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案例1: 2004年精品购物指南的一份特刊,报社以刘翔赛场上跨栏的照片 用作封面图片,而下半部则是一则中友百货的购物广告。因担心公众误会自己 在做广告,2005年1月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对方推上被告席,索赔125万。 为了让刘翔安心训练,田管中心成立了专门的小组为(代理)刘翔维权。因为 根据体育总局的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 权。 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特征: a 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不具有) b 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c 肖像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
2、(广告明星美或丑) d 肖像权属自然人专有 (刘翔的官司) e 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整容),可怜的“百变”小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a 须有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b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c 无阻却违法事由(新闻,为公共利益),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可口可乐将姚明形象与另两名球员巴特尔、郭士强形象同置于易拉罐上,却未经姚明许可。,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的认定,肖像可区分为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个人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生侵权的事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行为人主张其权利。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
3、立性与同一性之二重特征。在抽象的法律意义上,各权利人就其在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及转化(或派生)的物质利益是独立、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故在使用集体肖像中特定的个人肖像时不可避免的会连带使用到其它人的肖像。,广告牌上毁损行为算不算侵权? 通缉犯、寻人启事照片算不算侵权?,议一议,议一议,上述行为有没有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
4、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专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
5、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我国法律对侵害个人肖像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规定,但对集体肖像中的一人(或集体中的数人)使用集体肖像是否对其他集体肖像成员的肖像权构成侵害,尚无明文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其中强调的是未经许可和以营利为目的,两个条件都满足了才构成侵权。如果说只是为了新闻用途是可以未经许可使用公民照片的,侵权行为强调的是营利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把营利目的详细解释为:使用公民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
6、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司法中认定构成侵害姓名权应具备侵权损害赔偿
7、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在实施侵害姓名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明知行为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即主观要件应为故意。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是有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四是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不使用或歪曲使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上大学,或者发函电欺骗或愚弄他人的,也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在第三十三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中对此作了规定,“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获得利益的,受害人有权在获利范围内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