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纳税问题,生产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收益类型,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大部分收益为财产转让所得,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纳税义务人,管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为法人股东,普通合伙自然人股东相关涉税问题,财税【2008】159号文件 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投资者)。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84号文件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
2、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三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普通合伙自然人股东相关涉税问题,国税发【2011】50号文件 第三条第2款、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
3、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未查到相关政策,执行标准不一。个人认为其不应作为合伙企业收入一部分,应视为投资者个人收益按20%纳税。(原则上开发票,服务费),自己经营,其他合伙人(LP),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公司,*公司(PG),1、由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企业,对基金进行运作。同时进行日常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2、合伙企业仅作为基金管理企业,下面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公司组织架构,投资公司,1、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避免承担无限责任。 2、但是如果成立项目公司的话,项目公司分回的利润有纳税风险,暂时不能按照居民企业之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因为公司普通合伙人没有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自然人投资(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