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合同效力,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成立要件: 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过程)。,3、合同的生效不同于成立,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一种,一旦生效意味着将按照当事人意欲发生效力产生。此乃私法自治之必然。 合同成立
2、侧重说明合同业已存在,是一种事实判断;合同效力侧重于对业已存在合同之价值评价。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不同,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成立与生效关系实务要点,参见: 合同法第44条1、2款 司法解释一第9条1款。 例1:王某将一间房抵押给银行,抵押物未登记。合同不生效。因为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例2:张某将房屋一间卖给李某,双方定了合同,则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因为法律未规定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此外在实践合同中合意以后尚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自然人间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 1、自然人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缔约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参见民通意见第6条。,二、合同生效的要件,2、法人及非法人团体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二要素。 在内心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三种立法例: A、意思主义;以内心意思为准 B、表示
4、主义;以外在表示为准 C、折中主义;具体考虑,兼顾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应依据法律,分别认定为无效与可撤销。,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三)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指强制性法律,即不得以协议变更或排除的法律。 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效力要件,实际上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起到弥补法律漏洞作用。,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三、合同效力状态,1、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三、合同效力状态,2、效力未定合同(可追认合同),三、合同效力状态,3、借助表见权利订立的合同,三、合同效力状态,4、无效合同,三、合同效力状态,5、可撤销合同,第二节、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
5、合同,一、附条件合同 (一)定义(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以一定事实是否成就决定合同是否生效或失效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合同消灭。,案例,例一: 甲乙约定,甲弟考上外地大学,甲房屋就让乙居住(租赁合同) 例二: 丙丁约定,丙弟大学毕业回京,丁就从丙的房屋中搬出(解除租赁合同) 提示: 例一是附生效条件合同;例二是附解除条件合同。 例三: 甲赠乙书,但乙须借房给甲住。 提示:附条件与附负担不同,条件不是义务,负担是义务,不履行负担构成违约。,(二)条件的构成要件,1、条件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 既成事实不构成条件 2、条件须属于成就与否不确定之
6、事实。 根本不能发生或者必成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3、条件须属合法事实。 违法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4、条件须被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否则不是附条件合同之条件。 5、条件须为当事人所约定,法定之条件不为条件。 6、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效力争议见p143,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未成就。(第45条第2款),案例,王某与赵某约定,如赵考上研究生,王负责赵3年的生活费。赵在考试前得到考题,因而专业课成绩名列前茅。王得知真相遂拒付赵某生活费。 理由是:赵不正当促成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成就。,二、附期限合同,1、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期限。
7、 2、附始期与附终期 附生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届至,合同生效,生效期限称为始期; 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合同失效。此期限称为终期。 3、期限可以为定期或不定期。 定期,如:约定12月1日合同生效或合同订立后三个月合同生效。 不定期,如:合同成立后的第一场大雨后,甲卖给乙一套雨后登山设备。张某死亡,则将房屋赠给李某 4、附期限与附条件: 相同之处在于都以一定事实作为合同效力的附款。但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条件则为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之事实。,第三节 效力未定合同,一、定义 又称可追认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主要有4类,即: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
8、、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能力)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权利) (3)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权利)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47条第1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如,15岁买普通球鞋无需追认,买3000元的电脑则须追认。,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
9、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代理人的追人权与拒绝权,追认后才生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在催告的情形下,追认期限为1个月,期满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案例,15岁王某属龙,一日到某美容院(有纹身经营范围与资格)纹身,工作人员应其要求在其右前臂上刺画了一条青龙(面积约20平方厘米)。第二天王某又到美容院要求在其左前臂刺画一个“忍”字。正在刺字时,其父赶来制止。问1)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王某应如何主张权利?,提示: (1)合同未被追认,因此不产生违约责任,美容店只构成侵权责任。 (
10、2)王某可以要求美容店给付除去纹身的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三、无权代理合同,1、概念 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2、规则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提问:何为善意?何为恶意?,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1条) 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也可以向相对人直接为之 未获追
11、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高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目前争议较大),五、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称之为“自己代理”。 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二)双方代理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称之为“双方代理”。 经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合同有效。,附: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 (一)含义 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此等要件足以使无过失之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此际,法律规定该行为之法律效果直接归于
12、被代理人。,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比较,案例,甲银行借给乙公司350万元,丙(公安局)的黄副科长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书的保证人一栏盖了公安局法制科公章。后乙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甲银行即起诉乙方与丙方,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应依照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你认为如何处理?,提示: 黄副科长行为非为职务行为,因而不具备代理权的表面要件。同时甲银行也不是善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设置表见代理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 注:在前述各种情形中,善意相对人存在区别,参见下表:,(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
13、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效力与有权代理同。就合同而言,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原因,合同有效。,案 例,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只有签订标的额600万元以下的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总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合同使用了公司的印章。,提示: 公司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当有效。,(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不明。(如代理权受期限、价格或者限于特定委托事项限制,但委托书未载明,亦未以适当方式告知第三人) 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1)作为,被代理人以语言或行动表示授予了他人以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 (2)不作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
14、从事活动而不做否定表示 3、因代理关系终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而生之表见代理。,二、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概念(合同法第50条) 代表人越权行为,相对人为善意,故行为后果由但表人所在单位承担。 目的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问1:信赖利益原则与交易安全原则对于行为效力影响上是否存在不同? 问2:代表人越权与超越经营范围有何不同?,案例,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长只有签订标的额600万元以下的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总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董事长在合同上签了字。,提示: 公司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依照表见代表规定而有效。,第五节 无效合同,一、无
15、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定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P162)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生履行效力。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其性质上为形成权,但无效合同之财产返还则受时效限制,因其属于请求权。 无效合同确认权在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由其依职权为之,当事人也可以声请合同无效。,二、无效合同种类,在无效合同种类新合同法的特点是,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缩小了无效合同范围。学习中应注意比较民法通则58条、原有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款与合同法52条的区别。,(一)一方以欺诈、胁迫
16、手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国有企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无效与可撤销事由同时存在时,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要件(1)恶意串通为故意行为,且为共同故意;(2)串通行为;(3)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故意不一定在当事人之间,在代理人(行为人)之间亦可以发生。,例1、:甲作为卖方代理人与乙从事交易,甲故意压低价格,使得甲与乙都从交易中获得了好处。而被代理人却受有损失。例2:主合同债务人无
17、力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串通,诱使甲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违反了担保法第30条的禁止性规定,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是缔约目的与内容是非法的。 例1、:订立假合同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订立假合同以逃避税收。 例2:甲乙二商贸公司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营业用房出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每年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28%的利息。 提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商业银行法11条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适用本条确认合同
18、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学有学者概括,包括10种(参见p171),例1:甲乙赌博,乙输给甲1000元,无钱支付,双方订立赌债还款合同。 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对赌债不应支持。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对应,当事人不得排除或变更。 强制性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两种情形: 1、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合同部分无效,合同
19、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关键看无效部分是否与其它部分存在牵连,如果存在牵连则全部无效。判定标准是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五、合同无效后果,1、返还财产(问:是依据所有权返还还是依据不当得利返还?)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无必要返还的) 任何人不得从无效合同中获得利益 3、赔偿损失(过错归责原则) 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适用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确定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任何人皆可主张,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应依职权宣告之。,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一、概念 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
20、意思表示并非真意,法律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此类条款有自己无效的原因。,例:甲事先拟好一份合同,以胁迫手段使乙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中有一个到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请问:甲乙之间合同的效力如何? 提示:甲乙之间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甲乙间的仲裁条款即仲裁协议为无效(仲裁法第17条),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法律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不告不理) 3、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21、。(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 4、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三、可撤销合同种类,(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欺诈 (四)胁迫 (五)乘人之危,(一)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产生不正确认识。依照民通意见第71条包括: 1、合同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2、合同主体(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名称) 3、合同性质(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法律),1、误解是对事实的误解。该事实必须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 2、当事人基于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误解与合同成立及条件有因果关系) 3、误解非出于故意,而是出于自己过失。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5、当事人不愿意承担误
22、解的风险。 与欺诈不同之处在于:重大误解的相对方是善意的。,例1:甲向乙出售古钱币,约定如果是真的,价值10万元,如果是假的,价值1元。双方都知道这一点,遂以5万元成交。 提示:此合同双方都愿意承担误解带来的风险,故不得通过重大误解来救济。 例2:甲乙订立钢筋买卖合同,每吨价格为订立合同时市场价,后行情跌落,甲认为吃亏,对市场行情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提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误解,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得变更或撤销合同。,(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自始显失公平) 对一方过分有利(权利义务极不平衡,“对价不充分合同”因而此类合同发生在有偿合同中)。-客观要件 合同一方
23、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是利用了对方无经验(如果显失公平是自愿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就是公平合同,而不是显失公平合同)-主观要件 综上,显失公平是客观上对价不充分,主观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加餐”显失公平认定标准问题,1、市场价 2、在政府定价以外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如律师收费标准、利率、稿酬费标准、建筑工程定额等)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本数),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例:甲工程师许可乙公司实施其专利,专利费经反复谈判后压至3万元,期限为2年,乙在2年内获税后利润1000万元。 提示:甲作为工程师对经商无经验,乙对市场
24、需求有经验,乙利用甲无知,有意压低价格,应认定为显失公平。,(三)欺诈,1、概念 一方于缔约之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2、要件 (1)欺诈行为; (2)欺诈故意; (3)受欺诈方因欺诈陷于错误; (4)受欺诈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例1:甲买地给乙,适逢地价暴涨,甲不知该行情,乙知悉该行情但未告诉甲。最终甲乙以极低价格订立合同。甲事后以乙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提示:沉默不当然构成欺诈。依照交易习惯,买方没有告知卖方市场行情义务。,(四)胁迫,1、概念 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 2、要件 (1
25、)须有胁迫行为存在;(绝对强制或人身强制应认定合同未成立,而非合同可撤销。参见民通意见第69条。胁迫主体可以针对本人或亲友,客体可以为人身权或财产权。胁迫应为不正当行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做出行为不属于胁迫。) (2)胁迫一方出于故意; (3)胁迫一方的胁迫属于违法胁迫; (4)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例1:某卷烟厂效益非常好,某日接到所在市市政府指令,要求其为甲、乙公司间的一份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该卷烟厂法律顾问建议,该合同因存在胁迫,卷烟厂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担保合同。 提示:当事人因地方政府指令签订保证合同是一种不正当影响,尽管违背了保证人意志,但认定胁迫法理依据不足。 参见
26、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例2:燃气公司规定,凡申请安装、使用热水器的,必须购买制定企业热水器,否则不予安装、不准使用。 提示:此处“不予安装、不准使用”构成胁迫。用户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五)乘人之危,1、概念 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2、要件 (1)一方陷于危难之际(自然灾害、濒临破产、急需救助等)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的危难困境提出苛刻条件订立合同 (3)行为人出于故意 (4)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5)使对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例1:甲公司与外商乙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乙投资3000万美
27、元。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乙投资2000万美元后无力继续投资,陷入进退两难境地,乙遂与丙协商,丙答应投资1000万美元,但是要求乙将其股权的51%让与丙,乙不得以与之签订了合同。 提示:该合同为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例2:甲家中有人得重病,急需用钱又无处去借,于是决定将房屋低价变卖。甲找到好友乙,向其表明愿意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乙。甲乙订立了合同。 提示:该合同是由甲自己提出要约,乙无胁迫之故意,因此不构成胁迫。,四、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归属 一般认为应归属于受有损害一方,但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有认为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2、救济方法 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撤销权性质 有三种学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形成诉权说。本书认为属于形成权。 问题在于合同撤销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学界有不同意见。,4、撤销权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一年期限) (2)明示或者默示表示放弃撤销权 5、合同被撤消后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过错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