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与框架,第一节 GATS的产生 第二节 GATS的内容 第三节 GATS的评价 第四节 GATS的发展,第一节 GATS的产生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背景 二、三个阶段的谈判 三、在多边贸易框架上的交锋,美国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早在 1974年 , 美国政府就已根据其外贸法第 102节 款的规定 , 取得在“ 东京回合 ”中就服务贸易进行谈判的充分授权 。 到 1980年 , 美国为了就 主持下的服务贸易谈判达成所谓的 “ 国际共识 ”, 发动了一场公关运动 , 包括进行学术研究 、 举办高级研讨会 , 以及在经合组织
2、中促成一项关于服务贸易的工作计划等 , 为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大造国际舆论 。 欧盟、日本支持。 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背景,二、三个阶段的谈判,1.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会议起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 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统计问题、原则与规则的概念、多边框架的范围、现行有关国际的纪律与安排,以及促进或限制服务贸易发展的措施与行为等。 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特别是在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 欧共体提出的折衷意见主张不预先确定谈判范围 ,而是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
3、 多边谈判基本上采纳了欧共体的意见 。,2.第二阶段从1988年12月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 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对最惠国待遇 、 透明度 、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与市场准入 、 国民待
4、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 ),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3.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 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 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 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
5、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 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三、在多边贸易框架上的交锋,1.对服务贸易谈判方式和程序的争论 美国:商品和服务贸易按GATT规则进行一揽子谈判。 发展中国家:分开进行,因为GATT协议对服务贸易的适应性差。 经过磋商,对二者的谈判分开进行,所谓双轨制谈判,将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开谈判,谈判货物贸易是以WTO缔约国身份,而服务贸易则是以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谈判
6、。,2.围绕服务贸易的定义、规则、范围、先行国际安排和促进/限制措施进行的争论。 美国:定义较宽,不仅包括传统服务领域,还要包括服务业的对外投资,涉及到在境外的开业权问题(资本的流动)。 发展中国家:包括劳动力的跨境流动(移民政策问题)。 采用了欧共体的意见,主张根据谈判的需要对服务贸易采取不同的定义,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3.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的分歧。 美国提出要全面自由化,日本、欧盟追随之。 欧盟的建议被接受:使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与尊重各国的政策目标保持平衡。,4.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争论 1990年7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拟定出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草案,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各方
7、代表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可以应用于服务贸易达成共识。但在开放和不开放哪些部门上发生分歧。 美国提出“否定清单”,不开放的领域列表,确定后不能变,以后要逐步减少。 新加坡提出“肯定清单”,开放哪些部门,以后可以逐步增加。这种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更灵活适用,受到欢迎。 采用了肯定清单。,5.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 发展中国家:已经有多种协定,无需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保护太多,不利于知识、技术的传播。知识产权多来自发达国家,过多保护使落后国家受损。 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应该制定相应协议。,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总
8、协定的内容,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序言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第3条 透明度 第3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 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5条 经济一体化 第5条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6条 国内法规 第7条 承认 第8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 提供者 第9条 商业惯例 第10条 紧急保障措施 第11条 支付和转移 第12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第13条 政府采购 第14条 一般例外 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 第15条 补贴,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第16条 市场准入 第17条 国民待遇 第18
9、条 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第19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 第20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1条 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 机构条款第22条 磋商 第23条 争端解决与执行 第24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25条 技术合作 第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 第28条 定义 第29条 附件 附件 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序言,GATS的宗旨是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
10、易” .,范围: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 。 GATS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领土。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GATS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程序等许多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措施也不必是直接管辖服务贸易的措施,而只要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即可以被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第一部分 范围与定义,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 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义务和有条件的义务。对于无条件的义务来说,除了
11、航空飞行权以及因为行使政府权利而提供的服务之外,所有服务提供部门均应遵守。而有条件的义务只适用于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条到第十五条,最主要的就是两个一般义务原则以及他们的例外。这两个一般义务原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同。,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和一些例外: 1.允许WTO各成员对在起始阶段难以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特定措施,可以列入附件以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但这些豁免应该
12、在五年后进行复审,并且原则上不得超过十年。但是,如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之后,或在新成员加入之后,某成员仍然希望得到新的豁免,它就必须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的程序,获得3/4的成员同意,才能得到豁免。 2. 对于相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可以作为例外。 3.基于经济一体化或劳动市场一体化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各成员可以获得例外。 4. 不是为了商业目的的政府采购尚不受此约束。,(二)透明度原则,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
13、应该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 成员方在制定对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时,或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命令作任何修改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每一成员方在其他成员方要求提供所采取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措施或其参与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的资料时,应立即予以答复。 任何成员方如认为其他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影响GATS的实施,可通报服务贸易理事会予以处理。,(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此条款有三层含义: 各成员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方)应通过承诺清单承担具体义务,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 发达国家成员方及
14、其他有能力的成员方,应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2年内建立联络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能够获得与其有关的市场准入的信息资料 。 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四)经济一体化,GATS不阻止各成员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协议的签订,不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 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 但是参加有关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或对某一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时,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而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如果某一
15、成员认为某个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则按GATS的第21条的程序办理(承诺的修改和仲裁)。,(五)服务贸易措施的实施(国内法规),1在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指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做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定。 2每一成员方的主管当局应在另一成员方提出某一要求准的服务项目时,按其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申请、审批的程及有关期限的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申请者的请求下,成员方主管当局还应该毫不迟延地向其提供有关申请方面的信息资料。 3在涉及专业性服务时,每一成员方应规定适当的程序以验证其他成员方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
16、。,(六) 对服务者任职资格的认可,1一成员方可根据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定承认他国授予学历(目前很多国家之间就相互不承认对方授予的教育学历证明)、经历、专业资格证明或工作许可证等,也可以采取自动认可的方式给予对方此类待遇。 2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有关资格认可的规定,不应构成对其他不同国家的歧视,或成为限制服务贸易发展的障碍。 3通知的义务。 4有关资格认可的协定应以多边达成一致为基础。在适当的情况下,成员方应与有关资格认可的国际标准组织进行合作。,(七)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1各成员方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不违背本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该成员方在其承诺清单中
17、承诺的具体义务。 2在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参与或通过其子公司参与垄断权范围之外的竞争时,不能滥用其垄断权,也不能违背该成员方承诺的具体义务。 3通知义务。 4其他成员方的监督。 5.某些不属于垄断或专营范围的商业惯例也会实际上起到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成员方向另一个成员方提出取消此类商业惯例的要求时,另一成员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提供与此事有关的、可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子以合作。如果双方就有关机密性资料的保密问题达成协定,也可提供有关的保密性资料,以澄清该商业惯例是否违反GATS的规定。,(八)例外规定,1经济一体化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2紧急保障措施-规定基于无歧视原则的紧
18、急保障措施问题需以多边方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三年内付诸实施。 3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4政府采购。 5一般例外 6安全例外 7补贴,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各成员对本国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主要是通过具体承诺表得以实施的。具体服务贸易承诺表类似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的关税减让表。 在具体承诺表中,各成员承诺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作普遍(水平)承诺;一部分叫作具体部门承诺。,商业服务 邮政及快递服务 电信服务 视听服务 建筑和与之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销服务 私人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 金融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运输服务 能源服务 跨境提供(模式1和模式2)
19、 商业存在(模式3) 自然人流动,近期服务贸易谈判进展 -2008年7月26日多哈回合小型部长会谈:服务业“信号会议”,(一)市场准入(第16条),在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除非在承诺表中明确规定,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不得维持以下六种市场准入限制: 限制提供者的数量; 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 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 限制雇佣人数; 限制或要求某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 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二)国民待遇,每一成员方按其所递交的承诺减让表
20、中列明的服务部门以及明确表示的各种适用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上述给予另一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形式上可以与提供给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同,即无论采取相同的或不同的形式,只要不造成对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事实上的歧视,就不属于违反国民待遇。 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给予内外不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改变了双方的竞争条件,使其实际上有利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将被认为是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三)附加承诺,各成员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需列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减让表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
21、谈判承诺,此类承诺应列入一成员减让表的附加承诺。,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这一部分规定了今后要继续举行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对承诺表的进一步谈判与修改作出了一些规定。 具体承诺义务的谈判 具体承诺计划表 承诺计划表的修改,(一)具体承诺义务的谈判(第19条),本着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各成员应进行多轮的谈判,最晚从GATS生效后5年开始,并在此后定期举行谈判。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考虑到每一成员方相应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其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 服务贸易理事会应为今后的谈判确立谈判的准则和程序。 每一回合的双边或多边谈判,都应使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得以进一步提高。,(二)具体承
22、诺的计划表,1.每个成员都应在承诺表中列明其根据本协定第三部分而承担的具体承诺。在承担该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明确列出: (a)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b)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c)有关附加承诺的义务; (d)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e)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 2.不符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各项措施应有专门栏目注明。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应作为总协定的附件并成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构成 1服务的4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2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可能的附加承诺的基本要求。 3为各成员做出具体承诺而必需的对服务部门的分
23、类。,减让表整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 减让表中的3种承诺方式: 没有限制 、不作承诺 、详细地列明了所采取的市场准人或国民待遇限制的内容和性质。,(三)承诺表的修改,1成员方可在其承诺减让表开始生效3年后修改或撤销某项承诺,但应提前3个月将此修改计划通报服务贸易理事会。 2如果某一成员方对减让表的修改影响到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受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与之进行谈判,以达成必要的补偿协定。 如果双方不能经谈判达成协定,则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将此事提请仲裁。如果受影响的成员方没有提请仲裁,则修改减让表的成员方可自行实施其对减让表的修改和撤销。 3如果修改减让表的成员方不服从仲裁结果自
24、行实施修改或撤销,则参加仲裁的任何“受影响的成员方”可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也修改或撤销其承诺减让表,以取得与仲裁决定相同的效果,但这种修改或撤销应只对原“修改成员方”实施。,第五部分 组织机构与争端解决制度条款,这一部分最主要的规定涉及争端解决的问题。争端解决适用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谅解。另外,这一部分还规定了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建立,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事项。,磋商,服务贸易理事会参与的磋商,不符合 G A T S 的行为,符合 GATS 但有损 对方利 益的行 为,申诉,磋商,仲裁,一、磋商(22),任何成员都有权对其认为会有损于其利益的做法,向另一成员提出磋商。 当任何成员
25、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成员提出磋商请求时,另一成员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做出积极的反应,要主动给予适当的机会予以充分的磋商。 该条还规定当某成员要求提出的磋商没能达成圆满的结果时,服务贸易理事会可与另一成员(指当事另一成员)或其他成员进行磋商解决有关问题。 允许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实施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等协定,并可将引起的争端提交仲裁。,二、争端解决和执行(23),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责任和特定义务,即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争端解决机构则成立一个单一的专家小组来审核投诉。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况严重到应采取行动时,可批准一个或几个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所承
26、担的责任和特定义务暂停实施。 如果一成员方采用的某种措施与总协定并不抵触,但使另一成员方预期可得的合理利益消失或受到损害,另一成员方也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由争端解决机构或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该成员方磋商,以作出双方满意的调整,包括修改或撤销该措施。 如果磋商未果,受损害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暂停履行其对该成员方在GATS项下的义务。,三、服务贸易理事会(24),服务贸易理事会是为了有利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而设。 理事会的职能是:监督GATS的实施以促进实现其目标。设立附属机构以有效地分散其职能。 所有成员都有权向代表理事会及附属机构派驻代表。代表理事会将选出代表理事会主
27、席并制定自己的工作原则和程序,理事会主席一经选出,他本身不能代表他所在成员行使其职权。,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这一部分规定一成员可对来自非成员或不予适用成员的服务拒绝给予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利益。另外,还规定了有关名词的定义以及附件与协议的不可分割性。,(一)利益的否定(27),各成员可以拒绝给予那些不是GATS的成员,或不适用本协定的成员的服务GATS项下的利益。 商品贸易中判断商品原产地类似, 也需要判定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产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两个成员之间互不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时,其服务提供者也不享受本协定利益。 (二)定义(28) 对一些术语作了解释性说明和定义。,附件,附件包括关
28、于第二条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以及自然人流动、空运服务,金融服务、海运、电信等方面的附件。 这些附件规定了各个领域的一些具体纪律以及进一步协商的内容。,第二条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二)自然人流动附件 (三)金融服务附件 (四)电信附件 (五)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第三节 GATS的评价,一、GATS所作的贡献GATS标志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正逐步臻于完善 GATS将推动国际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 GATS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GATS的制订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第三节 GATS的评价,二、GATS的内在缺陷 GATS的适用范围有限 排除自然人寻求永久居住、就业和公
29、民权 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效的有限性 国民待遇适用的非普遍性与局限性 服务贸易的承诺仅仅是维持现状,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又称多哈发展议程,是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中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原定于2005年1月1日前全面结束谈判,但至2005年底为止仍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于2006年7月22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批准下正式中止,第四节 GATS的发展,谈判领域 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包括8个谈判领域,包括: 1.农业 2.非农产品市场准入 3.服务 4.知识产权 5.规则 6.争端解决 7.贸易与环境 8.贸易与发展,进程:,2
30、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国在农业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令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 2004年8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议,达成多哈回合框架协议,为全面达成协议跨出一步。协议包括5部份:农产品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发展、服务贸易及贸易便利化。协议明确规定美国及欧盟逐步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及降低进口关税,回应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2005年12月13日开幕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各国期望就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收窄分歧,并希望可于2006年完成整个回合的谈判。 2006年7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正式批准中止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在WTO多哈回合启动
31、后,服务贸易谈判则被纳入一揽子谈判的议题之内。多哈部长宣言再次确认了服务贸易委员会(CTS)制定的服务贸易谈判准则的地位,明确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最终结果将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承诺的一部分,并且为服务贸易谈判制定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在 2004年3月15日前结束紧急保障措施谈判,国内法规、政府采购和服务补贴应当在具体承诺谈判结束前结束。 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尽管谈判总体上处于进展中,但有关规则谈判并未按时完成。只有部分成员方向相关成员方提交了自己的最初要价,使多哈回合制定的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表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在2003年9月墨西哥的坎昆召开的第5次部长级会议上,与会成员方就有关议题展开了激烈争
32、论。各方分歧的焦点集中于农业问题和新加坡议题上,互不让步,导致谈判破裂,会议无果而终,意味着服务贸易谈判也未取得任何新的进展。 直到2004年8月 WTO全体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提交开放服务贸易的承诺建议的期限,这一方面进程开始加快。至2005年l2月底,已经有超过70个成员提交了初步承诺建议,另外约有30个成员进一步提交了修订承诺建议。,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2005年l2月,WTO在香港举行了第6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香港部长宣言,各国终于在农业出口补贴、棉花出口补助、最不发达国家支持政策三个议题上达成共识,在农产品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发展议题等方面也取得了
33、实质性成果,并为 2006年底结束多哈回合谈判订立了清晰的路线图。如同其他主要谈判议题一样,服务贸易谈判也取得了新 的进展。香港部长宣言第 25至 27条及附件C,就如何在香港会议后加快服务贸易谈判的步伐阐明了关键的要素。主要包括: 为不同服务行业和供应模式的市场准入承诺及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订立了具体的目标 ; 以诸边形式作为辅助,开展不同服务行业的谈判,以加快谈判步伐; 订立了有利发展的元素,为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提供弹 性,并协助他们更有效地参与谈判; 为尚余的服务贸易谈判制订蓝图,定下清晰的时间表。,在这次会议上,有关成员还就进一步开放不同的服务贸易领域向目标市场提交了多
34、项诸边要求,有的涵盖不同服务行业 (如视听服务、电脑及相关服务 、金融服务、物流服务、海运服务 、电讯服务等 ),有的涵盖以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模式提供若干指定服务,还涉及有关成员现时维持的最优惠国待遇豁免的诸边要求等。该宣言还对各成员向其他成员提出诸边要求、提交第二轮修订承诺建议和承诺减让表终稿的期限都分别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香港会议后,按照其既定议程,已于2006年3月和5月举行了两次讨论各项要求的服务贸易诸边谈判由 WTO成员分数个小组就有关特定部门的市场准入诸边要价展开了讨论 。,近期服务贸易谈判进展 -WTO服务谈判委员会主席于2008年2月12日公布的主席报告,无争议要素 成员同
35、意应为提交新一轮出价和最终市场准入减让表草案设立新期限,但没有提出具体时间。 争取开发“恰当的机制”对最不发达国家利益所在的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模式“予以特别优先考虑”; 成员应完成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建议的思考。 谈判中应考虑小经济体和最近加入的WTO的成员所关注的问题。 要圆满完成谈判还需加大步伐。,近期服务贸易谈判进展 -WTO服务谈判委员会主席于2008年2月12日公布的主席报告,存在重大分歧的要素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台湾、瑞士和美国提出的“服务业谈判需与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模式谈判达到同样水平的开放目标和政治意愿。
36、” 新的出价应(1)反映现有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2)对仍存在市场壁垒的部门提供新的市场准入。 很多发展中国家已反复强调在所有构成服务业谈判基础的文件中都没有要求过农产品、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和服务业谈判须有相当水平的谈判目标。 由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南非提出的,关于“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模式,如模式1和4(跨境提供和服务提供者临时进入外国市场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条款。,概要 明确认可寻求服务业开放的“要价方”和其他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成员的意见,倾向于在谈判中以较为谨慎的路线获取稳健成果。 服务业谈判需达成较高开放水平同时又保证利益均衡,以飨多哈回合谈判的总体平衡结果,还提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即谈判需根据各国情况予以相应灵活度。 有待成员继续深入讨论的问题,包括成员对服务业谈判的期望值;约束甚至提高现有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的意愿;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模式的市场准入问题,尤其是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和模式4(自然人流动)。-有争议部分,近期服务贸易谈判进展 -服务贸易谈判小组主席于2008年5月26日发布了服务业谈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