修的,须参加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办理。 新进员工有试用期的须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处协同各学院、研究所 及各部门组织实施。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者学校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不 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绩效工资晋升考核 绩效工资晋升考核是员工工资晋升、调整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
43、档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时间依据岗位性质而确定,考核由人力资源处协同各学院、研究所及各部 门组织实施。具体晋升机制详见:P8绩效工资晋升机制。 19 第七章 人事与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和续签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或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规 定,合同签订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明确双方工作权利和义务,签订 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前,须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按照相关规定续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续签的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解除合同 教职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 30 天(试用期内须提前 3
44、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经 学校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违约 责任。 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须与主管领导协商一致,确定拟离职时间,并尽快完成本职工作 交接。同时,须与所有部门办清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处开具相关离职证明。未办清手续的 离职人员,人力资源处不予出具相关离职证明,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提示:双方其他具体解除合同情形、注意事项等,详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相关内 容,也可参见上海科技大学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三、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先协商并友好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学 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申请人事调解。如对
45、学校人事调解不服者,可向上海市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争议调解处理参照上海科技大学 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提示:其他人事与劳动关系相关内容,可参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及 上海科技大学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20 第八章 综合人事服务 一、户口办理 户口是公民在上海生活、生育、子女入学、购房、购车、驾照办理等必备条件之一,请 务必加以重视! 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国内引进人才的落户政策来源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部门是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在回国后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户籍注销人员应在回 国 3 个月内递交申请或在原籍先行恢复户籍。
46、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政策来源于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用人单位作为非 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主体。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准备落户的所有材料,人力资源处作为学校代表员工向上海市人才服 务中心或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申请。 相关落户政策材料清单详见学校网站主页师资队伍通知公告。 http:/ (一)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户口 一、相关政策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市户口最新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仔 细阅读。详细政策请登录 21 世纪人才网-网上办事-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 办理户口处进行查阅。链接:http:/
47、 8c6a8fe743f73dfe.htm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5项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211”高校名单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 “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 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8、)。 21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 (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 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 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 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 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 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留学回国后首先前往外地工作,后 迁入上海工作的人员,不予受理),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三)与申请单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