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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滚船概述和检验要点简介 烟台海事局船舶处宋修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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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滚船概述和检验要点简介 烟台海事局船舶处宋修本 13964516091 053566836502014年11月,主要内容介绍 1.客滚船的基本知识 2.渤海湾客滚船发展的历史 3. 主管机关对客滚船的有关规定 4. 客滚船的结构特点 5.结构防火和灭火设备 6. 救生设备的要求和检验 7. 载重线 8. 车辆系固装置的检验 9.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通风系统 10.客滚船电器设备的特殊要求 11. 客滚船一些特殊设备的检验和试验 12. 安全返港设计/布置介绍,1.客滚船的基本知识客滚船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此种船舶既可以在客舱中装载旅客,又可以在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内装卸油箱内备

2、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和/ 或货物。但在装载旅客和车辆/货物时,除非采取特殊的防火保护措施,其布置应遵守车、客处所分离的原则。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交通部14号令),客滚船属于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为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为30年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日期起至现今的年限。,客滚船的分级:根据2004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修改通报的要求,国内航行的客滚船按照我国海域、航区和航程距庇护地距离划分为I、II、III级,航行于近海航区(包括烟台大连,东营-旅顺航线)和远海航区的客滚船属于I级。

3、,客船(包括客滚船)等级划分,2.渤海湾客滚船发展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海运市场的繁荣,历史上有着黄金水道之称的渤海湾,自90年代以来其客滚运输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渤海湾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推动了人员往来和物质交流,在市场需求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拉开了渤海湾客滚运输的序幕。但最初的船舶都是从日本、韩国或欧洲购进的二手船,其中多半是从事日本国内航线的滚装船,在购进后经改装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到2000年,从事该区域客滚运输的船舶猛增到20余艘。11.24海难后中国政府对渤海湾客滚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推动了新建客滚船市场的发展。,2004年8月1日由国内设计、建造的第一艘客滚船“渤海金珠

4、”轮,在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开工,从此渤海湾客滚船开始更新换代,截至目前该船厂已交付了13艘大型客滚船。至此,新建造的客滚船已成为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的主力军,也从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渤海湾航运市场的安全形势。,3.主管机关对客滚船的有关规定,3.1 交海发【2000】26 号文“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3.1.1所有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滚船一律由CCS 检验。 3.2 交海发【2000】93 号文“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3.2.1船舶应核定安全适航风级; 3.2.2凡有大通舱车辆处所的客滚船,必须在车辆处所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3.3 海船舶字【2000】165 号文“关

5、于执行部93 号文件的通知”: 3.3.1未经CCS 核准安全航行风级的客船/客滚船,其适航风级为6 级;3.3.2 大通舱的是指船宽较宽(纵向装载5 排车以上)、其车辆舱的左右舱壁为左右舷船壳板且其间没有任何纵向隔壁或立柱; 3.3.3遮蔽或沿海航区的有大通舱的客滚船可不按93 号文的要求改造,但其适航风级限制为6 级。,3.4【2000】318 号文“关于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附件一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3.4.1 99 年9 月1 日以前的船舶按92 法规或99 法规检验;3.4.2 破舱稳性不满足法规的客滚船不得运载普通旅客,每车可允许2 名工作人员随

6、船;3.4.3 防火结构不满足92 法规要求的可按下述原则整改:车辆处所与居住处所的防火分隔采用在居住处所地面铺设防火敷料的方法达到92 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车辆处所与机舱的防火分隔采用在车辆处所进行有效水降温的替代措施;3.4.4 核定安全适航风级时应提交车辆系固的规定;3.4.5 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车辆处所固定灭火压力水雾系统应能有效灭火、及时排水。,3.5 交海发【2001】285 号文“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3.5.1 新造船严格按现行法规和规范审图和建造检验; 3.5.2 应在船舶证书上标明船舶的核定载重量、核定装载的车辆数及车辆间距; 3.5.3 开敞式客滚船

7、不得载运普通旅客,每辆车可允许2 名工作人员; 3.5.4 围蔽式车辆处所应设固定式灭火装置; 3.5.5 防火结构应按交海发【2000】318 号文附件一之第三条一定执行; 3.5.6 500 客以上客滚船,机舱应配固定灭火系统;,3.5.7 手提灭火设备应有船用产品证书; 3.5.8 配有气胀撤离滑梯的客滚船,其救生艇、救助艇及吊架降落救生筏可用气胀救生筏代替;3.5.9 客滚船装运危险品应具备装运危险品的条件,装运时不得 运载普通旅客,每车可允许2 名工作人员随船;3.5.10 抗风等级的规定,满足沿海航区规范的船舶限制6 级,满足近海航区的船舶限制为7 级,开敞式客滚船限制6 级。,3

8、.6 海船检【2002】67 号文“关于琼州海峡开敞式客滚船载客问题的通知”: 3.6.1 对285 号文中的开敞式的客滚船的载客规定,由2 名改为3 名随车人员或工作人员。 3.7 海事函【2002】86 号文“关于滚装船安全适航风级有关问题的函”: 3.7.1 规定航行风级在证书中的写法。 3.8 海船检【2002】160 号文“关于对执行交海发【2001】285 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3.8.1 明确风级限制中的满足航区规范的要求是指满足相应的航区的稳性衡准和结构强度规范要求,对于救生设备的要求可按实际航区配备。,3.9 交通部2002 年第一号令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

9、.9.1第四章 滚装船舶检验。3.10 海安全字【2002】152 号文“关于开展对客滚船VDR 安装实施检查的通知”: 3.10.1 2002 年7 月1 日起,客滚船应安装VDR。3.11 海船检2004405 号文“关于航行渤海海峡琼州海峡客船和客滚船配备AIS 设备的通知”:3.11.1 2004 年11 月起,载客100 人以上的客船/客滚船要求安装AIS,具体检验要求详见自动识别系统(AIS)检验指南。 3.12 海便函琼州海峡小干舷客船撤离滑梯替代措施:3.12.1 批准采用开敞式双面气胀救生筏作为替代撤离滑梯的撤离平台。,4.客滚船的结构特点客船的结构相对于客滚船来讲比较简单,

10、此处选取了渤海湾较为典型的某大型客滚船(1600客位/2000米车道),对其结构特点进行一下简单说明。下图为某大型客滚船的典型横剖面结构图。,4.1 客滚船的结构布置特点如图所示,客滚船的垂向布置一般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区域。上部分区域主要为旅客及船员舱室、驾驶室、应急发电机室等;中部分区域主要为车辆舱;下部分区域为舱壁甲板以下部分,一般设有底部车辆舱、双层底舱、油舱、浮力边舱等。用于车辆进出的首尾门及舷门一般位于中层车辆舱,车辆通过车辆跳板进入中层车辆舱后一般通过固定式车辆坡道/活动式车辆坡道/车辆升降机进入上层及底部车辆舱。,4.2 客滚船的典型结构特点大型客滚船由于特殊的总体结构布置,其

11、结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总纵强度大型客滚船一般具有多层连续甲板,但在总纵强度计算时,最上一层或多层的连续甲板往往不计入总纵强度计算模型,否则容易导致最上一层或多层的连续甲板因距离结构中和轴较远而产生很大的结构应力。为了保证结构设计的合理性,避免最上一层或多层的连续甲板参船舶的总纵弯曲,有时采用结构弹性接头或采用其它的特殊结构设计,这些甲板一般为船员、旅客居住区甲板。如某大型客滚船在不参与总纵强度计算的上层建筑甲板和纵向舱壁上每间隔一段距离在结构横截面处采用半圆形的弹性接头连接。(2) 横向强度根据规范要求,必须对船体结构的横向强度进行校核。,(3) 局部强度大型客滚船局部强度问题比较突出,

12、如:车辆甲板、承载车辆的舱口盖、车辆跳板、首门、内门、舷门、尾门及其紧固和支持装置、升降平台、车辆坡道等的强度以及与其连接的船体结构局部强度。(4) 客滚船较大量地采用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法。这些结构通常有: 整船强度(如适用) 船体结构横向强度 货舱区结构 车辆甲板和承载车辆的舱口盖 车辆跳板 首门、内门、舷门、尾门及其紧固和支持装置 升降平台 车辆坡道,(5) 甲板强横梁是船舶设计的控制点之一受破舱稳性要求的制约,车辆舱高度受到限制,但车辆舱又需要足够的净高度,否则影响大型车辆的装载,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往往需要降低甲板强横梁腹板的高度,因此甲板强横梁的强度裕度一般都很小。(6) 受车辆装卸交变

13、载荷及震动冲击的影响,车辆甲板及其邻近船体结构、通道设备等的焊缝容易产生裂纹缺陷。(7) 为了解决稳性、强度、尺寸等方面的矛盾,客滚船结构较多地采用高强度钢。(8)客滚船的底部结构客滚船的底部结构通常为双层底结构,一般只在首尾区域设单层底结构,单底区域通常为横向骨架式,每个肋位设实肋板。双层底区域一般为纵骨架式,机舱区域每个肋位设实肋板。(9)客滚船的舷侧结构客滚船的舷侧结构一般采用纵向骨架式,每间隔几个肋位设置强肋骨。为了保证船舶的稳性,舱壁甲板以下通常设有纵向舱壁,将舷侧隔离出浮力舱。,(10)客滚船的甲板结构客滚船通常具有多层的连续甲板,一般为纵向骨架式,但在诸如锚泊区域等局部可能采用横

14、向骨架式。由于车辆装载的需要,客滚船的车辆甲板一般具有很大的横向跨度。(11)客滚船的机舱结构机舱底部结构一般采用横向骨架式,每档肋位设实肋板。考虑到船舶的破舱稳性和机械设备安装等,机舱区域一般设双层底、双道纵舱壁。(12)客滚船尾尖舱的结构客滚船尾尖舱一般为横向骨架式,每档肋位设实肋板,尾封板上采用垂直扶强材扶强,尾车辆跳板及尾门区域予以特别加强。,(13)客滚船的首部结构大型客滚船首部一般设倾斜首柱带球鼻首,首柱通常为铸钢和钢板组合结构。首部结构一般为横向骨架式,设有强胸横梁,每档肋位均设实肋板,首门区域结构予以特别加强。(14)客滚船特殊的局部结构加强由于客滚船结构的特点,车辆跳板、首尾

15、门、舷门、车辆升降平台、车辆坡道等邻近的船体结构予以特别加强,保证其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15)大型客滚船一般设有减摇舱和横贯进水装置。,4.3 客滚船结构检验要点4.3.1 对具有固定式车辆坡道的客滚船,应注意检查车辆坡道及其邻近船体结构的焊缝缺陷情况、结构变形情况、结构腐蚀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车辆坡道,4.3.2 对具有承载车辆舱口盖的客滚船,应注意检查舱口盖及其邻近船体结构的焊缝缺陷情况、结构变形情况、结构腐蚀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升降平台和水密盖,4.3.3 车辆跳板的检验应注意检查车辆跳板及其邻近船体结构(包括销轴等)的焊缝缺陷情况、结构变形情况、

16、结构腐蚀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车辆跳板一般兼做首门的内门.4.3.4 对具有首门(外门和内门)/舷门和尾门的客滚船, 应对如下项目进行检验:(1)确认门及其周围的船体结构注意从内部和外部检查门及其周围船体结构的焊缝缺陷情况、结构变形情况、结构腐蚀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2)确认门及其动力装置的操作对门进行收放操作试验,检查其动力装置的有效性,确认整个系统工作正常,门的开关正常。,(3)检查门的密封装置包括气密装置及有关设施注意检查门的密封装置或材料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例如用来保证密性的胶条是否老化、变形,检查与气密装置有关的设施是否处于有效状态。(4)检查门的锁紧

17、和紧固装置对门的锁紧和紧固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和操作试验,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5)检查锁紧/紧固装置的就地和/或遥控设施对就地和/或遥控设施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验证其处于有效状态。(6)检查门的开、关和系固的附属设备,如钢索、链、滑轮、杆、道板和卸扣等对上述附属设备的状况进行外观检验,如有过度腐蚀、磨损或破损,应予以修理更换。,(7)确认门的密性可进行冲水试验验证门的密性满足要求。(8)检查和试验遥控屏和附属的指示灯、电视监控系统、漏水显示器、灯和报警系统对门的开关指示、报警,漏水显示器、电视监控系统等进行检验和功能试验,确认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9)检查船上有关注意事项和航海日志的记录(10)

18、确认内门与首门之间及车辆甲板处所内的污水系统(11)确认船上有认可的操作和维护手册,且设备得到满意的保养(12)船上应备有首门、内门、舷门、尾门的操作和维护手册,门的关闭和紧固书面操作程序应保持在船上,并在适当的部位张贴。,5. 结构防火和灭火设备5.1 结构防火(1) 应注意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防火构造章节的要求仅适用于级和级客船,I 级客船防火构造的检验应按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定的第4 篇第2-2章的规定执行。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级客船和载客1000 人及以上的级客船应满足级客船的相应要求,即应按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定的相应章节执行;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级

19、客船应满足级客船的相应要求。(2)防火结构方面特殊要求1).所有客滚船若在开敞或露天甲板以及开式滚装处所上设有救生设施和撤离装置等布置,则在该布置的下方侧壁前后3m内不应设置固定开口,但本法规第4篇2-2章2.9.3所要求的窗和舷窗除外。,2).I级客滚船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储物舱一般不应位于滚装甲板,但若实际布置需要位于滚装甲板时,该处所面向滚装处所的限界面应至少为”A-60”级。3).面向救生设施、登乘站和外部集合站区域、外部梯道以及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外部限界面以及位于在失火时遭受破坏后会阻碍撤向登乘甲板处的限界面,包括门、窗和舷窗,其耐火完整性应至少为“A-0”级标准。对载客10

20、0 人及以上的应达到“A-30”级标准;载客500人及以上的应达到“A-60”级标准。(以上是II、III级客滚船的要求,I级客滚船应按国际法规舱壁耐火完整性的要求执行,要求更为严格),4). 对于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包括救生艇筏存放区、作为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与降落站的开敞甲板处所和围闭游步甲板处所、内部和外部集合站、用作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开敞甲板、最轻载航行水线之上的舷侧和位于救生艇筏和撤离滑道的登乘区域下方且相邻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舷侧),除与其相邻的处所为开敞甲板处所、卫生间及类似处所以及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舱、空舱及辅机处所,其舱壁的耐火完整性仅为“A-0”级标准外,对于II、III

21、级客滚船,其他与其相邻处所的舱壁耐火完整性应至少为“A-30”级标准,当载客500 人及以上时应达到“A-60”级标准。对于I级客滚船,其他与其相邻处所的舱壁耐火完整性应至少为“A-60”级标准。但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的船侧、位于救生艇筏和撤离滑道的登乘区甲板下方且相邻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舷侧可降低为“A-30”级。,车辆甲板舷侧防火结构,(3) 主竖区应将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范围内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划分为若干主竖区,主竖区分隔级别最低为A-0 级,其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 米。但如果在任一层甲板上主竖区的总面积不大于1600m2 时,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的最大值可增加到48

22、 米,这里的长度和宽度是指环围主竖区舱壁的最远点之间的最大距离。其中,一个是平均值,一个是最大值,应区别对待。(4)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1)级和载客100 人及以上的级客船:a.除装货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以及明文规定对内部分隔舱壁型式不予限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外,一切天花板、衬板、衬档、风挡及隔热物应为不燃材料;为了实用或美术处理而用作某一处所内部分隔的局部舱壁或甲板,也应为不燃材料;衬板、天花板和用作遮蔽或分隔相邻客舱阳台的局部舱壁或甲板也应为不燃材料;,b.用于冷却系统与隔热物连用的防潮层和粘合剂以及管子的隔热物,不必为不燃材料,但应维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数量,并且它们的

23、外露表面应具有限制火焰蔓延的性能;c. 任何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内的可燃的贴面、嵌条、装饰物及镶片的总体积,不应超过相当于各围壁及天花板的联合面积上敷设2.5mm 厚镶片的体积。该要求不适用于客舱阳台。如船舶设有符合法规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则上述体积可以含一些用于建立C 级分隔的可燃材料;d.客舱阳台有关要求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见第2-2章2.10.1第(6)(8)条的要求。,2) 载客100人以下的级客船:除用于装货处所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库的隔热材料外,其他的隔热材料应是不燃的。用于冷却系统的隔热物连同防潮层及粘合剂以及管系装置的隔热物不必为不燃材料,但它们的用量应尽可能维持在最低数量,

24、同时它们的外露表面应具有限制火焰蔓延的性能。3) I级客船的要求见国际法规第4篇第2-2章5.3.2的要求,基本上与(1)的要求一致。(5) 窗的耐火完整性做为客滚船的特殊要求,其面向救生设备、登乘和集合点、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窗以及位于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应具有法规/公约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以保护人员撤离的安全。如果这些窗配有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可以接受“A0”级窗作为等效窗。根据要求,喷水器喷头应为下述二者之一:,1 除安装常规的天花板喷水器外,在窗的上方安装专用喷头;或2 常规天花板喷水器喷头的布置,使窗受到平均喷水率至少5 L/min/的保护,在计算喷水覆

25、盖面积时计入窗的附加面积。3 位于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应至少具有相当于“A-0”级的耐火完整性。(6) 结构防火检验确认结构防火设置;对任何手动和自动防火门,包括A、B 级分隔开口的关闭装置进行实效试验;检查结构防火材料:船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及甲板室的建造材料应为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A 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及舱棚应为钢结构。查阅防火区域划分图、全船绝缘布置图、全船甲板敷料布置图、防火节点图、全船通风布置图和防火控制图,了解并掌握主竖区、水平区、脱险通道和各处所的分布及其界面舱壁或甲板的防火结构和等级要求。检查防火界面舱壁、围壁和甲板的防火装置布置情况,确认其耐火完整性符合要求或完好无

26、缺。,5.2 水消防系统2011国内法规中对水消防系统的要求也适用于客滚船,在检查中应注意如下方面:(1)1000GT及以上的客船,当任一舱失火时消防泵不会同时失去作用,并未提出应急消防泵的概念.一般来说,考虑到消防泵一般为电动机驱动,机舱内布置的消防泵应由主电源供电,对于布置在机舱之外舱室的消防泵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单独柴油机驱动除外),即可满足任一舱失火仍有消防泵能够运行的要求.小于1000GT大于等于500GT的客船,如果任一舱失火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均失去作用,则应配备一台固定式的独立驱动的动力操纵应急消防泵(动力源及通海连接件均应布置在机器处所之外),排量至少为25立方/小时,压力不小于0

27、.25MPa.小于500GT的客船,除了设置一台独立驱动的主消防泵外,还应配备1台移动式的应急消防泵,布置在机器处所以外,排量至少15立方/小时,压力不小于0.15MPa.,(2) 消防水随时可用1000GT及以上客船,在内部处所的任何消防栓上应可立即获得1股有效水柱,并保证由1台消防泵的自动启动持续供水,即消防管路保持常压.由于渤海湾冬天的寒冷的气候特点,室外的消防管路应给予适当的保温.小于1000GT的客船,只要求1台消防泵能够在驾驶室遥控启动即可.(消防海底阀应保持常开,或能够在遥控启动位置能遥控打开)(3) 消防水压力:4000GT即以上0.4MPa,其它0.3MPa,5.3 脱险通道

28、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1. 检查脱险通道,确认能够畅通无阻,脱险指示标志状况完好,并进行应急照明和临时应急照明试验。应注意脱险通道上的门、梯道尺寸和状况的检查,每条脱险线路都应能够安全通达救生艇、筏所在的集合地点。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配备要求如下:(1)所有客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第4 篇第2-2 章附录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 章2.2 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其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2-2章表2.5.7 的要求;(2)对于2011 年9 月1 日之前建造的所有各级客船,应

29、在不迟于2012 年3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要求。,5.4检查消防员装备:(1) 检查消防员装备的数量,且各装备应齐全。(2) 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呼吸器和耐火救生绳组成,应成套具备产品认可证书。(3) I级客船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果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甲板上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合计长度最大一层的长度,每80米(不足80米以80米计)应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套个人配备。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2套消防员装备。对载客超过36人的船舶,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1具水雾枪,水雾枪应

30、邻近呼吸器存放。,(4)级客船应配备2 套消防员装备,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果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甲板上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合计长度最大一层的长度,当超过80 米时应再增配2 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 套个人配备。载客100 人及以上但少于500 人的级客船应配备1 套消防员装备和1 套个人配备; 载客100 人以下的级客船应配备1 套消防员装备。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每具呼吸器应配备一支水雾枪。,5.5 消防水管通道与普通货船不同,客滚船要求除水密门、风雨密门、通往开敞甲板的门和需要适度气密的门以外,所有位于梯道、公共处所和脱险通道内主竖区舱壁上的

31、“A”级门,应装有一个自闭式消防水管通道。该消防水管通道的材料、结构和耐火性能应与其所在的门相当,其开口净尺寸在门处于关闭状态下应为150 mm 150 mm,并应嵌入门的下边缘与铰链相对之处。5.6 专用过道和工作巡逻通道在特种处所和所载乘客能够进入的开式滚装处所,应在车辆甲板的横向设有通往脱险通道的宽度不小于600毫米的专用过道,连同两舷侧各设的宽度不小于600毫米的工作巡逻通道,组合在一起形成能够提供通往脱险通道的布置。车辆的停放布置应使该过道在任何时候都不受到阻碍。,6.救生设备的要求和检验 6.1 撤离系统的检验(1).只有当船上配有海上撤离系统时,气胀式救生筏才能替代吊架降落救生筏

32、。(2). 检查海上撤离系统产品证书和检修证书及记录,海上撤离系统应由制造厂或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每一海上撤离系统还应每6年至少布放一次。(3).对存放海上撤离系统的容器进行外观检查,应无变形、破损等状况,最近一次检修的日期和地点应在容器外壳上标明。(4).确认海上撤离系统存放和布置与批准图纸相符和安全合理,其布置应离开所有的障碍物或危险因数,如减摇装置,舷旁排水口及尖锐突出物等。(5).验船师应对海上撤离系统的布放进行现场监控,验证海上撤离系统的降落、通道和平台的充气、救生筏与平台的连接和脱开程序以及从海上撤离系统开始布放至人员撤离到救生筏上所用时间满足海上撤离

33、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并了解船员对布放程序的熟悉程度。,撤离系统和救生筏,撤离系统的布放-1,撤离系统布放-2,撤离系统布放-3,撤离系统布放-4,6.2 客滚船上配备的救生筏应每4只配备一个搜救定位装置,搜救定位装置应安装在救生筏内。安装有搜救定位装置的救生筏,应在其外壳上明显的标注。 6.3 船长为130米及以上的I级客滚船应设有一个直升机搭乘区域或一个直升机降落区域。,7.载重线,7.1 特种处所/滚装处所甲板上的泄水、排水系统检验和试验(1)确认特种处所/滚装处所甲板上的泄水孔是否畅通,防堵塞装置是否有效。尽可能对其管系及其止回阀进行外观检验,确认管路和阀件无过度腐蚀和损坏。检查污水井内

34、清洁情况。(2)对舱底泵排水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3)在换证检验时应对特种处所/滚装处所甲板上的泄水、排水系统进行效用试验,试验时可将压力水雾系统和舱底排水系统同时开启,经半小时左右时间,车辆甲板上应无明显积水。如不能达到要求,应对排水系统进行修理或改装。,7.2 分舱载重线的勘划与记载:(1) 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相当于所核准的分舱吃水的载重线标志,以便保持所要求的分舱程度;(2) 若船内有专供交替载客和载货的处所,经船舶所有人请求,可勘划一个或数个相当于核准的交替营运状态时分舱吃水的附加载重线标志;(3)相应于每一分舱吃水的载重

35、线标志,应与其他载重线标志处于同一舷侧位置,其干舷应由同一甲板线进行计量。,8.车辆系固装置的检验,滚装船舶上车辆货物系固装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该型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船上固定式系固设备通常指固定安装(焊接)在船舶甲板、侧壁、顶棚等位置的系固点,检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确认船上配备的系固手册已经报备海事管理机构。 (2)根据系固设备布置图核对系固点的结构型式和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3) 系固点与船体结构的焊缝应仔细进行目视检查,换证检验时应选择甲板、舱壁、顶棚等各位置上5%-10%的系固点,对其与甲板、舱壁、顶棚等的连接焊缝进行表面裂纹检查(磁粉或着色探伤),必要时对对接

36、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抽查。,(4) 便携式系固设备的外观检查,便携式系固设备通常指系固链条及其张紧装置、绑带(绳)、车辆垫块等。检验时应注意查阅各种型式受力构件的产品证书和配置数量,应特别注意系固链条及其张紧装置的安全工作负荷(最大系固载荷)应相同。(5)换证检验时应对系固设备进行负荷试验。便携式系固设备应对同种类型的设备各抽取2件进行1.5倍最大系固负荷的拉力试验,证明其安全使用负荷满足对系固设备最大系固负荷的要求。对每种型式的固定式系固设备(天铃、地铃等)取一个典型的系固点进行强度试验,应以其最大工作负荷的1.5倍对其进行正常和极限角度的试验。,9.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通风系统(1)应装设

37、有效的动力通风系统,其能力应至少达到以下换气次数:-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10次;-除特种处所外的机动车辆装货处所,每小时换气6次.在装卸车期间,需适当的提高换气的次数,国内法规没有对数量提出明确要求.(SOLAS公约要求-主管机关可要求装卸车辆时增加换气次数)(2)通风系统均应能够在该处所以外的位置进行控制,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在处所外部快速有效地关闭通风系统。(3)客船特种处所、闭式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动力通风系统应该与其它系统分开,并且当车辆位于该处所时,通风系统应一直工作。,(4) 当车辆处所载有车辆时,通风机通常应该连续运转.(对于货滚船,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应每天在限定时间内运转且无论如

38、何应在卸货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开始运转,同时船上应配备1 套或以上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以证明滚装处所或车辆处所已经除气。)(5)驾驶台应设有车辆处所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装置,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报警来实现,利用风机的启动继电器的断开来触发此报警. (6)设在共同水平区内的通风导管,包括挡火闸应为钢质。,10.客滚船电器设备的特殊要求,10.1 客滚船的照明客滚船照明系统较货船来讲,较为复杂,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附加应急照明,客舱辅助照明,低位照明.在照明系统的检查中应注意一下几点:(1)照明的供电范围,法规中对各种照明的供电范围有明确要求,就不一一重复.(2)临时应急电源对于未设应急发

39、电机的客滚船,无需设有临时应急电源.(3)附加应急照明:-检查放电时间是否满足3小时的要求;-检查试验故障指示功能,可对其进行灯泡灯丝故障模拟试验,拧下灯泡来试验.-检查对灯具蓄电池的充电功能是否能正常的工作.,-部分客滚船在船员处所的走廊、娱乐处所和通常有人的每一工作处所,没有设置上述的附加应急照明,则在这些处所应配备充电手电,该手电应随时保证其可用状态,并存放于固定位置,以便随时取用。-建议船舶“在港停泊”的工作状态时,设置一定的措施使附加应急照明灯不会因为靠港停泊,发电机不再工作时自动工作放电,待开航时由于充电时间不够而不能保证充足的电源储备。对于那些同时用作临时应急照明和附加应急照明的

40、灯具,可以考虑在灯具中设置放电控制开关,该放电开关可通过检测临时应急照明蓄电池的电压来控制。,(4)低位照明设备:-客船脱险通道的低位照明灯具的安装进行检查,其下端距甲板高度应不超过0.3m,灯具应为嵌入式,灯具表面与通道舱壁尽可能齐平安装,照明船上应具有脱险通道的标志,确认在客船的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出口(包括拐弯和叉路口处)是否设置低位照明。对低位照明的供电电源进行检查,应取自应急电源,可结合对应急照明的检查试验一并进行试验。作为替代,船上一般可采用光致发光条.(5)客舱辅助照明(适用于2011 年9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对所有客舱设有辅助照明进行检查,应清楚地示明出口,使乘客

41、能够找到通向门的通道。辅助照明可与应急电源相连,或在每一客舱中配备独立电源,在客舱正常照明断电时自动点亮,并延续至少30min。,10.2客滚船车辆舱电气设备的检验要求对这些区域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时,应确认电气设备是否满足所处环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舱壁甲板以上特种处所在离车辆甲板或装车平台450mm 的高度内和该处所的排气通风导管内应安装合格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类别和温度等级至少应为A 和T3.除上述以外的部位内如果不使用合格防爆电气设备则应安装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 的电气设备且表面温度不得高于200C(2)舱壁甲板以下特种处所该处所及其排气通风导管内应安装合格防爆电气设备,防爆

42、类别和温度等级至少应为A 和T3。,(3)除特种处所外的滚装装货处所和装货处所在该处所及其排气通风导管内应安装合格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类别和温度等级至少应为A和T3 在该处所内终止的所有电路中均应在该处所之外设有多极联动隔离开关并应有可将该开关锁定在分断位置上的设施,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诸如:火警烟雾或可燃气体探测等电路(4)客船露天甲板的某区域装载车辆在该区域中安装的电气设备如果不使用合格防爆电气设备则应安装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的电气设备,且表面温度不得高于200C,10.3客滚船电缆使用的特殊要求(1)旅客处所和服务处所敷设的电缆应为无卤电缆。在后期船舶营运中如需要更换电缆,应采用无卤电

43、缆. (2)客滚船耐火电缆的大量使用:国内法规对于在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失火情况下需连续工作的设备电缆包括供电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或采取其它耐火措施,至少包括:-通用紧急报警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剂和灭火系统施放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指挥电话-动力操作防火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及所有防火门的状态指示系统,-动力操作水密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它们的状态指示系统-应急照明及低位照明系统-舵机系统-有线电视监视系统-应急消防泵-电力推进电路.,11. 客滚船一些特殊设备的检验和试验11.1 客滚船首尾门、内门和跳板滚装船首门、尾门、舷门及跳板操作及关闭装置检查要点在前面已经讲述,下面就结合实际船

44、舶的操作作一个简要的描述:某渤海湾客滚船首门、首跳板及首内门的开启和关闭实际操作程序举例:,客滚船驾驶室通道设备状态指示板及首门操作控制板,在对其检查中应尤其关注”在港/在航”功能:(1)将驾驶室操纵控制板上的工况选择开关选择为“在港状态”,在门未全部关闭到位,以及门关闭、但紧固装置尚未就位两种情况下,将工况选择开关转换为“在航状态”,控制板应发出声响报警。(2)将门及其紧固和锁紧装置全部关闭到位,并将驾驶室的指示板上的工况选择开关选择为“在航状态”,将锁紧装置和紧固装置分别打开,驾驶室指示板上应发出声响报警。,11.2 滑动水密门(1)各控制位置的试验。a) 就地控制位置。i. 就地手动机械

45、控制装置试验。试验时将门从完全开启操纵至完全关闭的时间不应超过90s。ii. 就地动力控制装置试验。在上述就地控制位置,还应检查以下指示装置的有效性:在门的两侧、显示该扇门开启或关闭的指示装置;在门的两侧、显示驾驶室内的集中控制装置处于“就地控制”模式还是“关闭门”模式的指示装置。,b) 舱壁甲板以上的遥控操纵位置。在舱壁甲板以上的遥控操纵位置,用全周旋转柄转动或其它动作手动关闭(注意此处不强制要求开启)该水密门。试验时将门从完全开启操纵至完全关闭的时间不应超过90s。在该控制位置应标明关闭或开启(适用时)水密门时手柄的动作方向,并且设有显示这些门开启和关闭的指示装置。应注意开启和关闭指示只能

46、采用不同颜色指示灯点亮的方式,而不能采用仅设1 个指示灯,采用指示灯点亮和熄灭来指示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c) 总控制台(驾驶室)的集中控制装置。集控台上应有控制模式开关,试验时应先开启“就地控制”模式,采用就地动力控制装置试验每扇门的开启和关闭是否正常,此项试验可以结合上述a)试验进行;在全部水密门和部分水密门开启两种情况下,开启“关闭门”模式,试验是否能够关闭所有开启着的门,在门全部关闭后,应逐一就地开启每扇门,检查水密门是否能够自动重新关闭。在进行上述试验时,应注意检查集控台上水密门开启和关闭指示装置的工作情况。红灯点亮表示门完全开启,绿灯点亮表示门完全关闭,在门的遥控关闭过程中,红灯

47、应闪烁。,(2) 动力源的布置及检验。a) 对于设置集中液压系统的水密门控制动力源,应在2 个独立动力源中的任1 个独立工作时,同时将所有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关闭至完全关闭位置。并检查驾驶室内水密门集控台上动力操作液压系统的储液箱低位报警和低压报警、液压蓄能器系统低压报警等声光报警装置的有效性。b) 对于设置有各自动力源独立液压系统的水密门,应对每个动力源组单独进行水密门的操作试验。并检查驾驶室内水密门集控台上动力操作液压系统低压报警、液压蓄能器系统低压报警等声光报警装置的有效性,以及在就地操作位置设置的储蓄能量损耗指示器的有效性。,c) 对于每扇门装设有各自动力源的独立电力系统和电动机的情况

48、,应对每个动力源组单独进行水密门的操作试验。应分别在主电源供电、应急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进行水密门的操作试验。还应分别模拟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该动力源是否能够自动转换为临时应急电源供电,并且在需要临时应急电源供电的所有设备均工作的状态下,能够将所有的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连续完成关闭开启关闭的循环操作。当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动力操纵进行水密门的关闭试验时,应同时确认任一水密门自完全开启位置关闭至完全关闭的时间,应满足不少于20s 但不大于40s 的时间要求,还应确认当船舶在正浮位置时从驾驶室的总控制台同时关闭全船动力滑动水密门的时间,不超过60s。,(3)水密门关闭报警的检验。在动力操纵水密门

49、关闭试验时,应检查是否在声响报警器发出声响5s 后但不超过10s内,水密门开始移动,并且声响报警应至该门完全关闭后停止;在手动关闭时,只要门开始移动时发出声响报警、完全关闭时停止报警即可,不必要求延迟报警。在旅客处所和高环境噪声处所,还应在门的两侧设置视觉信号报警作为声响报警的补充。,11.3 客滚船滚装装货处所压力水雾灭火系统(1)启动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专用水泵,检查确认专用水泵出口压力达到规定值。(2)按船上设计的专用水泵能够提供的保护分区数,沿船长逐区进行喷水试验至少40S,同时应注意: 检查喷洒的水雾是否能完全覆盖所保护的甲板。 检查喷洒水雾的形状,是否为清晰的锥形轮廓。 喷嘴喷出的水雾

50、颗粒直径小于0.3mm,目测判断时能直觉感到有明显的雾气生成。也可以通过测定该分区最远一个喷嘴出口压力能达到0.3MPa 来验证。 如个别喷嘴不出水,或者雾化质量不理想,应检查该管路是否阻塞。, 检查车辆处所或其它保护处所的排水设施的有效性,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水装置的堵塞。试验时应在压力水雾系统和消防水系统按设计工况同时工作时检查排水系统的工作情况,试验过程中保护处所不应出现积水。舱底排水系统和排水口的防堵设计参见 封闭车辆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排水系统指南(MSC.1/Circ.1320 通函)。 喷水试验后,建议逐个分区用淡水冲洗1min,然后用压缩空气吹干。 对未设有用淡水,空气冲洗的系统,建议补充这两项功能或进行管路改造,适当采用法兰接头使之能够进行人工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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