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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552900 上传时间:2018-11-13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75.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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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公 司 招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招 标 管 理 , 规 范 招 标 行 为 , 根 据 公 司 招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管 理 办 法 )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公 司 本 部 及 所 属 各 单 位 ( 以 下 简称 “各 单 位 ”) 范 围 内 所 有 招 标 活 动 。第 三 条 公 司 招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第 四 条 公 司 经

2、 营 管 理 部 为 招 标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招 标 工作 的 业 务 指 导 。 经 营 管 理 部 和 物 资 贸 易 部 为 公 司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按 招 标 组 织 分 工 负 责 具 体 招 标 活 动 。 监 察 审 计 部 负 责 对 招 标 活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监 督 人 员 不 参 加 推 荐 、 评 标 、 定 标 工 作 。 各单 位 负 责 提 出 招 标 申 请 ( 招 标 计 划 ) 、 编 制 和 报 审 招 标 项 目 技 术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书 、 商 务 要 求 等 基 础 性 文 件 , 并 配 合

3、招 标 组 织部 门 推 荐 ( 邀 请 ) 潜 在 投 标 人 以 及 参 加 招 标 、 评 标 活 动 。签 订 年 度 承 包 经 营 协 议 书 的 单 位 , 自 行 采 购 或 发 包 范 围 内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 必 须 向 公 司 申 报 , 由 公 司 组 织 招 标 。第 二 章 招 标 范 围 及 管 理 权 限第 五 条 公 司 及 各 单 位 工 程 发 包 、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 委 托 服 务达 到 下 列 标 准 的 ,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 并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 一 )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4、 在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 二 ) 设 备 和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30- 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 三 ) 服 务 类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3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未 达 到 以 上 标 准 的 各 单 位 自 购 物 资 应 采 用 其 他 竞 争 方 式 采购 , 具 体 按 公 司 自 购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和 公 司 自 购 物 资 管 理补 充 规 定 ( 试 行 ) 执 行 。劳 务 队 伍 的 引 进 按 公 司 采 用 竞 标 方 式 引 进 劳 务 队 伍 的

5、有 关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以 肢 解 项 目 、 化 整 为 零 等 方 式 规 避 招标 , 否 则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七 条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 招 标 方 式 可 以 选 用 公 开 招 标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第 八 条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要 求 , 公 司 决 标 委 员 会 、 招 标 管 理 部门 、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 监 督 部 门 和 各 单 位 按 照 招 标 管 理 权 限 进 行管 理 , 报 上 一 级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本 级 招 标 管 理 权 限

6、限 额 以上 的 , 由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报 上 一 级 决 标 委 员 会 、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及监 督 部 门 审 批 。第 九 条 公 司 规 定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采 用招 标 方 式 的 , 除 抢 险 、 救 灾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 必 须 提 出 符 合 下 列条 件 的 免 招 标 申 请 , 申 请 批 准 后 方 可 改 用 其 他 竞 争 方 式 采 购 或发 包 :( 一 ) 特 定 材 料 、 设 备 属 专 利 性 质 , 并 且 在 专 利 保 护 期 内 ;( 二 ) 技 术 复 杂 或 专

7、业 性 强 , 能 够 满 足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少于 三 家 , 不 能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 三 ) 承 包 商 或 供 应 商 与 公 司 具 有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或 签 署 合- 3 -作 协 议 的 ;( 四 ) 原 采 购 的 后 续 维 修 、 零 部 件 更 换 或 扩 充 , 无 替 代 产品 或 替 代 产 品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的 ;( 五 ) 原 招 标 项 目 的 补 充 合 同 金 额 不 超 过 原 合 同 价 款 50%且 价 格 和 计 价 方 式 未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的 ;( 六 ) 行 业 垄 断 及 国 家

8、 专 控 物 资 或 受 自 然 地 域 条 件 限 制 的 ;( 七 ) 与 公 司 有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 且 质 量 优 良 , 价 格 低 于 市场 价 的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公 司 研 究 确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招 标的 情 形 。第十条 办理免招标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 )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填制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表,见附表 1) ,按规定程序履行内部审查程序。(二)限额以上的,由招标组织部门报上 一 级 公 司 审 查 确 认( 审 查 表 见 附 表 2) 。第 三 章 招 标 组 织第 十 一 条 公 司 为 招 标

9、 责 任 单 位 , 指 定 物 资 贸 易 部 为 采 购 类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 经 营 管 理 部 为 其 他 类 招 标 项 目 的 招标 组 织 部 门 , 负 责 具 体 招 标 活 动 。 大 型 招 标 项 目 , 可 以 委 托 招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 监 察 审 计 部 负 责 制 订 招 标 纪 律 、 监 督 方 面 的规 定 , 对 招 标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第 十 二 条 招 标 阶 段 的 工 作 由 招 标 小 组 负 责 。 招 标 小 组 由 公司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组 建 , 成 员 不 少 于

10、3 人 。限 额 以 上 需 报 上 一 级 公 司 决 标 的 , 招 标 小 组 组 长 由 公 司 分- 4 -管 领 导 担 任 ; 由 本 公 司 负 责 决 标 的 , 一 般 情 况 下 , 招 标 小 组 组长 由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 重 要 招 标 项 目 , 招 标 小 组 组 长由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或 授 权 代 表 担 任 。第 十 三 条 评 标 阶 段 的 工 作 由 评 标 小 组 负 责 。 评 标 小 组 成 员为 不 低 于 5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 由 招 标 小 组 成 员 、 公 司 内 部 专 业 人员 及

11、外 聘 专 家 组 成 。 其 中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组 建 公 司 内 部 评 标 专 家 库 , 入 选 评 标 专家 库 的 专 家 , 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一 )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经 济 水 平 和 评 标 能 力 ;( 二 ) 熟 悉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 三 ) 能 够 认 真 、 公 正 、 诚 实 、 廉 洁 地 履 行 职 责 ;( 四 ) 身 体 健 康 , 能 够 承 担 评 标 工 作 。一 般 招 标

12、项 目 内 部 评 标 专 家 可 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 特 殊招 标 项 目 可 以 由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直 接 确 定 。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提 前 8小 时 通 知 抽 取 或 确 定 的 内 部 专 家 , 经 确 认 的 评 标 专 家 必 须 按 时参 加 评 标 , 否 则 公 司 将 进 行 纪 律 处 罚 。外 聘 专 家 由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邀 请 , 参 照 内 部 评 标 专 家 库 入 选条 件 确 定 。 第 十 四 条 决 标 阶 段 的 工 作 由 决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公 司 决 标 委员 会 负 责 招 标

13、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限 额 以 下 招 标 项 目 的 决 标 ; 限 额 以上 招 标 项 目 的 决 标 , 由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按 规 定 报 上 一 级 公 司 决 标委 员 会 决 标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决 标 委 员 会 由 董 事 长 负 责 , 成 员 由 领 导 班 子其 他 人 员 组 成 ( 出 差 人 员 , 先 电 话 征 求 意 见 , 回 来 后 补 办 签 字- 5 -手 续 ) 。第 十 六 条 物 资 贸 易 部 ( 采 购 类 ) 和 经 营 管 理 部 ( 其 他 类 )按 分 工 分 别 负 责 决 标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工

14、作 。第 四 章 招 标 准 备第 十 七 条 按 照 责 任 分 工 , 各 单 位 和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于 每 季 度最 后 一 个 月 的 二 十 日 前 报 下 季 度 的 招 标 计 划 ( 招 标 申 请 ) , 招标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 报 上 一 级 公 司 核 准 , 招 标 计 划 见 附 表 3。第 十 八 条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单 位 提 交 的 招 标 项 目 基 础性 文 件 , 按 期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及 报 审 , 如 大 型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周 期 过 长 , 需 提 前 报 送 。第 十

15、 九 条 招 标 项 目 应 当 合 理 划 分 标 段 ( 打 包 ) , 对 工 程 技术 上 紧 密 相 联 、 不 可 分 割 的 单 位 工 程 和 成 套 设 备 不 得 分 割 标 段或 拆 分 打 包 。 工 程 标 段 划 分 应 本 着 有 利 于 降 低 造 价 、 提 高 效 率 、组 织 科 学 、 保 证 质 量 的 原 则 进 行 。第 二 十 条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 邀 请 的 合 格 潜 在 投 标 人 最 低 不少 于 3 家 。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由 招标 组 织 部 门

16、组 织 编 制 , 一 般 包 括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 合同 主 要 条 款 、 技 术 条 款 ( 技术参数规格及其他要求,图 纸 , 采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的 应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 、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投 标 辅 助 材 料 等 。各单位负责编制招标项目基 础 性 ( 技 术 及 商 务 ) 文 件 , 应当明确规定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 6 -行调整的方法。

17、工程类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建设规模、标段划分、发包方式、计价形式、建设工期、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材料供应方式、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类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应包括:使用地点、标段划分、采购方式、交货期、产品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材质要求、技术参数规格、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基础性文件必须详实、具体,满足招标、评标要求。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

18、范书以及大型设备选型方案,由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并与上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沟通一致后确定。为 确 保 招 标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公 司 对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文 件 和 招标 文 件 实 行 审 批 制 , 审 批 表 见 附 表 4 和 附 表 5。第 二 十 二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原 则 上 采 用 施 工 总 承 包 方 式 进 行发 包 , 并 在 文 件 中 约 定 设 计 变 更 、 工 程 量 变 更 及 材 料 价 格 变 动等 调 价 范 围 、 调 价 方 式 。 具 备 包 死 总 价 条 件 的 , 可 采

19、用 固 定 总价 招 标 。 第 二 十 三 条 评 标 方 法 原 则 上 采 用 最 低 有 效 标 价 法 。 招 标 标的 物 情 况 特 殊 , 需 要 采 用 其 他 评 标 方 法 时 , 报 上 一 级 公 司 批 准后 方 可 采 用 。- 7 -第五章 招 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审查通过后,招标组织部门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报名时,应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二十五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制。公 开 招 标 的 , 投标人报名结束后,开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合格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 3 家。招标小组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包括

20、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招标小组组长指定 2 名成员对照招标公告有关投标人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特点,推荐入围的投标人名单,报招标监督部门和招标小组组长审查。邀 请 招 标 的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于 发 布 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通过后,向被 邀 请 的 投 标 人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上一级招标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资格审查表见附表 6。第二十六条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是 独 立 的 法 人

21、实 体 , 具 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相 应资 质 等 级 、 业 绩 要 求 ,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具 体 要 求 ;( 二 ) 具 有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 包 括 技 术 、 管 理 、 经 验 、信 誉 、 资 金 、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三 )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由 于 管 理 原 因 造 成 的 重 大 安 全 事故 或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8 -( 四 ) 近 五 年 内 没 有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 五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22、产 被 接 管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 六 ) 投 标 人 对 目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 技 术 及 人 、 财 、 物等 直 接 管 理 , 不 得 转 包 他 人 。第二十七条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 公 司 对 物 资 采 购 实 行 供 应 商准 入 制 度 。 被 邀 请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公 司 准 入 供 应 商 , 非 准 入 供应 商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准 入 手 续 。 准 入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件 :( 一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二 ) 具 备 国 家 和 公 司 要 求 必 须 取

23、 得 的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以 及 其 它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业 绩 , 近 三 年 经 营 活 动 中 无违 法 记 录 ;( 四 )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近 三 年 在 政 府 、 行 业 以及 公 司 组 织 的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中 无 不 合 格 情 况 ;( 五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 六 ) 公 司 要 求 具 备 的 其 它 条 件 。第二十八条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24、后 ,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按 时 参 加 招 标 小 组 主 持 召 开 的标 前 会 、 勘 察 现 场 和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响 应 。第二十九条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规 定 密 封 , 并- 9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送 达 。第三十条

25、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对 投 标 人 按 时 送 达 并 符 合 密 封 要 求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签 收 并 妥 善 保 存 。 投 标 人 如 需 撤 回 或 者 修 改 投标 文 件 , 应 以 正 式 函 件 提 出 并 做 出 说 明 。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函 件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形 式 要 求 、 密 封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适 用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不 得 接 受 在 招 标 文 件 规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26、投 标 人 在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第三十一条 投 标 人 应 对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不 得弄 虚 作 假 ; 不 得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互 相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采 取 贿 赂 以及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投 标 ; 不 得 以 明 显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投 标 。投 标 人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其 他 禁 止 性 规定 的 , 取 消 其 参 与 该 次 投 标 活 动 的 资 格 , 已

27、 确 定 其 中 标 的 , 中标 结 果 无 效 。第 六 章 开 标 与 评 标第 三 十 二 条 开 标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 地 点 应 是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应 参 加开 标 会 议 。第 三 十 三 条 开 标 由 招 标 小 组 主 持 , 招 标 小 组 组 长 或 其 授 权人 为 主 持 人 , 委 派 一 人 为 记 录 人 。第 三 十 四 条 评 标

28、小 组 成 员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 评 标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在 招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第 三 十 五 条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应 客 观 、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10 -职 业 道 德 ,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评 标 小 组 成 员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29、况 。第 三 十 六 条 监 察 审 计 部 为 监 标 人 , 开 标 前 , 由 监 标 人 宣 读开 标 、 评 标 纪 律 。 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并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第 三 十 七 条 评标小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项目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不得简化、省略评审步骤,评标过程中要防止技术标与经济标脱节评审,确保评标质量。第 三 十 八 条 评 标 小 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明 确 的 内 容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 但 是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不 得超 出

30、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采用最低有效标价法评标时,评标小组首先根据招标项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投标人的技术性条款进行合格与不合格评价,不作综合评分,上述经评审的技术性条款不合格者即为废标。在上述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然后对商务标进行评定,最后按有效投标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有 效 投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标准进行。第 三 十 九 条 评 标 完 成 后 , 评标小组应当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评标小组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 评 标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31、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应 以- 11 -书 面 方 式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论 ,评 标 小 组 应 当 对 此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 评标报告格式见附表7。第 四 十 条 评标小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 投 标 单 位 数 量 一 般不 少 于 三 家 。第 七 章 决 标第 四 十 一 条 决 标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一 般 不 采 用 集 中 会 议 的 形 式 ,各 委 员 独 立 审 核

32、 评 标 报 告 并 签 署 意 见 , 决 标 表 格 见 附 表 8 和 附表 9。 决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方 式 采 用 表 决 制 , 2/3 以 上 决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提 出 质 疑 的 , 可 要求 相 关 人 员 解 答 , 并 推 迟 确 定 招 标 结 果 , 直 至 推 翻 评 标 报 告 和重 新 招 标 。第 四 十 二 条 当 招 标 项 目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 限 额 以 上 ) 时 , 由公 司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报 上 一 级 公 司 决 标 委 员 会 决 标 。

33、并 提 供 以 下资 料 ( 电 子 版 或 扫 描 件 ) :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预 审 报 告 、 评 标 报 告 、开 标 唱 标 记 录 、 评 标 记 录 、 监 标 报 告 或 意 见 。( 一 )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6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 二 ) 设 备 和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4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 三 ) 服 务 类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自 决 标 委 员 会 对 评 标 报 告 签 署 意 见

34、 确 定 中 标 人后 ,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应 于 5 日 内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招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12 -规 定 时 间 向 未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合 同 签 订 后 , 向 中 标 人退 还 扣 除 相 关 招 标 服 务 费 用 后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余 额 或 转 作 履 约 保证 金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以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15 日 内 , 各 单 位 和 中 标

35、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 有 关 合 同 签 订 应 执 行公 司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 各 单 位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招 标 文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第 四 十 五 条 当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提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决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评 标 报 告 确 定 的 中 标 候选 人 顺 序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第

36、四 十 六 条 中 标 人 分 包 中 标 项 目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相 关 规 定 , 且 必 须 经 公 司 同 意 , 并 不 得 将 项 目 分 包 给 资 质 低 于国 家 规 定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 禁 止 转 包 和 二 次 分 包 。第 四 十 七 条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 由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将 招 标资 料 收 集 齐 全 并 存 档 , 存 档 资 料 包 括 :( 一 )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正 、 澄 清 答 疑 材 料 ;( 二 ) 投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答 疑 、 承 诺 等 材 料

37、;( 三 ) 评 标 报 告 等 评 标 资 料 ;( 四 ) 决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批 复 文 件 ;(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 六 ) 合 同 ;( 七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招 标 组 织 部 门 填 写 招 标 备 案 登 记 表 ( 备 案 登 记 表 样 式 见 附表 10) 向 公 司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公 司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向- 13 -上 一 级 公 司 招 标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对 限 额 以 上 的 招 标 项 目 ,需 提 供 以 下 备 案 资 料 ( 电 子 版 ) :( 一 ) 决

38、标 委 员 会 委 员 批 复 文 件 ;( 二 ) 中 标 通 知 书 ;( 三 ) 合 同 。第 八 章 纪 律 与 考 核第 四 十 八 条 为 确 保 招 标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招 标 项 目 基 础 性 文 件 的 编 制 , 结 合 实 际 , 认 真 编 制 招 标 项 目 的技 术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书 以 及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如 因 基 础性 文 件 不 完 善 、 不 详 实 具 体 , 无 法 评 标 , 导 致 流 标 的 , 对 编 制基 础 性 文 件 的 责 任 单 位 处 以 3000

39、-10000元 罚 款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所有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违反招标制度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除绩效工资1000-5000元;(二)具有评标资格的,取消其评标资格,五年内禁止参加评标;(三)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及补偿公司损失;(四)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扣除绩效工资5000-10000元;(五)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巨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六)招、评标小组成员(公司内部专家)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否则罚款100元/次,对招、评标造成影响的,视

40、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次。- 14 -第 五 十 条 投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五年内禁止参加公司及各单位的任何招投标工作。与公司的经济交往中履约记录较差,或供应商评估中信誉等级较低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不得再次参与公司及各单位相关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五十一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能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顺 利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 视 标 的大 小 , 内 部 专 家 按 50-100元 /次 发 放 评 审 费 , 每 半 年 结 算 一 次 ;外 部 专 家 按 市 场 标 准 发 放 。第 九 章 附 则第五

41、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表 1:项目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附表 2:项目免招标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司审批)附表 3:招标计划(申请)表附表 4:招标项目技术文件审批表附表 5:招标文件审批表附表 6: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附表 7:评标报告附表 8: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汇总表附表 9: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表- 15 -附表:10:招标备案登记表附表 1:项目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免招标事项 数量规模 计划投资 免招标理由 拟采购方式 拟采购时间 承包商或供应商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招标管理

42、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监察审计部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 16 -主要领导意见年 月 日注:本表为公司内部免招标审批表,由招标组织部门填制、报审(项目使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附表 2:项目免招标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免招标事项数量规模 计划投资拟采购方式 拟采购时间承包商或供应商免招标理由申请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此栏及以上由公司填写,以下为上级公司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归口管理单位或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公 章)年 月 日招标管理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公 章)年 月 日监察审计部意见单位负责人:(公 章)年 月 日-

43、17 -单位负责人意见注:本表为报上一级公司免招标审批表,由招标组织部门填制,内部审批表作为附表。- 18 -附表 3:年 季度招标计划(申请)表序号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项目概算 (或计划、批复投资)项目工期 (或交货期) 招标时间 招标方式 备注备注:本表由项目使用单位填写,招标组织部门汇总,招标管理部门上报。编制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19 -附表 4:招标项目技术文件审批表备注:招标项目技术要求要详实具体,作为本表附件。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编制部门 编制人(签名) 编制部门意见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年 月 日项

44、目使用单位意见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 20 -附表 5:招标文件审批表备注:招标文件作为本表附件。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制部门 编制人(签名) 编制部门意见年 月 日财务管理部门意见年 月 日审查人: 年 月 日招标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 21 -附表 6: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部门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1.2.3.4.5.6.7.报名(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邀请招标的,必须从公司准入供应商名单中选取)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名单(邀请

45、招标的,可不填)推荐入围的投标单位名单(邀请招标的,可不填)审查人监督人意见招标小组组长意见上级公司招标管理部门(限额以上)上级公司监督部门(限额以上)备注:投标人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 22 -附表 7:评 标 报 告开标日期: 年 月 日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组织部门 招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意见:一、评标情况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不低于 3 家):其他说明: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监督人意见: 评标小组组长意见:- 23 -附表 8: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汇总表招标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计划是否落实 项目投资 维简资金 其他 资金计划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46、开标日期 招标组织部门 监督人员 评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按顺序)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第 1 候选人第 2 候选人第 3 候选人决标委员会表决意见汇总推荐第 1 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委员名单推荐第 2 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委员名单推荐第 3 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委员名单其他:根据决标委员会表决意见:经 2/3 以 上 决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荐 , 确 定 第 ( )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没 有 候 选 人 达 到 以 上 标 准 , 重 新 招 标 或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或 发 包 。经办人:- 24 -附表 9:招标项目决

47、标委员表决意见表招标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计划是否落实 项目投资 维简资金 其他 资金计划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开标日期 招标组织部门 监督人员 评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按顺序)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第 1 候选人第 2 候选人第 3 候选人决标委员会表决意见职务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其他表决意见推荐第( )候选人为中标人。签字: 年 月 日说明:- 25 -附表 10:招 标 备 案 登 记 表招标单位: 备案编号:招标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计划是否落实 项目投资 维简资金 其他 资金计划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开标日期 技术资料提供单位 招标组织部门 监督部门及人员 招、投标资料 保存部门 招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评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决标委员会成员 负责人: 成员:报名或邀请投标人名单(行数不够可自行插入)1 42 53 6投标人(行数不够可自行插入)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1 23 45 6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填写) 1 2 3中标人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招标情况说明:- 26 -备注:招标情况说明如内容较多时可插行、插页。应主要说明报名或邀请投标人情况,实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情况,评标方法、废标、有效标及评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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