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县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实 施 方 案( 送 审 稿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的 通 知 ( x 政 发 2017 82 号 、 x 政 发 2017 105 号 以 下 简称 通 知 ) 、 xx 省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实 施 方 案 ( 以 下简 称 方 案 ) 精 神 , 为 全 面 组 织 实 施 好 xx 县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调 查 , 保 证 调 查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 目 的 和 意 义( 一 )
2、 调 查 目 的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是 国 务 院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的 国 情 国 力 调 查 ,我 县 开 展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目 的 是 在 第 二 次 全 县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基 础上 , 全 面 细 化 和 完 善 全 县 土 地 利 用 基 础 数 据 , 掌 握 详 实 准 确 的 土地 利 用 现 状 和 土 地 资 源 变 化 情 况 , 进 一 步 完 善 土 地 调 查 、 监 测和 统 计 制 度 , 实 现 成 果 信 息 化 管 理 与 共 享 , 满 足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空 间 规 划 编 制 、 供 给 侧 结 构
3、 性 改 革 、 宏 观 调 控 、 自 然 资 源 管 理体 制 改 革 和 统 一 确 权 登 记 、 国 土 空 间 用 途 管 制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需要 。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县 土 地 调 查 , 对 贯 彻 落 实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度 和 最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 提 升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精 准 化 水 平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2支 撑 和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均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二 ) 调 查 意 义xx 是 农 业 大 县 , 近 年 来 , 我 县 立 足 县 情 实 际 , 以
4、 加 快 农 业转 型 、 促 进 农 民 增 收 为 重 点 , 全 力 实 施 “三 二 一 六 ”发 展 战 略 ,努 力 提 升 农 业 科 技 含 量 , 积 极 落 实 各 项 惠 农 政 策 措 施 , 全 县 农业 生 产 保 持 了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良 好 势 头 , 实 现 了 “三 个 转 变 ”。当 前 是 我 县 脱 贫 摘 帽 ,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决 胜 阶 段 , 也 是 全 县 经济 社 会 转 型 升 级 的 关 键 时 期 , 我 县 经 济 发 展 进 入 新 常 态 , 脱 贫 攻坚 、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培 育 和 发
5、 展 、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 生 态 文 明建 设 和 自 然 资 源 体 制 改 革 等 工 作 提 上 了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 这 些 都对 土 地 基 础 数 据 提 出 了 更 高 、 更 精 、 更 准 的 需 求 。1. 开 展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 全 面 掌 握 我 县 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未 利 用 地 总 体 状 况 以 及 城 镇 和 村 庄 内 部 各 行 业 用 地 的 数 量 、 结构 、 分 布 和 利 用 状 况 , 是 准 确 研 判 土 地 资 源 配 置 与 经 济 社 会 发展 契 合 程 度 , 实 施 土
6、地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重 要 依 据 ; 是 合 理确 定 土 地 供 应 总 量 、 结 构 和 时 序 , 围 绕 “三 去 一 降 一 补 ”精 准 发 力的 必 要 前 提 ; 是 优 先 保 障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用 地 , 促 进 产 业转 型 和 优 化 升 级 的 现 实 需 要 。2. 开 展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 特 别 是 细 化 耕 地 调 查 , 全 面 掌 握全 县 耕 地 的 数 量 、 质 量 和 分 布 , 是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 实 施 土地 整 治 , 建 设 高 标 准 农 田 , 合 理 安
7、 排 生 态 退 耕 规 模 , 实 行 耕 地数 量 、 质 量 、 生 态 “三 位 一 体 ”保 护 , 严 守 耕 地 红 线 , 保 障 农 业 发3展 的 根 本 前 提 ; 是 落 实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 加 强 管 控 性 保 护 、推 进 建 设 性 保 护 、 实 施 激 励 性 保 护 、 严 格 耕 地 保 护 监 管 考 核 的 重要 依 据 。3. 开 展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 全 面 查 清 我 县 城 镇 和 农 村 内 部 各类 建 设 用 地 状 况 , 是 全 面 评 价 土 地 利 用 潜 力 , 开 展 土 地 存 量
8、 挖潜 和 综 合 整 治 , 贯 彻 “严 控 增 量 、 盘 活 存 量 、 放 活 流 量 ”建 设 用 地管 控 方 针 的 基 本 前 提 ; 也 是 落 实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 科 学 规划 土 地 、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 优 化 用 地 结 构 、 提 高 用 地 效 率 , 实 现建 设 用 地 总 量 和 强 度 双 控 的 重 要 依 据 。4. 开 展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 全 面 查 清 我 县 土 地 权 属 状 况 , 巩固 并 完 善 现 有 各 类 不 动 产 确 权 登 记 成 果 , 是 有 效 保 护 人 民 群 众合
9、 法 权 益 和 企 业 利 益 , 及 时 调 处 各 类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 积 极 显 化农 村 集 体 和 农 民 土 地 资 产 ,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重 要 基 础 。5. 开 展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 全 面 查 清 我 县 湿 地 以 及 水 流 、 森林 、 山 岭 、 荒 地 、 滩 涂 等 自 然 资 源 范 围 内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推 进湿 地 上 图 、 入 库 、 落 地 , 是 贯 彻 落 实 生 态 文 明 体 制 改 革 , 夯 实自 然 资 源 调 查 基 础 和 推 进 统 一 确 权 登 记 的 重 要 措
10、 施 。二 、 工 作 原 则1. 实 事 求 是 原 则土 地 调 查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是 土 地 调 查 的 生 命 , 是 土 地 调 查 成功 与 否 的 关 键 。 因 此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程 要 求 , 坚 持4实 事 求 是 原 则 , 把 保 证 调 查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贯 穿 于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的 全 过 程 , 真 实 反 映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为 政 府 决 策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提 供 可 靠 的 土 地 基 础 数 据 和 图 件 资 料 。2. 继 承 衔 接 原 则充 分 利 用 第 二
11、 次 全 省 土 地 调 查 、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成果 等 已 有 资 料 和 各 类 调 查 成 果 , 减 少 重 复 劳 动 、 重 复 投 资 , 节约 成 本 ; 本 着 “口 径 可 比 较 、 数 据 可 分 析 、 差 异 可 处 理 ”的 原 则 ,全 面 对 比 第 二 次 全 县 土 地 调 查 、 历 年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等 历 史 调 查 成果 进 行 分 析 , 按 照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的 要 求 稳 妥 处 理 , 做 好 衔 接 。3. 统 筹 协 作 原 则调 查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整 体 控 制 、 地 方
12、 细 化 调 查 、 各 级 优 势 互补 、 分 级 负 责 实 施 ”的 形 式 组 织 实 施 。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组 建 成 立 灵台 县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领 导 小 组 并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统 筹 各 行 业 、 各 部 门 土 地 调 查 的 落实 和 执 行 工 作 , 协 调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4. 注 重 创 新 原 则在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中 注 重 创 新 原 则 , 采 用 新 方 法 、 新 机 制 ,应 用 “3S”、 “互 联 网 +”、 无
13、 人 机 航 摄 、 大 数 据 、 云 计 算 等 先 进 技术 , 提 高 调 查 效 率 , 提 升 成 果 质 量 和 科 技 含 量 , 实 现 土 地 管 理信 息 化 。三 、 目 标 和 任 务5( 一 ) 总 体 目 标根 据 通 知 和 方 案 精 神 , 按 照 国 家 的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情 况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方 法 , 全 面 查 清 全 县 范 围 内 的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掌 握 真 实 的 土 地 基 础 数 据 , 实 现 土 地 资 源 基 础数 据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 进 一 步 完 善 土
14、地 调 查 、 监 测 和 统 计 制 度 ,为 政 府 决 策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基 础 支 撑 。( 二 ) 工 作 任 务第 三 次 全 省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任 务 包 括 : 在 第 二 次 全 省 土 地 调查 成 果 基 础 上 , 按 照 统 一 的 技 术 标 准 , 采 用 新 修 订 的 土 地 利 用现 状 分 类 , 利 用 “互 联 网 +”等 新 科 技 手 段 , 查 清 全 县 各 类 农 用地 、 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土 地 的 面 积 、 分 布 及 用 途 等 状 况 ; 查 清 全县 各 类 土 地 的 权 属 状
15、况 ; 更 新 全 县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数 量 、 质 量 、 分布 状 况 ; 县 级 土 地 基 础 数 据 库 ; 健 全 土 地 资 源 变 化 信 息 的 调 查统 计 。 相 较 于 第 二 次 全 省 土 地 调 查 和 年 度 变 更 调 查 , 第 三 次 全省 土 地 调 查 是 对 “已 有 内 容 的 细 化 、 变 化 内 容 的 更 新 、 没 有 内 容的 添 加 ”, 并 对 存 在 相 关 部 门 管 理 需 求 交 叉 的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草 地 等 地 类 进 行 利 用 现 状 和 管 理 属 性 的 多 重 标 注 。 具 体
16、 任 务 如下 :1.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包 括 农 村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和 城 市 、 建制 镇 、 村 庄 ( 以 下 简 称 城 镇 村 ) 内 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 1) 农 村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 按 照 统 一 的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标6准 , 以 国 家 提 供 的 调 查 底 图 为 基 础 , 实 地 调 查 底 图 中 每 块 图 斑 的地 类 、 位 置 、 范 围 、 面 积 、 分 布 等 利 用 状 况 , 查 清 全 县 耕 地 、 园地 、 草 地 、 林 地
17、、 城 市 、 建 制 镇 、 村 庄 、 独 立 工 业 、 湿 地 等 各 类土 地 的 分 布 和 利 用 现 状 。( 2) 城 镇 村 内 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 充 分 利 用 地 籍 调 查 和不 动 产 登 记 成 果 , 对 城 市 、 建 制 镇 、 村 庄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开展 细 化 调 查 , 查 清 城 镇 村 内 部 商 服 、 工 业 、 仓 储 、 住 宅 、 公 共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和 特 殊 用 地 等 地 类 的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2. 土 地 权 属 调 查将 城 镇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18、 已 完 成 的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登 记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成 果 落 实 在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中 , 对 发生 变 化 的 开 展 补 充 调 查 。3.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调 查将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成 果 落 实 在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中 , 全 面 查清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范 围 内 耕 地 的 类 型 、 质 量 、 数 量 和 实 际 种 植 状况 。4. 专 项 用 地 调 查 与 评 价基 于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土 地 权 属 等 调 查 成 果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形 成 的 各
19、类 管 理 信 息 , 结 合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体 制改 革 、 国 土 资 源 精 细 化 管 理 、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评 价 及 相 关 专 项 工作 的 需 要 , 开 展 系 列 专 项 用 地 调 查 。( 1) 自 然 资 源 调 查 。 配 合 自 然 资 源 统 一 确 权 登 记 工 作 , 查7清 水 流 、 森 林 、 山 岭 、 荒 地 和 滩 涂 等 自 然 资 源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现 状和 权 属 状 况 , 建 立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与 各 类 自 然 资 源 的 相 应 关 联 , 夯实 自 然 资 源
20、管 理 制 度 基 础 。( 2) 湿 地 调 查 。 查 清 全 县 范 围 内 各 类 湿 地 的 土 地 利 用 现 状和 权 属 状 况 , 推 进 湿 地 上 图 、 入 库 、 落 地 , 提 升 国 土 资 源 管 理对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基 础 支 撑 作 用 。( 3) 耕 地 细 化 调 查 。 对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外 耕 地 进 行 细 化 调 查 ,重 点 对 河 道 内 或 滩 涂 上 耕 地 、 湖 区 或 滩 涂 上 耕 地 、 林 区 范 围 内的 耕 地 、 草 原 范 围 内 耕 地 、 沙 荒 耕 地 、 污 染 耕 地 等 开 展 细
21、化 调查 , 分 类 标 注 , 摸 清 各 类 耕 地 资 源 家 底 状 况 , 夯 实 耕 地 数 量 、质 量 、 生 态 “三 位 一 体 ”保 护 的 基 础 。( 4) “批 而 未 用 ”土 地 调 查 , 将 批 准 未 建 设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审 批 界 线 落 实 在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上 , 查 清 批 准 用 地 范 围 内 土 地 利用 的 实 际 状 况 , 为 持 续 开 展 批 后 监 管 , 促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提 供 基 础 。( 5) 农 用 地 质 量 分 等 定 级 评 价 调 查 , 在 土 地 调 查 基 础 上
22、 ,将 最 新 的 农 用 地 质 量 分 等 定 级 评 价 成 果 落 实 到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上 , 对 评 价 成 果 进 行 更 新 完 善 。( 6)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及 生 态 红 线 调 查 , 在 土 地 调 查 基 础 上 ,依 据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和 生 态 红 线 批 准 界 线 等 资 料 , 将 城 市 开 发 边界 范 围 界 线 、 生 态 红 线 范 围 界 线 落 实 至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上 , 掌握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和 生 态 红 线 范 围 内 土 地 的 利 用 类 型 、 分 布 、 面8积 等 状 况
23、。5. 县 级 土 地 利 用 数 据 库 建 设( 1) 建 立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编 制 的 土 地 利 用 数 据 库 建 设 标 准 , 组 织 开 展县 级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建 设 、 湿 地 调 查 专 项 数 据 库 、 耕 地 细 化 调查 专 项 数 据 库 、 建 设 用 地 专 项 数 据 库 、 农 用 地 质 量 分 等 定 级 专项 数 据 库 、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和 生 态 红 线 调 查 专 项 数 据 库 建 设 , 实现 对 城 镇 和 农 村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成 果 、 权 属 调 查 成
24、 果 、 永 久基 本 农 田 成 果 和 其 他 专 项 调 查 成 果 的 综 合 管 理 。( 2) 建 立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分 析 与 应 用 平 台基 于 县 级 土 地 调 查 与 专 项 调 查 数 据 库 , 利 用 大 数 据 和 云 计算 技 术 , 建 设 县 级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综 合 分 析 与 服 务 平 台 , 实 现 土 地调 查 数 据 、 专 项 调 查 数 据 与 土 地 规 划 、 基 础 测 绘 等 各 类 基 础 数据 综 合 分 析 应 用 , 结 合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需 要 , 开发 相 关 应
25、 用 分 析 功 能 , 提 高 三 次 调 查 成 果 对 管 理 决 策 的 支 撑 服务 能 力 。6. 成 果 汇 总( 1) 数 据 汇 总在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和 专 项 数 据 库 基 础 上 , 逐 级 汇 总 各 级 行政 辖 区 内 的 城 镇 和 农 村 各 类 土 地 利 用 数 据 、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数 据以 及 其 他 专 题 数 据 。( 2) 成 果 分 析9根 据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 结 合 二 次 调 查 、 变 更 调 查 等 相 关成 果 ,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分 析 。 对 第 二 次 全 县 土
26、地 调 查 以 来 耕 地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等 各 类 土 地 的 数 量 、 分 布 、 利 用 结 构 及 其 变 化 状 况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对 湿 地 、 城 镇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评价 土 地 利 用 的 集 约 节 约 程 度 , 预 测 变 化 趋 势 , 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提 供 基 础 依 据 。 根 据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及 分 析 结 果 , 由县 国 土 资 源 局 编 制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报 告 。( 3) 数 据 成 果 制 作 与 图 件 编 制基 于 第
27、三 次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 制 作 系 列 数 据 成 果 并 在 服 务 平台 上 发 布 , 面 向 政 府 机 关 、 科 研 机 构 和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不 同 层 级的 数 据 服 务 , 满 足 各 行 各 业 对 三 次 调 查 数 据 的 需 求 , 最 大 程 度的 发 挥 重 大 国 情 国 力 调 查 的 综 合 效 益 。 利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制 图 等技 术 , 编 制 县 级 系 列 土 地 利 用 图 件 、 图 集 和 各 种 专 题 图 件 ( 集 )等 。四 、 技 术 路 线 、 技 术 方 法 及 要 求( 一 ) 技 术 路 线
28、依 据 国 家 统 一 下 发 的 遥 感 影 像 以 及 内 业 比 对 提 取 的 变 化 信息 , 利 用 已 有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 城 镇 地 籍 调 查 和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记 发 证 成 果 , 采 用 “3S”一 体 化 外 业 调 查 等 技 术 , 按 照 国 家 整 体 控制 和 地 方 细 化 调 查 相 结 合 的 要 求 , 查 清 全 县 城 乡 每 一 块 土 地 的 利用 类 型 、 面 积 、 权 属 和 分 布 情 况 , 利 用 “互 联 网 +”技 术 核 实 调 查10数 据 真 实 性 , 运 用 大 数 据 、 云 计 算 和
29、互 联 网 等 技 术 , 建 立 县 级 土地 调 查 数 据 库 。 在 此 基 础 上 , 开 展 调 查 成 果 汇 总 与 分 析 ; 按 照 国家 要 求 , 开 展 标 准 时 点 统 一 变 更 和 调 查 成 果 评 价 、 应 用 等 工 作 。( 二 ) 技 术 方 法1. 采 用 “3S”一 体 化 技 术 开 展 农 村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外 业 调 查 。根 据 国 家 下 发 的 调 查 底 图 , 结 合 日 常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相 关 资 料 ,制 作 外 业 调 查 数 据 , 采 用 “3S”一 体 化 技 术 , 逐 图 斑 开 展 实 地
30、 调 查及 举 证 工 作 , 细 化 调 查 图 斑 的 地 类 、 范 围 、 权 属 等 信 息 , 对 与国 家 内 业 判 读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图 斑 , 实 地 拍 摄 带 GPS 坐 标 和 拍 摄方 向 的 举 证 照 片 。2. 利 用 现 有 的 各 类 调 查 成 果 开 展 城 镇 村 内 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调 查 。 对 地 籍 调 查 成 果 实 时 更 新 的 区 域 , 利 用 地 籍 调 查 成 果 ,获 得 城 镇 内 部 每 块 土 地 的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信 息 。 对 未 进 行 地 籍 调查 成 果 实 时 更 新 的 区 域
31、 , 参 考 利 用 现 有 的 各 类 调 查 成 果 , 利 用现 势 性 强 的 航 空 正 射 影 像 图 , 开 展 城 镇 村 内 部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查 。3. 采 用 内 外 业 一 体 化 数 据 采 集 技 术 建 设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 数 据 库 标 准 , 采 用 内 外 业 一 体 化 数 据 采 集 建 库机 制 和 移 动 互 联 网 技 术 , 结 合 国 家 下 发 的 调 查 底 图 , 利 用 移 动调 查 设 备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信 息 的 调 查 和 采 集 , 实 现 各 类 专 题 信 息与
32、 每 个 图 斑 的 匹 配 连 接 , 形 成 集 图 形 、 影 像 、 属 性 、 文 档 为 一体 的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114. 基 于 “互 联 网 +”技 术 开 展 内 外 业 核 查 。 利 用 “互 联 网 +”技术 , 对 调 查 初 步 成 果 开 展 全 面 自 查 。 对 调 查 成 果 进 行 逐 图 斑 内 业比 对 , 检 查 调 查 地 类 与 影 像 及 地 方 举 证 照 片 的 一 致 性 , 对 存 在 问题 图 斑 开 展 外 业 实 地 核 查 。5. 通 过 增 量 更 新 技 术 开 展 统 一 时 点 数 据 更 新 。 按 照
33、 第 三 次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标 准 , 结 合 2019 年 度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工 作 , 获 取土 地 调 查 成 果 统 一 时 点 变 化 信 息 , 开 展 实 地 调 查 , 形 成 增 量 更新 数 据 , 将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査 成 果 时 点 统 一 更 新 到 2019 年 12 月31 曰 . 6. 基 于 大 数 据 技 术 开 展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多 元 服 务 与 专 项 分 析 。利 用 大 数 据 、 云 计 算 等 技 术 , 面 向 政 府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科 研 院 所 和 杜 会 公 众 等
34、不 同 群 体 特 点 , 优 化 海 量 数 据 处 理 效 率 ,提 供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快 速 共 享 服 务 ; 开 展 各 类 自 然 资 源 、湿 地 、 重 点 城 镇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分 析 , 形 成 第 三 次 土 地 调 查 数 据成 果 综 合 应 用 分 析 技 术 机 制 。( 三 ) 技 术 要 求1. 农 村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要 求( 1) 数 学 基 础采 用 2000 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 , 1985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 2)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采 用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35、查 工 作 分 类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分12类 ) 。( 3) 调 查 界 线 及 控 制 面 积 的 确 定调 查 界 线 继 承 最 新 年 度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界 线 。 调 查 界 线 如 果发 生 变 化 需 要 调 整 , 必 须 依 据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报 国土 资 源 部 批 准 后 方 调 整 。调 查 界 线 的 调 整县 级 调 查 界 线 , 采 用 上 级 民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相 关文 件 调 整 ,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核 备 案 ; 乡 ( 镇 ) 级 调 查 界 线 , 依据
36、县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调 整 。 乡 ( 镇 ) 级 调 查 界 线 , 由 县 级 负责 完 成 。调 查 界 线 制 作 及 控 制 面 积 确 定我 县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界 限 及 控 制 面 积 , 采 用 省 土 地 调 查办 公 室 依 据 国 家 下 发 的 , 省 级 控 制 界 线 和 控 制 面 积 制 作 的 数 字 化县 级 调 查 界 线 图 和 全 省 到 县 ( 区 、 市 ) 的 图 幅 理 论 面 积 与 控 制面 积 接 合 图 表 计 算 得 出 的 调 查 区 域 控 制 面 积 。( 4) 调 查 底 图 的 应 用
37、与 管 理遥 感 影 像 成 果 和 全 要 素 变 化 图 斑 由 部 统 一 制 作 , 省 国 土 资 源厅 向 国 家 领 取 并 下 发 我 县 开 展 实 地 调 查 。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要 加 强 对遥 感 成 果 的 管 理 , 做 好 资 料 的 接 收 、 分 发 、 保 管 、 保 密 等 工 作 。(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按 照 第 三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分 类 , 对 外 业 调 查 核 实 图 斑逐 一 进 行 地 类 认 定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主 要 采 用 综 合 调 绘 法 。13综 合 调 绘 法
38、是 内 业 判 读 、 外 业 调 查 补 测 和 内 业 建 库 相 结 合 的 调 绘方 法 。 地 方 依 据 国 家 下 发 的 最 新 高 精 度 遥 感 影 像 和 提 取 的 全 要 素变 化 图 斑 , 开 展 外 业 实 地 调 查 核 实 和 举 证 , 对 影 像 未 能 反 映 的 地物 进 行 补 测 ; 最 后 依 据 外 业 调 查 结 果 , 进 行 内 业 矢 量 化 及 建 库工 作 。调 查 内 容 与 精 度A. 实 地 面 积 超 过 200 平 方 米 的 建 设 用 地 和 设 施 农 用 地 。B. 实 地 面 积 超 过 400 平 方 米 的
39、 农 用 地 ( 不 含 设 施 农 用 地 ) 。C. 实 地 面 积 超 过 600 平 方 米 的 其 他 地 类 。地 类 调 绘 及 补 测以 国 家 下 发 的 调 查 底 图 为 基 础 , 套 合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 叠加 相 关 调 查 数 据 , 制 作 外 业 调 查 数 据 。 将 数 据 导 入 带 定 位 功 能的 移 动 外 业 调 查 设 备 或 打 印 外 业 调 查 纸 图 , 辅 助 开 展 外 业 实 地调 查 工 作 , 调 查 图 斑 地 类 、 调 绘 图 斑 边 界 , 详 细 记 录 图 斑 编 号 、地 类 编 码 和 权 属 单
40、 位 等 属 性 信 息 。依 据 影 像 和 实 地 现 状 进 行 图 斑 综 合 调 绘 及 补 测 , 对 实 地 地类 、 边 界 与 基 础 库 或 内 业 判 读 信 息 一 致 的 , 无 需 重 新 调 绘 , 直接 标 记 , 记 录 相 关 调 查 信 息 ; 对 实 地 地 类 、 边 界 与 基 础 库 或 内业 判 读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 应 进 行 实 地 调 绘 。 对 影 像 未 能 反 映 的 新增 地 物 应 进 行 补 测 。 对 于 我 县 在 第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期 间 因 为 林 地 覆盖 等 原 因 漏 调 的 村 庄 , 本 次
41、 需 补 测 上 图 。14补 测 主 要 采 用 简 易 补 测 法 和 仪 器 补 测 法 , 为 了 提 高 调 查 的 效率 和 成 果 精 度 , 采 用 GPS 仪 器 补 测 法 , 无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采 用 简易 补 测 法 。 补 测 平 面 位 置 精 度 要 求 , 补 测 的 地 物 点 相 对 邻 近 明 显地 物 点 距 离 中 误 差 , 平 地 、 丘 陵 地 不 得 大 于 2. 5m, 山 地 不 得 大于 5m, 最 大 误 差 不 超 过 2 倍 中 误 差 。变 化 图 斑 调 查 举 证 。按 照 以 实 地 现 状 认 定 地 类 的 原
42、 则 , 对 国 家 内 业 提 取 的 变 化图 斑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采 用 内 外 业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其 他 变 化 图 斑进 行 调 查 。 根 据 工 作 要 求 , 须 对 重 点 变 化 图 斑 进 行 互 联 网 +举 证 。需 要 举 证 的 图 斑 :A. 无 论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提 取 地 类 和 范 围 调 查 , 以 下 重 点 地 类的 变 化 必 须 实 地 拍 照 举 证 。a. 建 设 用 地 变 化 图 斑相 对 原 数 据 库 新 增 的 建 设 用 地 图 斑 。b. 耕 地 变 化 图 斑包 括 新 增 耕 地 、 耕
43、地 内 部 变 化 图 斑 ( 原 数 据 库 地 类 为 水 田或 水 浇 地 , 调 查 地 类 为 旱 地 或 原 数 据 库 地 类 为 旱 地 , 调 查 地 类为 水 田 或 水 浇 地 的 ) 。c. 农 用 地 变 化 为 未 利 用 地 图 斑包 括 原 数 据 库 地 类 为 农 用 地 , 调 查 地 类 为 未 利 用 地 的 图 斑 。B. 对 地 方 未 按 国 家 内 业 提 取 变 化 图 斑 地 类 和 范 围 变 化 的 所有 图 斑 , 需 要 进 行 举 证 。15C. 对 国 家 未 提 取 变 化 图 斑 的 区 域 , 图 斑 地 类 与 原 数
44、据 库 地类 不 一 致 的 地 类 图 斑 , 原 则 上 需 要 进 行 举 证 。图 斑 举 证 的 要 求 :使 用 带 卫 星 定 位 功 能 和 方 向 传 感 器 的 “安卓 ”系 统 平 板 电 脑 ( PDA) 或 手 机 , 利 用 国 家 统 一 下 发 的 互 联 网+举 证 软 件 , 拍 摄 包 含 图 斑 实 地 GPS 坐 标 、 拍 摄 方 位 角 、 拍 摄 时间 、 实 地 照 片 及 举 证 说 明 等 综 合 信 息 的 加 密 举 证 数 据 包 , 报 送至 国 家 举 证 平 台 , 国 家 将 以 图 斑 的 遥 感 影 像 特 征 和 实 地
45、 举 证 照片 为 依 据 进 行 核 查 。 举 证 照 片 包 括 图 斑 全 景 照 片 、 局 部 近 景 照片 、 利 用 特 征 照 片 三 类 , 对 未 提 交 举 证 照 片 或 提 交 的 举 证 照 片不 能 说 明 图 斑 变 化 情 况 的 , 国 家 核 查 将 认 定 为 不 通 过 图 斑 。( 6) 制 作 坡 度 图 及 耕 地 坡 度 分 级 确 定利 用 高 于 二 次 调 查 DEM 精 度 的 , 按 照 利 用 DEM 确 定 耕地 坡 度 分 级 技 术 规 定 重 新 制 作 坡 度 图 。 坡 度 图 由 省 级 土 地 调 查办 公 室 统
46、 一 组 织 制 作 。 对 于 新 增 耕 地 以 及 重 新 制 作 坡 度 图 的 县区 , 将 坡 度 图 与 耕 地 图 斑 叠 加 , 确 定 耕 地 图 斑 的 坡 度 级 。 耕 地分 为 小 于 或 等 于 2 度 、 大 于 2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6 度 、 大 于 6 度 小 于或 等 于 15 度 、 大 于 15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5 度 、 大 于 25 度 五 个 坡 度级 。 进 行 坡 度 分 级 时 , 一 般 不 打 破 图 斑 界 线 , 一 个 图 斑 确 定 一个 坡 度 级 。 当 一 个 图 斑 含 有 两 个 以 上 坡 度 级
47、时 , 一 般 以 面 积 大的 坡 度 级 为 该 图 斑 坡 度 级 。 当 一 个 耕 地 图 斑 面 积 较 大 、 含 有 两个 以 上 坡 度 级 , 且 不 同 坡 度 级 之 间 的 界 线 明 显 时 , 可 将 该 耕 地图 斑 划 分 为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坡 度 级 。16( 7) 关 于 田 坎田 坎 系 数 继 续 沿 用 全 省 第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时 测 算 的 田 坎 系 数 。( 8) 关 于 可 调 整 地 类可 调 整 地 类 ( 按 照 关 于 在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中 增 加 可调 整 地 类 的 通 知 ( 国 土
48、调 查 办 发 2009 9 号 ) 认 定 ) 应 继 承最 新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中 的 可 调 整 地 类 ; 本 次 调 查 不 再 新 增 可 调整 地 类 ; 对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范 围 内 的 可 调 整 地 类 应 按 实 地 现 状 调查 , 不 再 作 为 可 调 整 地 类 ( 即 去 掉 K 属 性 ) 。( 9) 关 于 道 路 调 查对 于 在 农 村 范 围 内 宽 度 2. 0 米 、 6. 5 米 的 道 路 , 调 查 为 农村 道 路 或 公 路 用 地 ; 对 于 大 于 6. 5 米 的 道 路 , 须 调 查 为 公 路 。 道路
49、被 权 属 界 线 分 割 的 , 按 不 同 图 斑 上 图 。 用 地 范 围 不 确 定 的 在建 道 路 , 暂 不 调 查 。( 10) 关 于 图 斑 标 注耕 地 标 注A. 耕 地 实 际 利 用 情 况 调 查 标 注按 三 次 调 查 工 作 分 类 的 要 求 调 查 为 耕 地 的 图 斑 , 按 实 际 利用 情 况 标 注 种 植 属 性 。 包 括 粮 食 、 棉 花 、 蔬 菜 、 苗 圃 、 花 卉 、果 树 、 林 木 、 水 塘 、 草 皮 、 休 耕 、 撂 荒 和 其 他 等 属 性 。B. 耕 地 细 化 调 查 标 注对 于 属 于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耕 地 在 耕 地 图 斑 中 标 注 基 本 农 田属 性 。17对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范 围 以 外 的 耕 地 图 斑 , 参 考 相 关 部 门 的 有 关资 料 , 根 据 耕 地 的 位 置 和 立 地 条 件 , 开 展 细 化 调 查 , 并 标 注 相 应属 性 。 包 括 河 道 内 或 滩 涂 上 耕 地 、 湖 区 或 滩 涂 上 耕 地 、 草 原 中 的耕 地 、 林 区 内 的 耕 地 、 荒 漠 化 沙 化 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