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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操作工. 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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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教 材锅 炉 操 作 工( 基 础 知 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材 办 公 室 组 织 编 写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 数 据锅 炉 操 作 工 . 基 础 知 识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材 办 公 室 编 . 北 京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 2001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教 材ISBN 7 - 5045 - 3322 - X . 锅 . 劳 . 锅 炉 - 基 本 知 识 - 技 术 工 人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教 材 . T K22中 国 版 本

2、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1) 第 066214 号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北 京 市 惠 新 东 街 1 号 邮 政 编 码 : 100029)出 版 人 : 张 梦 欣*印 刷 厂 印 刷 新 华 书 店 经 销787 毫 米 1092 毫 米 16 开 本 13 . 5 印 张 335 千 字2002 年 1 月 第 1 版 2002 年 1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册定 价 : 21 . 00 元读 者 服 务 部 电 话 : 64929211发 行 部 电 话 : 64911190出 版 社 网 址 : h ttp

3、: / / www .class .com .cn内 容 简 介本 书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锅 炉 操 作 工 编 写 , 是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与 培 训 用 书 。 本 书 介 绍 了 初 级 、 中 级 、 高 级 和 技 师 锅 炉 操 作 工 需 掌 握 和 了 解 的 基 础 知 识 , 内 容 涉 及 锅炉 工 的 职 业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 锅 炉 的 主 要 参 数 , 工 业 锅 炉 型 号 的 构 成 及 表 示 方 法 , 动 力 生 产 和 供 热 锅 炉 的 分 类 及 结 构 特 征 , 锅 炉 受 热 面 分 类 及 构 造 , 燃

4、 料 、 燃 烧 及 调 整 , 锅 炉 安 全 附 件 及 常 用 阀 件 , 热 工 仪 表 与 自 动 调 节 , 给 水 设 备 结 构 、 原 理 、 安 装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通 风 设 备 的 结 构 、 原 理 及 安 装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锅 炉 房 热 力 系 统 及 热 力 管 网 , 锅 炉 金 属 材 料 和 非 金 属 材 料 , 锅 炉 水 质 监 督 项 目 ,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有 关 规 程 、 规 范 及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容 。本 书 是 考 核 鉴 定 的 培 训 和 自 学 教 材 , 也 是 各 级 各 类

5、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锅 炉 操 作 专 业 师 生 必 备 的 复 习 资 料 , 还 可 供 从 事 锅 炉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参 考 。前 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实 行 职 业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1994 年 以 来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材 办 公 室

6、、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组 织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 技 术 人 员 和 职 业 培 训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教 材 建 设 , 编 写 出 版 了 涉 及 机 械 、 电 子 、 交 通 、 建 筑 、 商 业 、 农 业 、 饮 食 服 务 业 等 国 民 经 济 支 柱 产 业 中 近 80 个 通 用 职 业 ( 工 种 )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教 材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 对 于 推 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质 量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2000 年 以 来

7、 , 国 家 实 行 在 规 定 的 工 种 ( 职 业 ) 中 持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就 业 上 岗 制 度 , 并 陆 续 颁 布 了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 为 满 足 广 大 劳 动 者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迫 切 要 求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材 办 公 室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在 总 结 以 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教 材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编 写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依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和 市 场 需 求 , 组 织 编 写 了 锅 炉 操 作 工 、 棉 花 加 工

8、 工 、 拖 拉 机 驾 驶 员 、 土 石 方 机 械 操 作 工 、 果 树 工 5 个 职 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教 材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共 13 种 书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教 材 以 职 业 标 准 要 求 为 依 据 , 内 容 上 力 求 体 现 “以 职 业 活 动 为 导 向 , 以 职 业 技 能 为 核 心” 的 指 导 思 想 , 坚 持 “考 什 么 , 编 什 么 ”。 结 构 上 采 用 模 块 化 方 式 , 按 照 职 业 等 级 ( 初 、 中 、 高 、 技 师 、 高 级 技 师 ) 编 写 。 每 一 学 习 单

9、元 对 应 于 职 业 标 准 中 的 一 项 职 业 功 能 , 均 包 括 专 业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两 部 分 要 求 。 在 基 本 保 证 知 识 连 贯 性 的 基 础上 , 力 求 浓 缩 精 练 , 突 出 针 对 性 、 典 型 性 、 实 用 性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包 括 学 习 要 点 、 习 题 、 答 案 、 模 拟 试 卷 等 内 容 , 是 对 教 材 的 补 充 和 完 善 。 教 材 和 指 导 均 以 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为 编 写 起 点 , 有 助 于 参 加 考 核 的 人 员 掌 握 考 核 鉴 定

10、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 适 用 于 各 级 鉴 定 机 构 和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考 前 强 化 培 训 和 申 请 参 加 技 能 鉴 定 的 人 员 自 学 使 用 , 对 于 各 类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师 生 、 相 关 行 业 技 术 人 员 也 有 重 要 的 参 考 价 值 。上 述 职 业 的 教 材 和 指 导 由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承 担 组 织 编 写 和 审 定 工 作 , 由 兵 团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按 照 标 准 教 材 命 题 衔 接 的 方 式 运 作 完 成 。 在 编 写 过 程

11、中 得 到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曲 德 林 副 局 长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梁 清 华 、 冯 雷 同 志 的 大 力 支 持 , 在 此 深 表 谢 意 。本 书 由 付 强 、 李 喜 生 、 周 光 银 编 写 , 刘 纪 安 、 王 刚 前 主 编 ; 章 其 军 、 李 德 高 、 杜 绍 林 审 稿 。编写 教 材 和 指 导 有 相 当 的 难 度 , 是 一 项 探 索 性 工 作 。 由 于 时 间 仓 促 , 缺 乏 经 验 , 不 足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 恳 切 欢 迎 各 使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12、 出 宝 贵 意 见 和 建 议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材 办 公 室编 审 人 员 名 单主 编 刘 纪 安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八 师 锅 炉 检 验 所 )王 刚 前 ( 新 疆 昌 吉 州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编 者 付 强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检 测 检 验 中 心 )李 喜 生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天 富 热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热 电 厂 )周 光 银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三 师 锅 炉 检 验 所 )审 稿 章 其 军 ( 新 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13、 障 厅 锅 炉 处 )李 德 高 ( 新 疆 天 山 锅 炉 厂 )杜 绍 林 ( 东 风 锅 炉 集 团 公 司 )目 录第 一 章 职 业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 1 )第 一 节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职 业 素 质 ( 1 )第 二 节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 2 )第 三 节 法 律 常 识 ( 3 )第 二 章 锅 炉 主 要 参 数 ( 6 )第 一 节 蒸 汽 锅 炉 ( 6 )第 二 节 热 水 锅 炉 ( 8 )第 三 章 锅 炉 型 号 的 构 成 及 表 示 方 法 ( 10 )第 一 节 工 业 锅 炉 型 号 ( 10 )第 二 节

14、电 站 锅 炉 型 号 ( 11 )第 四 章 动 力 生 产 和 供 热 锅 炉 的 分 类 及 结 构 特 征 ( 13 )第 一 节 锅 炉 的 分 类 ( 13 )第 二 节 立 式 锅 壳 锅 炉 结 构 特 征 ( 13 )第 三 节 卧 式 锅 炉 结 构 特 征 ( 16 )第 五 章 锅 炉 受 热 面 分 类 及 构 造 ( 22 )第 一 节 辐 射 受 热 面 ( 22 )第 二 节 对 流 管 束 与 过 热 器 ( 22 )第 三 节 省 煤 器 ( 23 )第 四 节 空 气 预 热 器 ( 24 )第 六 章 燃 料 、 燃 烧 及 燃 烧 调 整 ( 26 )

15、第 一 节 燃 料 种 类 ( 26 )第 二 节 燃 料 的 成 分 ( 27 )第 三 节 燃 烧 及 燃 烧 过 程 ( 30 )第 四 节 锅 炉 的 热 平 衡 ( 32 )第 五 节 燃 烧 设 备 及 燃 烧 调 整 ( 40 )第 六 节 燃 油 与 燃 气 锅 炉 ( 55 )第 七 章 安 全 附 件 及 常 用 阀 件 ( 60 )第 一 节 安 全 阀 的 作 用 、 类 型 及 安 装 要 求 ( 60 )第 二 节 压 力 表 的 作 用 、 结 构 、 原 理 及 安 装 使 用 要 求 ( 62 )第 三 节 水 位 表 的 作 用 原 理 、 类 型 及 安

16、装 使 用 要 求 ( 63 )第 四 节 高 低 水 位 警 报 器 的 作 用 原 理 、 类 型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65 )第 五 节 排 污 阀 的 作 用 、 类 型 及 使 用 要 求 ( 66 )第 六 节 锅 炉 常 用 阀 门 的 结 构 及 用 途 ( 67 ) 第 七 节 燃 油 、 燃 气 锅 炉 的 附 属 设 备 ( 71 )第 八 章 热 工 仪 表 与 自 动 调 节 ( 89 )第 一 节 常 用 仪 表 的 工 作 原 理 、 结 构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89 )第 二 节 烟 气 成 分 分 析 仪 表 (100 )第 三 节 自

17、 动 调 节 (102 )第 四 节 锅 炉 BM 监 控 器 节 能 自 控 技 术 (113 )第 九 章 给 水 设 备 的 结 构 、 原 理 、 安 装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18 )第 一 节 电 动 离 心 泵 (118 )第 二 节 蒸 汽 往 复 泵 (121 )第 三 节 注 水 器 (122 )第 四 节 除 氧 器 (123 )第 五 节 换 热 站 及 换 热 器 (124 )第 十 章 通 风 设 备 的 结 构 、 原 理 及 安 装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32 )第 一 节 离 心 式 风 机 的 原 理 与 结 构 (132 )第 二 节 风

18、机 的 安 装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35 )第 十 一 章 锅 炉 房 热 力 系 统 及 热 力 管 网 (136 )第 一 节 热 力 系 统 的 组 成 、 作 用 及 安 装 注 意 事 项 (136 )第 二 节 锅 炉 房 热 力 管 网 (141 )第 十 二 章 锅 炉 金 属 材 料 和 非 金 属 材 料 (146 )第 一 节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用 金 属 材 料 (146 )第 二 节 锅 炉 炉 墙 结 构 及 材 料 (153 )第 十 三 章 锅 炉 水 质 监 督 项 目 (164 )第 一 节 锅 炉 水 质 指 标 (164 )第 二 节 锅

19、炉 水 质 处 理 (166 )第 十 四 章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有 关 规 程 、 规 范 及 管 理 制 度 (172 )第 一 节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暂 行 条 例 (172 )第 二 节 蒸 汽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173 )第 三 节 热 水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187 )第 四 节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和 压 力 管 道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189 )第 五 节 锅 炉 使 用 登 记 办 法 (190 )第 六 节 锅 炉 司 炉 工 人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0、(191 )第 七 节 锅 炉 房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193 )第 八 节 工 业 锅 炉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196 )第 九 节 锅 炉 房 管 理 制 度 (201 ) 1 第 一 章 职 业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锅 炉 工 是 从 事 锅 炉 操 作 的 技 术 工 人 。 锅 炉 业 属 特 殊 行 业 。 锅 炉 操 作 工 必 须 进 行 规 定 时 间 的 专 业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才 能 持 证 上 岗 。 锅 炉 操 作 人 员 除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技 术 水 平 外 , 还 要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21、业 道 德 。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各 种 不 同 行 业 的 人 在 自 己 的 职 业 活 动 中 所 遵 守 的 公德 , 即 一 个 人 在 其 职 业 生 活 实 践 中 应 当 遵 循 的 道 德 准 则 、 规 范 , 以 及 具 有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道 德 观 念 、 情 操 和 品 质 。第 一 节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职 业 素 质一 、 职 业 素 质 的 含 义虽 然 人 们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各 异 , 要 求 不 同 , 但 不 论 从 事 何 种 职 业 都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职 业 素质 。职 业 素 质 是 人 们 通 过 学

22、习 和 实 践 积 累 形 成 的 知 识 技 能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经 常 发 挥 作 用 的 基 本品 质 。人 的 职 业 素 质 是 以 专 业 知 识 、 技 能 为 核 心 , 由 多 种 因 素 包 括 人 的 身 体 素 质 、 文 化 素 质 、 心 理 素 质 等 根 据 不 同 的 职 业 需 要 有 机 地 结 合 而 成 的 。二 、 职 业 素 质 的 特 点1 . 专 业 性专 业 性 是 指 锅 炉 操 作 工 经 过 专 门 的 职 业 训 练 , 对 锅 炉 本 身 的 特 点 、 安 全 性 , 及 出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的 能 力 的 综

23、 合 评 价 。 专 业 性 是 职 业 素 质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2 . 内 在 性内 在 性 是 指 锅 炉 操 作 工 将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的 内 化 , 它 一 经 形 成 就 以 潜 能 的 形 式 存 在 ,只 有 在 锅 炉 操 作 中 才 能 充 分 地 展 现 出 来 。 锅 炉 实 践 活 动 是 锅 炉 操 作 工 素 质 外 化 的 桥 梁 。3 . 稳 定 性一 个 人 的 职 业 素 质 一 旦 形 成 就 成 为 心 理 特 征 , 并 经 常 地 、 稳 定 地 在 职 业 实 践 中 表 现 出 来 , 只 有 那 些 在 不 同

24、情 况 下 表 现 出 来 的 稳 定 的 基 本 品 质 才 能 称 之 为 职 业 素 质 。 对 于 那 些 偶 发 的 , 没 有 经 过 内 化 的 , 只 在 某 种 特 定 条 件 下 偶 有 表 现 的 言 论 和 行 为 都 不 是 人 们 的 职 业 素 质 。4 . 发 展 性职 业 素 质 的 稳 定 性 并 不 意 味 着 职 业 素 质 本 身 恒 定 不 变 , 实 际 上 , 人 的 职 业 素 质 在 形 成 中 既 有 生 物 进 化 的 特 性 , 也 包 含 接 受 和 掌 握 人 类 社 会 历 史 发 展 的 成 果 。三 、 职 业 素 质 的 构

25、 成一 般 认 为 职 业 素 质 包 括 四 个 方 面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专 业 技 能 素 质 和 身 心 素 质 , 其 中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是 职 业 素 质 的 灵 魂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也 称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 是 指 人 们 在 理 想 信 念 、 人 生 价 值 观 和 道 德 素 养 等 方 面 的 水 平 或 状 况 。 2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是 指 人 们 对 自 然 科 学 、 社 会 科 学 、 思 维 科 学 等 人 类 文 化 知 识 的 认 识 和 掌 握 程 度 。专 业 技 能 素

26、质 是 指 人 们 从 事 某 种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的 基 本 品 质 。 身 心 素 质 是 指 人 体 在 正 常 生 长 发 育 的 基 础 上 所 形 成 的 体 格 和 精 神 等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本 品质 。四 、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职 业 素 质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锅 炉 司 炉 工 人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锅 炉 操 作 人 员的 活 动 范 围 、 工 作 内 容 、 技 能 要 求 和 知 识 水 平 , 对 锅 炉 的 安 全 经 济 运 行 起 到 了

27、积 极 的 保 障 作 用 。 但 这 个 管 理 办 法 仅 是 锅 炉 操 作 工 较 低 的 行 业 标 准 。 近 年 来 , 随 着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 电 子 自 动 化 的 发 展 , 以 及 对 环 境 保 护 的 重 视 , 对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要 求 标 准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 提 出 了 新 的 问 题 , 这 就 迫 使 锅 炉 操 作 工 要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素 质 。 那 么 怎 样 才 能 提 高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职 业 素 质 呢 ? 首 先 要 认 真 学 习 国 家 有 关 锅 炉 行 业 的 标 准 、 规 范

28、、 规 程 、 规 定 等 , 其 次 要 掌 握 锅 炉 行 业 的 职 业 特 点 、 职 业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努 力 争 做 一 名 合 格 的 锅 炉 操 作 工 。第 二 节 锅 炉 操 作 工 的 职 业 道 德职 业 道 德 与 职 业 素 质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 不 同 的 职 业 有 不 同 的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一 、 职 业 道 德 的 职 能1 . 职 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承 担 着 社 会 责 任 主 要 表 现 为 :(1 ) 发 挥 职 业 职 能 , 完 成 岗 位 任 务 , 保 持 职 业 目 标 , 塑

29、造 职 业 形 象 。(2 ) 遵 守 职 业 规 则 程 序 , 承 担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后 果 。(3 ) 实 现 和 保 持 岗 位 之 间 的 有 序 合 作 。2 . 各 职 业 承 担 社 会 权 力社 会 权 力 其 实 质 是 社 会 整 体 的 公 共 权 利 的 组 成 , 各 职 业 在 承 担 和 行 使 权 力 上 , 与 职 业 道 德 又 是 分 不 开 的 。3 . 职 业 本 身 就 有 利 益 并 调 节 利 益 分 配职 业 劳 动 是 个 人 生 活 资 料 的 主 要 来 源 ,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为 社 会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的

30、主 要 渠 道 ,是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 个 人 利 益 的 交 汇 点 , 具 有 特 殊 的 道 德 内 容 和 要 求 。二 、 职 业 道 德 的 特 点1 .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职 业 道 德 表 现 为 某 一 职 业 所 特 有 的 道 德 传 统 和 道 德 准 则 , 一 般 来 说 , 职 业 道 德 所 反 映 的 是 职 业 的 特 殊 利 益 和 要 求 , 而 这 些 要 求 是 在 长 期 的 反 复 的 特 定 职 业 社 会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 具 有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特 征 。2 . 专 业 性 和 有 限 性

31、职 业 道 德 的 专 业 性 和 有 限 性 是 指 职 业 道 德 的 调 节 范 畴 , 它 主 要 作 用 于 从 事 同 一 职 业 人 员 的 内 部 关 系 上 以 及 本 行 业 人 员 同 其 服 务 对 象 之 间 的 关 系 上 。3 . 多 样 性 和 适 应 性 3 虽 然 有 一 种 职 业 就 有 一 种 职 业 道 德 , 但 职 业 道 德 都 有 其 相 同 点 , 即 具 有 具 体 、 灵 活 、 多 样 、 明 确 的 特 点 , 以 便 于 记 忆 接 受 和 执 行 。三 、 社 会 主 义 职 业 道 德 的 特 点1 . 社 会 主 义 职 业

32、 道 德 是 建 立 在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基 础 上 的 新 型 道 德在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 尽 管 社 会 分 工 不 同 , 人 们 的 职 位 高 低 有 别 , 但 却 没 有 人 格 的 高 低 贵 贱 之 分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人 与 人 之 间 , 各 行 业 之 间 是 平 等 互 助 的 新 型 关 系 , 他 们 从 事 着 各 个 职 业 , 为 社 会 创 造 财 富 , 有 相 同 的 道 德 理 想 和 奋 斗 目 标 , 体 现 的 是 集 体 主 义 精 神 。2 . 社 会 主 义 职 业 道 德 以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33、 民 服 务 为 核 心在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人 民 是 国 家 主 人 , 人 民 群 众 是 社 会 物 质 财 富 和 精 神 财 富 的 创 造 者 , 为 人 民 利 益 做 贡 献 是 社 会 主 义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石 。 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就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觉 悟 , 克 服 私 有 制 的 道 德 观 念 。3 . 社 会 主 义 职 业 道 德 的 重 点 是 解 决 劳 动 态 度 问 题在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 集 体 内 部 个 人 利 益 和 集 体 利

34、益 的 关 系 在 根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 社 会 主 义 职 业 道 德 所 要 调 节 的 重 点 是 劳 动 态 度 问 题 , 要 求 从 事 各 种 不 同 职 业 的 人 们 都 要 爱 岗 敬 业 , 以 主 人 翁 姿 态 从 事 劳 动 , 充 分 发 挥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 自 觉 自 愿 地 为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做 贡 献 。第 三 节 法 律 常 识一 、 环 境 保 护 法1 . 环 境 监 督 管 理(1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35、 人 民 政 府 对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未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并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国 家 经 济 、 技 术 条 件 制 定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未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对 国 家 污

36、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已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须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凡 是 向 已 有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区 域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应 当 执 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3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监 测 制 度 , 制 定 监 测 规 范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监 测 网 络 , 加 强

37、对 环 境 监 测 的 管 理 。国 务 院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应 当 定 期 发 布 环 境 状 况 公 告 。(4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 有 权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排 污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 检 查 机 关 应 当 为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保

38、 守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2 .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1 ) 产 生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单 位 , 必 须 把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计 划 ,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治 在 生 产 建 设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废 气 、 废 水 、 废 渣 、 粉 尘 、 4 恶 臭 气 体 、 放 射 性 物 质 以 及 噪 声 、 振 动 、 电 磁 波 辐 射 等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2 )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 事 业

39、单 位 , 必 须 依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申 报 登 记 。(3 ) 排 放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 并 负 责 治 理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征 收 的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必 须 用 于 污 染 的 防 治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具 体 使 用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定 。(4 ) 对

40、造 成 环 境 严 重 污 染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限 期 治 理 。 中 央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直 接 管 辖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的 限 期 治 理 , 由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的 限 期 治 理 , 由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 被 限 期 治 理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必 须 如 期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5 )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将 产 生 严 重 污 染 的 生 产 设

41、 备 转 移 给 没 有 污 染 防 治 能 力 的 单 位 使 用 。3 . 法 律 责 任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情 节 进 行 处 理 。(1 ) 未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的 ,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重 新

42、 安 装 使 用 , 并 处 罚 款 。(2 )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处 以 罚 款 ; 情 节 较 重 的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 对 经 限 期 治 理 逾 期 未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除 依 照 国 家

43、 规 定 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外 , 可 以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处 以 罚 款 , 或 者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二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1 )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在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之 前 , 其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经 原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44、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 达 不 到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的 , 该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2 )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必 须 保 持 防 治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 必 须 事 先 报 经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3 )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单 位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治

45、理 ,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征 收 的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必 须 用 于 污 染 的 防 治 , 不 得 挪 用 。(4 ) 对 于 在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域 内 造 成 严 重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限 期 治 理 。 被 限 期 治 理 的 单 位 必 须 按 期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 限 期 治 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决 定 。 5 对 小 型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的 限 期 治 理 ,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46、 上 人 民 政 府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内 授 权 其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5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机 构 , 有 权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排 放 环 境 噪 声 的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必 须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 检 查 部 门 、 机 构 应 当 为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保 守 技 术

47、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应 当 出 示 证 件 。2 . 工 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1 ) 在 城 市 范 围 内 向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排 放 工 业 噪 声 的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2 ) 在 工 业 生 产 中 因 使 用 固 定 的 设 备 造 成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工 业 企 业 , 必 须 按 照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48、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造 成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设 备 的 种 类 、 数 量 以 及 在 正 常 作 业 条 件 下 所 发 出 的 噪 声 值 和 防 治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设 施 情 况 , 并 提 供 防 治 噪 声 污 染 的 技 术 资 料 。造 成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设 备 的 种 类 、 数 量 、 噪 声 值 和 防 治 设 施 有 重 大 改 变 的 , 必 须 及 时 申 报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治 措 施 。(3 )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工 业 企 业 ,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49、, 减 轻 噪 声 对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影响 。 6 第 二 章 锅 炉 主 要 参 数第 一 节 蒸 汽 锅 炉一 、 锅 炉 容 量锅 炉 的 容 量 又 称 锅 炉 出 力 , 是 锅 炉 的 基 本 参 数 , 蒸 汽 锅 炉 用 蒸 发 量 表 示 。1 . 锅 炉 蒸 发 量蒸 汽 锅 炉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长 期 连 续 运 行 , 每 小 时 产 生 蒸 汽 的 数 量 , 称 锅 炉 的 蒸 发 量 , 用 符 号 “ D” 表 示 , 单 位 是 吨 / 时 ( t/ h) 。2 . 额 定 蒸 发 量锅 炉 产 品 铭 牌 和 设 计 资 料 上 标 明 的 蒸 发 量 数 值 是 额 定 蒸 发 量 。 它 表 示 锅 炉 受 热 面 无 积 灰 、 使 用 原 设 计 燃 料 、 在 额 定 给 水 温 度 和 设 计 的 工 作 压 力 并 保 证 效 率 下 长 期 连 续 运 行 , 锅 炉 每 小 时 能 产 生 的 饱 和 蒸 汽 量 。在 实 际 运 行 中 , 锅 炉 受 热 面 一 点 不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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