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政监督案例分析,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庆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提 纲,一、医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 二、无证行医查处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处 四、超范围行医查处 五、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六、瞒服传染病疫情,3,一、医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一) 文书使用方面问题 (二)文书书写不规范 (三)主体认定上问题 (四)证据收集的问题 (五)处罚程序上问题 (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4,(一)文书使用不规范,1、现场检查笔录代询问笔录 2、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上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处理不当 4、(在当场处罚、发现违法
2、行为及调查违法事实时)没有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正确处理方式,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7日期限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注明对保存证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于年月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移送。”,6,(二)文书书写不规范,1、案件来源、案由书写不规范(现场检查发现、市所督办、群众举报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管理
3、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或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等,7,案由表述不正确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X医院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X门诊部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X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手术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工作案,8,案由表述不规范 XX医院超范围行医案 XX医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案 XXX门诊部出租科室案或XXX非法出租承包合作科室中医科 XXX门诊部中医科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XX)并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9,案由
4、表述不规范 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妇产科诊疗工作 正确表述:适用不同的法律用不同的表述 1、XX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医学技术鉴定、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不包括助产接生和结扎手术)案-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2、XX医院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助产接生案-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 3、XX医院诊疗科目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10,案由表述不一致。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案由用“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妇产科诊疗工作(实际上这家医院诊疗科目中登记有妇产科)”,合议记录中案由
5、用“无证开展接生活动及妇产科医生XXX等叁人无证从事诊疗工作”。正确的表述为: XX医院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助产接生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11,(二)文书书写不规范,1、案件来源、案由等的表述不规范 2、处罚文书的文号不正确(正确书写:合卫医罚告年份号,合卫医罚 年份号,合卫医罚听告年份号,合卫医罚听通年份号) 3、文书涂改不规范(需当事人签字确认或印鉴覆盖) 4、办案只一名监督员签名(立案、结案等均需两名) 5、前后逻辑错误(受理及立案时就引用了后来调查的内容),12,(二)文书书写不规范,6、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中的告知程序不到位 7、现场笔录没有反映出时间
6、梯度! 8、现场检查描述不规范: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不坚持客观描述为主,过多模糊评价,用字不够严谨,不能简单明确地反映出违法行为。(如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9、检查笔录没有将现场提取的物证记录 10、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未经当事人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制作人也没有在末尾处注明“以下空白”。,13,现场检查笔录样式: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XX X、XXX(证件号:*、*)着装、经出示证件后,在XXX的陪同下,对XXXX现场检查发现以下事实: 一、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5年;门口有“某某诊所”的灯箱,门口有“专家坐诊、开设内
7、科、外科、儿科”等宣传内容; 二、房间内有一名坐诊人员,姓名XXX,并有其开具的处方8张,房间内有一女性病人正在输液,XXX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桌上有一本自2005年4月5日至2006年8月23日病人就诊登记本。登记本上记录有诊疗时的收费情况,共诊疗 例,累计收入为 元; 三、现场有执业用房2间,前房有药品柜一节,架上有西药二、三十种,一次性注射器、绷带、药棉等医用物品,有病床2张,床下有4箱生理盐水,房内有一方桌上有方盘、酒精缸,床边有输液架2只,架上有500ML葡萄糖输液空瓶一只,弯头灯一盏。房间内的药柜抽屉中发现有“XXX医药公司商品销售出库复核单”14张,客厅内的垃圾桶中有使用后废弃
8、的一次性注射器及安瓿碎片。房间内发现有听诊器一付,台式血压计一台; 四、以上事实已拍照 张,并进行了摄像;现场进行了取缔并公告;提取XXX自2005年月日至2006年月日开具的处方笺 张,登记本一本共 页。,14,11、合议记录的附页,也往往不作记录。合议记录中没有合议人员签名。 12、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3、案件终结报告中的“有无异议”总是简单地写上“无”,但“异议”包括承办人之间、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的异议,应如实记录。 14、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改正放在行政处罚中。(不能书写为:决定处予: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应书写为:责令(立即或限
9、期)改正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文书内容不规范,15,(三)主体认定问题,1、案卷中缺乏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印证资料,如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的有复印件但没有当事人确认的文字及单位印章。 2、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时单位与公民不分,有法人资格的属于单位,单位全名写在前面,以个体工商登记的是作为公民个人处罚的,也把店名或厂名写在前面。 3、现场检查或做询问笔录时,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签名为非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时,不标注签名人身分、职务、与负责人的关系,其他人代收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决定书明,没有当事人委托书等等。 4、陈述申辩人不是
10、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时,没有当事人的委托书。,16,(三)主体认定问题,无论无证生产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店招)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店招)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17,(四)证据收集问题,1、证据单薄,仅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个别甚至未制作询问笔录,很少有照片、录像、实物、帐册等证据,简易程序的处罚证据材料更少。 2、有违法所得时未进行违法所得的取证。 3、复印件作为证据时,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也不注明“与原件一致”。 1、复印件的规范性(复印件应一律加盖证据材料提取章,说明原件存放何处并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4、
11、直接使用其它部门的调查证据,未进行证据转换(使用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移送来的案件证据真实!),18,证 据 目 录 证据1 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据2 XX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 证据3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 证据4 2007年3月1日对XX门诊部王XX所作询问笔录1份1页; 证据5 2007年3月1日对患者彭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6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收费室工作人员林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7 2007年3月2日对XX门诊部临时管理人员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2页; 证据8
12、 2007年3月7日对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黄XX所作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据9 XX门诊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 证据10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患者罗XX的“妊娠接受人流手术志愿 书”、“人工流产(负压吸宫、钳刮)术术前知情同意书”、“XX医院麻醉协议书”各1份共3页; 证据11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患者彭XX及其妻子王XX的“STD检验报告单”、“精液分析报告”、“治疗单”各式各1份共3页; 证据12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XX医院收费清单”共8页; 证据13 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科别为“不孕不育”字样的“XX门诊部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及“
13、XX医院子宫、输卵管生殖器官诊治报告”共100页; 证据14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逐日门诊病人登记本”4本共248页; 证据15现场检查发现并由XX门诊部提供的吴XX等患者的“XX门诊部病历本”共25 本。 制作时间:200X年3月18日,19,陈述申辩后没有合议 受理立案,超过期限(七天) 案件超过三个月没有批准,(五)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20,(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21,(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1、适用的法律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相符合。 例一: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进行处罚。(输卵管复通手术为计生手术),22,
1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婚前医学检查(市级)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省级) 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县级) 助产技术(县级) 新生儿疾病筛查(省级);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省级以上)、人类精子库(卫生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3,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24,计划生育手术: 上环、取环 结扎术 终止妊娠 输卵(精)管复通术 属于生理性的节育手术,25,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调整
15、的范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两类技术服务分别由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来调整,进行分别许可和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能代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2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避孕、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是为了保证母婴健康而采取的节育手段,是经婚前医学检查或产前诊断的医学意见采取的节育,属病理性的节育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行的计划生育,是为控制人口增长而采取的节育手段,是在生理状况下的节育,属生理性的节育手术。,2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
16、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许可,28,(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例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对无证行医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应按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则第77条) 例三: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
17、十九条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师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执业医师法适用于医师个人,不适用于医疗机构 ),29,(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2、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够吊销许可证的却吊销了证,如诊所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累计收入不到3000元,却进行了吊证。只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也被吊证。对护士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18、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护士条例 !,31,(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3、处罚数额错误非法进行终止妊娠,违法所得少于3000元,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
19、办法,给予了3万元的处罚(罚则中规定的罚款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32,(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4、处罚证据不足:只发现了B超机一台,没有其它证据,就认定为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按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进行处罚。,33,(六)法律依据问题,5、引用的处罚依据不确切如:医院将科室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处罚时的依据应该是卫生部(2004)224号批复第二条,有的案件中根本没有引用这一批复,而是直接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出借执业许可证)和第四十六条。如:对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和异地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直接引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20、十八条。,34,根据有关有效解释认定违法行为和引用处罚条款进行处罚的案件,根据 解释,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1. 2. 3. 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范例,35,(六)法律法规适用问题,6、遗漏罚种,较常见的是遗漏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等。(应将没收的非法财物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 7、越权行为。对无证行医者非法开展计生手术的行为,依据计划生育法进行查处。(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36,二、无证行医的处罚及刑法移送1.无
21、证行医行为2.无证行医的处罚3.无证行医的法律适用4.法律责任5.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37,有以下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的,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4.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或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卫监督发2004312号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
22、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无证行医行为,38,5.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 ;6.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 ;7.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 ;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卫
23、政法发2004224号) ;9.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1条);10.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23条);,39,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
24、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 非法(无证)生产经营,40,2、无证行医查处,检查要点 检查有无许可证及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搜集从事诊疗活动的相关证据;注意从事诊疗活动的时间、违法所得、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执业人员资质、曾被处罚过、是否使用假药、劣药等;,41,现场检查笔录,一、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门口有“某某诊所”的灯箱,门口有“专家坐诊、开设内科、外科、儿科”等宣传内容; 二、房间内有一名坐诊人员,姓名XXX,并有其开具的处方8张,房间内
25、有一女性病人正在输液,XXX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桌上有一本自2005年4月5日至2006年8月23日病人就诊登记本。登记本上记录有诊疗时的收费情况,共诊疗 例,累计收入为 元。 三、现场有执业用房2间,前房有药品柜一节,架上有西药二、三十种,一次性注射器、绷带、药棉等医用物品,有病床2张,床下有4箱生理盐水,房内有一方桌上有方盘、酒精缸,床边有输液架2只,架上有500ML葡萄糖输液空瓶一只,弯头灯一盏。房间内的药柜抽屉中发现有“XXX医药公司商品销售出库复核单”14张,客厅内的垃圾桶中有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及安瓿碎片。房间内发现有听诊器一付,台式血压计一台; 四、以上事实已拍照 张,并进
26、行了摄像;现场进行了取缔并公告;提取XXX自2005年月日至2006年月日开具的处方笺 张,登记本一本共 页。,42,询问笔录,执业活动的时间地点;使用的药品、器械、方法;能否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就诊人数;发票收据,收费和非法所得。 在制作笔录时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详细表述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一方面为了案件文书制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以后法院强制执行时能执行到位。,43,3、无证行医的处罚的法律适用如何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44,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27、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46,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8、处罚。 二、对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管,包括执业机构、场所等方面,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47,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428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48,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将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模式分为两类,一是非医师行医,二是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在适用法律上难以明确的就是有关医
29、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称之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问题,因为事实上二者的违法行为模式相类似,但法律后果却明显不同,如何适用法律?,49,一种:根据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否同一人分别适用法律。1.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对行医者,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50,另一种是:视违法主体是“医师”或“非医师”分别适用法律。 1.违法主体是非医师: (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属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对设置行
30、为,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对行医行为,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违法主体是医师: (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相牵连,按上位法特别规定择一重罚)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51,4、法律责任,取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1、取缔,公 告 合卫监告201 号合肥市卫生局依法于 年 月 日现场查实,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非法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1、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特此公告合肥市卫生局年 月 日 公 告 存 根合卫监告201 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擅自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告。合肥市卫生局 经办人年 月 日,53,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 文号:合卫监取决201 号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非法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取
32、缔的行政决定。如果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或不服本决定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卫生行政机关留存。 合肥市卫生局制定,54,(查封、扣押、销毁、没收)物品清单: 根据本机关 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 。 编号物品名称及商标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规格数量备注 以上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55,注意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方式:根据 规定,予以取缔(取缔决定已予年月日下达),
33、并依据 规定,决定给予1. 2 . 行政处罚。,56,2、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罚种,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自由裁量。“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57,3、罚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
34、形。 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58,4、对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般理论上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吊销,再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注销。 法律上有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如护士条例),59,5、刑事责任及案件移送非法行医罪,60,“非法行医罪”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责任主体2.情节严重?定罪情形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35、健康?量刑情形,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62,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36、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医生执业资格 医师资格,6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7、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注意批复使用!,64,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8、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注意批复使用!,65,注意:,行政处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 非医师行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刑事处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 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不移送司法部门,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医生执业资格 医师资格,66,明确罪与非罪标准 严重非法行医犯罪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刘岚 李晓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
39、师,既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医生执业资格 医师资格,67,明确罪与非罪标准 严重非法行医犯罪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刘岚 李晓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
40、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A.适用于设置者不是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者,设置者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者为非法行医共同违法人,B、设置者就是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者,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同义务,属想像竞合,从一重罚处断,68,明确罪与非罪标准 严重非法行医犯罪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刘岚 李晓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非法行医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
41、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69,明确罪与非罪标准 严重非法行医犯罪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刘岚 李晓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多万人,他们的
42、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70,明确罪与非罪标准 严重非法行医犯罪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刘岚 李晓 人民法院报记者 (本文原载年月日人民法院报),、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第四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
43、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71,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注意 1.只要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为定罪情形 2.两次时间间隔应考虑控制在行政责任追究时效两年内 3.注意第三次仍然应当处罚!,7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44、,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7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45、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74,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 卫医发1999第77号,浙江省卫生厅: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 “应该
46、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75,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为量刑情形 2.先考虑定罪后考虑量刑,7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7,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
47、高检会20062号),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查办过程 及时,处罚 十日内,现场 立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7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二OO一年七月九日,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注意材料复印保留!,79,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