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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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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行 车 组 织 规 则乌 铁 总 ( 2000) 字 第 125 号 公 布2000 年 5 月 1 日 实 行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0 年 4 月( 京 ) 新 登 字 063 号书 名 :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行 车 组 织 规 则作 者 :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出 版 发 行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 10 0 05 4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印 刷 :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印 刷 厂开 本 : 7 87 1 0 92 1 / 6 4 印 张 : 5 . 2 5 字 数 : 1

2、1 3 千版 本 : 2 00 0 年 4 月 第 1 版 第 1 次 印 刷统 一 书 号 : 1 51 1 3 14 3 3定 价 : 1 5. 0 0 元版 权 所 有 盗 印 必 究1目 录行 车 组 织 规 则 用 语 说 明 ( 1)总 则 ( 9)第 一 章 行 车 设 备第 1 条 基 本 要 求 ( 10)第 2 条 行 车 有 关 设 备 资 料 提 供 的 补 充 规 定 ( 10)第 3 条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 、 新 方 法 应 用 的 补 充 规 定 ( 12)第 4 条 行 车 设 备 检 查 处 理 的 补 充规 定 ( 13)第 5 条 道 口 铺 设

3、 、 拆 迁 、 看 守 及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 13)第 6 条 设 置 反 方 向 进 站 信 号 机 的规 定 ( 17)第 7 条 行 车 设 备 管 理 分 工 的 补 充2规 定 ( 17)第 8 条 使 用 电 务 行 车 设 备 的 补 充规 定 ( 22)第 9 条 半 自 动 闭 塞 区 段 使 用 故 障 按 钮 的 补 充 规 定 ( 24)第 10 条 关 于 轨 道 电 路 区 段 压 道 试验 的 补 充 规 定 ( 27)第 11 条 车 站 开 站 、 关 闭 及 营 业 限制 审 批 的 规 定 ( 27)第 12 条 修 建 岔 线 的 补 充

4、 规 定 ( 28)第 13 条 靠 近 及 跨 ( 穿 ) 越 铁 路 线 路( 涵 渠 ) 修 建 各 种 管 线 、 渡 槽 及 建 筑 物 的 补 充 规 定 ( 28)第 14 条 备 用 发 电 机 使 用 管 理 的规 定 ( 29)第 15 条 电 力 发 电 车 运 用 管 理 的补 充 规 定 ( 30)第 16 条 关 于 上 水 、 卸 水 、 刨 冰的 补 充 规 定 ( 30)3第 17 条 校 对 钟 表 的 补 充 规 定 ( 31)第 18 条 站 细 摘 录 、 揭 挂 及抄 送 的 补 充 规 定 ( 31)第 19 条 切 除 钢 轨 肥 边 的 规 定

5、 ( 32)第 20 条 车 站 线 路 有 效 长 、 容 车 数 计 算 及 股 道 、 道 岔 编 号 的 补 充 规 定 ( 32)第 21 条 设 置 “站 名 牌 ”的 补 充 规 定第 22 条 行 车 设 备 检 修 的 补 充 规 定第 23 条 尽 头 站 台 设 置 车 钩 缓 冲 装 置 及 养 护 维 修 的 补 充 规 定第 24 条 局 管 内 长 大 下 坡 道 资 料 表( 34)( 34)( 37)( 41)第 25 条 列 尾 尾 部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使 用 、 管 理和 维 修 的 补 充 规 定 ( 41)第 26 条 固 定 测 风 仪 使

6、用 、 管 理 及 维4修 的 规 定 ( 41)第 27 条 机 车 信 号 、 列 车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使 用 、 管 理 、 维 修 的 规 定( 41)第 28 条 车 站 信 号 设 备 开 “天 窗 ”检 修 的 补 充 办 法 ( 41)第 29 条 主 要 行 车 场 所 、 主 要 工 种 行 车 备 品的 规 定 ( 41)第 30 条 铁 路 运 输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备 管 理的 补 充 规 定 ( 42)第 二 章 编 组 列 车第 31 条 列 车 重 量 及 长 度 的 补 充 规 定( 44)第 32 条 国 际 旅 客 列 车 编 组 的 补

7、 充 规 定( 45)第 33 条 管 内 旅 客 列 车 编 挂 隔 离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45)第 34 条 市 郊 旅 客 列 车 加 挂 货 车 的 补 充5规 定 ( 46)第 35 条 混 合 列 车 编 组 的 补 充 规 定第 36 条 货 物 列 车 摘 挂 尾 部 装 置 及( 46)守 车 后 部 加 挂 车 辆 的 补 充 规 定( 46)第 37 条 大 型 线 路 机 械 编 入 列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47)第 38 条 装 载 危 险 货 物 、 易 燃 货 物 的 车 辆 编 入 列 车 及 调 车 隔 离 的 补 充 规 定 ( 47)第 39

8、 条 回 送 机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49)第 40 条 单 机 附 挂 车 辆 的 补 充 规 定( 51)第 41 条 客 运 列 车 风 管 的 连 结 及 制 动 机简 略 试 验 的 补 充 规 定 ( 51)第 三 章 调 车 工 作第 42 条 调 车 作 业 中 对 有 关 人 员 的6要 求 ( 53)第 43 条 固 定 替 换 用 的 调 车 机 车 及 小 运转 机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54)第 44 条 临 时 更 换 调 车 人 员 的 规 定第 45 条 利 用 本 务 机 车 调 车 的 补 充( 54)规 定 ( 55)第 46 条 调 车 区

9、 的 划 分 和 越 区 调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56)第 47 条 试 拉 的 补 充 规 定 ( 56)第 48 条 使 用 无 线 调 车 灯 显 设 备 调 车的 补 充 规 定 ( 57)第 49 条 填 写 调 车 作 业 通 知 单 的补 充 规 定 ( 57)第 50 条 调 车 计 划 变 更 的 补 充 规 定第 51 条 调 车 作 业 在 副 司 机 一 侧 显 示( 58)信 号 的 规 定 ( 58)第 52 条 调 车 速 度 的 补 充 规 定 ( 59)7第 53 条 尽 头 线 上 调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59)第 54 条 禁 止 溜 放 调

10、车 及 通 过 驼 峰 的 补 充规 定 ( 60)第 55 条 调 动 装 载 特 种 货 物 车 辆 的 补 充规 定 ( 62)第 56 条 过 渡 型 车 站 调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63)第 57 条 超 过 2.5坡 度 的 线 路 上 进 行 调 车 及 停 放 车 辆 的 补 充 规 定( 63)第 58 条 编 组 、 区 段 站 到 发 线 、 调 车 线 及 中 间 站 停 留 车 辆 的 补 充 规 定( 64)第 59 条 手 推 调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65)第 60 条 越 出 站 界 及 跟 踪 出 站 调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65)第 61

11、 条 机 车 出 入 段 作 业 的 补 充 规 定( 67)8第 62 条 机 车 重 联 调 车 的 规 定 ( 67)第 63 条 石 油 库 ( 站 ) 、 罐 车 蒸 洗 所 调 车 的 规 定 ( 67)第 64 条 轨 道 车 及 大 型 养 路 机 械 在 站 内 停留 的 规 定 ( 68)第 65 条 企 业 机 车 在 站 内 调 车 的 规 定( 68)第 66 条 货 物 线 、 段 管 线 、 站 修 线 、 岔 线 调 车的 规 定 ( 68)第 67 条 调 车 作 业 中 列 车 尾 部 标 志的 规 定 ( 69)第 68 条 旅 客 列 车 进 行 调 车

12、 作 业 的 补 充规 定 ( 69)第 四 章 行 车 闭 塞第 69 条 行 车 簿 记 、 凭 证 更 换 日 期 及 编 号 的补 充 规 定 ( 70)第 70 条 行 车 簿 记 、 凭 证 保 管 的 规 定( 70)9第 71 条 电 话 记 录 用 语 的 补 充规 定 ( 71)第 72 条 路 票 使 用 、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第 73 条 路 票 印 制 格 式 的 补 充 说 明( 71)( 72)第 74 条 自 动 闭 塞 区 段 使 用 行 车 凭 证 的 补充 规 定 ( 73)第 75 条 半 自 动 闭 塞 区 段 使 用 行 车 凭 证 的补 充

13、 规 定 ( 79)第 五 章 接 发 列 车第 76 条 车 站 接 发 列 车 作 业 程 序 的 补 充规 定 ( 82)第 77 条 相 对 方 向 同 时 接 车 和 同 方 向 同 时 发 接 列 车 的 补 充 规 定第 78 条 双 线 区 段 接 发 列 车 的 补 充( 82)规 定 ( 83)10第 79 条 无 联 锁 线 路 上 接 发 列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84)第 80 条 列 车 性 质 确 定 的 规 定( 87)第 81 条 腾 线 接 车 的 规 定 ( 87)第 82 条 站 外 停 车 起 动 困 难 站站 名 表 ( 88)第 83 条 电

14、气 集 中 车 站 使 用 迂 回 进 路 办 理接 发 列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91)第 84 条 发 车 人 员 直 接 显 示 发 车 信 号 的 补充 规 定 ( 91)第 85 条 接 发 及 开 行 超 长 列 车 的补 充 规 定 ( 91)第 86 条 接 发 及 开 行 超 限 列 车 的补 充 规 定 ( 92)第 87 条 接 发 及 开 行 混 合 列 车 的补 充 规 定 ( 95)第 88 条 列 车 冒 进 信 号 机 的 补 充规 定 ( 95)11第 89 条 出 站 信 号 机 故 障 时 发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97)第 90 条 进 站 信

15、 号 机 临 时 故 障 处 理 的 补 充规 定 ( 97)第 91 条 双 线 区 间 反 方 向 接 车 , 显 示 引 导 手 信 号 地 点 的 补 充 规 定 ( 98)第 92 条 双 线 自 动 闭 塞 区 段 反 方 向 行 车 或 改 按 单 线 行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98)第 93 条 装 有 容 许 信 号 的 通 过 信 号 机 显 示 停 车 信 号 时 列 车 运 行 的 补 充 规 定 ( 99)第 94 条 车 站 接 发 列 车 人 员 迎 送 列 车的 补 充 规 定 ( 99)第 95 条 通 过 列 车 在 站 内 停 车 后 再 开的 补

16、充 规 定 ( 100)12第 六 章 列 车 运 行第 96 条 隔 时 续 行 办 法 的 补 充 规 定 ( 101)第 97 条 旅 客 列 车 运 转 车 长 值 乘 位 置第 98 条 的 规 定 无 守 列 车 行 车 组 织 的 补 充( 101)第 99 条 规 定 列 车 推 进 运 行 的 补 充 规 定( 102)第 100 条 使 用 列 车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103)发 布 、 转 达 调 度 命 令 的补 充 规 定 ( 103)第 101 条 列 车 在 区 间 被 迫 停 车 后 处 理 的 补充 规 定 ( 104)第 102 条 数 个 路 用 列

17、 车 进 入 施 工 封 锁 区 间的 补 充 规 定 ( 104)第 103 条 机 车 三 项 设 备 故 障 时 的 补 充规 定 ( 105)13第 104 条 天 气 不 良 时 , 列 车 运 行 的 补 充 规 定 ( 105)第 105 条 列 车 丢 失 或 误 持 行 车 凭 证 的处 理 办 法 ( 106)第 106 条 列 车 在 区 间 车 辆 自 动 制 动机 故 障 、 制 动 主 管 、 风 管 破 裂 及 热 轴 时 处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107)第 107 条 使 用 红 外 线 轴 温 探 测 的 补 充规 定 ( 109)第 108 条 列 车

18、 退 行 的 补 充 规 定 ( 116)第 109 条 风 动 卸 碴 车 在 区 间 作 业 的 补 充规 定 ( 117)第 110 条 重 型 轨 道 车 运 行 的 补 充规 定 ( 118)第 111 条 使 用 轻 型 车 辆 及 小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119)第 112 条 列 检 所 划 分 的 规 定 ( 122)第 113 条 列 车 制 动 主 管 及 闸 瓦 压 力 的14补 充 规 定 ( 123)第 114 条 列 车 技 术 检 修 作 业 的 补 充 规 定 ( 123)第 115 条 路 用 淘 汰 车 检 修 及 运 行 的 规 定 ( 124)第

19、 116 条 事 故 车 辆 检 查 及 回 送 的 补 充规 定 ( 125)第 117 条 车 辆 自 动 制 动 机 空 重 位 置 调 整的 补 充 规 定 ( 126)第 118 条 中 间 站 进 行 车 辆 技 术 检 查 的第 119 条 补 充 规 定 岔 线 行 车 组 织 的 补 充( 127)规 定 ( 127)第 120 条 开 行 救 援 列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128)第 121 条 线 路 、 桥 梁 封 锁 施 工 开 通 后 放 行 列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129)第 122 条 哈 铁 过 轨 货 车 运 用 管 理 的 规 定 ( 129

20、)15第 123 条 大 型 线 路 机 械 运 行 的规 定 ( 129)第 124 条 企 业 自 备 机 车 、 车 辆 过 轨 运 输 和 使 用 翻 车 机 卸 车 的补 充 规 定 ( 130)第 125 条 行 车 设 备 施 工 及 列 车 运 行 的 补 充规 定 ( 132)第 七 章 南 疆 线 鱼 儿 沟 和 静 间 安 全 行 车 规 定第 126 条 机 车 电 阻 制 动 故 障 时 的处 理 ( 133)第 127 条 闸 瓦 压 力 及 使 用 合 成 闸 瓦 的规 定 ( 134)第 128 条 机 车 车 辆 制 动 缸 勾 贝 行 程 的补 充 规 定

21、( 135)第 129 条 单 机 运 行 及 附 挂 回 送 机 车 的 补 充规 定 ( 136)第 130 条 中 间 站 调 车 作 业 的 补 充16规 定 ( 136)第 131 条 第 132 条 接 发 列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机 车 司 机 操 纵 的 补 充( 137)规 定 ( 137)第 133 条 夏 格 泽 、 星 源 站 设 置 引 导 地 点 标的 规 定 ( 138)第 134 条 南 疆 线 避 难 线 资 料 表 ( 138)第 八 章 作 业 防 护 与 信 号 显 示第 135 条 站 内 车 辆 检 修 作 业 安 全 防 护 的补 充 规 定

22、( 140)第 136 条 装 卸 作 业 及 整 理 货 车 时 防 护 的补 充 规 定 ( 142)第 137 条 双 线 区 段 反 方 向 进 站 信 号 机 显 示方 式 的 规 定 ( 143)第 138 条 显 示 行 车 辅 助 手 信 号 的 补 充规 定 ( 144)第 139 条 接 发 列 车 手 信 号 显 示 时 机 的补 充 规 定 ( 146)17第 140 条 道 口 信 号 显 示 方 式 的 补 充第 141 条 规 定 响 墩 保 管 使 用 的 补 充( 147)规 定 ( 147)第 九 章 其 他第 142 条 军 事 运 输 工 作 的 基 本

23、 要 求( 149)第 143 条 关 于 站 细 审 批 的 补 充第 144 条 规 定 在 铁 路 线 路 上 施 工 的 补 充( 150)规 定 ( 150)第 145 条 中 间 站 按 区 段 站 办 理 行 车 的第 146 条 规 定 行 车 场 所 取 暖 期 间 的 补 充( 151)第 147 条 规 定 控 制 台 揭 挂 表 示 牌 的( 151)规 定 ( 151)第 148 条 登 乘 机 车 的 补 充 规 定 ( 152)18第 149 条 乘 坐 守 车 的 规 定 ( 153)第 150 条 行 车 有 关 人 员 佩 带 臂 ( 胸 ) 章 的 规 定

24、 ( 154)第 151 条 行 车 人 员 技 术 安 全 管 理 的 补 充规 定 ( 154)附 则 ( 157)附 录附 录 一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无 守 列 车 行 车 组 织作 业 标 准 ( 158)附 录 二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列 车 尾 部安 全 防 护 装 置 使 用 、 管 理 、附 录 三 维 修 标 准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无 线 调 车( 168)灯 显 设 备 使 用 、 维 修 、 管 理 办 法( 181)附 录 四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大 风 天 气 列 车 安 全 运 行 办 法 ( 194)19附 录 五 乌 鲁 木

25、齐 铁 路 局 固 定 式 测 风 仪附 录 六 使 用 、 维 修 、 管 理 办 法 铁 路 禁 止 溜 放 和 限 速 连 挂 的( 202)车 辆 表 ( 205)附 录 七 车 辆 编 组 隔 离 表 ( 209)附 录 八 易 燃 货 物 品 名 表 ( 216)附 录 九 特 定 的 三 角 标 记 含 义 ( 218)附 录 十 “140 产 品 ”铁 路 运 输 的规 定 ( 219)附 录 十 一 哈 萨 克 斯 坦 铁 路 换 轮 过 轨 货 车 运 用 管 理 办 法 ( 223)附 录 十 二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机 车 信 号 、 无 线 列 调 跨 段 (

26、 局 ) 检 修 管 理 办 法 ( 231)附 录 十 三 电 务 行 车 设 备 使 用方 法 ( 237)附 录 十 四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车 站 信 号设 备 开 “天 窗 ”检 修 办 法( 276)20附 录 十 五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雅 马 哈 发 电 机 管 理 办 法 ( 279)附 录 十 六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行 车 设 备施 工 及 列 车 运 行 补 充 规 定( 282)附 录 十 七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钢 轨探 伤 车 运 行 办 法 ( 292)附 录 十 八 乌 鲁 木 齐 铁 路 局 大 型 养路 机 械 运 行 办

27、法 ( 296)附 录 十 九 主 要 行 车 场 所 、 主 要 行 车工 种 需 配 备 的 行 车 备 品一 览 表 ( 302)21 行 车 组 织 规 则 用 语 说 明一 技 规 :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 二 行 规 : 行 车 组 织 规 则 。三 、 事 规 : 铁 路 行 车 事 故 处 理 规 则 。 四 货 规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规 程 。 五 超 规 铁 路 超 限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 六 危 规 铁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 七 车 规 国 际 联 运 车 辆 使 用 规 则 八 站 细 : 车 站 行 车 工 作 细 则

28、 。 九 段 细 : 指 各 段 管 理 工 作 细 则 。 十 、 前 端 : 指 列 车 或 车 列 运 行 方 向 最 前 端的 位 置 。十 一 、 前 部 : 指 列 车 或 车 列 运 行 方 向 前 部21/ 3 处 至 机 次 第 1 辆 间 的 任 何 部 位 。 十 二 、 后 部 : 指 列 车 或 车 列 运 行 方 向 后 部1/ 3 处 至 尾 部 间 的 任 何 部 位 。十 三 、 尾 部 : 指 列 车 或 车 列 运 行 方 向 最 后 一 辆 车 。十 四 、 尾 端 : 指 列 车 或 车 列 运 行 方 向 最 后 一 辆 车 的 后 端 。十 五 、

29、 发 车 条 件 具 备 : 系 指 下 列 作 业 已 全 部 进 行 完 毕 。1. 已 办 妥 该 次 列 车 占 用 区 间 的 闭 塞 手续 ;2. 发 车 进 路 准 备 妥 当 ;3. 影 响 进 路 的 调 车 作 业 已 停 止 ;4. 行 车 凭 证 及 有 关 命 令 已 交 付 ;5. 旅 客 上 下 、 行 包 装 卸 、 上 水 、 补 机 摘 挂和 列 检 作 业 完 毕 ( 防 护 信 号 已 撤 除 ) ;6. 应 进 行 制 动 机 试 验 的 列 车 , 已 试 验 良好 。十 六 、 关 门 车 : 系 指 关 闭 截 断 塞 门 的 车3辆 。十七、

30、无线列调: 系指列车 无 线调度电话。 十 八 、 生 计 车 : 为 铁 路 沿 线 职 工 定 期 供 应生 活 必 需 品 的 路 用 列 车 , 亦 称 供 应 车 。 十 九 、 客 运 列 车 : 包 括 旅 客 列 车 , 混 合 列车 。二 十 、 其 他 列 车 : 系 指 客 运 列 车 以 外 的 军用 、 货 物 、 路 用 列 车 。二 十 一 、 无 守 列 车 : 系 指 无 运 转 车 长 值 乘 并 挂 有 列 尾 装 置 的 货 物 列 车 。二 十 二 、 动 车 : 利 用 本 身 动 力 自 轮 运 转 的 车 辆 。二 十 三 、 轨 道 车 ( 含

31、 轨 道 平 车 ) : 轨 道 车 分 轻 型 和 重 型 两 种 。 能 由 搭 乘 人 员 随 时 撤 出 线 路 的 , 称 为 轻 型 轨 道 车 ; 不 能 由 搭 乘 人 员 随 时 撤 出 线 路 的 , 称 为 重 型 轨 道 车 。二 十 四 、 坡 度 : 机 车 车 辆 停 留 、 防 溜 、 手 推 调 车 规 定 中 的 坡 度 系 指 该 地 段 线 路 的 实 际 坡 度 ; 站 场 和 禁 止 溜 放 调 车 的 线 路 坡 度 系 指 平4均 坡 度 ; 进 站 信 号 机 外 制 动 距 离 内 进 站 方 向的 坡 度 系 指 换 算 坡 度 。二 十

32、五 、 超 过 、 不 满 、 大 于 、 小 于 、 以 上 、 以 下 、 以 内 、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及 其 以 上 、 及 其以 下 : 包 括 本 数 。二 十 六 、 隔 开 设 备 ( 或 视 作 彼 此 隔 开 ) 系 指 : 有 联 锁 条 件 的 安 全 线 、 避 难 线 、 能 起 隔 开 作 用 的 道 岔 。二 十 七 、 前 方 站 、 后 方 站 : 列 车 开 向 的 车 站 为 前 方 站 , 反 之 为 后 方 站 。二 十 八 、 信 号 机 前 方 、 后 方 、 内 方 、 外 方 : 信 号 机 显 示 的 一 方 为 前 方

33、, 反 之 为 后 方 ; 信 号 机 防 护 的 一 方 为 内 方 , 反 之 为 外 方 。二 十 九 、 道 口 : 系 指 铁 路 上 铺 面 宽 度 2.5 m 及 以 上 , 直 接 与 道 路 贯 通 的 平 面 交 叉 。三 十 、 平 过 道 : 在 站 内 、 货 场 、 段 管 线 、 岔 线 内 修 建 的 专 供 内 部 作 业 使 用 、 不 直 接 贯 通道 路 的 平 面 交 叉 。三 十 一 、 自 动 闭 塞 : 运 行 中 的 列 车 , 借 助5于 轨 道 电 路 , 控 制 同 方 向 信 号 机 的 显 示 , 调 整 列 车 运 行 间 隔 ,

34、自 动 完 成 闭 塞 作 用 的 一 种 基本 闭 塞 法 。双 线 单 向 自 动 闭 塞 : 区 间 一 条 线 路 上 , 按 规 定 方 向 设 置 仅 供 单 方 向 运 行 的 自 动 闭 塞 设 备 。 一 般 在 双 线 区 段 中 分 线 采 用 。三 十 二 、 影 响 接 发 车 进 路 的 调 车 作 业 : 1. 占 用 、 穿 过 接 发 车 进 路 的 调 车 作 业 ;2. 线 间 距 不 足 5 000 mm, 一 线 接 发 列 车 , 一 线 调 车 作 业 , 其 中 之 一 挂 有 装 载 超 限 货 物 的 车 辆 时 。三 十 三 、 灯 显 设

35、 备 : 系 指 利 用 灯 光 显 示 信 号 并 辅 以 语 音 提 示 指 挥 调 车 作 业 的 无 线 调 车 设 备 。三 十 四 、 车 组 、 车 列 :1. 车 组 : 两 辆 及 其 以 上 的 车 辆 连 挂 在 一起 , 称 为 车 组 。2. 车 列 : 指 按 照 列 车 的 性 质 和 编 组 计 划的 要 求 编 成 并 连 挂 在 一 起 的 若 干 车 辆 称 为 车6列 。三 十 五 、 在 站 无 作 业 的 列 车 : 系 指 在 车 站无 下 列 任 何 作 业 的 列 车 :1. 摘 挂 车 辆 及 列 车 开 口 ;2. 旅 客 ( 便 乘 、

36、通 勤 职 工 ) 上 下 及 行 包( 货 物 ) 装 卸 ;3. 车 辆 技 术 检 查 及 修 理 ;4. 货 运 检 查 及 处 理 ;5. 摘 挂 机 车 及 更 换 机 车 乘 务 组 。 三 十 六 、 胜 任 人 员 :1. 曾 从 事 过 该 职 工 作 的 高 职 代 低 职 人员 ;2. 非 本 职 工 作 人 员 , 但 熟 悉 该 项 工 作 ,经 考 试 合 格 , 由 主 管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代 务 命 令或 发 给 合 格 证 , 指 定 代 替 该 项 工 作 的 人 员 。三 十 七 、 分 局 : 系 指 各 分 局 、 临 管 处 、 北 疆 铁

37、 路 公 司 。三 十 八 、 兰 新 线 : 系 指 兰 州 阿 拉 山 口 间 的 铁 路 营 业 线 。7三 十 九 、 南 疆 线 : 系 指 吐 鲁 番 喀 什 间 的 铁 路 营 业 线 。四 十 、 北 疆 线 : 指 乌 西 芦 草 沟 间 的 铁 路 营 业 线 。四 十 一 、 六 道 湾 支 线 : 文 光 六 道 湾 间 的 铁 路 营 业 线 。四 十 二 、 小 黄 山 线 : 指 乌 北 小 黄 山 间 的 铁 路 线 。四 十 三 、 岔 线 : 系 指 在 区 间 或 站 内 接 轨 ,通 往 路 内 外 单 位 的 铁 路 专 用 线 。四 十 四 、 机

38、车 三 项 设 备 : 系 指 机 车 信 号 、 列 车 无 线 调 度 电 话 及 列 车 运 行 监 控 记 录 装 置 或 自 动 停 车 装 置 。四 十 五 、 快 速 旅 客 列 车 : 系 指 运 行 图 规 定 速 度 为 120 k m/ h 至 160 k m/ h 并 冠 以 “K”字 的 旅 客 列 车 。四 十 六 、 中 铁 、 哈 铁 : 中 铁 系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路 ; 哈 铁 系 指 哈 萨 克 斯 坦 国 铁 路 。四 十 七 、 计 量 单 位 及 代 码 含 义 表8计 量单 位 及 代 码 含 义 表类 别 顺 号 代 码 含 义1 k m 千 米2 m 米3 cm 厘 米长度4 m m 毫 米5 h 小 时6 m in 分时 间7 s 秒8 t 吨9 k g 千 克重 量1 0 g 克1 1 V 速 度1 2 k P a 千 帕1 3 k N 千 牛1 4 K 连 续 里 程1 5 G B 国 家 标 准1 6 T B 铁 道 部 标 准其他1 7 Q B 企 业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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