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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MBA)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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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一、企业与企业法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三、特殊企业形态,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企业、企业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分类;熟悉我国企业立法的现状及其基本特征;掌握国有企业的基本形式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 (1)企业、企业法及企业立法现状。 (2)一般企业与特殊企业的不同功能。,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一、企业与企业法 (一) 企业的概念及种类 1. 定义。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个社会组织体。 (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营利组

2、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返回,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2. 企业的种类。 (1)以投资者及责任形式划分的企业类别。 个人独立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2)以投资者之注册地籍贯划分的企业类别。 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3)以所有制划分的企业类别。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4)以规模大小划分的企业类别。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5)以产业领域划分的企业类别。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金融企业 (6)以法律资格划分的企

3、业类别。 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二) 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1. 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企业法调整以下几类社会关系: (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部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2. 企业法的特征。 (1)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特征。 (2)融合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3)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一),3. 我国企业立法的现状。 (1)所有制企业立法的现状。 (2)责任制企业的立法轨迹。 公

4、司法(1993.12.29) 合伙企业法(1997.2.23)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 返回,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一)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形式 1.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返回,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 (1)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2)法律资格上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 (4)企业主对企业风险与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

5、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3. 公司企业。 企业案例1:石某直索某公司股东梁某案 4. 股份合作企业。 5. 国有国营企业。,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二) 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 企业设立制度。 (1)企业设立及其基本内容。 (2)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3

6、)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 企业案例2:明光公司登记注册不成立案,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2. 企业内部组织制度。 (1)公司企业组织制度。 (2)合伙企业组织制度。 (3)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制度。 (4)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5)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企业案例3:吉首市福利装潢公司不服企业隶属关系案,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二),3. 企业资本制度。 4. 企业变更、解散制度。 5. 企业财务分配与清算制度。 企业案例4: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内部人事任命引发债务纠纷案 企业案例5: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分立债务纠纷案 返回,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三、特殊企业形态 (一) 特殊企业形态概

7、述 1. 概念与特征。 概念:特殊企业形态是企业基本法律形态之外的企业特殊形态。 基本特征如下: (1)以企业基本法律形态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础。 (2)以专门立法予以特别规范。 (3)特殊企业的形态是动态的。 返回,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2. 特殊企业形态的种类。 (1)以特殊功能划分的特殊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 证券交易所 行业总公司,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2)以投资者身份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的特殊企业形态。 股份合作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国营企业 企业集团,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二) 国有独资企业 1. 概念及特征。 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

8、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资本性质的国有性。 (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3)法律责任的有限性。 (4)投资授权的特别性。,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2.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设立范围。 生产特殊产品 特定行业 (2)设立方式。 新建设立 改建设立 (3)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3. 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制度。 (1)国有股持股人代表制度。 (2)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组织制度。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三) 股份合作企业 1. 概念及特征。 定义: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

9、,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投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与劳动的结合。 (2)实行全员民主管理。 (3)按劳与投资分配相结合。 (4)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2. 股份合作企业的特殊制度。 (1)股权结构。 职工个人股 职工集体股 国家股 法人股 (2)内部组织制度。 职工股东大会 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股、按劳分红,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四) 企业集团 1. 概念与特征。 定义: 企业集团是指通过股权控制或合同安排,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若干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特征: (1)法人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2

10、)以母公司为中心的组织层级性。 (3)从属企业受母公司控制。 (4)企业内部控制的股权性或协议性。,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2. 企业集团的功能。 (1)向导作用。 (2)结构调整作用。 (3)规模经济效益。 (4)客观调控作用。,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3. 企业集团的组建条件。 (1)核心企业须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市场影响力。 (2)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 (3)通过股权或协议组建,不用行政命令。 (4)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各具法人资格。,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4. 对企业集团的特殊法律制度。 (1)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是母子公司关系。 (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支配权的正

11、当行使。 返回,第五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三),作业: 1. 名词: 企业、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企业集团。 2. 论我国企业立法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3. 案例分析 企业案例6:王某和刘某为竞业禁止行为案 企业案例7:某房产公司董事会越权行为案 企业案例8:某公司监事任免纠纷案 返回,企业案例1:石某直索某公司股东梁某案1991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债务。1992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6个股东,每人分

12、别出资4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俩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他的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理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问:石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返回,企业案例3:吉首市福利装潢公司不服企业隶属关系案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的前身是1979年元月创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吉首镇农具厂。1985年5月,该厂更名为吉首市红旗门福利厂,安置聋哑等残疾人就业。1987年12月,该厂更名为吉首市五金装潢厂,主要生产锡箔纸和卷烟过滤嘴棒。至1990年该厂资产达110万元。1991年8月3日,湘

13、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委员会以州字(1991)183号文件批复吉首市计划委员会的请示,同意成立全民性质的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同年9月12日,吉首市人民政府以吉政发(1991)42号关于成立吉首民族卷烟材料厂的通知,将吉首市五金,装潢厂、吉首市民族家具厂、吉首市猪鬃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新成立的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并将吉首市五金装潢厂110万元的集体资产验证为吉首民族卷烟材料厂的资产,原吉首市五金装潢厂厂长余强华被任命为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厂长。同年11月29日,吉首市人民政府为扩大生产规模,对外开发业务,以吉

14、政发(1991)80号关于恢复吉首市五金装潢厂的通知,决定恢复吉首市五金装潢厂,余强华兼任厂长,企业仍属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199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吉政办发(1993)5号关于成立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决定在原吉首市五金装潢厂的基础上,成立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隶属市政府办公室。同年2月17日,经吉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成立“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2月23日,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得知吉首市人民政府拟将其再次并入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即向湘西自治州

15、党委、州人民政府,吉首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紧急请求和呼吁,湘西自治州体改委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工科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情进行调查,并于同年3月15日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写出了关于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要求不再并入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的情况调报告,提出了应允许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独立的建议及理由。1994年6月20日,吉首市人民政府以吉政发(1994)22号关于明确市首市福利装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关系的通知,决定将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仍按吉政发(1991)42号文件精神,由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管理经营,与市政府办公室脱离挂靠关系。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对该通知不

16、服,以吉政发(1994)22号通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问:法院对吉首市福利装潢材料公司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为什么? 返回,企业案例2:明光公司登记注册不成立案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

17、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应办理的相关手续。,7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4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

18、申请予以登记。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返回,企业案例4: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内部人事任命引发债务纠纷案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89年4月,某有色金属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88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1989年7月12日,李某持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

19、总金额12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1990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2万元,还有10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某有色金属总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的任免应由董事会决定,而该下属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工商银行遂以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返回,企业案例5: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分立债务纠纷案原告 山东省某县汽车改装厂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自1986年9月发生业务关系,至1987年9月22日先后签订了7份购销代销汽车合同书,金属机

20、电化工公司共计购得原告各种汽车47辆,车款总计1294026元,至1990年6月该公司共付给原告1045733元。按合同签订的时间计算,1987年9月5日所签合同尚欠26116元,1987年9月5日所签1号合同欠2089元,2号合同欠20089元。1987年9月22日的1、2号合同分别规定车款27089元,提车时付5000元。1987年2月25日付700元,7月25日付7000元,12月25日付8089元。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原隶属于某县物资局。1988年12月20日某县物资局为了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领导,实行条决管理,专业经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精神,以文件请求该县计划委员

21、会,要求撤销原“某县化工轻工公司”。,江苏省某县某县计划委员会于1989年1月6日以文件批复同意撤销“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别成立相应的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县物资局领导。1989年2月16日某县物资局通知成立“某县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轻工公司”。在注销申请书中声明:对原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大小、业务发生的关系、业务发生的项目,由主管局统一调度。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债务分割达成协议,主管局按照业务经营范围对原往来账户进行分割,指定机电公司偿付原告之款。但由于机电公司对此有抵触,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无奈诉至某县人民

22、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返回,企业案例6:王某和刘某为竞业禁止行为案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本公司董事王某和刘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和刘

23、某将经营农机厂的所得交给公司。问:法院对农用机械公司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为什么? 返回,企业案例7:某房产公司董事会越权行为案1993年12月,李某、赵某与某房管局等共同发起设立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赵某分别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组建后,房地产业已不如前几年那么景气。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没有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本市另有一家电脑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由于电脑的行情很好,所以有很多人把股票投资转向电脑公司,其股票价格不断不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想,现在投资房地产效益不大,不如把公司的流动资金换成股票,这样做不用花力气去经营就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经董事会

24、研究同意,公司拿出600万元通过证券经纪人买入某电脑公司的股票70万股。在房地产公司买进股票后不久,股市价格开始回落。至1994年9月,电脑公司的股票已跌至每股8元。,1994年9月中旬,房地产公司召开本年度股东会,在股东会上,张某向与会的股东通报了购买电脑公司股票的情况,与会股东在如何处理股票买卖导致的损失问题上意见分歧。李某和赵某认为,现在股价普遍呈下跌趋势是因为以前国家对股票发行的控制过严,现在逐步放宽发行引起的。其实上市公司并不一定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普通人对于股票价格的判断是基于供求关系,而不是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因此,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在一段时期内已不可避免,主张尽快抛出电脑公司

25、的股票,损失由作出投资决定的董事会承担。张某等董事会成员认为,公司董事会作出购买股票的决定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购买行为属于公司经营的范围,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同时股票价格的升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暂时的股价下跌不一定意味着决策的失误。由于张某等大部分董事会成员是由房管局等单位提名的,因此,房管局等大股东,也倾向于认为购买电脑公司股票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此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但是,公司法第12条中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董事会作出的购买电脑公司股票的决定超过了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额的限制,因此超出转投资限制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可向卖出股票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在股东会上各方达不

26、成一致的协议,李某等个人股东所占总股份的比例较小,其主张在股东会上没有获得通过。李某认为虽然从账面上看公司资产并未减少,还是1000万元,但从实际来看,作为长期投资购买电脑公司的600万元股票款实际价值已大大下跌,如不做处理,公司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李某等个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卖出电脑公司的股票,损失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董事们承担。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返回,企业案例9:某公司监事任免纠纷案苏某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自任监事职务以来,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公司利益着想,忠实地履行监事职责。1994年11月,当苏某听说本公司经理王某要与其朋友合伙办一个实用技术彩印厂,并且正在

27、积极地进行筹备时,苏某就向王某指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性质的营业活动,但王某置若罔闻。苏某便向董事会通报了这一情况,王某不得不承认错误,停止办厂。但此后,王某一直对苏某不满,经常向董事们说苏某滥用职权,对其工作进行干涉。,1994年12月召开股东会时,一些董事及王某反映了苏某滥用职权、妨碍他人工作等问题,股东们听信了这些误导性陈述,作出决议罢免了苏某的监事职务并停止发放其津贴。苏某以自己是职工选出来的监事,即使罢免也应由职工决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的决定无效,并继续向其支付相应津贴。问:法院对苏某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为什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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