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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ppt

上传人:Facebook 文档编号:3506866 上传时间:2018-11-08 格式:PPT 页数:156 大小:2.0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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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解 读,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评价师 杨 璟,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二、 新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亮点,三、 修法要点与新旧对照释义,目 录,一、 新法修改背景、思路与意义,一、 新法修改背景、思路与意义,4,生命红线观,执 政 理 念 的 变 化,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不要带血的GDP,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形 势,5,2014年9月,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一)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期: 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 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 社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时期 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快速发展扩张时期 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全国安

2、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 三降: 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下降 三升:安全基础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二稳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稳定大部分地区安全状况稳定,2014年9月,当前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安 全 形 势 依 然 严 峻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 三 大:伤亡总量大 指标差距大职业危害大 三 多:事故总量多重特大事故多安全隐患多

3、二薄弱:安全意识仍然薄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1、新法修改背景与必要性,(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1、新法修改背景与必要性,(2)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暴露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高、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1、新法修改背景与必要性,(3)近

4、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继稳定好转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1、新法修改背景与必要性,(4)受到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5)多年来的安全生产及事故仲裁和审判实践,为修订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新法修改背景与必要性,(6)经过多年的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责任制、规章制度、劳动(

5、个体)防护等各项保障已基本形成,发展方向已经清晰。上述情况一方面增强了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又为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创造了条件。,2、新法修改的主要思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健,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4、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3、新法修改的重大意义,(1)反映了经济社会背景和我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变化,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2)适应了我国安全生产

6、情况的新形势和新变化,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3)为进一步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持续好转。(4)进一步明确或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二、 新法主要内容与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明确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进一步强化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

8、作为前置条件。,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 修法要点与新旧对照释义,重 大 变 化,(一) 六 个 重 大 变 化,2014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9、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 增加十三个方面法律规定,1.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4.增加了有关协会组织职

10、责的规定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6.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 定7.增加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 定,(二) 增加十三个方面法律规定,8.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9.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10.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11.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12.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13.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和通报的规定,(三) 完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2.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3.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4.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5.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三

11、) 完善十个方面法律规定,6.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7.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8.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 9.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10.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四) 强化十个方面法律规定,1. 强化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理念 2.强化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 3.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 调机制 5.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四) 强化十个方面法律规定,6.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执法地位 7、创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8.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9.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

12、的责任追究 10.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课 程 结 束,2014.10,2014版,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 化,2014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3、,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014版,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14、面的合法权益。,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2014版,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15、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 化,2014版,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16、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2014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17、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14版,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18、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014版,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

19、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十五条 国家鼓

20、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014版,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二十条 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

21、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014版,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九十条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22、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

23、措施。,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014版,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24、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94条处罚),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25、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14版,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26、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27、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94条处罚),培训,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2014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8、。,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98条处罚),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

29、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30、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95条处罚),2014版,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三十一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

31、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95条处罚),2014版,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2014版,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

32、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4版,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33、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按89处罚,2014版,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14版, 安 全 生

34、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按96处罚),2014版,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35、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2014版,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36、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版,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 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37、条 款 对 照,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014版,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1

38、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

39、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2014版,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

40、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1)加大处罚力度(2)增加处罚额度(3)明确事故双罚(4)扩大了处罚的高低线,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

41、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2、。,2014版,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2014版,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43、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014版,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

44、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014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

45、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14版,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46、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2014版,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02版,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正 前 后 条 款 对 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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